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新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二期项目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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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南区新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二期项目环评报告.docx
贵港市港南区新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建设单位:贵港市港南区新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编制单位:广西水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二年十一月概 述1 、项目由来贵港市港南区新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在贵港市港南区 八塘镇新花村水井岭投资建设了“ 贵港市港南区新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年出栏 4800 头 生猪养殖建设项目” ,占地面积为 19. 189 亩(12792.70m2 ),并填报了贵港市港南区新 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年出栏 4800 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附件 3),完成备案(备案号:202045080300000110), 目前已投入生产。考虑“贵港市港南区新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年出栏 4800 头生猪项目”(简称“现有工 程” )周边仍有较大空间可进行生猪养殖,为带动畜禽养殖产业向更高层次的专业化、规 模化、技术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提升农业效益,建设单位拟在“现有工程”北面新增用地 进行扩建,即建设“贵港市港南区新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二期项目”(简称“扩建项目” ),新增年出栏商品猪 1.8 万头,则全场年出栏商品猪可达 2.28 万头。2 、建设项目特点(1)本项目现有工程原环评批复用地面积为 19. 189 亩,实际建设用地面积为 28.303 亩,超出的 9. 114 亩位于拟扩建项目用地范围内,超用地规模建设属于现有工程存在环境 问题。本次评价将补充评价该超建范围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该内容作为项目“ 以新带老”措施之一(2)本项目通过外购仔猪进行保育育肥,无需在场内自行繁育,采用的是国内较为 先进的自动刮粪、机械通风和自动输料等养殖工艺,按保育、育肥等环节分批次饲养猪只,采取单元“全进全出” 的饲养方式,使猪场整体按照固定周期连续均衡地生产。(3)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环保法、畜牧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用地及建设规划,符合养殖业产业政策。(4)建设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施工扬尘、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机械噪 声、少量废弃土石方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且项目建设将改变场区土地利用格 局,场地开挖将引起一定的水土流失影响,但建设项目建设规模较小,施工期持续较短,施工期影响随着项目的结束将逐步消除,环境影响相对较小。(5)建设项目运营期将产生的养殖废气、养殖废水、生活污水、设备噪声及固体废 弃物。经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后,项目运营期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及周边敏感点影响较小。i3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2018 年 4 月 28 日修正)等相关规定,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中的“ 一、畜牧业 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 5000 头(其他畜禽种类 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我公司 于 2020 年 9 月 19 日接受贵港市港南区新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委托后,组织技术人员对 该项目的选址及周边环境进行了现场勘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规范,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具体流程见图 1。第 一 阶 段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1 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2 进行初步工程分析3 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1 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2 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3 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1 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2 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1 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2 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3 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第 三 阶 段第 二 阶 段图 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ii4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评价等级判定根据各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具体要求,并结合本项目工程分析成果,判定本 项目大气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地表水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B、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为三 级、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土壤评价等价为三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为三级、环境风险潜势为级。(2)产业相符性分析贵港市港南区新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二期项目已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 批监管平台上备案,项目代码为 2020-450803-03-03-035658(见附件 2);本项目符合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要求,属于“农林业大类中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3)规划相符性分析与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三、主要目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进 一步提高: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广泛应用,养殖粪污及病死动物基本无害 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我区生态养殖场粪污处理率达 100% ,资源化利用率达 98%以 上;集约化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处理率达 90%以上。”项目废水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用于消纳地桉树、沃柑、火龙果施肥,不排入周 边地表水体;猪粪、污泥和饲料残余物外售给有机肥厂家;病死猪采用安全填埋井进行无 害化处理,处理率达 100% ,实现资源化利用。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发展的要求。与贵港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贵港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2017 年 7 月)的要求,综合防 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禁养区,严格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 户。推行清洁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方式,因地制宜,根据种养面积合理确定养殖数量,达 到产用平衡。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采用干清粪、垫草垫料、雨污分流 等措施,淘汰高耗水、高排放的水冲粪、水泡粪等养殖方式。加快粪污存贮及处理设施建 设,实施节水改造、粪污贮存、固液分离、厌氧发酵、深度处理等减排工程。鼓励养殖场 采取堆肥发酵还田、沼液沼渣还田、生产有机肥、基质生产、燃料利用等方式,促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为重点,将养殖业、沼气工程和周边的农田、鱼iii塘等进行统一筹划、系统安排,积极引导推广新建中小规模猪场发展生态养殖模式。合理 布局畜禽废弃物加工有机肥企业,引导、扶持生猪养殖场建设有机肥厂,落实好“ 以奖 促 治、以奖代补”政策措施,鼓励推广施用有机肥。2020 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5%以上。项目拟采用从源头减少恶臭和废水产生的生态养殖建设模式,从源头上减少养殖过程 污染物的产生,猪尿及清洗废水采用“ 固液分离+调节池+黑膜沼气池+氧化塘”工艺处理后 用于周边桉树、沃柑、火龙果施肥,不排入地表水,消除对地表水影响;猪粪、沼渣、饲 料残余物均外售给有机肥厂家制成有机肥,项目的粪污综合利用率较高;废脱硫剂由生产 厂家统一回收处置。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与贵港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2017 年 7 月)的要求是相符的。(3)与行业规范政策相符性分析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符合性分析根据下表分析可知,项目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相关要求。表 1 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符合性分析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2 、技术原则2. 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 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 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 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本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综 合废水经处理后用于配套 消纳区施肥;猪粪、沼渣、 饲料残余物外售给有机肥 厂家,实现粪尿综合利用不外排。符合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 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符合2.3 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 求。项目废水不外排,不申请总量控制指标,仅给出总量控 制指标建议值。符合3 、选址要求3. 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3. 1. 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 核心区及缓冲区;3. 1.2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 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3. 1.3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3. 1.4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项目不在上述区域符合4 、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4. 1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 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禽畜尸体焚烧炉,应 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 向或侧风向处。项目生活管理区位于猪舍侧风向,环保区位于养殖区 侧风向。符合iv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4.2 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 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 布设。项目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粪污收集输送系统均为 密闭输送。符合4.3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 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 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 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 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项目猪粪采用干清粪工艺 固液分离后运至粪便暂存 间,养殖废水通过密闭管道排入污水处理站。符合5 、 畜禽粪便的贮存5. 1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 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项目猪粪直接贮存于粪便 暂存间,定期给有机肥厂 家。粪便暂存间位于场区西 南部,位于养殖区和办公生活区下风向。符合5.2 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 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 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6 、污水处理6. 1 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 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本项目养殖废水经“ 固液分 离+调节池+黑膜沼气池+氧 化塘”处理后,全部用于施肥,不外排。符合6.2.2 畜禽养殖场污水排入农田前必须进行预处理(采用格 栅、厌氧、沉淀等工艺、流程),并应配套设置田间储存池, 以解决农田在非施肥期间的污水出路问题,田间储存池的 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水的总量。符合6.5 污水的净化处理应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的, 自然地理条件,选择合理、适用的污 水净化处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尽可能采用自然生物处理的 方法,达到回用标准或排放标准。符合7 、固体粪肥的处理和利用7. 1 土地利用7. 1. 1 畜禽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且须符合粪便无 害化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 禁止未经处理的 畜禽粪便直接施入农田。7. 1.2 经过处理的粪便作为土地的肥料或土壤调节剂来满 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 分的需求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使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 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7. 1.3 对高降雨区、坡地及沙质容易产生径流和渗透性较强 的土壤,不适宜施用粪肥或粪肥使用量过高使粪肥流失引 起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时,应禁止或暂停使用粪肥。项目猪粪运至粪便暂存间,定期外售有机肥厂,不直接 还田。符合8 、饲料和饲养8. 1 畜禽养殖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如理想蛋白质体系配 等,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 和粪的生产量。项目饲料由专业饲料公司 生产配送,配方合理。符合8.2 提倡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和植物提取液等活性物 质,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恶臭气体的产生。项目采用微生物制剂等活 性物质对猪舍进行除臭。符合8.3 养殖场场区、畜禽舍、器械等消毒应采用环境友好的 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线、臭氧、双 氧水等方法), 防止产生氯代有机物及其它的二次污染物。猪舍、污水处理站、粪便暂 存间、安全填埋井、集粪池 周围采用喷洒微生物除臭 剂等环境友好的消毒剂。符合v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9 、 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9. 1 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 或作为饲料再利用。项目病死猪采用安全填埋 井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10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屋的监测10. 1 畜禽养殖场应安装水表,对用水实行计量管理。项目配套安装水表。符合10.2 畜禽养殖场每年应至少两次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 设施的运行情 况,提交排放污水、废气、恶臭以及粪肥的无害化指标的 监测报告。根据项目监测计划,符合上 述要求。符合10.3 对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水质应定期进行监测,确保达 标排放。项目综合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施肥,无 废水外排。符合10.4 排污口应设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的排污 口标志。根据环境管理要求,项目设 置标准排污口。符合11、其它养殖场防疫、化验等产生的危险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应按国 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产生的动物防疫废弃物临时贮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清运处置。符合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相符性分析经比对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项目相符要求,具体分析情况如下所示。表 2 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相符性分析规范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第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 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 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 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本项目科学管理干清粪全过程,定期外售给有机肥厂家,实现粪污资源化、 减量化、无害化处置。符合第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 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 80m3/d,大于粪污产生量。符合第五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本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符合第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 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 防雨、防溢流等要求。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 GB/T 27622 执行。项目集污管道、污水处理站和粪便暂存间均按一般防渗区要求建设,渗透系数 K1.0 × 10-7cm/s,粪便暂存间的设计按照 GB/T 27622 执行符合第七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 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雨水沟排至场外冲沟,污水经管道送至污 水处理站。符合第八条 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 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 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 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 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 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项目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暂存于粪 便暂存间,定期给有机肥厂家。符合vi综上,项目符合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相关要求。与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相符性分析2019 年,生态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 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 号),对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提出要求,本项目与该通知相符性分析如下:表 3 与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相符性分析规范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四、强化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不得占用法律法 规明文规定禁止开发的区域。本项目位于适养区,未占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 止开发的区域。符合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根 据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科学确定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选址以及规划控制的依据。根据前文分析,本项目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选址要求符合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应同步建设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实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还 田土地。本项目设计同步建设粪 便暂存间和污水处理站, 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配 套农灌区可满足沼液施肥需求。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相关要求。与港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相符性分析根据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港南政办20201 号),港南区全域划分为禁养区、适养区。港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港南区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 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 场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下同)。如在本方案执行期间,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生变更的,与之相应的禁养区范围亦随之变更。(二)风景名胜区。南山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vii(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城镇建成区域,包括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的区域。根据调查,本项目场区和配套消纳区周边最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八塘镇 新花村水源地,项目厂界西面距离八塘镇新花村水源地取水口约 445m ,二级保护区边界 为 145m;项目沼液消纳区西面距离八塘镇新花村水源地取水口约 530m ,二级保护区边界为 230m;本项目场区和配套消纳区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项目不在城镇建成区域,不在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项目场地距离南山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约 13.0km ,周边 5.0km 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项目用地不涉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综上,项目选址不在港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属于适养区,符合港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要求,项目选址合理。(4)选址合理性分析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 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 号),要求“ 一、依法 科学划定禁养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 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 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因此,本评价针对项目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的选址条件进行相符性分析,具体如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相符性分析经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 年修订)第四章第四十条,本项目不在 a、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根据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畜禽养殖业选址问题的回复” 中,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 居民区,故项目不在 b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项目也不在 c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综上,项目选址不在上述禁建区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viii与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 年) (2015 年调整),拟扩 建项目用地类型为林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在禁养区内,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综上,本项目选址合理。(5)“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表 4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内容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 红线广西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包括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红线和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保护红线。其中,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主要包括水源涵养功能保护区、重要湿 地保护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 要包括国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自治区生态功能区规划中的相关区 域,重点为石漠化土地区域。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新花村水井岭,用地未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根据现场调查,项目所在地区域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 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的生态红线区、重点保 护生态红线区以及脆弱生态保护红线区内,项目建设不占用生态红线保护区。根据贵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建议方案 (征求意见稿),项目所在地 不在生态红线划定区域内。环境质量 底线根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项目东面溪沟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GB3838-2002)III 类标准要求;区域地下水水质满足类标准;环境空 气质量满足二类区要求。本项目污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施肥,不外排, 减轻了区域农业污染源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对所在 区域染物减排工作具有促进作用;项目声环境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土壤环境 的重金属背景值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 行)(GB15618-2018)筛选值要求。综上项目严格落实本评价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地 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质量能够维持在现状水平,符合环 境质量底线的管控要求。资源利用 上线本项目使用资源为电和水,年使用量不大,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限要 求。根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 号)要求计 算,项目消纳区土地足够可消纳项目产生的沼液,有环境承载力。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属于广西 16 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 行)和广西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中负面清 单行业内容。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 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 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项目选址不在上述禁建区域,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ix5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本次评价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是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影响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分析,具体如下:大气环境影响:营运期猪舍、粪便暂存间、安全填埋井、污水处理站臭气对大气环境及周边敏感点的影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水环境影响:废水处理措施是否可行;废水处理后施肥是否可行;项目运营时是否会对项目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声环境影响:关注项目运营时场界噪声是否达标,是否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影响等。固废影响:猪粪、病死猪、员工生活垃圾、动物防疫废物、污水处理站沼渣、饲料残余物、废脱硫剂等固废的处置是否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环境风险:项目的环境风险是否可接受,风险防范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生态环境影响:扩建项目新增用地为林地,其建设是否会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6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贵港市港南区新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二期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港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要求,选址合理。项目在建设生产过程中,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围环 境的影响,项目在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可实现废气、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场界噪声达标,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处置,运营期间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可控制在较小的 程度和范围内。因此,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本环评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 措施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可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x目 录概 述i1 总则11.1 编制依据11.2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61.3 环境功能区划91.4 评价标准91.5 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131.6 环境保护目标202 现有工程回顾性分析222.1 现有工程概况222.2 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272.3 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方案363 扩建项目工程分析373.1 扩建项目概况373.2 施工期工程分析433.3 营运期工程分析473.4 扩建前后“三本账”694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704.1 自然环境概况704.2 区域饮用水水源调查754.3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774.4 区域污染源调查90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915.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915.2 营运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955.3 环境风险分析1176 环境保护措施及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1266.1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126I6.2 营运期环保措施及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1297 环境影响与经济损益分析1487.1 社会效益分析1487.2 经济效益分析1487.3 生态效益分析1487.4 环保效益分析1487.5 综合分析1528 环境保护管理及监测计划1538.1 环境管理1538.2 排污管理要求1578.3 环境监测计划1618.4 竣工验收1639 环评结论1659.1 项目概况1659.2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结论1659.3 污染物排放情况1669.4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679.5 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分析结论1699.6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结论1709.7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结论1719.8 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1719.9 总结论171II1 总则1.1 编制依据1.1.1 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并实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 4 月 29 日修订,修订版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版;(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 年修订;(9)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2015 年 4 月 24 日修正;( 1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11)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 号);( 1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 682 号令,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 年 1 月 1 日实施);( 1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2015 年 4 月 16 日);( 15)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2016 年 5 月 28 日发布); ( 16)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2013 年 9 月 10 日发布)。1.1.2 部门规章及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 2017 年第 44 号令,2018年 4 月 28 日修正;(2)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令,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 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 201831 号);1(4) “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17 年 12 月 25 日)审议通过;(5) 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 号);(6)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 号);(7)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 年 7 月);(8)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9)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 号,2012 年 8 月);( 1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 34 号,2015 年 4 月); ( 1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 年);(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 号);( 13) 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51 号);( 14)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0 年第 7 号令);( 15)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1 号);( 16)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 号);( 1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 号);( 18)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19)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环办土壤201955 号);(2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 号);(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20192年 9 月);(22)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 号),2019 年 12 月 18 日;(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2019 年 9 月 10 日;(24)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 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 号),2019 年 11 月 29 日。1.1.3 地方性法律法规(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6 年 5 月 25 日修订,2016 年 9月 1 日起施行);(2)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8 号);(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桂环发201152 号);(5)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