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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鳌鑫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4100吨金属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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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鳌鑫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4100吨金属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项目编号:9r0rm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广州鳌鑫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4100吨金属件建设项且建设单位(盖章): 广州鳌鑫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9月中华 人民共和 国 生 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3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53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60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96六、结论98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99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 101附图 2 建设项目卫星四至图 101附图 3 项目周边敏感点分布图 103附图 4 项目四至情况及现场图 104附图 5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105附图 6 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 106附图 7 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图 107附图 8 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 108附图 9 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图 109附图 10 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图 110附图 11 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111附件 12 项目周边水系图 112附图 13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图113附图 14 广州市从化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114附图 15 广州市从化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115附图 16 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分布图 116附图 17 广东省陆域环境管控单元图 117附图 18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范围图 118附图 19 项目所在地与引用环境空气现状关系位置图119附件 1 营业执照 120附件 2 法人身份证 121附件 3 国有土地使用证 122附件 4 租赁合同 124附件 5 排水咨询意见 129附件 6 原辅材料 MSDS 报告131附件 7 电泳漆 VOC 检测报告 149附件 8 环氧树脂检测报告 152附件 9 大气环境现状引用检测报告 160附件 10 水环境现状引用检测报告160附件 11 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 160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州鳌鑫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 4100 吨金属件建设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城鳌大道东 208 号地理坐标(E:113 度 31 分 49.962 秒, N:23 度 34 分 10.198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360 金属表面处理 及热处理加工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金属制造业33:67、金属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部门(选 填)/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占比(%)/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6878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 广州明珠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0-2020)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广州明珠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0-2020)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鳌头镇城鳌大道东208号,位于从化市摩托车产业基地内, 项目与明珠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0-2020)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明珠工业园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从化明珠工业园的 1 发展定位, 摩托车产业区:整合从化市传统的摩托车产业企业,建设摩托车产业基地, 以生产制造为主,同时集部分研发、设计于一体的生产格局。本项目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生产(含表面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中产生的污染物均能做到达标排放,且不属于明珠工业园禁止引进项目,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明珠工业园总体规划及发展定位。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的决定, 本项目所使用的设备、生产工艺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的决定中限制类或淘 汰类的产业项目。本项目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生产(含表面处理) ,不 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 属于允许类, 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本), 本项目不属于“与市场准入相 关的禁止性规定” 中的禁止措施,亦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中的“禁止准入类”。因此, 本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城鳌大道东208号,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从府国用(2006)第00079号)及租赁合同(详见附件3、附件4),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 本项目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生产(含表面处理),项目属于工业企业, 实际用途与场地用途相符。本项目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处理后, 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明珠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大气污染物经收集后, 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高空达标排放; 项目 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因此,本项目 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二类工业用地分类,用地具有合法合理性。3、与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可知,本项目位于重点管 控单元(详见附图17)。本项目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 中的重点管控单元 2 要求相符性分析如下:表 1-3 与(粤府202071 号)中的重点管控单元相关管控要求的相符性分析序号(粤府202071 号) 中的重点管控单 元相关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依法开展园区规划环评,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管理要求,开展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发布环境管理状况公告,制定并实施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纳污水体水质超标的园区,应实施污水深度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造纸、电镀、印染、鞣革等专业园区或基地应不断提升工艺水平,提高水回用率,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省级以上工 业园区,本项目的生活污水经三 级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自 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 政污水管网,进入明珠污水处理 厂集中处理; 本项目排放的有机废气进行两倍削减替代。相符2水环境质量超标类重点管控单元。 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 度高的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水污染物减量替代。根据项目环境质量现状调查,项 目纳污水体龙潭河现状环境质量 达标, 本项目的生活污水经三级 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 污水管网,进入明珠污水处理厂 集中处理后排放,不新增纳污水 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且项目 不属于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相符3大气环境受体敏感类重点管控单元。严格限制新建钢铁、燃煤燃油火电、石化、储油库等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本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不属于高 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 且排放 的有机废气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 也不属于文件中提及的严格限制类项目。相符综上分析, 本项目不会突破当地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 用上线标准,同时项目不在所属环境功能区负面清单内, 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中的区域管控措施要求。因此, 项目总体符合“三线一单”的规划要求。4 、与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穗府规20214号)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城鳌大道东208号,根据广州市“三线 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穗府规20214号) ,本项目属于从化区 鳌头镇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44011720003(从化区城郊街道-鳌头镇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相符性分析如下,管控图详见附图11。 3 表 1-4 与(穗府规20214 号)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管控 维度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区域 布局 管控1- 1.【产业/限制类】现有不符合产业规划、 主导产业、效益低、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 低的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逐步退出或关停。本项目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 加工生产(含表面处理) , 不属于效益低、能耗高、产业附加值低的项目。相符1-2.【产业/禁止类】单元内处于流溪河干流 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 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应严 格按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进行项目准入。本项目所在位置位于流溪河 流域保护范围内,但不属于 条例禁止建设项目,因此符 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准入准则。相符1-3.【生态/限制类】城郊街重要生态功能区一般生态空间内,不得从事影响主导生态功 能的人为活动。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水源涵养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内,本项目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生产(含表面处理) ,不会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相符1-4.【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 管控区内,应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 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 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大气 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相符1-5.【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 管控区内,应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 机物原辅材料项目,大力推进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 VOCs 重点企业分级管控。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大气 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相符1-6.【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 点管控区内,应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 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大气环境 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项目主 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生产 (含表面处理) ,不涉及产 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物和使用溶剂型油墨、涂 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 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 燃烧废气、电泳烘干废气、 喷粉固化废气、电泳废气经 收集后,通过管道统一引至 1 套“水喷淋+干式过滤+二 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 15m高排气 筒(FQ-01)高空排放;喷 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喷粉柜 自带的粉尘收集系统(小旋 风+滤芯+过滤除尘器)处理后经 15m高排气筒(FQ- 02)高空排放。相符1-7.【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内,应加大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限制 引入大气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相符能源 资源 利用2- 1.【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 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 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城鳌大道东 208 号,不占用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 护范围。相符 4 2-2.【其他/综合类】单元内规模以上工业企 业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 位产品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本项目选用节能节水型的工 艺及装备。相符污染 物排 放管 控3- 1.【水/综合类】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 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 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本项目不涉及第一类污染物 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相符3-2.【水/综合类】完善明珠工业园污水处理 系统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 保证污水厂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 理设施和管线维护检修,提高城镇生活污水 集中收集处理率,城镇新区和旧村旧城改造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明珠污水 处理厂集中处理。相符3-3.【水/综合类】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小 区),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 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 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应当根据养殖 规模配套建设相应的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 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设施。本项目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 加工生产(含表面处理) , 不属于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相符3-4.【大气/限制类】严格控制汽车制造等产业使用高挥发性有机溶剂;有机溶剂的使用 和操作应尽可能在密闭工作间进行。本项目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 加工生产(含表面处理) , 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不属于高挥发性有机溶剂。相符3-5.【大气/综合类】大气环境敏感点周边企业加强管控工业无组织废气排放,防止废气 扰民。本项目加强管控工业无组织 废气排放,减少无组织废气 产生及排放,防治废气扰民。相符环境 风险 防控4- 1.【风险/综合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建设单位拟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有效防 范污染事故发生。相符4-2.【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 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本项目采取相关源头控制和 过程防控措施,进行分区防 控防渗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符综上所述, 本项目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号)的要求。5、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通知(穗府20175 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城鳌大道东208号, 项目用地不涉及自然 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 他重要生态功能区。 本项目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的相关要求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5 表 1-5 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相符性分析表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的相 关要求本项目设计要点相符性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内除必要的科学实 验、教学研究需要外,禁止城镇建设、 工农业生产和矿产资源开发等改变区域 生态系统现状的生产经营活动,市政公 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也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其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法定 生态保护区,禁止新建、 改建、扩建与 所属法定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不一致的 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已经建成的无关 建设项目应拆除或者关闭退出。生态系统重要区禁止新建、扩建工 业项目,禁止新建露天采矿等生态破坏 严重的项目,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 场。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现有工业 企业、矿山开发、规模化畜禽养殖要逐 步减少规模,逐步退出,推动实现污染 物“零排放”,提高生态功能, 功能受损 区域实施生态恢复。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生态 保护红线区;相符生态保护空间管控区严格落实管控区管制要求。管控区 内实施有条件开发,实行更加严格的环 境准入标准,加强开发内容、方式及强 度控制。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工业企业 或扩大现有工业开发的规模和面积,避 免大规模城镇建设和工业开发,严格控 制围垦、采收、堤岸工程、景点建设等 对河流、湖库、岛屿滨岸自然湿地的破 坏,必要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主导生态 系统功能。区内禁止建设大规模废水排 放项目和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项 目,工业废水不得向该区域排放。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生态 保护空间管控区;相符强化管控区内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逐步关停区域内高污染、高排放企 业,现有污染源实施倍量削减政策,逐 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区内现有村庄实施污水处理与垃圾 无害化处理。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改 善林分结构,严格控制林木采伐和采矿 等行为。开展自然岸线生态修复,提升 岸线及滨水绿地的自然生态效益,提高 水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开展城镇间隔离 绿带、农村林地、农田林网等建设,细 化完善生态绿道体系,增强生态系统功 能。水 环 境 空 间 管(1)饮用水源保护管控区:一级饮用水保护区禁止新(改、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已经建成的,依法责令限期拆 除或者关闭。二级保护区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 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 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管控区范 围;相符 6 控 区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和养殖小区。禁止新(改、扩)建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依法责令 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准保护区及其以外的区域禁止破 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 有关的植被。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 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 增加排污量。禁止淘金、采砂、开山采 石、围水造田。禁止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 境的工业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 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严格控 制网箱养殖规模,湿地保护区不得从事 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2)重要水源涵养管控区:加强水 源涵养林建设,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 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等损害水源涵 养能力的活动,强化生态系统修复。禁 止新建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工业企业,现有工业废水排放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 准;达不到标准的工业企业,须限期治 理或搬迁。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重 要水源涵养管控区;相符(3)水生生物保护管控区:切实保 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严格限制 新设排污口,加强温排水总量控制,关 闭直接影响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的排污口,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温泉地热 资源丰富的地区要进行合理开发,禁止 污染水体的旅游开发项目。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水 生生物保护管控区;相符(4)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 单元:加强现有水污染源和排污口综合 治理,持续降低入河水污染物总量,使 水质达到功能区划目标要求。区内违法 违规建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责令拆 除或者关闭,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 控单元;相符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禁止 设立各类开发区及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项目,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 的项目。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设施 须限期搬离。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环 境空气质量功能一类区;相符(2)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根据 园区产业性质和污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 减排。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 区;相符(3)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区内禁止 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项目,禁止 新(改、扩)建钢铁、建材、 焦化、有 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禁 止新建 20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 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禁止 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优 先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大 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相符综上所述, 本项目的选址是符合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2014-2030 7 年)的相关规定。6 、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2021年修订版)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 “流 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 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与省重点基础设施除外;(二) 畜禽养殖项目;(三) 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四) 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五)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本项目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城鳌大道东218号,属于流溪河流域范围的非饮 用水源保护区的区域。本项目为C3360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不属于条例中明文规定的禁止建设行业。项目原辅材料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中的危险化学品,且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 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 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明珠污水处 理厂集中处理。因此,本项目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2021年修订版) 相符。7、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穗发改2018784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穗发改2018784号), 流域产业发展必须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 坚持生态环保优先, 统筹 兼顾生态环保与产业发展作为基本方针, 贯穿到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围绕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从生产、装备、工艺等方面控制排污、排废;以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改善长效机制为导向,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产业绿色化、高端化、集约化发展,形成推动流域环境保护与产业建设互动互促、有机融合的发展机制。结合流域实际, 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划,提出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 8 根据广州市水务局发布的广州市流溪河流域范围划定成果,本项目所 在位置属于流溪河流域(详见附图18)。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 发展规划(2016-2025年) 中的附件广州市流溪河流域鼓励、限制、禁止 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本项目为C3360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且 所用原料均为外购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产业政策,不属于该文中的 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因此, 本项目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穗发改2018784号) 的相关要求。8 、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粤人常2022124号)相符性分析(1)大气重污染项目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粤人常2022124号) 的第十七条规 定: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 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本项目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生产(含表面处理),不属于国家规划 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2)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4 号) 的第三十条规定: 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污染物。本项目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生产(含表面处理),不属于产生恶臭 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家具制造的严格控制行业类别。综上所述, 本项目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4 号)的相关规定。9、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6月5日) 实施)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已经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应当在市人民政府 9 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 力等清洁能源; 已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在改用上述清洁能源前,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稳定达到燃气机组水平。本项目电泳线固化炉配套设置 1 台 60 万大卡(697KW)的燃烧机为固化 炉供应热量,两条喷粉线上各设置一台 45 万大卡(523KW)燃烧机为固化炉 供应热量, 项目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属于清洁能源,符合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要求。10、与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表 1-6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表序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大力推进源头替代。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 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 剂,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 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本项目使用的电泳漆,属于低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 且项 目不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 胶黏剂、清洗剂等作为原辅材 料,从源头上减少了 VOCs 的产生。相符2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 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 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 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 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 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 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 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本项目使用的电泳漆,属于低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均使 用密封方式贮存,其在运输、转移和输送过程中不产生 VOCs。相符3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 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 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 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 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 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 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 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 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 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项目燃烧废气、电泳烘干废 气、喷粉固化废气、电泳废气 经收集后,通过管道统一引至 1 套“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 15m高排气筒(FQ-01)高空排放;喷粉工 序产生的废气经喷粉柜自带的 粉尘收集系统(小旋风+滤芯+过滤除尘器)处理后经 15m高排气筒(FQ-02)高空排 放。相符 10 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 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 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 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 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 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 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 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 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 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综上所述, 本项目符合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的相关规定。11 、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相符性分析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 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 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海岸生态防护带等生态 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清理和整顿,严格限制可能危害生 态功能的产业发展。新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入工业园区并符合园区相应规划要求。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 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范围内,也不属于水源涵养区、水土 保持区和海岸生态防护带等生态功能区范围内。本项目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生产(含表面处理) ,符合园区相应的规划要求。综上所述,项目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 号)相关要求。12 、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号)相符性分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 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号) 中包含广东省2021年水污染防治工 作方案、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东省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东省2021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深入推进城市生活污水、 工业污染、农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地下水污染、港口船舶污染等治理,并巩固提升饮用水源保护、水环境水生态协同管理、重点流域协同治理 11 水平、加快完善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要求各地制定、实施低 VOCs替代计划, 制定省重点涉VOCs行业企业清单、治理指引和分级管理规则。 ”广东省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要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 地调查成果集成,开展典型行业用地及周边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加强工 业污染源、农业面源、生活垃圾污染源防治。同时,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稳 步推进农用地准入, 深化部门联动, 加强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探 索污染土壤异地处置和修复+监管新模式,并开展典型行业企业风险管控试点。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 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进入明珠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项目燃烧废 气、电泳烘干废气、喷粉固化废气、电泳废气经收集后, 通过管道统一引至1 套“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 气筒(FQ-01)高空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喷粉柜自带的粉尘收集系统 (小旋风+滤芯+过滤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FQ-02)高空排放; 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均能得到妥善处置,车间内做好地面硬底化防渗措施。因此, 本项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号) 的相关要求。13、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金属制品的加工生产(含表面处理), 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本项目与该标准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 1-7 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相符性分析序号有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应当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当 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应当配置 VOCs 处理设 施,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 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项目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且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 含量的产品%。相符2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当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 运行,较生产工艺设备做到“先启后停” 。废气收项目有机废气收集 处理系统与生产工相符 12 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 艺设备应当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 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者不能及时停止 运行的,应当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 他替代措施。艺设备同步运行, 环保设备故障或检修时,生产将暂 停。3排气简高度不低于 15m (因安全考虑或者有 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 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确定。项目有有机废气排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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