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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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编号 :HP-2020-193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2021年 03 月环境保护部监制目 录表 1 基本项目情况1表 2 放射源10表 3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10表 4 射线装置11表 5 废弃物(重点是放射性废弃物)12表 6 评价依据13表 7 保护目标与评价标准15表 8 环境质量和辐射现状29表 9 项目工程分析与源项35表 10 辐射安全与防护41表 11 环境影响分析58表 12 辐射安全管理68表 13 结论与建议73表 15 审批76附件 1 委托书77附件 2 租赁合同关键页及知情同意书78附件 3 辐射安全许可证95附件 4 原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回执98附件 5 已培训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100附件 6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103附件 7 拟建项目环境辐射本底检测报告104附件 8 辐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110附图一 弘康大医汇一层现状平面图133附图二 弘康大医汇一层 PET/CT 工作场所平面图134附图三 弘康大医汇二层平面图135附图四 衰变池设计图136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137表 1 基本项目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1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 117 号内自编 5 号首层部分及三层至五层部分, 首层部分 A、二层部分 A 及三层部分 A项目建设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 117 号流花展馆 9 号馆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建设项目总投资(万元)2400项目环保投 资(万元)400投资比例(环保 投资/总投资)16.7%项目性质新建 改建 扩建 其他占地面积()/应 用 类 型放射源销售类 类 类 类 类使用类(医疗使用) 类类 类 类非密封性放 射性物质生产制作 PET 用放射性药物销售/使用乙 丙射线装置生产类 类销售类 类使用类 类其他/1.1 建设单位简介、目的和任务、建设规模1.1.1 建设单位简介2017 年 12 月,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康大医汇 ”) 正式开业。 弘康大医汇座落于广州市中心城区越秀区流花路 117 号流花展贸中心 9 号馆, 是经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医疗机构,由中国十大知名医生集团“广州弘康医生集团”投资 1.5 亿元打造的中国名医诊疗中心。目前拥有 2 万平方米的医疗用房,中心设置各类专业诊室 146 间,已开诊有心内科、 消化内科、神经内科、风湿免疫科、皮肤科(含皮肤外科)、脑外科、胸外科、骨科、普 外科、肝胆外科、泌尿外科、中医科等 22 个专业临床科室,出诊专家全部来自广州、北 京、上海等三十多家大型三甲医院的知名专家,可为 2000 多名医学专家提供多点预约执业服务,是一间名副其实的服务贴心、便捷的名医诊疗中心,被老百姓称颂为“大医汇、汇大医”。1.1.2 项目目的和任务弘康大医汇利用其租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 117 号流花展馆 9 号馆弘康大医汇门诊部首1层原商铺区域改建成 PET/CT 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核素显像检查业务。项目所在区域改 建前平面图见图 1-1,改建后的平面图见图 1-2。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已告知物业租赁甲方单 位本次项目的相关情况(本次项目租赁场地的用途),并征得物业甲方单位同意,并明确 了在租赁期满后对工作场所退役责任主体(由弘康大医汇负责退役)。本项目场所租赁合同关键页以及知情同意书见附件 2图 1-1 项目所在区域改建前平面图图 1-2 项目所在区域改建后平面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 1 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年 9 月 1 日实施)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版) 的有关要求,本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受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委2托,核工业二七 0 研究所承担了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扩 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接受委托后,环评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 了实地踏勘、资料收集,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制了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1.3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单位拟将门诊部一层原商铺区域改建成 PET/CT 工作场所,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 性物质工作场所。工作场所设置有 1 间 PET/CT 机房、分装室、注射后休息室、留观室等 功能房间,在 PET/CT 机房中安装使用 1 台 PET/CT(属于类射线装置),配套使用 2 枚 68Ge 校准源(属于类放射源),用于图像质控校正, 使用核素 18F 开展正电子显像诊断。本次项目建设规模详细情况见表 1-1、表 1-2、表 1-3。表 1-1 此次环评密封放射源应用情况序 号核素名称总活度(Bq)/ 活度(Bq)×枚数类别使用场所备注168Ge(棒源)5.55 × 107Bq × 1 枚门诊部一层PET/CT工作场所PET/CT校正源268Ge(桶源)7.4 × 107Bq × 1 枚表 1-2 此次环评射线装置应用情况序号射线装 置名称型号数量(台)技术参数工作场所名称射线装 置类别1PET/CTRAY-S CAN641最大管电压: 140kV最大管电流: 600mA门诊部一层PET/CT 工作场所表 1-3 此次环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情况序 号核素名称日等效最大操作 量(Bq)工作场 所等级活动种类工作场所名称备注118F2.368E+07乙级使用门诊部一层PET/CT 工作场所PET/CT 显像检查注: 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计算过程详见表 9 章节场所等级核算相关内容。1.2 项目周边环境概述以及选址合理性分析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 117 号流花展馆 9 号馆,门诊部东面为 11 号馆(雷府罐婆菜),南面为 6 号馆(商业办公楼)、8 号馆(广 州市公安局中国公民出入境)和 10 号馆(商业办公楼),西面为广州轨道交通十一号线 流花路站项目施工工地,北面为北马路,隔路为 13 号馆(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项目地理位置图见图 1-3。3图 1-3 项目地理位置图本次项目位于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一层,项目工作场所东面约 46 米为 11 号馆(雷府罐婆菜),南面约 22 米为 10 号馆(商业办公楼) ,西面约 75 米为广州轨 道交通十一号线流花路站项目施工工地, 西面约 75 米为 102 米为人民北路,北侧相邻为 北马路,西北侧约 25 米为 13 号馆(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东北侧约 24 米为 14 号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 正北侧约 42 米为友谊剧场。项目工作场所 50 米范围四至图关系图见图 1-4。项目工作场所四周相邻关系情况:工作场所东侧相邻为影像科,南侧相邻为室外停车 位及展馆内部道路,西侧相邻为空置房间(建设单位已与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 司流花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该区域, 详情见附件 2。该场所将不作为产科、儿科、食 堂等人员长期居留的工作场所),北侧相邻为北马路,顶棚上方区域为候药大厅,地面下 方无地下室。项目工作场所四周相邻关系情况图见图 1-5,项目工作场所剖面示意图见图1-6 。弘康大医汇一层平面图见附图一,二层平面图见附图二。综上选址情况,可知本项目 PET/CT 工作场所未毗邻妇产科、儿科门诊及食堂等场所, 且工作产生周围 50 米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目标。本项目 PET/CT 工作场所靠近 影像科,符合辐射工作尽量集中的原则。项目整体选址基本合理,符合辐射工作场所的选址原则。4图 1-4 项目工作场所 50 米范围四至图关系图5图 1-5 项目工作场所四周相邻环境示意图(平面图)图 1-6 项目工作场所四周相邻环境示意图(剖面图)6从项目整体人流流向考虑,注射后患者出口设置在工作场所北侧,该出口位置在北马 路边上,位于可方便患者完成检查后快速离开。且工作场所布局设计满足本项目患者与周围相邻区域的公众及工作人员路线分开,避免了因人员路线交叉造成不必要的辐射影响。从衰变池与核医学科相对位置考虑,衰变池设置在 PET/CT 工作场所东南方向约 10 米处室外空地下方(埋地设计, 具体位置见图 1-5 所示), 紧靠 PET/CT 工作场所,最大 可能的缩减了放射废水管道敷设长度,减少了中间过程的辐射风险。衰变池该选址设置在 室外停车位旁的空地下方,该位置属于人员居留较少位置,从辐射防护考虑,衰变池选址合理。项目所在地区主导风向为北风,PET/CT 工作场所排风口设置门诊部大楼(9 号馆) 屋面高 3m 处(距地高约为 28m ,排风口位置见图 1-4 所示),排风口下风口为流花展馆 内部建筑,各展馆大楼屋面高度相同,因此本项目排风口高度比下风口位置的建筑高度高 出 3m 。且本项目放射性排风系统设置有高效活性炭过滤装置,能有效吸附过滤掉废气中的气溶胶,废气经过滤后排风至大气环境中,再经过大气过滤,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基本合理,项目建成后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提升 当地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周围群众提供便利、优质的放射诊疗服务,为社会经济快速 发展提供有力的民生保障。在满足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辐射防护要求前提下,其获得的利益远大于辐射所造成的损害,符合正当性要求。1.3 原有核技术利用项目许可情况弘康大医汇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粤环辐证 A0691 号,见附件 3),许可的种类和范围为使用 III 射线装置,医院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登记使用 3 台 III 类射线装置。医院历年环保手续落实情况如下: 2017 年 8 月 29 日完成了 3 台类射线装置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备案登记,备案回执号为:201744010400000206 。弘康大医汇原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环保手续落实统计情况见表 1-4。环评批复文件见附件 4。表 1-4 原有射线装置环保手续统计情况序 号型号名称数 量安装位置类别状态环评验收1飞利浦 Ingenuity Core128 型 CT1门诊部一层影 像科 CT 室使用备案回执号为:201744010400000206备案登记项目,无需验收2SONTU100-Pola ris50 型 DR1门诊部一层影 像科 DR1 室使用3SONTU100-RA D 型 DR1门诊部一层影 像科 DR2 室使用71.4 原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回顾性评价1、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情况弘康大医汇已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了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落实了机构的成员及其职责。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成员如下:组长:陈园桃成员: 李兴吾 吴爱球 汤燕芳 王湘宏 洪学宇2、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弘康大医汇针对原有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已制定了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放 射事故应急预案、CT 操作规程、DR 操作规程等基本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至今未出现过辐射事故。3、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弘康大医汇现有 5 名辐射工作人员,共有 5 人参加了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班并取得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证, 已培训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见附件 5。4、个人剂量监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所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工作时均需佩戴个人剂量计,严格按每季度 1 次的 频率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了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见附件 6 。由报告结果可知弘康大医汇所有辐射工作人员 2019 年第二季度至 2020 年第一 季度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最高为 1.01mSv/a,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对辐射工作人员要求的剂量限值。5 、原有项目辐射监测弘康大医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年度监测以及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性能检测。每季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个人剂量进行检测。1.5 本项目与原有项目的依托关系本项目为弘康大医汇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本次评价项目中所有项目使用的放射性同 位素及射线装置均为新购置,所需配置的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均需新购置。项目建成后所需的辐射工作人员均需要新招聘。建设单位原制定了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CT 操 作规程 、DR 操作规程等基本规章制度。本次项目在已制定的辐射安全制度基础上重新完善了相关制度,并补充了设备维修、维护保养制度 、 放射性药品采购、登8记、使用、核对、保管及注销制度 、放射性废物处理制度 、放射性污染去污操 作规程等核医学相关制度,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增加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见附件 8)。9表 2 放射源序号核素名称总活度(Bq)/活度(Bq/)×枚数类别活动种类用途使用场所贮存方式与地点备注168Ge(棒源)5.55 × 107Bq × 1 枚使用PET/CT 校 准源门诊部一层 PET/CT 工 作场所设备内置268Ge(桶源)7.4 × 107Bq × 1 枚使用PET/CT 校 准源贮存在分装室防护保险 柜内,加双锁/注:放射源包括放射性中子源,对其要说明是何种核素以及产生的中子流强度(n/s)。表 3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序号核素名称理化性质活动种类实际日最 大操作量 (Bq)日等效最 大操作量 (Bq)年最大用量(Bq)用途操作方 式使用场所贮存方式 与地点118F液态/低毒/ T1/2=109.7min使用2.368E+102.368E+075.92E+12PET 显像诊 断很简单的 操作门诊部一层PET/CT 工作场所暂存在分装室分装柜铅罐内注: 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和操作方式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10表 4 射线装置(一)加速器:包括医用、工农业、科研、教学等用途的各种类型加速器序号名称类别数量型号加速粒子最大能量额度电流(mA)/剂量率(cGy/min)用途工作场所备注1/(二)X 射线机、包括工业探伤、医用诊断和治疗、分析等用途序号名称类别数量型号最大管电压(kV)最大管电流(mA)用途工作场所备注1PET/CT1RAY-SCA N64140600放射诊断门诊部一层 PET/CT 工作场所(三)中子发生器,包括中子管,但不包括放射性中子源序号名称类别型号最大管电压(kV)最大靶电流(uA)中子强度(n/s)用途工作场所氚靶情况备注活度(Bq)贮存方式数量/11表 s 废弃物(重点是放射性废弃物)名称状 态核素 名称活度月排 放量年排放总量排放口浓度暂存 情况最终去向放射性废液液 态18F-1.0E+06Bq总1Bq/L,总10Bq/L。衰变池满足GB18871-2002 规定的限值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放射性 固体废物固 态18F-1.25E+06Bq10 Bq/g暂存 在废 物间经检测,满足清洁解控水平后,按一般医疗废物处理放射性废气气 态18F-不暂 存经排气口高效吸附 过滤排放臭氧、氮氧 化物气 态-微量微量0.3mg/m3-设置通风系统。以保证工作场所良好通风废 68Ge固 态-不暂 存厂家回收或委托有 资质单位回收注:1、常规废物物排放浓度,对于液态单位为 mg/L,固态为 mg/kg,气态为 mg/m3 ;年排放总量用 kg。2、含有放射性的废物要注明,其排放浓度、年排放总量分别用比活度(Bq/L 或 Bq/kg 或 Bq/m3 )和活度(Bq)12表 评价依据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 2014 年 4月 24 日修订,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号, 2003 年 6 月 28 日通过,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4)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 682 号令, 2017 年 6 月 21 日通过,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 9 月 14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9 号公布,根据 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18号, 2011 年 3 月 24 日公布, 2011 年 4 月 18 日公布, 2011 年 5 月 1 日施行)(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 年 1 月 18 日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 号公布;根据 2008 年 11 月 21 日环境保护部 2008 年第 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根据 2017 年 12 月 12 日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的环 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9 年 7 月 11 日由生态 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 次修正,根据 2020 年 12 月 25 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四次修正。)(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 16 号,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3(9)关于明确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30 号)(10)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7 年第 66 号, 2017 年 12 月 5 日公布实施)(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9 号,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布,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技术标准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2)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HJ10.1-2016);3)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4)环境地表 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14583-1993);5)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6)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7)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11930-2010);8)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 120-2020);9)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其他(1)中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5 年)(2)广东省环境天然贯穿辐射水平调查研究(辐射防护, 1991. 第 1 期)(3)委托书(附件 1)(4)业主提供的相关资料14表 7 保护目标与评价标准7.1 评价范围参考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HJ10.1-2016)对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范围和保护目标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项目特点,确定本次项目的评价范围为 PET/CT 工作场所实体屏蔽物边界外 50m 的区域。7.2 保护目标本项目地理位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 117 号流花展馆 9 号馆,东面为 11 号馆(雷 府罐婆菜),南面为 8 号馆(广州市公安局中国公民出入境)和 10 号馆(商业办公), 西面为广州轨道交通十一号线流花路站项目施工工地,北面为北马路,隔路为 13 号馆(国 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项目地理位置图见图 1-3,项目工作场所 50 米范围四至图关 系图见图 1-4,项目工作场所四周相邻关系情况图见图 1-5,项目工作场所剖面示意图见图1-6。该建设项目的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主要是弘康大医汇内部医务人员、患者、门 诊部内部公众以及工作场所边界外 50 米范围的公众人员,该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见表 7-1。表 7-1 评价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评价项目方位距离场所保护人 员类别人数保护要求PET/CT 工作场所外环境 50 米范围保护目标东面约 46 米11 号馆(雷府罐婆菜)公众约 12年有效剂量 约束值不超 过 0.25mSv南面约 22 米10 号馆(商用办公)公众约 100300 人西南面约 40 米8 号馆(广州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出入境)公众约 100 人西北面约 25 米13 号馆(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公众约 100 人北面约 42 米友谊剧场公众约 20 人东北面约 24 米14 号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 协作广州中心)公众约 100 人东南面约 50 米6 号馆(商用办公)公众约 100 人PET/CT 工作场内部及四周相邻保护目标工作场 所内部/分装室、控制室等职业工 作人员约 4 人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不超过 5mSv东面相邻影像科公众约 5 人年有效剂量15南面相邻室外停车位、内部道路公众流动人员约束值不超 过 0.25mSv西面相邻空置房间(待租)公众约 3050 人北面相邻北马路公众流动人员楼上相邻候药大厅公众流动人员7.3 评价标准7.3.1 剂量限值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表 7-2 剂量限值的相关内容相关条款具体内容B1.1 职业照射B 1.1.1.1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 限值: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 5 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 平均) 20mSv ;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计量, 50mSv;c)任何一年中的有效计量, 50mSv;d)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 500mSv;B1.2 公众照射B1.2.1 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 应超过下述限值:a )年有效剂量, 1mSv本项目剂量约束值:按防护与安全最优化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取职业照射 年平均有效剂量的四分之一作为职业工作人员的年有效剂量约束值, 即不超过 5mSv;取 公众照射年有效剂量的四分之一作为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剂量约束值,即不超过 0.25mSv。7.3.2 辐射管理分区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应把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6.4.1 控制区6.4.1.1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把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 定为控制区,以便控制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6.4.2 监督区6.4.2.1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将下述区域定为监督区:这种区域未被定为控制区, 在其中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167.3.3 工作场所分级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 C 规定的非密 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应按表 7-3 将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大小分级。表 7-3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级别日等效最大操作量(Bq)甲>4× 109乙2 × 1074× 109丙豁免活度值以上2× 107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操作量等于放射性核素的实际日操作量(Bq)与该核素毒性组 别修正因子的积除以与操作方式有关的修正因子所得的商。放射性核素的毒性组别修正因子及操作方式有关的修正因子分别见表 7-4 和表 7-5。表 7-4 放射性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毒性组别毒性组别修正因子极毒10高毒1中毒0.1低毒0.01表 7-5 操作方式与放射源状态修正因子操作方式放射源状态表面污染水平较低的固体液体,溶液, 悬浮液表面有污 染的固体气体,蒸汽,粉末,压力很高的液体, 固体源的贮存1000100101很简单的操作1001010.1简单操作1010.10.01特别危险的操作10.10.010.0017.3.4 工作场所辐射剂量率控制水平(1)PET/CT 机房参考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的相关要求,确定本评价项目的PET/CT 机房机房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 2.5 Sv/h。(2)PET/CT 工作场所根据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20)的 5.3 工作场所的防护水平要求的相17关规定确定本评价项目核医学工作场所的辐射剂量率控制水平:在核医学控制区外人员可 达处,距屏蔽体外表面 0.3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 2.5Sv/h,控制区 内屏蔽体外表面 0.3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 25Sv/h,宜不大于 2.5Sv/h。7.3.5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水平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工作人员体表、 内衣、工作服、以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和地面等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应遵循附录 B(标准的附录 B)B2 所规定的限制要求。根据其第 B2.1 款对工作场所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的相关规定,确定本评价项目中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如表 7-6 所列。表 7-6 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单位:Bq/cm2表面类型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极毒性其他工作台、设备、墙壁、地 面控制区 1)44 × 104 × 10监督区4 × 10-144工作服、手套、工作鞋控制区监督区4 × 10-14 × 10-14手、批复、内衣、工作袜4 × 10-24 × 10-24 × 10-11)该区内的高污染子区除外7.3.6 放射性三废排放要求(标准)(1) 放射性废水排放标准根据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第 8.6.2 款规定,低放 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 10 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的总活度不超过 10ALImin(ALImin 是相应于职业照射的食入和吸入 ALI 值中的较小者,其具体数值可按 B1.3.4 和 B1.3.5 条的规定获得),每一次排放的活度不超过 1ALImin ,并且每次排放后用 不少于 3 倍排放量的水 进行冲洗,并应对每次排放作好记录。本项目核素 18F 的导出排放活度限值 ALImin 见表 7-7。表 7-7 核医学科放射性废水中常用几种核素的排放导出限值核素每次排放活度限值 ALImin(Bq)月排放活度限值 10ALImin(Bq)18F5.38E+75.38E+8注:计算方法采用 GB18871-2002 中 ALI = Ij,L = DL/ej ,本项目以 5mSv/年作为式中 DL 值。取附表 3 中 F 、M 、S 三种状态下不同气溶胶粒径 e(g)1m 、e(g)5m 的 e(g)最大值。18再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的排放标准,其中总浓度: 1.0Bq/L、总浓度: 10Bq/L。(2) 放射性固体废物清洁解控水平根据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以及医用放射性废物的 卫生防护管理(GBZ 133-2009 ) ,经审管部门确认或批准,放射性废物中核素的活度浓度 不大于附录 A 表 A1 所示豁免水平的废物,按解控废物(医疗垃圾)处理。核医学科常用核素的清洁解控水平见表 7-8。表 7-8 核医学常用核素的清洁解控水平解控水平(Bq/g)放射性核素1 × 10414C1 × 10332P 、51Cr 、89Sr、90Y 、125I 、133Xe1 × 10215O 、64Cu 、90Sr 、99Mo 、99mTc、124I 、131I、 153Sm 、201Tl 、208Pb1 × 10118F 、60Co不能按解控废物处理的固体废物应该按照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整备、收 集,并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放射性废物包装体外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 0.1mSv/h,表面污染水平<0.04 Bq/cm2 、<0.4 Bq/cm2。(3) 放射性废气排放标准根据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B1.3.4 给出的计算公式, 结合标准附表 B3 、B7 给出的职业公众人员和公众吸入单位摄入量所致的待积有效剂量的 值 ej ,可计算得出职业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吸入放射性核素j 的年吸入量限值(Bq)。计算公式如下:Ij,L=DL/ej式中: DL相应的有效剂量的年剂量限值;ej放射性核素j 的单位摄入量所致的待积有效剂量的相应值。正常人呼吸量为 1.2m3/h ,根据职业工作人员的年工作时间 T(单位 h)可计算得到职 业工作人员的年工作时间内吸入空气的量 X(单位 m3 )。将职业工作人员吸入放射性核 素j 的年吸入量限值(Ij,L )除以职业工作人员的年工作时间内吸入空气的量 X ,可以导出 工作场所内放射废气中核素的浓度限值(DAC 值)。同理根据正常人呼吸量为 1.2m3/h , 一年 365 天,一天 24 小时,可计算得公众一年吸入空气的量 X,将公众人员吸入放射性核素j 的年吸入量限值(Ij,L )除以公众人员年吸入空气的量 X,可以导出公众(排风口)19处放射废气中核素的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