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赤酷注塑模具有限公司年产汽车灯具塑料制品2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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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赤酷注塑模具有限公司年产汽车灯具塑料制品2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项目编号 :g1knj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广州赤酷注塑模具有限公司年产汽车灯具塑料制品200吨建设项且建设单位 (盖章) : 广州赤酷注塑模具有限公司编制日 期: 二二三年四月中 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4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33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38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68六、结论 72附表 73附图 1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 75附图 2 建设项目四置图 76附图 3 项目厂区平面布置图 77附图 4 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图 78附图 5 地表水功能区区划图 79附图 6 声功能区区划图 80附图 7 项目大气环保护目标图 81附图 8 水系图 82附图 9 现场照片 83附图 10 本项目与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关系示意图 85附图 11 项目与饮用水源保护区位置关系图 86附图 12 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及广东省“三线一单”应用平台截图 87附图 13 广东省环境管控单元图 89附图 14 项目与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的位置关系图 90附图 15 项目与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的位置关系图 91附图 16 项目与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的位置关系图 92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 名称广州赤酷注塑模具有限公司年产汽车灯具塑料制品 200 吨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4-440118-04-01-540235建设单位 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东 省(自治区) 广州 市 增城 县(区)宁西乡(街道) 白水村新和南路 5 号(厂房 2) 自编号 E- 1 栋地理坐标( 113 度 37 分 47.685 秒, 23 度 9 分 45.739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 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 塑料制品业 292-其他(年用非溶 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部 门(选 填)无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无总投资 (万元)15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 占比(%)13.3%施工工期2 个月是否开工 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770专项评 价设置 情况无规划情 况无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一、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9 号),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本项目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属于允许建设项目综上述,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产业政策要求。二、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白水村新和南路 5 号(厂房 2) 自编 号 E- 1 栋,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土地证(见附件 4),项目用地土地用途 为工业用地,因此项目用地符合宁西街目前总体规划。本项目选址区不属 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因此,本项目的选址是基本合理的。三、“三线一单 ”相符性分析1 、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选址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白水村新和南路 5 号(厂房 2) 自编号 E- 1 栋,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见附图 10),因此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2 、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周边大气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和声环境质量均能满足 2 相应的质量标准。根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可知,本项目排放的各类污染 物均达标排放,项目员工办公生活污水经园区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对环境影响较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3 、资源利用上线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土地证,项目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可以用于生产;项目用水及用电均由市政供给,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 号):B.“ 一核一带一区” 区域管控要求(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 属于珠三角核心区。对标国际一流湾区,强化创新驱动和绿色引领,实 施更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及沿海经济带 东西两翼地区。打造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区,着力优化产业布局)(1)区域布局管控要求筑牢珠三角绿色生态屏障,加强区域生态绿核、珠江流域水生态系 统、入海河口等生态保护,大力保护生物多样性。禁止新建、扩建燃煤 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推进现有服役期满及落后老旧的燃煤火 电机组有序退出;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 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推广应用低挥发性有机物 原辅材料,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本项目不属于上述禁止项目,不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故项目符合区域布局管控要求。(2)能源资源利用要求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保障生态流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能源结构,鼓励使用天然气及可再生能源。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本项目主要设备能源使用为电能,不属于高能耗产业,不涉及上述 3 禁止项目;项目用水来源于市政供水;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 经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对周围水体影响不大。故项目符合能源资源利用要求。(3)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 代,挥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重点水污染物未达到环境质量改善 目标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大力推进固体废 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稳步推进“无废城市 ”试点 建设。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和挥 发性有机物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水平,推动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等项目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白水村新和南路5号(厂房2) 自编 号E- 1栋,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编 码:ZH44011820004 ,详见附图12),所在区域大气、地表水环境质量 良好,主要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恶臭。项目生活 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经处理达标的尾 水经专用管道引至温涌上游凤凰水作为河道修复和生态补充用水。项目 产生的固体废物从源头上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故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4)环境风险防控要求逐步构建城市多水源联网供水格局,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 理体系。加强惠州大亚湾石化区、广州石化、珠海高栏港、珠西新材料 集聚区等石化、化工重点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 系统,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升危险废物 监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全过程跟踪管理;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本项目不属于上述区域,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项目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不涉及有毒有害易爆物质,环境风险较小。项目产生的 4 危险废物妥善收集后交由有危废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故项目符合环境风险控管控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相符。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 号)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标国际 一流湾区,强化创新驱动和绿色引领,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区域 布局管控、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准入 要求,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增 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编码:ZH44011820004 ,详见附图12),其管控要求为:表1-1 项目与广州市“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内容管控要求本项目相符性区域 布局 管控1- 1.【产业/综合类】园区重点发展清 洁生产水平高的汽车及新能源汽车制造、 汽车零部件、显示面板、 电子元器件、半 导体材料 、 芯片设计 、制造 、封装 、测 试、总部经济、科技研发、医疗仪器设备 及器械制造、再生医学、现代中药研发、 医学检验检测、健康管理等相关产业。1-2.【产业/限制类】开发区用地范围 内距离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饮用 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1公里的区 域,应优化产业布局,控制开发强度,优 先引进无污染或轻污染的产业和项目,防 止侵占生态环境敏感区域。1-3.【产业/综合类】新建项目应符合 现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等国家和地方产业 政策及园区相关产业规划等要求。1-4.【产业/综合类】科学规划功能布 局 , 突出生产功能 , 统筹生活区 、 商务 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促进新型城 镇化发展。1-5.【产业/综合类】现有不符合产业 规划、效益低、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低 的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逐步退出或关停。1-6.【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 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应强化达标监管,引1 、项目位置不属 于东江北干流饮 用水水源准保护 区 , 距离东江北 干流饮用水水源 准 保 护 区 约 2329m (见 附 图 11)。2 、本项目不 属于上述限制类 项目。3 、项目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 本)和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修 改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令第 49 号) 以及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 (2022 版)的相 关要求。相符 5 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 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4 、项目位于 大气环境高排放 重点管控区内,项目产生的有机 废气和臭气浓度 经 1 套“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 ” 处理达标后通过 1 根 15m排气筒DA001 排放,上 述废气污染物经 收集处理后,均 能达标排放。能源 资源 利用2- 1.【水资源/综合类】提高园区水资 源利用效率,提高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 率和园区再生水(中水)回用率。2-2.【土地资源/综合类】提高园区土 地资源利用效益,积极推动单元内工业用 地提质增效,推动工业用地向高集聚、高 层级、高强度发展,加强产城融合。2-3.【其他/综合类】有行业清洁生产 标准的新引进项目清洁生产水平须达到本 行业先进水平。本项目主要 用水为生活用水 和冷却补充用水,项目用水少,不涉及中水 回用。项目无行业 清洁生产标准。相符污染 物排 放管 控3- 1.【水/综合类】园区内所有企业自建预 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建立水环境管 理档案“一园一档 ”。3-2.【大气/综合类】重点推进汽车制造、 高端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等产业等重点行 业 VOCs 污染防治,鼓励园区建设集中涂 装中心代替分散的涂装工序,配备高效废 气治理设施,提高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率; 涉 VOCs 重点企业按“一企一方案 ”原则,对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 产排污状 况及治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制定 VOCs 整治方案。3-3.【其他/综合类】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不得突破规划环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 总量管控要求,开发区内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进入污水处理厂系统工 程的废水量需控制 5.46 万吨/天以内,大气 污染物 SO2 排放量不高于 100 吨/年。当园 区环境目标、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以及 水文、气象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动 态调整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结合规划和 规划环评的修编或者跟踪评价对区域能够 承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重新进行估算,不 断完善相关总量管控要求。本项目办公生活 污水经园区三级 化粪池预处理达 标后经市政污水 管网进入永和污 水处理厂处理;项目产生的有机 废气和臭气浓度 经 1 套“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 ” 处理达标后通过 1 根 15m排气筒DA001 排放,上 述废水及废气经 相应处理设施处 理达标后排放, 对周围环境影响 不大。相符环境 风险4- 1. 【 风 险/ 综合类 】 建立 企业 、 园本 项 目 不 涉 及 有 毒 有 害 气相符 6 防控区、政府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区 域环境风险评估和区域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建设 。健全园区环境事故有毒有害气体预 警预报机制,建设园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和指挥平台 ,提升园区环境应急管理能力。4-2.【风险/综合类】生产、储存、运 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其他存在环 境风险的入园企业,应根据要求编制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避免或最大程度减 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4-3.【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 险管控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体 , 不使用危险 化学品;项 目 厂 房 已 经进行硬底化处 理 , 危废暂存间 做好防渗防漏措 施 , 项目生产运 营 不 会 对 项 目 所 在区域土壤和地 下水造成影响。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号)相符。四、与环保法规相符性分析(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排 放污染物;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依法设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以及进行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活动。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区域范围,因此,项目的建设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相符的。(2)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 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 7 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 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 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设 计方案,并根据项目类型和环境风险防控需要,提高施工和运营期间的 环境风险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各项措施的等级。有关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运营期间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在东江流域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 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 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 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北江流域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建涉重金属 排放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严格实行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本项目不位于上述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不属于上述禁止类项目,故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是相符的。(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 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1339 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1339 号)的要求:一、严格控制重污染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东江流域内严格控制建设造纸、制革、味精、 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 8 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禁 止建设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冷剂生产项目,禁止建设稀土分离、 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氰化法提炼产品以及开采、冶炼放射性矿产的项目。二、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管理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排放 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 达标的区域建设涉重金属污染项目。东江流域内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 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铅蓄 电池加工制造(含铅板制造、生产、组装)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三、严格控制支流污染增量在淡水河(含龙岗河、坪山河等支流)、石马河(含观澜河、潼湖 水等支流)、紧水河、稿树下水、马嘶河(龙溪水)等支流和东江惠州 博罗段江东、榕溪沥(罗阳)、廖洞、合竹洲、永平等 5 个直接排往东 江的排水渠流域内 ,禁止建设制浆造纸、 电镀(含配套电镀和线路 板)、印染、制革、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 等重污染项目,暂停审批电氧化、化工和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 以及其他新增超标或超总量污染物的项目。上述流域内,在污水未纳入 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城镇中心区域,不得审批洗车、餐饮、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项目。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淡水河(含龙岗河、坪山河等支流)、石马 河(含观澜河、潼湖水等支流) 、紧水河、稿树下水、马嘶河(龙溪 水)等支流和东江惠州博罗段江东、榕溪沥(罗阳)、廖洞、合竹洲、 永平等 5 个直接排往东江的排水渠流域内,且项目员工办公生活污水经 园区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 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永和污水处理厂尾水经专用管道引至温涌上游凤凰水作为河道修复 9 和生态补充用水,实现河涌水质改善后排入东江北干流;项目不属于造 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 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也不属于农药、铬 盐、钛白粉、氟制冷剂生产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氰化 法提炼产品以及开采、冶炼放射性矿产的项目;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重 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生产过程不向东江流域河流排 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因此项目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1339 号)的要求。(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 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 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 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 号) 的要求:一、增加东江一级支流沙河为流域严格控制污染项目建设的支流。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一)建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会对东江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二)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及同流域内迁建减污项目;(三)流域内拟迁入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且符合基地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东江流域,但废水经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永 和污水处理处理后,尾水经专用管道引至温涌上游凤凰水作为河道修复 和生态补充用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会对东江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因此项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 10 染项 目建设进一步做好 东江水质保护工作 的补充通知 (粤府 函2013231 号)的要求。(5)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相符性分析水环境空间管控: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实施公布的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划图,涉饮用水源保护管控区主要 位于流溪河、沙湾水道、增江等河段及两侧,承担水源保护功能。以保 障饮用水安全为本,禁止影响安全供水的开发建设行为,规范饮用水源 地保护。对准保护区及其以外的区域,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淘金、采砂、开山采石、围水 造田。禁止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 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 的工业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严 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湿地保护区不得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饮用水管控区范围内(见附图 14),项目外排废 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园区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因此对周边水体影响不大。故本项目与饮用水管控区的要求相符。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环境管控区,包括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大气污染物 增量严控区。其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及新 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大气 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即广州市现状 PM2.5 和 O3(臭氧)高值区中的 20 个工业园区,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西部、 白云区中东部、花都区南 部、增城区南部、番禺区西北部和南沙区北部,根据园区产业性质和污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即评价出的对区域 11 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源头敏感区和聚集脆弱区。主要包括增城区北部与从 化区南部交界地区、从化区西南部和北部地区、 白云区西部与花都区西 南部交界地区,共涉及 238 个村(社区)。区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 外的煤电项目,禁止新(改、扩)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 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禁止新建 20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 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优先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本项目选址属于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需根据园区产业性质 和污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和臭气浓度经集气 罩收集后经 1 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达标后通过 1 根 15m 排气 筒 DA001 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和 实现污染物减排,故与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的要求相符,见附图15 所示。生态保护红线区和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 体规划(2014-2030),法定生态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市 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森 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地质公园。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上述的法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如附图 10 和图 16 所示。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不相冲突。(6)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该通知指出: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深入推进水污染减排。推进高耗水行业实施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强 化工业园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分质分类处理,推进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 ”创建。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推进生活污 12 水管网全覆盖,补足生活污水处理厂弱项,稳步提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效能。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控。结合土壤、地下水等环境风险状况,合理 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 集中区、敏感区周边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 。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规范化管理机制 ,落实新 (改、扩)建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隐患排查、 自行监测、拆除 活动污染防治、排污许可等制度。深化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 整治,建立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大力推进“无废城市 ”建设。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保障体 系,建立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地方污染控制技术规 范。在重点行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建立完善固 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制度,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本项目不属于上述禁止类项目;本项目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和冷却 用水,项目用水少,不属于高耗水行业;生活污水经园区三级化粪池预 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可实现污水零直排,对周围水体环境影响不大。项目选址不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敏感区,不属于排放重金 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 位和涉镉等重点行业。项目土壤过程防控措施包括加强项目废气处理设 施运行维护,确保各废气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 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对项目危废暂存区进行地面防渗,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对周边土壤影响较小。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处置去向明确,切实可行,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综上,本项目的建设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13 (粤环202110 号)的要求是相符的。(7)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 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要求,“严格落 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 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 ”。同时,“指导企 业使用适宜高效的治理技术,涉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 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 ”。本项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不属于上述禁止类项目;项目 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粉尘、有机废气和恶臭,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和臭气 浓度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上述要求是相符的。(8)与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 号)相符性分析该指引指出:工艺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 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硫化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 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 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橡胶制品行业的脱硫工艺推荐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边续脱硫工 艺。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 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 。对于橡胶制品行业:a )有机废气排气筒排 放浓度和厂界浓度不高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 2011)第 II 时段排放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 率3kg/h 时,建设末端治污设施且处理效率80%;b)厂区内无组织 排放监控点 NMHC 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 6 mg/m3 ,任意一次浓度值 不超过 20mg/m3。 14 本项目在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利用集气罩进行收集,进 口风速为 0.5m/s ;非甲烷总烃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不高于合成 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和表 9 中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低于 3kg/h ,建设末端治污设施且处理 效率80%;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NMHC 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 6 mg/m3 ,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 20mg/m3 。因此,项目的建设与涉挥 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 号)是相符的。(9)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分析该方案指出: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 求的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 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 VOCs 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 含 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 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 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 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本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 9 中非甲烷总烃企 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点执行广东省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厂区 内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低(无)VOCs含量。故与上述要求相符。 15 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 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 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 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 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 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 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包装容器 、含 VOCs 废料(渣 、 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 弃,7 月 15 日前集中清运一次,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在贮 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本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点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 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 限值。项目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施;废气处 理效率满足要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低(无)VOCs含量。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具有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理。故与上述要求相符。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 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 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7月15日前完成。对达不到要求的 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除恶臭 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 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 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按照“ 应收尽收” 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 16 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 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 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 速不低于 0.3 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 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 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本项目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施;废气处 理效率满足要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 后高空排放,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项目在注塑 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利用集气罩进行收集,进口风速为 0.5m/s。故与上述要求相符。综上,本项目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环大气202033号)的要求相符。(10 ) 与 广州 市生态环境保护 “ 十 四 五 ”规划 (穗府 办202216号)的相符性分析该通知指出:1)第三章 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发展第一节 推动构建区域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