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2006.4-2023 劳动用工保障 第4部分: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湖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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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2006.4-2023 劳动用工保障 第4部分: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湖北省).pdf
ICS 03.080.01 CCS A 1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006.42023 劳动用工保障 第 4 部分: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 Security of labor employment Part 4: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wage information supervision platform 2023-11-29 发布 2024-01-29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T 2006.42023 I 目次 前言.III 引言.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建设原则.1 6 平台功能.2 7 管理要求.3 参考文献.5 DB42/T 2006.4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42/T 2006劳动用工保障的第4部分。DB42/T 200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第 2 部分:流动仲裁庭工作规范;第 3 部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范;第 4 部分: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第 5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工作规范。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郧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局、郧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戴静、王剑峰、姚佳、邓希妍、蔡星生、刘星恒、向阳、杜星辰、李昌盛、张再华、胡昊天、何昌记、王亚东、徐新根、丁家盛、何苗苗、张启明、锁莙钊。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027-51828267,邮箱:;或者牵头起草单位,联系电话:0719-6236561,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郧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联系电话:0719-6236561,邮箱:;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7-87811019,邮箱:。DB42/T 2006.42023 V 引言 2021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包括“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制机制”“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等。2021年9月,人社部印发关于人社领域贯彻实施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77号),要求“加快制修订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用工保障、社会保障卡管理等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劳动用工保障体系,全方位提升劳动用工保障能力,探索劳动用工保障经验,加强经验总结推广,促进劳动用工保障提质增效,制定本文件。DB42/T 2006拟由五个部分构成。第 1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工作。第 2 部分:流动仲裁庭工作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流动仲裁庭办案工作。第 3 部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第 4 部分: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北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第 5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工作规范。目的在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工作程序。DB42/T 2006.42023 1 劳动用工保障 第 4 部分: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基本要求、建设原则、平台功能和管理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农民工 migrant workers 为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包括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人员以及为施工作业提供配套服务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工资 migrant workers wage 农民工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后应获得的劳动报酬。监管部门 regulatory authorities 按照各自职能权限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注:人社部门负责整个监管平台的管理、权限分配、信息监测和指挥指导等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本领域内项目的信息监测、信息维护等相关工作。4 基本要求 人社部门牵头建立或完善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平台应接入工资代发银行及住建、水利、发改等行政部门相应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共享应用。平台应与湖北省根治欠薪信息监管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与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5 建设原则 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DB42/T 2006.42023 2 兼容开放原则。平台应按照标准技术和规范流程开发建设,满足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的要求,同时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组织和技术服务方开发的监管平台兼容,实现开放性和可扩展性;数据自动生成原则。平台应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获得原始数据,尽量减少手工填报,提高数据采集的质量和效率;数据安全管理原则。平台数据管理应符合 GB/T 35273 的要求。对于其他非个人信息的重要数据,应进行有效的数据保护与规范使用。6 平台功能 功能模板 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应科学设置功能模块,实现对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全覆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块: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用工单位诚信管理;欠薪监测预警;举报投诉;信息公示。平台基本功能 6.2.1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6.2.1.1 可通过监管部门建档录入、用工单位在线填报、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建立项目库,将各领域在建工程项目纳入平台,同时具备更新、审核项目等功能。6.2.1.2 项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所属行业、投资类别、建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等。6.2.1.3 通过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辖区域、资金来源、行业主管部门、开工时间区间、项目规模(中标合同价格区间)、工程状态等条件可查询项目信息。6.2.1.4 可录入和查询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包括工程款支付担保协议书或其他凭证。6.2.2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6.2.2.1 平台应具备实名制信息维护、实名制人员信息库管理、合同管理等基础功能。6.2.2.2 可录入和查询农民工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基本信息、身份证信息、考勤采集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出勤信息、工资信息等。6.2.2.3 可通过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从事工种、年龄、籍贯等条件查询农民工信息。6.2.2.4 经监管部门授权后,用工单位可对农民工信息进行修改,且修改记录可自动保存。6.2.3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6.2.3.1 平台应具备专用账户管理、工资台账管理、工资代发管理、专用账户资金管理等功能。6.2.3.2 平台通过与银行数据对接,可获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信息、人工费拨付金额、工资支出流水及专用账户余额等信息。DB42/T 2006.42023 3 6.2.3.3 可查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信息、流水及余额信息、工资代发明细、专用账户应入账资金等信息。6.2.3.4 平台可自动生成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主要包含人员基本信息、考勤天数、工资标准、工作量、应发工资等,并具备工资支付表打印、上传等功能。6.2.4 工资保证金管理 6.2.4.1 平台可建立保证金缴纳和返还台账,并可对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情况进行统计。6.2.4.2 平台可录入和查询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实缴金额、缴纳时间、缴纳单位、缴纳方式、缴纳银行、银行账号,以及免缴、减免、保函或保单等信息,并可上传相关缴纳凭证。6.2.5 用工单位诚信管理 6.2.5.1 平台具备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功能,可对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处罚的企业进行登记和告知;可对移出失信惩戒名单处罚的用工单位进行移出审核、审批和告知。6.2.5.2 平台具备纳入不良行为、移出不良行为、用工单位申诉审核等功能,监管部门通过平台可对用工单位进行相应操作。6.2.5.3 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用工单位,平台可实现自动提示。6.2.5.4 平台具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自动生成功能,根据评价标准可对用工单位自动评定。6.2.5.5 平台可查询用工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等级变更、修复、审核记录等。6.2.6 监测预警 6.2.6.1 平台具备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审核无效、工程款支付担保未落实、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保函到期、工资发放异常、用工管理异常等情况的项目预警功能。6.2.6.2 监管部门可自主设置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等级、预警规则、预警消除权限等。6.2.6.3 预警信息可自动推送至用工单位和平台消息中心。6.2.7 举报投诉 6.2.7.1 平台具备举报投诉功能,农民工可通过平台对相关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6.2.7.2 平台可查询举报投诉处理进度和结果。6.2.8 信息公示 平台具备对外信息公示功能,支持保证金公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公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公示、维权公示等。7 管理要求 运行管理 7.1.1 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对接维护机制,设置专人负责与工资代发银行及住建、水利、发改等行政部门相应的信息化平台数据对接运维工作,保障平台的正常稳定运行。7.1.2 平台应采用访问权限控制措施,根据用户类别设置可访问内容。7.1.3 平台上录入和获取到的信息应妥善保存,重要数据应备份。数据审核 DB42/T 2006.42023 4 监管部门应按照各自权限做好平台信息审核工作,及时查询项目情况,并做好项目状态、是否开设专户、工资发放情况等信息核实工作。结果运用 7.3.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用工单位的资金审查,及时查看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评估欠薪风险,确定监管等级,对无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进行限制施工、责令停工、重点监管。7.3.2 监测预警发现延时未发放工资的,应向违法对象发出预警提醒,符合立案条件的转为立案,由执法部门介入处理。7.3.3 守法诚信的用工单位在工资保证金减免、评优评先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可适当减少监管频次。7.3.4 对失信违法、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应增加监管频次,在招投标、评优评先、政策减免予以限制。7.3.5 监管部门应及时关注举报投诉信息,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情况属实的及时立案处理。DB42/T 2006.42023 5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3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5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6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7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8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9 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