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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T 4596-2023 公众移动通信桥梁和隧道覆盖工程技术规范(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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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T 4596-2023 公众移动通信桥梁和隧道覆盖工程技术规范(江苏省).pdf

    !7,发布出版公众移动通信桥梁和隧道覆盖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gineering of bridge and tunnel coverage of public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20231201 发布20240101 实施CCS M 11DB32/T 45962023ICS 33.060.01中 国 标 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DB32/T 45962023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总体要求25 桥梁公众移动通信覆盖工程设计和施工35.1 覆盖方式35.2 机房35.3 天馈系统45.4 线缆布放55.5 供配电、防雷接地55.6 抗震65.7 消防76 隧道公众移动通信覆盖工程设计和施工76.1 基本要求76.2 机房76.3 天馈系统86.4 线缆布放96.5 供配电、防雷接地96.6 抗震106.7 消防107 工程验收107.1 通用要求107.2 工程初验117.3 工程试运行117.4 工程终验118 运行维护12参考文献13目次DB32/T 4596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丰、陆毅、郁海琛、谢翌耿、程振声、戴建东、王旺、余俊、许准、魏云良、沈凌、祁小钰、刘海涛、刘加刊、卢毅、曹小峰、周宏、尹蔚峰、张维苏、王峥嵘、王平。DB32/T 45962023公众移动通信桥梁和隧道覆盖工程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新建桥梁、隧道时,覆盖方式、机房、天馈系统、线缆布放、供配电等通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的工程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新建公路、铁路桥梁和隧道的通信设施建设,既有桥梁和隧道的通信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文件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702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35高耸结构设计标准GB/T 5032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 50373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 5068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71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 51194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GB 51199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GB/T 51244公众移动通信隧道覆盖工程技术规范GB/T 513692019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抗震设计标准GB/T 51410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YD/T 1051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YD 5003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3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 5059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T 5060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图集YD 5083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T 5131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YD/T 5178通信管道人孔和手孔图集YD/T 5184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1DB32/T 45962023YD/T 5186通信系统用室外机柜安装设计规范YD/T 5230移动通信基站工程技术规范TB 10006铁路通信设计规范TB 10063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180铁路防雷及接地工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室内分布系统 indoor distribution system针对室内用户群,利用室内分布式天线或漏泄同轴电缆将移动通信信号均匀分布在室内每个角落,从而保证室内区域拥有理想的信号覆盖的一种方案。来源:GB/T 512442017,2.1.73.2 漏泄同轴电缆 leaky coaxial cable一种不完全屏蔽的同轴电缆,电磁波可在其导向结构中纵向传播,同时可按弱磁耦合原理或缝隙天线原理,与其周围空间之间实现射频能量的双向传播。来源:GB/T 512442017,2.1.83.3 天馈系统 antenna feeder system由天线、馈线及相应附件构成,用来实现无线信号的传输。来源:GB/T 512792018,2.1.143.4 通信设备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公用电信网和公众互联网使用的交换类、传输类、接入类、服务器类、网关类、移动通信类、通信电源类、数据类、空调类等设备。来源:GB/T 513692019,2.1.43.5 贯通地线 runthrough earthing cable沿铁路线路敷设的共用地线,用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接地装置、电气设备、金属构件等的等电位连接。来源:TB 101802016,2.0.144 总体要求4.1 桥梁、隧道公众移动通信设施(以下简称“通信设施”)的建设应贯彻国家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效益,符合“共建共享”的指导方针,选择合理的公众移动通信技术制式,具有前瞻性,并宜考虑网络质量和稳定性。4.2 通信局、站址选择应符合 YD 5003 的要求。4.3 通信局、站的节能设计应符合 YD/T 5184 的要求。4.4 通信设施应与桥梁、隧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开通。4.5 通信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移动通信网络、智慧交通设施的深度融合带来的对无线通信能力、数据2DB32/T 45962023传输能力的扩展性要求。4.6 通信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通信频率、设备形态、功耗等技术标准和建设标准,同时应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技术的发展,适时采纳新的建设标准。4.7 通信设施建设时,频率使用宜避免与桥梁、隧道的交通调度控制系统,以及专用无线通信等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4.8 桥梁、隧道公众移动通信覆盖工程(以下简称“通信覆盖工程”)应依据桥梁和隧道的重要性等级、形式、长度、通行车辆类型、通信运营商及桥梁、隧道管理方的需求共同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a)通信运营商及桥梁、隧道管理方无公众移动通信覆盖需求,则不再进行通信基础设施建设;b)根据通信运营商的测试,现有移动通信网络对桥梁、隧道覆盖良好且容量满足需求,不宜另行开展通信设施建设;c)根据通信运营商的测试,现有移动通信网络无法满足运营商及桥梁、隧道管理方语音、数据等业务需求,应进行公众移动通信建设。4.9 通信设施不应对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应符合交通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不应影响出行人员、管理维护人员的健康和安全。4.10 通信覆盖工程使用的通信设备应符合 YD 5083 的规定,工程设计需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YD 5039 的规定。4.11 通信覆盖工程的电磁辐射应符合 GB 8702 的规定。4.12 通信设计应充分考虑各通信运营商之间的无线网络杂散、阻塞和互调干扰协调。4.13 桥梁、隧道公众移动通信建设方(以下简称“通信建设方”)应结合周边网络覆盖情况、通信覆盖需求,向桥梁、隧道管理方或建设方提供无线覆盖制式、频段、无线覆盖方式和通信设备信息等,并提出通信设施安装需要预留的通信机房位置及规格、天馈位置及安装要求、通信杆塔点位及安装要求、线缆敷设、管槽道、供电、防雷接地等需求。4.14 通信建设方应在桥梁、隧道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前向桥梁、隧道建设方提出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所需资源预留需求。4.15 通信建设方负责通信设备、通信机柜、通信杆塔、天馈线的安装,通信线缆的布放及通信电力引入。4.16 桥梁、隧道管理方或建设方负责按照通信建设方的需求提供满足条件的通信机房、通信机柜点位、通信杆塔或点位、通信线缆布放空间、电力资源及相应的安装条件。4.17 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通信设施时,不应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5 桥梁公众移动通信覆盖工程设计和施工5.1 覆盖方式桥梁公众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可采用建设室外宏基站、微基站或漏泄同轴电缆等方式。5.2 机房5.2.1 桥梁公众移动通信机房(以下简称“通信机房”)应有安全环境设计,通信工艺、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和电气设计等应符合 YD 5003 及桥梁管理方和建设方的要求。5.2.2 通信机房宜独立设置,优先利用桥梁附近红线外的移动通信机房或新建机房。如在桥梁红线外没有满足条件的通信机房,在征得桥梁建设方和管理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在桥梁红线内新设公网通信机房或与桥梁设备用房共用,或安装室外通信设备机柜。5.2.3 通信机房面积应根据通信工艺、设备安装数量因地制宜确定,符合 YD 5003 和 YD/T 5230 的要求。3DB32/T 459620235.2.4 新建通信机房不应做装饰性装修。室内外装修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机房内应有灭火装置。机房墙体应为砖砌、混凝土现浇或满足防火、防水、防盗要求的轻质墙体,同时满足防渗漏、保温、隔热、耐久要求。5.2.5 通信机房应留有足够的维护空间、设备散热空间以及电缆、光缆、馈线孔洞。5.2.6 通信机房应设动力环境监控设备,应具备无人值守条件,做好防水、防震、防腐蚀、防破坏的措施。5.2.7 通信设备与桥梁设备共用机房时,机房建设标准应满足桥梁设备机房相应技术要求,并应采取防护隔离措施。5.2.8 应根据基站设备重量、尺寸及设备排列方式等对机房载荷进行核算,应符合 YD 5003 的要求。5.2.9 当条件受限无满足需求的通信机房时,桥梁建设方应预留室外通信设备机柜承台或允许利用桥塔、龙门架、路灯杆等桥梁设施安装通信设备、缆线及附属设施,安装位置不应影响车辆运行、人员应急疏散的安全,以及桥梁其他设施的运行和维护。5.2.10 通信设施安装应符合 GB/T 51369 及桥梁建设相关技术的要求。通信设备、缆线及附属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做好抗风(包括自然风及车辆高速运行条件下的风压,下同)、防水、防震、防腐蚀、防破坏的措施。5.2.11 室外通信设备机柜承台宜根据通信建设方测算的需求预留,基座尺寸可参照机柜外形规格尺寸及维护要求确定,长、宽宜超出机柜外形尺寸 50 mm,室外机柜底面不应超出基座范围。基座平面水平度偏差应不大于 3。5.2.12 室外通信设备机柜安装处应作机柜基础处理,机柜基础表面用水泥抹平整,机柜与机柜基础间应采用膨胀螺栓或化学锚栓进行加固,并应符合抗风、防震、防雨、防汛、防腐蚀及散热的需求。机柜的安装基座等效均布活荷载应根据机柜内安装的设备数量、规格确定,不应小于 3.5 kN/。5.2.13 通信设备机房、机柜接地线应允许引入桥梁接地体,并应符合 GB 50689 的要求。5.2.14 室外通信机柜的设计、安装应符合 YD/T 5186 的规定。5.3 天馈系统5.3.1 桥梁建设时宜根据通信设施建设方的需求,同步预留通信杆塔资源。5.3.2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信杆塔宜优先利用桥梁路灯杆、监控杆等既有设施。5.3.3 塔桅结构设计应符合 GB 50135 及 YD/T 5131 的规定,塔桅高度、平台设置等满足通信覆盖工程需求;载荷应满足塔桅自重、室外设备和操作人员等合计的载荷要求。5.3.4 如桥梁路灯杆、监控杆无法满足公众移动通信覆盖要求,应允许利用桥塔、龙门架等桥体设施安装通信设施或新建通信专用杆塔。新建通信专用杆塔应满足桥梁安全、美观的要求,杆塔使用年限、尺寸、材质等应满足通信及桥梁管理方的要求。5.3.5 通信杆塔宜综合考虑桥梁路灯杆、监控杆等设施的分布进行规划,并结合设计方案通过现场测试、链路预算或仿真等方法确定通信杆塔点位。5.3.6 公众移动通信天线、射频拉远单元、天线射频拉远单元一体化设备应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加固件安装,符合抗震、防雷接地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5.3.7 天线、射频拉远单元、天线射频拉远单元一体化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支撑物上,安装应牢固、稳定,应满足抗风、防雨、防震、防腐蚀及散热的要求。5.3.8 天线的挂高、方位角和俯仰角应符合设计要求,方位角偏差应在5之内,俯仰角偏差应在1之内。5.3.9 天线安装时应预留足够的维护空间。当射频拉远单元与天线分开安装时,射频拉远单元与天线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 300 mm。5.3.10 卫星定位系统天线应垂直安装,垂直度各向偏差不应超过 1,应安装在较开阔的位置,避免周围4DB32/T 45962023较大的遮挡物对天线的遮挡。5.3.11 挂式安装的面状天线,在天线水平方向调整准确后,应将固定卡箍拧牢。5.3.12 挂式安装的线状、板状天线与天线支撑杆的连结应不少于两处,连结处的连结螺栓应不小于 M8。5.3.13 特殊场合的天线安装应专门设计,并符合抗震锚固要求。5.3.14 馈线与天线的连结处馈线不宜太紧,接头处宜留有一定富余度。5.3.15 铁路桥如使用漏泄同轴电缆进行信号覆盖,通信建设方应提前确定漏泄同轴电缆的规格、覆盖方案,并与桥梁管理方共同确定漏泄同轴电缆的固定方案。5.3.16 漏泄同轴电缆可采用托架加卡具、漏缆支架结合钢丝承力索加卡具等方式固定。卡具间隔宜为1 m 左右,每隔 10 m 设置 1 个防火卡具。5.3.17 漏泄同轴电缆型号应根据需接入通信系统决定,满足建设方以及共建共享要求。5.3.18 漏泄同轴电缆及固定系统各组件应具备低烟、无卤、阻燃、防腐蚀性能,固定方式、卡具强度应能满足车辆高速运行条件下抗震等安全防护要求,开槽处(场强泄漏最大方向)应朝向移动终端方向。5.3.19 漏泄同轴电缆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宜在列车车窗高度范围内,场强泄漏最大方向不应有直接遮挡物。5.3.20 任意两条漏泄同轴电缆之间应保持间距,间距宜大于 300 mm。5.3.21 漏泄同轴电缆若与接触网回流线、保护地线和照明线等非高压带电体同侧时,间距不应小于 0.6 m,在电气化铁路区段,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距离不应小于 2 m。5.3.22 桥梁声屏障、风屏障区段漏泄同轴电缆及天线的安装应考虑与声屏障、风屏障、接触网带电体、铁路建筑限界之间的标准要求。5.4 线缆布放5.4.1 桥梁通信线缆工程应符合 GB 51158 和 GB 51171 的要求。5.4.2 新建桥梁应同步预留通信线缆(电缆、光缆、馈线和漏泄同轴电缆,下同)的敷设空间。线缆规格型号、走线路由应符合设计要求。5.4.3 铁路桥梁区域通信电缆应与铁路光缆、信号电缆和铁路一级贯通电缆进行物理隔离。5.4.4 新建线缆线路时,应符合共建共享的要求。5.4.5 光缆线路网的容量和路由,在通信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宜综合考虑远期业务需求和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确定建设方案。5.4.6 应对管孔的使用及敷设的光缆进行合理规划,避免敷设大量小芯数光缆和小对数电缆,造成管孔利用率降低。5.4.7 布放线缆时,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防腐蚀型线缆。5.4.8 电源线、地线、信号线等各种线缆应分开布放,走向清晰、顺直,不宜交叉,线缆应可靠加固。5.4.9 根据通信设施建设方测算的需求,宜结合桥梁实际情况预留人(手)孔,人(手)孔应便于光缆的施工和维护,也应考虑桥梁自身的安全,应符合 GB 50373 和 YD/T 5178 的要求。5.5 供配电、防雷接地5.5.1 通信电源设计应符合 YD/T 1051 和 GB 51194 的有关规定;通信电源安装应符合 GB 51199 的要求。5.5.2 公众移动通信供电宜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设计。5.5.3 桥梁通信机房应根据通信建设方的测算预留满足需求的供电容量,并应具有一定的可扩容能力,包括通信设备及配套设施的供电需求。5DB32/T 459620235.5.4 当使用室外通信机柜为通信设施供电时,桥梁建设方应预留满足通信建设需求的供电容量,并应具有一定的可扩容能力,包括通信设备及配套设施的供电需求。5.5.5 室外通信机柜宜就近引入低压交流供电,交流电源线载流量应至少有 50%的余量。5.5.6 通信设备宜配备专用的配电设备以及电表箱。5.5.7 移动通信基站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以及建筑物防雷接地应共用一组接地系统,形成联合接地。基站地网工频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5.5.8 通信设备处应设置专门的接地排(箱)。5.5.9 通信设备应通过接地排(箱)接至桥梁接地系统,设备与接地排(箱)之间的接地线截面积应符合接地电阻要求。严禁在接地线中加装开关或熔断器。5.5.10 接地线与设备或接地排连接时应加装铜接线端子,且应压(焊)接牢固。5.5.11 通信基站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室内基带处理单元等小型设备的接地线,单独安装时,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 4 mm多股铜线;当安装在开放式机架内时,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 2.5 mm的多股铜线连接到本机架的接地汇集线,然后用 16 mm的多股铜线将机架接地汇集线连接到室内总接地汇流排。机房内走线架两端应与总接地汇流排作可靠连接,接地线缆宜采用 35 mm95 mm的铜导线;走线架连接处两端宜用 16 mm35 mm铜导线做可靠连接。5.5.12 室外机柜的接地引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 16 mm的多股铜线。5.5.13 机柜内所有设备的保护地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 6 mm铜线接至接地汇集排。5.5.14 接地线应采用黄绿双色电缆,并绑扎牢固、整齐、避免折弯。5.5.15 公众移动通信射频拉远单元及天线、机房、馈线、走线架等设施均应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保护范围宜按滚球法计算。5.5.16 通信设施防雷接地应符合 GB 50689、GB 50057 以及桥梁建设相关技术要求。5.5.17 铁路桥梁内通信设施的防雷接地应符合 TB 10006 和 TB 10180 的要求。5.5.18 距铁路贯通地线 20 m 范围以内的铁路建筑物构筑物的接地装置应与铁路综合接地系统等电位连接。5.5.19 距铁路贯通地线 20 m 范围以内的通信设备独立设置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困难时不应大于 10。5.5.20 直流电源线、交流电源线、信号线应分开布放。电源线外皮颜色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电源线外皮颜色直流电源正极负极红色蓝色交流电源L1相L2相L3相中性线保护地线黄色绿色红色浅蓝色黄绿色5.6 抗震5.6.1 通信设备的抗震设计应符合 GB/T 51369、YD 5059 和 YD/T 5060 的要求。5.6.2 抗震设防烈度 6 度及以上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应进行抗震设计。5.6.3 在抗震设防烈度 7 度以上(含 7 度)地区公用通信网和公众互联网中使用的通信设备,应经通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6DB32/T 459620235.6.4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烈度,应与安装设备的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相同。5.6.5 室外地面安装的通信设备在满足基本抗震性能要求的情况下,应按自立式设备进行安装抗震设计。室外设备底部与地面基础间锚栓规格除应按 GB/T 513692019 中 4.4.2 确定外,6 度9 度抗震设防时,尚应采用不小于 4 个 M8 的锚栓。5.6.6 室外设备基础应满足 GB 50010 有关强度及耐久性的要求,地面以上高度不应小于 300 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室外设备基础下的地基应夯实,符合 YD/T 5186 的要求。5.7 消防5.7.1 机房内应配备有效的灭火消防器材,宜采用气体灭火方式。5.7.2 通信机房严禁使用卤钨灯、白炽灯等高热灯具。电源线、信号线不应穿越或穿入空调通风管道。电源线与信号线应分别敷设。5.7.3 机房设备线缆施工完毕后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堵机房孔洞,防火封堵应符合 GB/T 51410 的要求。5.7.4 机房内不应存有工程余料废弃物及包装箱杂物,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5.7.5 机房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5.7.6 铁路红线内,通信设施设计应符合 TB 10063 的要求。6 隧道公众移动通信覆盖工程设计和施工6.1 基本要求6.1.1 隧道公众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可采用隧道外建站、隧道内建设分布式天线或漏泄同轴电缆等方式。6.1.2 隧道通信设施的建设应符合 GB/T 51244 的要求。6.2 机房6.2.1 隧道通信机房应有安全环境设计,通信工艺、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和电气设计等应符合 YD 5003及隧道管理方和建设方的要求。6.2.2 通信机房宜独立设置,隧道建设方应预留并提供室内无线覆盖系统所需的机房、管道位置以及供电电源(含防雷接地)等资源,当条件受限无法提供满足要求的通信机房时可与隧道管理方的机房合并设置。6.2.3 需设置在隧道内的通信设备,可与公路、铁路的通信设备洞室合设。6.2.4 通信机房面积应根据通信工艺、设备安装数量因地制宜确定,并符合 YD 5003 和 YD/T 5230 的要求。6.2.5 新建通信机房不应作装饰性装修。室内外装修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机房内应有灭火装置。机房墙体应为砖砌、混凝土现浇或满足防火、防水、防盗要求的轻质墙体,同时满足防渗漏、保温、隔热、耐久的要求。6.2.6 通信机房应留有足够的维护空间、设备散热空间以及电缆、光缆、馈线孔洞。6.2.7 通信机房应设动力环境监控设备,应具备无人值守条件,做好防水、防震、防腐蚀、防破坏的措施。6.2.8 通信设备与隧道设备共用机房时,机房建设标准应满足隧道设备机房相应技术要求,并应采取防护隔离措施。6.2.9 应根据基站设备重量、尺寸及设备排列方式等对机房载荷进行核算,应符合 YD 5003 的要求。6.2.10 当条件受限无满足需求的通信机房时,应预留室外通信设备机柜承台或允许利用预留洞、隧道壁等隧道设施安装通信设备、缆线及附属设施,安装位置不应影响车辆运行、人员应急疏散的安全,以及隧7DB32/T 45962023道内其他设施的运行和维护。6.2.11 通信设备或器件安装在隧道壁上时,不应入侵隧道建筑限界或设备限界。6.2.12 通信设施安装应符合 GB/T 51369 及隧道建设相关技术的要求。通信设备、缆线及附属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做好抗风、防水、防震、防腐蚀、防破坏的措施。6.2.13 室外通信设备机柜承台宜根据通信设施建设方测算的需求预留,基座尺寸可参照机柜外形规格尺寸确定,长、宽宜超出机柜外形尺寸 50 mm,室外机柜底面不应超出基座范围。基座平面水平度偏差应不大于 3。6.2.14 室外通信设备机柜安装处应作机柜基础处理,机柜基础表面用水泥抹平整,机柜与机柜基础间应采用膨胀螺栓进行加固,并应符合抗风、防雨、防汛、防腐蚀及散热的需求。机柜的安装基座等效均布活荷载应根据机柜内安装的设备数量、规格确定,不应小于 3.5 kN/。6.2.15 通信设备机房、机柜接地线应允许引入隧道接地体,并应符合 GB 50689 的要求。6.2.16 室外通信机柜的设计、安装应符合 YD/T 5186 的规定。6.3 天馈系统6.3.1 当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在隧道外单独设置通信塔桅时,塔桅选址符合下列规定:a)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及景观环境的要求;b)应符合安全可靠,便于施工维护的要求;c)塔桅不应侵入铁路建筑限界,塔桅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塔桅高加 3.1 m。6.3.2 塔桅结构设计应符合 GB 50135 及 YD/T 5131 的规定,塔桅高度、平台设置等满足通信覆盖工程需求;载荷应满足塔桅自重、室外设备和操作人员等合计的载荷要求。6.3.3 在铁路隧道安全保护区内设置通信设施时应符合铁路安全防护要求。6.3.4 隧道内应根据通信建设方的需求预留天馈系统建设资源,天馈系统建设应满足共建共享的要求。6.3.5 如使用漏泄同轴电缆进行信号覆盖,通信建设方应提前确定漏泄同轴电缆的规格、覆盖方案,并与隧道管理方共同确定漏泄同轴电缆的固定方案,漏泄同轴电缆的敷设应符合 GB/T 51244 的要求。6.3.6 漏泄同轴电缆型号应根据需接入通信系统决定,满足建设方以及共建共享要求。6.3.7 漏泄同轴电缆可采用托架加卡具、漏缆支架结合钢丝承力索加卡具等方式固定。卡具间隔宜为 1 m左右,每隔 10 m 设置 1 个防火卡具。6.3.8 漏泄同轴电缆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宜在列车车窗高度范围内,场强泄漏最大方向不应有直接遮挡物。6.3.9 漏泄同轴电缆及固定系统各组件应具备低烟、无卤、阻燃、防腐蚀的性能,固定方式、卡具强度应能满足车辆高速运行条件下抗震等安全防护要求,开槽处(场强泄漏最大方向)应朝向移动终端方向。6.3.10 在电气化铁路区段,漏泄同轴电缆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距离不应小于 2 m,与隧道照明电缆间距宜大于 0.6 m,与接触网回流线和保护地线等其他非高压带电体同侧时间距不应小于 0.6 m。6.3.11 公路隧道公众移动通信漏泄同轴电缆与照明电缆同侧时,其与照明电缆间距宜大于 0.6 m。6.3.12 隧道内敷设多条漏泄同轴电缆时符合下列规定:a)任意两条漏泄同轴电缆之间应保持间距,间距宜大于 300 mm;b)当采用多条漏泄同轴电缆构建空间分集系统时,漏泄同轴电缆间距应满足分集距离要求。6.3.13 根据通信建设方的需求,隧道侧壁宜预留对数周期天线或定向板状天线的位置以满足信号覆盖要求。6.3.14 隧道内安装分布式天线时,天线附近应无遮挡物,天线应与消防喷淋头保持安全距离。6.3.15 隧道内漏泄同轴电缆、分布式天线的安装不应影响车辆的运行,应符合隧道建设方和管理方的要求。8DB32/T 459620236.4 线缆布放6.4.1 隧道通信线缆工程应符合 GB 51158 和 GB 51171 的要求。6.4.2 新建隧道应同步预留通信线缆的敷设空间,通信线缆宜通过托架或槽道沿隧道壁布放。线缆规格型号、走线路由应符合设计要求。6.4.3 铁路隧道区域通信电缆应与铁路光缆、信号电缆和铁路一级贯通电缆进行物理隔离。6.4.4 新建线缆线路时,应符合共建共享的要求。6.4.5 光缆线路网的容量和路由,在通信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宜综合考虑远期业务需求和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确定建设方案。6.4.6 应对敷设的光缆进行合理规划,避免敷设大量小芯数光缆和小对数电缆。6.4.7 布放线缆时,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防腐蚀型线缆。6.4.8 电源线、地线、信号线等各种线缆应分开布放,走向清晰、顺直,不宜交叉,线缆应可靠加固。6.5 供配电、防雷接地6.5.1 通信电源设计应符合 YD/T 1051 和 GB 51194 的有关规定;通信电源安装应符合 GB 51199 的要求。6.5.2 公众移动通信供电宜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设计。6.5.3 隧道通信机房应根据通信建设方的测算预留满足需求的供电容量,并应具有一定的可扩容能力,包括通信设备及配套设施的供电需求。6.5.4 使用漏泄同轴电缆进行信号覆盖时,每 300 m500 m 供电容量不宜低于 3 kW。6.5.5 当使用室外通信机柜为通信设施供电时,隧道建设方应预留满足通信建设需求的供电容量,并应具有一定的可扩容能力,包括通信设备及配套设施的供电需求。6.5.6 室外通信机柜宜就近引入低压交流供电,交流电源线载流量应至少有 50%的余量。6.5.7 通信设备宜配备专用的配电设备以及电表箱。6.5.8 移动通信基站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以及建筑物防雷接地应共用一组接地系统,形成联合接地。基站地网工频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6.5.9 通信设备处应设置专门的接地排(箱)。6.5.10 通信设备应通过接地排(箱)接至隧道接地系统,设备与接地排(箱)之间的接地线截面积应符合接地电阻要求。不应在接地线中加装开关或熔断器。6.5.11 接地线与设备或接地排连接时应加装铜接线端子,且应压(焊)接牢固。6.5.12 通信基站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室内基带处理单元等小型设备的接地线,单独安装时,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 4 mm的多股铜线;当安装在开放式机架内时,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 2.5 mm的多股铜线连接到本机架的接地汇集线,然后用 16 mm的多股铜线将机架接地汇集线连接到室内总接地汇流排。机房内走线架两端应与总接地汇流排作可靠连接,接地线缆宜采用 35 mm95 mm的铜导线;走线架连接处两端宜用 16 mm35 mm铜导线作可靠连接。6.5.13 室外机柜的接地引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 16 mm的多股铜线。6.5.14 机柜内所有设备的保护地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 6 mm的铜线接至接地汇集排。6.5.15 接地线应采用黄绿双色电缆,并绑扎牢固、整齐、避免折弯。6.5.16 隧道外公众移动通信射频拉远单元及天线、机房、馈线、走线架等设施均应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保护范围宜按滚球法计算。6.5.17 通信设施防雷接地应符合 GB 50689、GB 50057 以及隧道建设相关技术的要求。6.5.18 铁路隧道内通信设施的防雷接地应符合 TB 10006 和 TB 10180 的要求。9DB32/T 459620236.5.19 距铁路贯通地线 20 m 范围以内的铁路建筑物构筑物的接地装置应与铁路综合接地系统等电位连接。6.5.20 距铁路贯通地线 20 m 范围以内的通信设备独立设置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困难时不应大于 10。6.5.21 通信电源设计应采用节能技术,如采用高效率电源模块。6.5.22 直流电源线、交流电源线、信号线应分开布放。电源线外皮颜色要求同 5.5.20。6.6 抗震按照 5.6 的要求执行。6.7 消防按照 5.7 的要求执行。7 工程验收7.1 通用要求7.1.1 通信覆盖工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的要求。7.1.2 通信覆盖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文件,工程竣工文件分为三部分:竣工技术文件、竣工测试记录、竣工图纸。竣工技术文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工程说明;b)开工报告;c)建筑安装工程量总表;d)已安装设备明细表;e)工程设计变更单;f)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g)停(复)工报告;h)隐蔽工程/随工验收签证;i)交(完)工报告;j)验收证书和交接书;k)备考表。7.1.3 竣工文件应真实、准确,应与工程实际相一致,符合 GB/T 50328 的要求。7.1.4 通信覆盖工程验收应在完成全部设计、设备安装、加电测试、调测测试、提交竣工文件和完工报告后,由公众移动通信业务经营方(以下简称“通信业务经营方”)、通信设施建设方和监理方,桥梁、隧道管理方、建设方、维护方和监理方共同组织。验收前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无线主设备、天馈的安装检查、测试;b)室内分布系统的施工验收;c)机房环境检查;d)线缆布放、走道(或槽道)安装检查;e)电源、塔桅等配套设施安装验收;f)设备供电及监控系统检查;g)防雷接地系统检查。7.1.5 通信覆盖工程验收时应由通信业务经营方,通信设施建设方和监理方,桥梁、隧道管理方,建设方,10DB32/T 45962023维护方和监理方的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后共同确认,并应形成验收文件。在验收中凡发现不符合本文件和工程设计要求的项目,应根据分工界面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应限期妥善处理,重新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再进行补验。7.1.6 通信覆盖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应技术制式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7.2 工程初验7.2.1 通信覆盖工程初验应在完成全部设计工作量、设备安装、调测测试、竣工文件、提交完工报告后,由通信业务经营方、通信设施建设方和监理方,桥梁、隧道管理方、建设方、维护方和监理方共同组织。7.2.2 工程初验总体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a)初验测试的操作方法和手段可按有关技术要求以及专用仪表确定;b)初验测试发现主要指标和性能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处理,问题解决后再重新进行测试。7.2.3 工程初验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a)设备配置及软件数据参数应符合设计及技术要求。b)设备硬件验收测试。包括电源测试,硬件功能测试、倒换和再启动测试、传输中断测试等。c)性能测试验收。根据约定的测试范围、测试仪器仪表、测试方法和测试项目,对单站及全网的网络运行性能进行测试验收。验收标准应能够达到网络设计指标。测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网络覆盖指标,应包括覆盖区域内测试终端接收电平和信号与干扰加噪声比;2)网络质量指标,应包括连接建立成功率与连接建立时延、寻呼成功率、掉线率、切换成功率、切换时延、用户平均吞吐量、用户峰值速率、小区平均吞吐量等。7.2.4 工程初验通过后,应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报告应列出工程中的遗留问题,提出解决遗留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解决时限。7.3 工程试运行7.3.1 通信覆盖工程试运行宜在桥梁、隧道联调联试开始后进行,初验测试通过后开始,时间不应少于3 个月。7.3.2 工程试运行阶段观察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a)试运行观察项目及指标的主要来源,应包括无线网管运行统计、话务统计,告警分析、路测分析结果及用户投诉分析结果。b)试运行观察项目,应包括系统的建立功能、系统的信号方式,系统的各种主要网络管理功能及设备性能稳定性:1)网络覆盖指标,应包括覆盖区域内测试终端接收电平和信号与干扰加噪声比;2)网络质量指标,应包括连接建立成功率与连接建立时延、寻呼成功率、掉线率、切换成功率、切换时延、用户平均吞吐量、用户峰值速率、小区平均吞吐量等。c)通信设备及网络避免对铁路专用移动通信系统产生干扰。7.3.3 在试运行期间应完成初验中遗留问题的整改。7.3.4 在试运行期间,如果故障率总指标合格,但某月的指标不合格时,应追加一个月,直到合格为止。如果主要指标不符合要求,应从次月开始重新进行。7.4 工程终验7.4.1 通信覆盖工程试运行结束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应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工程遗留问题全部解决,方可进行工程终验。7.4.2 工程终验阶段应主要检验系统的稳定、可靠和安全性能,并应检查下列项目内容:11DB32/T 45962023a)工程初验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情况;b)工程试运行情况报告;c)验收小组确定的系统指标抽测项目;d)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情况。7.4.3 工程终验应由通信业务经营方、通信设施建设方和监理方,桥梁、隧道管理方、建设方、维护方和监理方等相关单位成员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和工程技术档案进行评价,并应形成终验报告。7.4.4 对通过工程终验的工程,验收小组应对工程质量给予评定。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如下:a)系统指标全部符合设计要求,试运行稳定可靠,主要安装工程项目全部达到施工质量标准,应为优良;b)系统指标基本符合设计要求,试运行稳定可靠,主要安装工程项目基本达到施工质量标准;其他项目较施工质量标准稍有偏差,但不会影响设备的使用寿命,应为合格。8 运行维护8.1 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桥梁和隧道管理方的要求,管理方应给予配合。8.2 通信业务经营方、通信设施建设方应为桥梁和隧道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提供通信设施安装、维护等资料。8.3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可行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应加强对维护质量的检查。8.4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对维护工作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齐全。8.5 维护对象包括通信设备、杆塔、室内分布系统、漏泄同轴电缆、机房、电源、线缆走道及槽(管)道和消防、防雷接地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对维护对象进行例行检查、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查。各类检查应形成检查记录。8.6 对于需要进入桥梁、隧道红线内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的,应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通信维护规则。对于重要的通信设施应加强维护管理,保证通信安全。8.7 因不可抗力需要拆除通信设施时,桥梁、隧道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通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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