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广州市丰圳鑫鞋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 资源ID:96544624       资源大小:8.08MB        全文页数:18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广州市丰圳鑫鞋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项目 编号:yk pcd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广州市丰圳鑫鞋业有限公司建设项且建设单位(盖章): 广州市丰圳鑫鞋业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二三年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州市丰圳鑫鞋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7-440111- 17-01-417512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仙师街 12 号首层之一地理坐标(东经 113 度 17 分 28.9 秒,北纬 23 度 15 分 30.0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1953-塑料鞋制造 C3525 模具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9-32 制鞋业195*-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 10 吨及以上的,或年用溶剂型处理剂 3 吨及以上的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万元)10环保投资占比(%)20施工工期租赁厂房已建成是否开工建设否 是: 本项目于 2014 月投入使用, 存在未批先建行为。项目建成投产已超2 年时间, 具体见第二章建设内容分析用地(用海)面积(m2)496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 1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1 、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制鞋业,属于 C1953-塑料鞋制造、C3525 模具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9 号), 本项目不属于明文规定的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即属于允许类。因此,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地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 号),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准入事项,亦不属于许可准入事项,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 且不涉及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因此,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要求。2、与环境保护规划的相符性分析(1)与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的通知(穗府201317 号) ,本项目所在地属环境空气二类区,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 2018 年第 29 号)二级标准; 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环境空气一类区, 因此,符合大气环境功能区要求。(2)地表水根据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粤府函【2020】83 号),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本项目最终 纳污水体为石井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 类标准。本项目外排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石井净水厂,因此本项目与水环境功能区及其相关要求不冲突。(3)声环境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环2018151 号) ,本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为 2 类区,因此, 本项目建设与声环境功能区及其相关要求不冲突。综上分析, 本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区相关规划要求。23 、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仙师街 12 号首层局部进行生产, 根据白云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详见附件 12), 显示项目所在建筑为规划用途建设用地,因此, 本项目选址用地性质符合规划要求。4、本项目与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广东省“三线一单” (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相符性分析如下表所示。表 1-1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类别相符性分析结论生态保 护红线项目选址不在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穗府20175 号)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见附图 6)。项目选址不在生态红线保护内, 符合生 态保护红线要求环境质 量底线本项目位于大气环境空气二类区(见附图 10),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2 年广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及分析结论,白云区属于环境空气质量属于不达标 区,超标因子为 O3;本项目生产过程外排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 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2 年广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2022 年纳污水 体石井河水质受轻度污染 。本项目外排办公污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冷却水、冷却水池废水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一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进入石井净水厂处理, 达标后排放至均禾涌, 最终流入石井河,对纳污水体环境影响小。本项目位于声环境 2 类区,周边声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划要求,对噪声源采取隔声、 减振等综合处理,厂界 噪声排放可满足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本项目外排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均能达标 排放; 办公污水排入石井净水厂处理, 因此, 本项目通过区域削减替代后, 不 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控制相关政策要求。资源利 用上线本项目使用资源的主要包括水和电,其中,年用水量为 2585m3,年用电量为 15 万 kw.h/a。新鲜水由市政供水系统提供,用电由市政电网供电,因此,本项目用水、用电均在园区 供应能力范围内,不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线。不突破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查阅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 , 新建项目不在负面清单内。不在负面清单上综上分析,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本项目外排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污水排入石井净水厂处理,不会加重环境质3量底线及突破资源利用上线,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上, 本项目的建设总体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5 、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20214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穗府规20214 号),本项目与白云区嘉禾-永平-太和街道重点管控单元要求相符性分析如下表,具体位置见附图 13:表 1-2 项目所属环境重点管控单元要求相符性分析环境管控单元 编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行政区划管控单 元分类要素细类省市区ZH44011120018白云区嘉禾-永平-太 和街道重点管控单元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重点管 控单元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江河湖库重点管控岸线管控维度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是否相符区域布局管控1- 1.【产业/禁止类】单元内处于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 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 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 应严格按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进 行项目准入。1-2.【产业/限制类】现有不符合产业规划、主导产业、效益低、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低的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逐 步退出或关停。1-3.【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应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 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1-4.【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应 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1- 1 本项目距离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两侧约 4.65km,属 于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两侧五千米范围内。根据后文项 目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可知, 项目不属于保护条例所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不涉及危险化学品贮存,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 条例的要求。1-2 本项目为制鞋业与模具制造, 不属于不符合产业规 划、主导产业、效益低、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低的产 业和落后生产能力。1-3 本项目位于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根据后 文分析,项目废气经治理后均能达标排放。1-4 本项目不在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不属 于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 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符合41-5.【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内,应 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 大力推进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 VOCs 重点企业分级管控。1-6.【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1-7.【其他/禁止类】严格落实单元内广州市第一资源热力电厂、广州第二资源热力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1-5 项目不在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内,且项目 未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的 工位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到楼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后排放,减少无组织排放。1-6 本项目危废暂存区、仓库采取严格的防渗防流失措 施,不会对土壤造成污染。1-7 本项目不涉及。能源资源利用2- 1.【水资源/综合类】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加快节水技术 改进; 推广建筑中水应用。2-2.【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 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留足河道、湖泊 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2- 1 本项目属于制鞋业,不属于高耗水行业。2-2 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水域岸线。符合污染物排放管 控3- 1.【水/综合类】完善龙归污水处理系统污水管网建设,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线维护检修, 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 城镇新区和旧村旧城改造建设均实行雨污 分流。3-2.【水/综合类】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 善,监督其有效运行。3-3.【水/禁止类】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内,严禁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 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3-4.【大气/综合类】大气环境敏感点周边企业加强管控工 业无组织废气排放, 防止废气扰民。3-5.【其他/综合类】广州市第一资源热力电厂、广州市第 二资源热力电厂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全 部回用,不外排;运营产生的废气排放、恶臭污染物厂界 排放及炉渣综合处理厂颗粒物排放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 1 项目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排入石井净水厂处理。 3-2 项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完善。3-3 项目位于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内,项目 所在地已完善雨污分流措施,雨水进市政雨水管网排 放; 项目生活污水由市政污水管网引入石井净水厂处 理。3-4 项目未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产生有 机废气的工位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到楼顶经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排放,减少无组织排放。3-5 本项目不涉及。符 合5及批复的相关要求。环境风险防控4-1.【风险/综合类】单元内广州市第一资源热力电厂、广州市第二资源热力电厂应严格按照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相关要求, 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防止污染地 下水和土壤污染。4-2.【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防治用地土壤和 地下水污染。4- 1 本项目不涉及。4-2 项目车间已全面硬底化,且不涉及重金属等污染物, 不会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符合由上述分析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20214 号)中相关管控要求。6、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穗府20175号)相符性分析表 1-3 项目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区域名称要求分析内容相符性生态生态保护红线区法定生态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所属法定保护区域的保 护要求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已经建成的无关建设项目应 拆除或者关闭退出。水源保护区等有广州市现行相关地方性法规要 求的, 遵循更高的管制要求;生态系统重要区禁止新建、扩建工业 项目, 禁止新建露天采矿等生态破坏严重的项目, 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项目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见附图 6。相符生态保护空间管 控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工业企业或扩大现有工业开发的规模和面积, 避免大规模城镇建设和工业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大规模废水排放项 目和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项目,工业废水不得向该区域排放。本项目不位于生态保护空间管控 区,见附图 7。大气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区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设 施须限期搬离。本项目不位于空气质量功能区一 类区, 见附图 8。相符大气污染物存量 重点减排区根据园区产业性质和污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本项目不位于大气污染物存量重 点减排区, 见附图 8。大气污染物增量 严控区区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项目,禁止新(改、扩) 建钢 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 禁止新建本项目不位于大气污染物增量严 控区, 见附图 8。620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 优先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 述禁止项目。水水源涵养区禁止新建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工业企业, 现有工业废水排放须达到 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工业企业,须限期治理或搬迁。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水源涵养 区,见附图 9。相符饮用水管控区对一级饮用水保护区,禁止新(改、扩) 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 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 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限期拆除或关闭区内 已建成的污染物排放项目,严格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制面源污 染;对二级保护区, 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 小区。禁止新(改、扩) 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依法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对准保护区及其以外的区域,禁止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 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饮用水管 控区,见附图 9。珍稀水生生物生 境保护区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 严格限制新设排污口,加强温排水总量控制, 关闭直接影响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的排污口,严格控 制网箱养殖活动。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珍稀水生 生物生境保护区,见附图 9。超载管控区加强现有水污染源和排污口综合治理,持续降低入河水污染物总量, 使水质达到功能区划目标要求。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由各区人 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超载管控 区,见附图 9。7 、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及 2021 年修改稿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仙师街 12 号首层之一,距离流溪河约 4.65km,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详见附图 5),同 时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在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功能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河道岸线、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及 2021 年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 支流河道岸线和岸7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 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与省重点基础设施除外;(二) 畜禽养殖项目;(三) 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五)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主要从事鞋跟、模具的生产, 属于 C1953 塑料鞋制造、C3525 模具制造项目,不属于上述禁止项目。因此, 本项目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要求。8 、与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发改2018784 号)的相符性分析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必须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 坚持生态环保优先, 统筹兼顾生态环保与产业发展作为基本方针, 贯穿到产业发展的各 个环节。围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从生态、装备、工艺等方面控制排污、排废; 以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改善长效机制为导向,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产业绿色化、高端化、集约化发展,形成推动流域环境保护和产业建设互动互促、有机融合的发展机制。项目位于流溪河流域范围内, 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 项目从事于 C1953 塑料鞋制造、C3525 模具制造,不属于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项目各类污染物均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符合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发改2018784 号) 相关要求。9、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意见(粤环201218 号)相符性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文件中强调: 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 VOCs 污染企 业, 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开展集装箱、船舶、电子设备、金属容器制造等涉及表面涂装工艺企业的整治,积极淘汰落后涂装工艺,推广使用先进工艺,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提高环保水性涂料的使用比例,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的工厂必须安8装后处理设施收集涂装车间废气,集中进行污染处理。本项目不位于上述规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本项目属于塑料鞋跟制造业与模具制造业, 生产线自动化程度高;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入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30m 排气筒排放,治理后废气排放可达到相应标准。因此, 本项目符合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通知要求。10、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本项目生产过程中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该标准中有关要求的相符性详见下表。表 1-4 本项目与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相符性分析一览表源项控制环节控制要求本项目控制措施符合性物料储存物料储存1、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 储库、料仓中; 2、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 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 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 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3.VOCs 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4、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 3.6 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本项目原辅材料采用密闭包装袋储存,均存 放于室内, 在非取用状态时均封口密闭, 原 辅料的密封性良好, 原辅料密闭存放满足密闭空间的要求。符合转移和输送基本要求液态VOCs 物料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 应采 用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中无液体 VOCs 原料。符合粉状、粒状 VOCs 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 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 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中无粉状 VOCs 物料,粒状的 VOCs 物料采用密闭的包装袋进行物料转移。符合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VOCs 物料投 加和卸放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或进行局 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局部组织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排 气筒高空排放。符合含VOCs 产品1、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1.项目不涉及使用 VOCs 含量大于等于 10%符合9的使用过程。等过程中使用 VOCs 含量大于等于 10%的产品, 其 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 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 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 (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 等作 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 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产品,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局部组织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排 气筒高空排放。2.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局部组织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 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他要求1、企业应建立台帐,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和含 VOCs 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气量、去 向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 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 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 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3、工艺 过程产生的含 VOCs 废料(渣、液)应按要求进行 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1、本评价要求企业建立台帐, 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和含 VOCs 产品的相关信息。2、企业根据相关规范设计通风设备, 符合要求。3、本项目设置危废暂存间储存, 并将含VOCs 废料(渣、液)委托广州环科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处理。符合VOCs 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基本要求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 行。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 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 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 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项目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 设备同步运行。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 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停止 运行, 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避免废气非正常工况下直接排放。符合废气收集系 统要求1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 处理方法等因素,对 VOCs 废气进行分类收集。2、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密闭微负压系统密闭微负压 系统) 的设置应符合 GB/T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 排风罩的,应按 GB/T16758、AQ/T4274-2016 的方 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 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1、本项目注塑工序中产生的 VOCs,均在相 对密闭的空间内,对生产设备进行密闭收集 后引到楼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 2、VOCs 产生源设置在密闭车间内, 所有开 口处, 包括人员或物料进出口处呈正压, 且 无明显泄漏点, 有机废气收集效率取 75%; 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 30m 高排气符合10于 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 定执行)。筒排放,外部集气罩控制风速为 0.5m/s 以 上;VOCs 排放控 制要求1、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 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 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 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2、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3、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检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本项目有机废气配备处理设施, 收集的废气 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废气采取 集气罩方式进行集气收集,统一收集后经二 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 30m 高空排放。符合记录要求企业应建立台帐,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 处理 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 如运行时间、废气处 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 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附液 pH 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本次评价要求企业建立台帐记录相关信息。企业厂区内 及周边污染 监控要求。1、企业边界及周边 VOCs 监控要求执行 GB16297 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2、地方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本企业边界及周边 VOCs 监控要求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符合污染物监测要求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和 HJ819 等规定, 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企业监 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 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 结果。 2、对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 液体装载设施以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 VOCs 排 放, 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 GB/T16157、HJ/T397、本次评价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符合11HJ732 以及 HJ38、HJ1012、HJ1013 的规定执行。3、 企业边界及周边 VOCs 监测按 HJ/T55 的规定执行。由上表分析可知,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要求是相符的。11、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208 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208 号)中: “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 售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 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禁止将回收利用的废塑料输液袋(瓶)用于原用途或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本项目从事 C1953 塑料鞋制造、 C3525 模具制造行业,生产的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的决定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本) 明确的淘汰类的塑料制品项目, 故本项目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208 号)的要求。12、与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的通知(粤环办202143 号)相符性分析参考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的通知(粤环办202143 号)中“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VOCs 治理指引”,本项目与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的通知(粤环办202143 号)是相符的, 具体如下:表 1-5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摘录序号环节控制要求本项目实施情况是否相 符过程控制1VOCs 物料 储存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本项目不使用涂料、胶粘剂、油墨等高 VOCs 挥发性原辅 料。本项目塑料鞋跟生产所需的原料为新料, 采用密闭的 包装袋存于仓库内。本项目采用塑料粒通过注塑制成塑料 鞋跟, 注塑在密闭的注塑机身内作业,注塑成型工序产生 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一根 30 米高排气简 DA001 排放。相符2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 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料的 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 保持密闭。3VOCs 物料 转移液体 VOCs 物料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 方式转移液 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4粉状、粒状 VOCs 物料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12和输送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 或者采用密闭的包 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5工艺过程粉状、粒状 VOCs 物料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 无法密闭投加的, 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排至除尘设施、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6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 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硫化等作业中应采用密 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7非正常排放载有 VOCs 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 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 并用密闭 容器盛装, 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当废气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 立即停止生产,关闭排放阀,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排障检修后,在确保设备正 常运行的情况下,才重新投入生产。相符末端治理8废气收集采用外部集气罩的, 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 组织排放位置, 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本项目采用外部集气罩收集废气,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 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为 0.5m/s 以上,废气收 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密闭, 废气收集系统在微负压下运行。相符9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 压下运行, 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 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10排放水平塑料制品行业: a)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广东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时段排 放限值,合成革和人造革制造企业排放浓度不高于合 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排放限值, 若国家和我省出台并实施适用于塑料制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相应的排放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 建设 VOCs 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b)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NMHC 的本项目有机废气排气筒的排放浓度执行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NMHC 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NMHC 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mg/m3 ,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 20mg/m3。相符13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 6mg/m3 ,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 20m

    注意事项

    本文(广州市丰圳鑫鞋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为本站会员(山***)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