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1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准.docx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 31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GB/T 30000.31-202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11-27发布 , 2024-06-01 实施。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第31部分。GB30000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2部分:爆炸物;第3部分:易燃气体;第4部分:气溶胶;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第6部分:加压气体;第7部分;易燃液体;第8部分:易燃固体;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第10部分:自燃液体;第11部分:自燃固体;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第18部分:急性毒性;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第23部分:致癌性;第24部分:生殖毒性;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第27 部分:吸入危害;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第31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本文件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第九修订版)有关的技术内容一致。本文件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GB/T 30000.31-2023引 言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关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同时,越来越重视保护人身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我国于2002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性标志”。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作了更为具体的要求。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拟由以下31个部分构成: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爆炸物;第3部分:易燃气体;第4部分;气溶胶;-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第6部分:加压气体;第7部分:易燃液体;第8部分;易燃固体;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第10部分:自燃液体;-第11部分:自燃固体;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第18部分:急性毒性: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第23部分:致癌性;第24部分:生殖毒性: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第27部分:吸入危害;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第30部分:退敏爆炸物;第31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 31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的要求、制作与应用等。本文件适用于化学品作业场所的警示性标志。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部分。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30000(所有部分)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3术语和定义GB 30000(所有部分)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化学品作业场所 workplace of chemicals可能使作业人员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发生地。注:作业活动发生地包括:1)化学品的生产:2)化学品的搬运;3)化学品的储存;4)化学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5)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排放;6)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4 要求4.1一般要求4.1.1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应进行标识。4.1.2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应包含4.2所有要素,在工作区可以不同的书面或展示格式向作业人员提供同样的信息。4.2标志要素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以文字和图形符号组合的形式,表示化学品在作业场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标志要素包括产品标识符、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理化特性、防范说明、防范措施象形图、资料参阅提示语以及紧急电话号码等。4.3标志内容4.3.1化学品标识4.3.1.1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应列明物质的中文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以及化学文摘社登记号(CAS No.,如有)。4.3.1.2混合物应标出影响其分类的主要组分的中文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以及对应CASNo.,当需要标出的组分较多时,组分个数以不超过5个为宜。对于属于商业秘密的成分可以不标明,但应列出其危险性。4.3.1.3化学品标识符应醒目、清晰,位于标志的上方。名称应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4.3.2 象形图应采用GB30000规定的象形图,表1列出了9种象形图对应的危险类别。在作业场所可要求使用物理危险的所有符号。表 19种象形图对应的危险类别象形图对应危险类别爆炸物,类别1、类别2A、2B;自反应物质,A型、B型;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加压化学品类别13;加压气体氧化性气体;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退敏爆炸物象形图对应危险类别易燃气体,类别1A,1B;气雾剂.类别12;加压化学品,类别12;易燃液体,类别13;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B型F型;发火液体;发火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有机过氧化物,B型F型金属腐蚀物;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急性毒性.类别13象形图对应危险类别爆炸物,类别2C;急性毒性,类别4: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A;皮肤致敏;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 危害臭氧层呼吸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类别12;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2;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吸入危害危害水生环境,急性类别1;危害水生环境,慢性类别1、24.3.3信号词用“危险”和“警告”来表示。“危险”用于较为严重的危险类别,“警告”用于较轻的危险类别。选择不同类别化学品的信号词。信号词位于化学品名称的下方,要求醒目、清晰。4.3.4危险说明用来描述化学品的危险性质,酌情包括危险程度。选择不同类别化学品的危险说明,要求醒目、清晰。4.3.5防范说明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应包括安全预防措施、意外情况(如泄漏、人员接触或火灾等)的处理、安全储存措施及废弃处置等内容。防范说明按GB30000的规定表述。4.3.6个体防护防范措施象形图用于标明为最大限度地减小因接触物质或混合物而患病或受伤的可能性所需的个人保护设备。根据作业场所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单独或组合使用防范措施象形图。防范措施象形图按GB 2894所示指令标志的规定选择。4.3.7紧急电话号码填写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的紧急电话号码。4.3.8资料参阅提示语提示参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4.3.9危险信息先后排序当化学品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危险性时,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性标志的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的先后顺序按GB15258的规定排序。4.4样例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样例参见附录A的图A.1。5制作5.1编写5.1.1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正文应使用简洁、明了、易于理解、规范的中文表述,正文内容应保持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信息一致。5.1.2当某种化学品有新的信息发现时,应及时对警示性标志正文内容进行修订。5.2颜色5.2.1象形图的颜色根据GB30000的规定执行,一般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方块边框为红色,红框要足够宽,以便醒目。5.2.2正文应使用与底色反差明显的颜色,一般采用黑白色。5.3字体5.3.1产品标识符、信号词、危险说明以及标题应使用黑体,其他内容应使用宋体。5.3.2字体要求醒目、清晰。5.4标志尺寸通常情况下,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横版尺寸不应小于80cmX60em,竖版的尺寸不应小于60 cm × 90 cm。5.5印制5.5.1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性标志的制作应清晰、醒目,应在边缘加一个黄黑相间条纹的边框,边框宽度大于或等于3mm。5.5.2象形图应从较远的距离,以及在烟雾条件下或容器部分模糊不清的条件下也能看到。5.5.3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性标志应采用坚固耐用、不变形、不锈蚀的不燃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使用防静电材料。6应用6.1设置位置6.1.1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环境中的醒目处。6.1.2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应设置在作业场所的出入口、外墙壁或反应容器、管道旁等醒目位置。6.1.3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标志前不得放置遮挡物。6.1.4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6.2设置方式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性标志设置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附着式和悬挂式应稳固不倾斜,柱式应与支架牢固地连接在一起。6.3设置高度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性标志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6.4其他6.4.1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性标志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修整或更换。6.4.2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多个警示性标志。GB/T 30000.31-2023参考文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九修订版)3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二十二修订版)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