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聚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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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聚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项目编号 :9113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公示稿)项目名称 : 广州聚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 ( 盖章): 广州聚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2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扫描全能王3 亿人 都 在 用 的 扫 描 App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 名称广州聚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9-440111-17-05-787109建设单位 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 3 号 101 室地理坐标( 113 度 22 分 44.297 秒, 23 度 21 分 50.746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2926 塑料包装箱及 容器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 业 塑料制品业 29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请情况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 门(选填)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 填)无总投资 (万元)300环保投资(万元)15环保投资 占比(%)5施工工期2 个月是否开工 建设否是:用地(用海) 面积(m2)3360(建筑面积)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无 1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 年本)的决定(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49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 号), 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里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此,本项目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2、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 3 号 101 室,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3-2020 年)调整完善方案,本项目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因此本项目用地合理合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 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建设项目不属于饮用水 源保护区的范围,与流溪河最近距离 3.1km ,与最近河涌(左干渠) 相距 609m 。不在流溪河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内;项目所在地属环境空气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GB3095-2012)及其 2018 年修改单的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地 属声环境 3 类区,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 类标准,因此,本项目所在地与周边环境功能区划相适应。3、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的相符性分析(1)与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相符性分析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中:第 14 条 划 定生态保护红线。“将国家、广东省已划定的法定生态保护区及广州 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等生态系统重要 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 1059.66 平方公里,约占全市域土 地面积的 14.25。其中,法定生态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 2 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地质公园。市 级及以下森林公园、市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 要(20062020 年)确定的生态严控区、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暂 未明确边界的禁止开发区、其他暂未明确边界的法定生态保护区和严格保护类江心岛,待明确边界及管控要求后纳入。 ”。结合近期广州市生产保护红线区分类汇总表及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图等相关资料,本项目不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2)与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19 条 生态 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面积约为 3055km2 ,约占全 市陆域面积的 41%。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需编制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开展功能分区,明确保护边界,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质量 ”。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可确定,本项目不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空间管控区内。(3)与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20 条 大气 环境空间管控:“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环境管控区,包括环境 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大气污染物增 量严控区 ”。结合广州市大气环境管控区划分方案及附表、以及广州 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图可确定,本项目不在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 区、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的范围内。本项 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有机废气、臭气浓度等,均采取了相应的有效废气处理措施,污染物可达标排放。(4)与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21 条 水环 境空间管控:“在全市范围内划分 4 类水环境管控区,涉及饮用水源 保护、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 管控区 ”。结合广州市水环境管控区划分方案及附表、以及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图可确定,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 3 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涉重要水源涵养管控区、涉珍稀 水生生物保护管控区、22 个与水环境管控区存在空间交叉关系的产业聚集区等范围内。项目运营期间不在河道、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运营期 间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排入竹料污水处理厂处理。 冷却水作为清净下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4、与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 3 号 101 室, 距离流溪河约 3.1km,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详见附图 6),同时 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流溪河流域 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五条:“在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功能分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河道岸线、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 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但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与省重点基础设施除外;(二)畜禽养殖项目; (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四) 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 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 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 ”项目主要从事 PET 塑料瓶、PE 塑料盖、塑料管胚的生产,属于 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292 ”, 不属于上述工业类项目,且所用原料不涉及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 贮存和运输,不属于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新建项目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符合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流溪 4 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5、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河道、水库、 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之前,应当按管理权限征得管委会或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向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 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污染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 限期治理,管委会应对主干流范围内所有排污口实行监督,支流范围内的排污口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本项目不在河道、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不排放生产废 水,运营期间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 池预处理达标后排入竹料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水作为清净下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6 、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 3 号 101 室, 不在流溪河流域生态涵养区范围内,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鼓励、 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 ”,本项目属于 C2926 塑料包装 箱及容器制造,不在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目录内。因此本项目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所在 地块土地利用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周边环境功能区划 相适应;符合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流 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相关规定;因此,本项目的选址具有规划合理性和环境可行性。7 、与环保政策相符性(1)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 5 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 低 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 降解等 VOCs 含量的胶黏剂,以及 VOCs 含量、低反应性的清洗剂等, 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 用低(无)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 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油墨 和胶黏剂,重点区域到 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 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研发和生产。本项目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低VOCs材料。项目吹塑、注塑、 丝印、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经 1 个 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的通知 的相关要求。(2)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第五章第三节 深化工业源污染治理以挥发性有机物和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治理为重点,深化工业源污染防治,健全分级管控体系,提升重点行业企业深度治理水平。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控制和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 VOCs 物质储罐排查,深化重点 行业 VOCs 排放基数调查,系统掌握工业源 VOCs 产生、处理、排放 及分布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实施 VOCs 精细化管理。在石化、化工、 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 VOCs 全过程控制体系。大力推进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 实国家和地方产品 VOCs 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严格实施 VOCs 排 放企业分级管控,全面推进涉 VOCs 排放企业深度治理。开展中小型企业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评估,强化对企业涉 6 VOCs 生产车间/工序废气的收集管理,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改 造。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喷涂中 心(共性工厂)、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实现 VOCs 集中高效处理。 开展无组织排放源排查,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深入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本项目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低VOCs材料。项目吹塑、注塑、 丝印、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经 1 个 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的相关要求。(3)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 的相符性分析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中主要任务(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二)深入挖掘固定源 VOCs 减排全面推进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料制 品制造、涂料/油墨/颜料等制造化工行业 VOCs 减排,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确保实现达标排放。推广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以减少苯、 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实施原料替代。优化生产工艺过程。加强工业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 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不属于石化、化 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本项目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低 VOCs 材料。本项目吹塑、注塑、丝印、烘干工序产 7 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经 1 个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能达标排放。本项目符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的要求。(4)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 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 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一)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动;(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本项目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低 VOCs 材料。本项目吹塑、注塑、 丝印、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 装置处理后经 1 个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 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能达标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能达标排放,满足上述规定。(5)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中相关规定:表 1-1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 8 序 号类别要求项目情况是 否 相 符1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 器、包装袋、储罐、料仓中;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 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 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 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 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 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 PE 塑料粒、丝印 UV 油墨存于密闭容器内,且存放于室内的仓库是2VOCs 物料 转移和输送 无组织排放 控制要求液态 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 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 式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 粒状 VOCs 物料应采用气力 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 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 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不涉及有机溶剂的管道输送是3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需符合标准中 7.1、7.2 、7.3 要求。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均经过有效的收集和处理是4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企业中载有气态 VOCs 物料、 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 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 个,应 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本项目无气态 VOCs 物料是5敞开液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含 VOCs废水集输系统需符合标准中 9.1 、9.2 、9.3 要求。本项目不涉及是6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本项目吹塑、注塑、 丝印、烘干工序产 生的废气经收集后 经“活性炭吸附+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后经 1 个 15m 高 排气筒(DA001)排放,收集效率为80%,处理效率为90%是7企业厂区内企业边界及周边 VOCs 监控企业已设置环境监是 9 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要求执行 GB16297 或相关行 业排放标准的规定。测计划,项目建设 完成后根据排污 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及 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HJ1246-2022)中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对废气污染源进行日常例行监测,故符合要求8污染物监测 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 监测管理办法和 HJ819 等规 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 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 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 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是综上所述,本项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6)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 施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 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的 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 的工作任务:“推广应用低 VOCs 原辅材料,分解落实 VOCs 减排重点工程,加强 VOCs 监督管理等 ”。项目属于 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本项目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低 VOCs 材料。本项目吹塑、注塑、丝印、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活 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经 1 个 15m 高排气筒(DA001) 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能达标排放。符合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的相关要求。(7)与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 号) 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 10 办函202158 号) ,本项目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 1-2 与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性一览表类 别要求本项目是否 相符大 气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提出: “实施低VOCs产品源头代替工程。 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 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和生产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 料项目。鼓励在生产和流通消费环节推广 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将全面使用符 合国家、省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 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各 地级以上市要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 替代计划,根据当地涉VOCs重点行业及物 种排放特征,选取若干重点行业,通过明确企业数量和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进企 业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本项目使用的原 辅材料不属于高 挥发性VOCs物料符合水广东省 2021 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指出: “(三)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加快中水回用及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选取重点用水企业开展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 ”本项目生产不涉及用水,无生产废水排放符合土 壤广东省 2021 年土壤污染防工作方案指 出: “(二)加强工业污染风险防控。严 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持续落实 相关总量控制指标。补充涉隔等重金属点 行业企业重点排查区域,更新污染源整治 清单,督促责任主体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 ”。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且厂内地面已做了硬底化处理,无土壤污染途径符合 11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8)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的相符性分析表 1-3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相符性分析项目要求本项目相符性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VOCs 物料存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应当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料仓中。本项目 PE 塑料粒、丝 印 UV 油墨储存于密闭 容器内,且存放于室内 的仓库符合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应当存放于室内,或者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 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者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当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 物料储罐应当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符合 5.2.2 、5.2.3 和 5.2.4 规定。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当满足 3.7 对密闭空间的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 无组织排放 控制要求液态 VOCS 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 时,应当采用 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不涉及有机溶剂的管道输送符合粉状、粒状 VOCs 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 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者罐车进行物料转移。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物料投加和卸放无组织排放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 )液态 VOCs 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者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 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b)粉状、粒状 VOCs 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 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除尘 设施、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 )VOCs 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当密闭,卸料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吹塑、注塑、丝 印、烘干工序产生的废 气经收集后经“活性炭 吸附+活性炭吸附”装 置处理后经 1 个 15m高 排气筒(DA001)排放符合配料加工和含 VOCs 产品的包装 VOCs 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 工过程, 以及含 VOCs 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应当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 12 操作,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 VOCs 质量占比10%的含 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当采用密闭设 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 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企业应当建立台帐,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和含 VOCs 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 量、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立台账,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符合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当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设置车间通风 量符合载有 VOCs 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当在退料阶段将残存 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 扫过程排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吹塑、注塑、丝 印、烘干工序产生的废 气经收集后经“活性炭 吸附+活性炭吸附”装 置处理后经 1 个 15m高 排气筒(DA001)排放符合工艺过程产生的 VOCs 废料(渣、液)应当按 5.2 、5.3 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 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当加盖密闭。建设单位将产生的工 业固废、危险废物加盖 存放在密闭的一般固 废暂存场所和危废暂 存间符合(9)与关于印发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 (粤环办202143)的通知相符性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VOCs 治理指引 13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轮胎制造(C2911)、橡胶板、管、带制造(C2912)、橡胶零件制造(C2913)、再生橡胶制 造(C2914)、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C2915)、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C2916)、其他橡胶制品制造(C2919)、塑料薄膜制 造(C2921)、塑料板、管、型材制造(C2922)、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C2923)、泡沫塑料制造(C2924)、塑料人造革、 合成革制造(C2925)、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C2926)、日用塑料制品制造(C2927)、人造草坪制造(C2928)、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表 1-4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VOCs 治理指引序 号环节控制要求本项目相符性43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粉状、粒状 VOCs 物料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PE 塑料粒、丝印UV 油墨储存于密闭容器内, 且存放于室内的仓库符合44工艺过程粉状、粒状 VOCs 物料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排至除尘设施、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项目吹塑、注塑、丝印、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经 1个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符合45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 压延、发泡、纺丝等)、硫化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 空间中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 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48非正常排 放载有 VOCs 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 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 程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单位在开停工(车)、检维修时,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符合 14 末端治理49废气收集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 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本项目集气罩设计风速为 0.5m/s,满足要求符合50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 应对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 测值不应超过 500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本项目废气收集系统在负压下运行,收集管道为密 闭管道符合52排放水平塑料制品行业:a)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时段排放限值,合成革和人造革制造企业排放浓度不高于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排放限值,若国家和我省出台并实施适用于塑料制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相应的排放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建设 VOCs 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b)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NMHC 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 6 mg/m3 ,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 20 mg/m3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5-大气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1616-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最严 值。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印刷行业挥 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 2 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 版印刷)、柔性版印刷(时段)限值。非甲烷总 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企业边界大气污 染物浓度限值。总 VOCs 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 值。吹塑、注塑、丝印、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 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1 个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处理效率为 90%;厂区内 NMHC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要求符合 15 53治理设施设计与运行管理吸附床(含活性炭吸附法):a )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 性质和影响吸附过程的物质性质及含量进行选择;b)吸附床层的 吸附剂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和吸附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c )吸附剂应及时更换或有效再生。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废活性炭定期更换,购买时选择 符合要求的活性炭符合56VOCs 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 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 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建设单位废气处理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废气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工,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符合环境管理57管理台账建立含 VOCs 原辅材料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 VOCs 原辅材料回收 方式及回收量。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符合58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台账,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 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 键参数、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等)购买和处理记录。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立废气处理设施台账记录符合59建立危废台账,整理危废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及危废处理方资质 佐证材料。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立危废台账记录符合60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立台账制度符合64自行监测塑料制品行业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每年一 次。建设单位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