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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甄养殖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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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甄养殖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秀甄养殖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建设单位:广西防城港市秀甄养殖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广西春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21年12月概述一、项目由来养猪业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猪肉是居民的主要副食消费品。大力发展生猪生产,对于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农民增收,满足人们消费需求,增强人民体质具有重要的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全国生猪主产省(区)之一,生猪产业已成为广西农业最大产业,自治区人民政府也提出要改造、提升广西生猪养殖水平,努力加快生猪生产方式转变,继续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以规模化带动标准化,以标准化提升规模化,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产业发展。广西区党委、区政府提出了把广西建设农业强省(区)的战略目标,这为广西农牧渔业的高速发展提出了良好的机遇。在此机遇下,广西防城港市秀甄养殖有限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扫把坜尾建设“秀甄养殖场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12月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填写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1945060200000067,已完成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原有项目于2020年5月份开始建设,于2021年6月建设完成,建设母猪舍3栋、育肥舍2栋、保育舍1栋、公猪栏1栋、隔离栏1栋、干粪房一栋、办公生活区、看护厂房、消毒室、兽医室、污水处理区以及各种配套设施等。2021年7月开始陆续引进种母猪1200头、种公猪25头。为满足当地市场需求,广西防城港市秀甄养殖有限公司拟建设的“秀甄养殖场扩建项目”,秀甄养殖场扩建项目拟在现有养殖规模上增加猪群养殖密度,扩大养殖规模,扩建项目建成后年出栏8000头肉猪。建设适应产业发展的繁育体系,实现猪业“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发展目标,提升猪肉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需要,这对防城港市乃至广西的养殖业都会有重要的深远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项目属于“3 牲畜饲养031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形式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21年9月,受广西防城港市秀甄养殖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到项目厂址做了细致的踏勘,并在基础资料的收集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二、建设项目特点项目为扩建项目,采用集约化养殖方式饲养生猪,集遗传育种、饲养、疾病防治、控制环境为一体的养殖模式,提高养殖效率,改善生猪产品品质,并且极大地减轻了环境污染问题。项目猪舍采用“微生物+半漏缝网床+干清粪工艺”养殖模式,养殖废水经格栅+固液分离后,废水进入沼气池进行厌氧发酵后,然后进入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后,沼液用作周边桉树林地施肥用水,确保沼液就近消纳,不外排;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粪便、栅渣、沼渣及污泥等固废堆放至干粪房,直接外售做有机肥基料,实现资源化利用;病死猪及分娩物无害化处理;本项目猪只在生长过程接种免疫和常规检测或发病期接受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针头、药品、消毒水容器及其包装物规范收集暂存于兽医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项目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均能妥善处置。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我公司接受委托后,依照有关程序开展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初步的环境状况调查,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明确了评价重点与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了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进一步开展对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同时对项目进行工程分析,根据工程分析的结果在现状调查、监测的基础上进行影响预测与评价。在预测与评价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并对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等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成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表书编制阶段。具体流程见下图1。图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四、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农林业大类中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为鼓励类项目。另外,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范围。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项目选址及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与国家、自治区、地区等相关政策规划进行分析,本项目主要涉及的政策规划包括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第7 号令)、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桂政办发2016175 号)等,具体分析内容见表1。表1项目建设与相关规划政策符合性分析序号相关政策和规划具体规定和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污粪厌氧消化和堆派、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项目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相符,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固液分离后的猪粪直接装袋暂存后作为有机肥基料外售,病死猪及母猪分娩物在厂区内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XVI续表1项目建设与相关规划政策符合性分析序号相关政策和规划具体规定和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项目不属于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符合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充分考虑农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要求,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还田利用,防止二次污染。项目废水经处理后,沼液用作周边桉树林地施肥用水,确保沼液就近消纳,不外排;粪便、栅渣、沼渣及污泥等固废堆放至干粪房,定期外售做有机肥基料,实现资源化利用。本项目充分论证消纳区土壤消纳能力,确保项目配套消纳区可满足项目污水消纳的需要。符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粪污应实行固液分离,粪便应与废水分开处理和处置;应逐步推行干清粪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废水的污染负荷。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污水及粪便分别处置。符合畜禽粪便、垫料等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定期清运,外运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贮存、运输器具应采取可靠的密闭、防泄漏等卫生、环保措施;临时储存畜禽养殖废弃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周边应设置围挡,具有可靠的防渗、防漏、防冲刷、防流失等功能。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粪便、栅渣、沼渣及污泥等固废堆放至干粪房,定期外售做有机肥基料,实现资源化利用。干粪房具有可靠的防渗、防漏、防冲刷、防流失等措施。符合畜禽尸体应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单独进行妥善处置。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污染物,应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项目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置。符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其废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综合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符合采取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扩散,降低恶臭气体对场区空气质量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项目通过低氮饲料、科学喂养的源头控制措施,喷洒除臭剂等过程控制措施以及喷洒除臭剂等末端控制措施,有效减少恶臭气体产生符合续表1项目建设与相关规划政策符合性分析序号相关政策和规划具体规定和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一)选址要求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建设畜禽养殖。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符合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建设畜禽养殖。项目位于农村,远离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符合禁止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项目不涉及特殊保护的区域。符合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场界与禁建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项目不涉及上述禁建区符合(二)厂区布局与清粪工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尸体焚烧炉应设置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侧风向。项目养殖区与生活管理区分区设置,且进出口设有消毒设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位于养殖区的生下风向、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符合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现雨水和污水收集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项目场区雨污分流,污水管网均采用暗敷污水管。符合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项目产生的粪尿通过漏缝地板直接进入猪舍下方的粪池。猪粪及尿通过集污管道收集至粪污收集池内,经过固液分离机分离后,废水进入沼气池处理,干粪存放在干粪房内,及时外售;符合(三)畜禽粪便的贮存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产生的粪尿通过漏缝地板直接进入猪舍下方的粪池。猪粪及尿通过集污管道收集至粪污收集池内,经过固液分离机分离后,废水进入沼气池处理,干粪存放在干粪房内,及时外售;恶臭及污染物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续表1项目建设与相关规划政策符合性分析序号相关政策和规划具体规定和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三)畜禽粪便的贮存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置在养殖场生产、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项目猪舍下方粪污收集池、干粪房与尖山江最近距离550m,大于400m;干粪房设置在养殖场生产、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侧风向符合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方式,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项目粪污收集池,粪污处理区地面进行防渗处理。符合(四)污水的处理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养殖废水经处理后沼液用作周边桉树林地施肥用水,粪便、沼渣、经固液分离后,干渣收集至干粪房,作为有机肥料基料定期外售符合(五)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畜禽粪便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并且必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施入农田。项目粪便、沼渣、经固液分离后,干渣收集至干粪房,作为有机肥料基料定期外售符合(九)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项目病死猪由封闭运输车运至场内自建的无害化填埋井进行深埋处理。符合(十)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畜禽养殖场应安装水表,对用水实行计量管理。畜禽养殖场每年应至少两次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提交排放污水、废气、恶臭以及粪肥的无害化指标的监测报告。项目场区设置水表,对用水进行计量。投入运营后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局提交环保执行报告。符合续表1项目建设与相关规划政策符合性分析序号相关政策和规划具体规定和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通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项目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粪便、沼渣、经固液分离后,干渣收集至干粪房,作为有机肥料基料定期外售;废水经处理后沼液用于周边桉树林地施肥。符合5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第7 号令)、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 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 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符合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符合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符合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符合续表1项目建设与相关规划政策符合性分析序号相关政策和规划具体规定和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6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桂政办发2016175号)生态养殖比重进一步提高。新建或改造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养殖场生态养殖比重达90%以上;全区每个乡镇建成农村人畜分离生态养殖示范村1个以上;渔业生态养殖面积占水产养殖总面积80%以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广泛应用,养殖粪污及病死动物基本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生态养殖场粪污处理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达98%以上;集约化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处理率达90%以上。生态养殖模式。大力推广微生物+高架网床、微生物十发酵垫料床、微生物十多层笼养+自动刮粪设备/粪便发酵床/自动传送粪便装置、微生物十林下放养等现代生产养殖模式,实施雨污分流,避免用水冲洗栏舍,避免污水外排造成环境污染。项目不涉及水源保护区、禁养区、不处于人口集中区,同时本项目养殖模式采用“微生物+漏粪板+干清粪工艺”,属于规划推荐的生态养殖模式;养殖废水经格栅+固液分离后,废水进入沼气池进行厌氧发酵后,然后进入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后,沼液用作桉树林地施肥用水,确保沼液就近消纳,不外排;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粪便、沼渣、经固液分离后,干渣收集至干粪房,作为有机肥料基料定期外售,实现资源化利用;病死猪及分娩物无害化处理,满足规划对养殖粪污及病死猪资源化利用的要求。符合7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桂发改规划20161006号)到2020年,基本实现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废物贮存和废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比例达到80%;西江干流及其七大支流、九州江、漓江和南流江等主要河流沿岸,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生态养殖比重达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8%。大力推广先进生态养殖技术,加大微生物应用,提高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实现环境友好。大力推广“微生物+生态养殖”。扎实推进产业精准扶贫。以养殖产业扶贫规划为引领,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为载体,推进“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户”产业扶贫攻坚模式,创建独具区域特色的县乡特色养殖产业示范区(园)、示范村。培育覆盖面广的特色养殖产业,畜禽主要发展以肉牛、肉羊、肉鸡、蛋鸡以及黑猪、竹鼠等特色优势品种为主的生态养殖和林下养殖扶贫。项目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沼液用作桉树林地施肥用水,采用现代生产养殖规模。符合3.选址合理性分析(1)与防城港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相符性分析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划定区域如下:1)禁养区范围a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b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范围内的区域;c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2)限养区。a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年)确定的防城港市中心城区向外延伸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b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500-1000米以内的区域;c本方案规定的禁养区范围外,防城港市境内其他江河沿岸500米及湖泊、水库周边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在不影响水质的情况下,各县(市、区)可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在划定本辖区的禁养区、限养区时,适当调整养殖场与江河、湖泊及水库周边的距离。(河流以常年洪水淹没线、湖泊水库以正常水位线向外纵深距离为准)。项目位于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扫把坜尾,项目周边无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属于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根据2018年2月26日环保部信箱回复: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属于推荐性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类标准,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不属于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的人口集中区。项目较近敏感点为西面80m处的白学岐组,属于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500-1000米以内的区域,不属于村庄居民区范围内。距离项目最近的主要交通干线为西北面920m处的沙港至龙门二级公路(尚未通车),不在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m范围内。因此,项目不属于防城港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范围。(2)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 号),“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项目所在地为农村,项目所占用地块为设施农用地(见附件 ),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本项目进行生猪养殖活动,属于农业生产项目,满足土地利用规划。(3)项目建设与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扫把坜尾,位于农村地区,根据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82025年),本项目不在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项目建设用地为设施农用地,与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无冲突。(4)平面布置合理性项目位于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扫把坜尾。项目按功能分为办公生活区和养殖区、粪污处理区,其中,养殖区分布在场区的中部和南部,办公生活区分布在项目北面,粪污处理区分布在厂区的南面。养殖区采用彩钢围墙和绿化带与办公生活区、粪污处理区隔离,工作人员进出场区可避开养殖区,有利于猪舍防疫,可最大程度减轻对养殖猪的影响。项目粪污通过专门的污道输送到粪污处理区,病死猪通过专门的污道输送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根据相关气象资料,防城港市全年主导风向为东北风,项目办公生活区位于厂区的上风向。项目粪污处理区处于项目场地东南面,位于下风向区域,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4.1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的要求。4.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1)与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表2与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序号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性1“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本项目的选址不属于禁养区,本项目粪渣、沼渣、饲料残余物经固液分离后作为有机肥基料外售;猪尿及少量猪粪进入黑膜沼气池中厌氧发酵,处理后的沼液周围桉树林地施肥,沼气用作食堂燃料、洗浴燃料。符合2养殖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本项目粪便、沼渣、经固液分离后,干渣收集至干粪房,作为有机肥料基料定期外售;猪尿及少量猪粪进入黑膜沼气池中发酵,发酵成的沼液用作周边桉树林地施肥用水,在非施肥季节于沼液储存池中暂存,不排入地表水体。粪污得到资源化综合利用。符合3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本项目的选址以及评价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不涉及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不属于禁养区区域、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符合4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本项目为规模化养殖项目。符合(2)与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符合性分析表3与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符合性序号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性1取缔禁养区的畜禽养殖本项目的选址不属于禁养区符合2全面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养殖业主与有机肥加工业主、种植业主开展农牧结合合作。本项目粪便、沼渣、经固液分离后,干渣收集至干粪房,作为有机肥料基料定期外售;猪尿及少量猪粪进入黑膜沼气池中发酵,发酵成的沼液用作周边桉树林地施肥用水,在非施肥季节于沼液储存池中暂存,不排入地表水体。粪污得到资源化综合利用。符合3在江河流域生态敏感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科学划定和落实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本项目的选址以及评价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不涉及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不属于禁养区区域、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符合5.与“三线一单”要求相符性分析“三线一单”指的是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以及负面清单。(1)生态保护红线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防政规20214号):全市共划定陆域环境管控单元45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陆域: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生态功能区域;全市划定优先保护单元22个。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城区及规划区、矿产开采区、港区等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以及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全市划定重点管控单元20个。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衔接乡镇边界形成管控单元;全市划定一般管控单元3个。根据防城港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详见附图8),项目属于陆域重点管控单元,不涉及优先保护单元,符合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的要求。项目与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准入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2 项目与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空间布局约束1.全市产业布局符合北钦防一体化产业协同发展限制布局清单要求。本项目为畜禽养殖业,不属于限值类行业是2.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水泥、砖瓦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加快推进企业入园管理。本项目位于农村地区,为畜禽养殖业,不属于高排放、高污染行业是3.上思县执行广西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扫把坜尾是4.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和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本项目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扫把坜尾,不涉及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5.红树林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进行管理。本项目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扫把坜尾,不涉及红树林是6.重要湿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本项目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扫把坜尾,不涉及重要湿地是续表2 项目与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空间布局约束7.那沙河、北仑河流入越南境,流域应严格控制布局化工、冶金、印染、水洗等水污染严重的产业;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源治理,建立健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确保水环境功能区达标,避免跨境污染。本项目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扫把坜尾,位于陆域,不涉及那沙河、北仑河是8.防城区水域养殖活动依据防城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实施,科学规划布局水产养殖生产,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全面增强水域滩涂生态管控能力。本项目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扫把坜尾,为畜禽养殖业 是9.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执行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确保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标准不降低、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项目位于陆域,不涉及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是10严禁圈占海域、沙滩、礁石和红树林,禁止红树林海岸带内陆采石等破坏性活动。对红树林、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及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生境保护,加大滨海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力度。项目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扫把坜尾,不占用海域沙滩、礁石和红树林是11.自海岸线起向陆域延伸200米范围内、特殊岸段100米范围内,除国防安全项目、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市政公用项目、公共旅游景观工程项目以及防灾减灾建设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海岸带保护无关的建筑物。项目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扫把坜尾,距海岸线约有3.5km是12.严格用途管制,坚持陆海统筹。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严禁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在滨海湿地布局,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一、农林业4、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为鼓励类项目是1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海洋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规范设置和监管入海排污口。项目严格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养殖废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桉树林施肥,不涉及废水外排是14.对边境地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现有、新(改、扩)建生产、生活等项目实施分类管控。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现有兴边戍边项目,对确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不一致的,按自治区主管部门规定程序报批。对新(改、 扩)建兴边戍边项目,按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出台的差异化管理政策进行管理。项目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扫把坜尾,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续表2 项目与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加快沿海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提标改造,增强脱氮除磷功能。项目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扫把坜尾,为畜禽养殖业,项目所在区域尚未铺设管网是2.加强工业集聚区配套或依托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和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项目所在区域尚未铺设管网是3.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项目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扫把坜尾,不涉及工业园区是4.加强中越界河北仑河水体的污染防治,提高跨国界水体的环境监测与预警能力,完善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基础环保设施建设,探索和建立跨境水体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跨国联动机制。项目不涉及那沙河、北仑河,所在区域尚未铺设管网是5.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扩能建设,强化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防止渗滤液积存或违规倾倒垃圾渗滤液至市政管网;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降低农村垃圾焚烧污染。项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是6.新建、改建、扩建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排放是7.新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项目为畜禽养殖业,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项目是8.强化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砷渣、铬渣等工业废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危险废物堆存场所规范化管理。项目为畜禽养殖业,项目不涉及该内容是9.加强海陆联动,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入海污染物排放要在批准的排污区(口)内进行,并符合排污许可的排放量要求。项目不涉及废水外排是10.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及相应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垃圾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项目不涉及船舶运输是续表2 项目与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1.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项目不涉及废水外排是12.港区实行雨污分流和污水分质处理,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养殖废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桉树林施肥是13.海水养殖应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减少海洋环境污染。旅游休闲娱乐区的污水和垃圾应科学处置、达标排放,禁止直接排入海域。项目为畜禽养殖业,不涉及海水养殖是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环境风险源精准化管理,健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动态更新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目录清单,建立信息齐全、数据准确的风险源及敏感保护目标的数据库,准确掌握重点环境风险源分布情况,重点加强较大及以上风险等级风险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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