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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绿环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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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绿环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湖州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绿环加油站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湖州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编制日 期: O二 一年十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湖州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绿环加油站建设项目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4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22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38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66六、结论69附表 1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70湖州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绿环加油站建设项目附图: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 2 周围环境示意图及现状监测点位图附图 3 总平面布置图附图 4 周围环境实景图附图 5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附图 6 湖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附图 7 项目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 8 湖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附图 9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附件:附件 1 备案文件附件 2 营业执照附件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4 不动产权证书附件 5 相关承诺附件 6 信息公开说明材料附件 7 检测报告湖州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绿环加油站建设项目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 湖州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绿环加油站建设项目项目代码 2206-330591-04-01- 172671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 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仁西单元 RHS-02-01-01B- 1 号地块)地理坐标 (E120 度 3 分 7.342 秒,N30 度 54 分 5.876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 别F5264 机动车燃 料零售F5267 机动车 充电销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9、加油、加气站 (城市建成区新建、扩建加油站;涉及环境敏感区)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部 门(选填)南太湖新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 文号 (选填)2206-330591-04-01- 172671总投资 (万元) 900环保投资(万元)110环保投资占 比(%)12.2施工工期6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301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试行)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详见下表。表 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 的类别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情况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不涉及废水直排 1 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 超过临界量 的建设项目未超过临界量生态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 项目不涉及注: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 的区域。临界量及其计 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附录 B、附录 C。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一、“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南太湖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项目属于“湖州市吴兴区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ZH33050220001)”。表 1-2 “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性管控单 元名称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 符合湖州市吴兴区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ZH3 305022 0001)空 间 布 局 约 束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限期搬迁关闭。禁止新建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畜禽养殖。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应按规定留出水域保护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推进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本项目属于综合供能服务站 (加油站和充电桩) 建设项目, 属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不属于工业项目,且本项目不 占用水域;项目 200m 范围不 存在居民区;项目用地性质为 零售商业用地,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符合污 染 物 排 放 管 控管控单元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加强区加快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镇生活小区、城中村、建制镇建成区的住宅区块深入开展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加强餐饮油烟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开展城市河道的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完善城镇绿地系统本项目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 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 标。项目场地实现雨污分流,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初 期雨水经隔油沉淀池预处理达 标排入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凤凰污水处理厂)符合 2 资 源 开 发 效 率推进城镇节水、节能,提高资源能源 使用效率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的电源、水资源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符合环 境 风 险 防 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 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 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本项目属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属于工业项目,项目布局合理,与周边居民有一定距离,不属于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项目,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符合综上,项目满足南太湖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管控要求。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审批原则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仁西单元RHS-02-01-01B- 1号地块,用地 性质为零售商业用地,选址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南太湖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的禁止、限制类产业,不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中的限制和淘汰类 产业,为允许发展类产业;且已通过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备案(项目代码为:2206-330591-04-01- 172671)。因此,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后废水、废气处理后可实现达标排放;一般固废委托清运,危险固 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实现零排放。项目主要污染物CODCr 、NH3-N 、VOCS 总量指标按要求进行区域替代削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因此,项目建设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审批原则要求。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22959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发改地区2022959 号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本项目与该文件相关要求无冲突,具体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3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相符性分析序 号文件要求项目实际情况是否 符合1督促企业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严格落实总磷许可排放浓度 和许可排放量要求。持续强化涉水行业污染整治,基于水生态环 境质量改善需要,大力推进印染、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本项目处于 环评阶段,要 求企业依法符合 3 品 (啤酒、味精)等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实施工业园区 限值限量管理,全面推进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和污水收集 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 改造等,依法推动园区生产废水应纳尽纳。推进化工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实施化工企业废 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申领排污许 可证,严格落 实企业排污 主体责任,本 项目属于城 镇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不 属于工业项 目,项目实施 雨污分流制。2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管网建 设,加强洗车、洗衣等服务行业污水收集,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 集管网短板。加快完善城镇污水管网修复改造,实施混错接、漏 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加强新改建地 区雨污分流,逐步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因地制宜实施排水管 网改造,降低溢流污染。到 2025 年,基本实现城市和县城污水 管网全覆盖。因地制宜加快连接港区管网建设,做好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本项目已通污水管网,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和洗车废水经处理后纳管至凤凰污水处理厂符合3加强城镇建成区初期雨水管控,开展城市雨洪排口、直接通江入 湖涵闸、泵站等初期雨水污染控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镇雨 洪排口纳入管理,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鼓励地方采用多 种低影响开发设施削减初期雨水径流污染,因地制宜建设初期雨 水调蓄和处理设施,减少初期雨水对地表水水质和污水处理厂的 影响。完善城市绿色生态基础设施功能,因地制宜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推动雨水收集、贮存、净化和资源化利用。本项目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纳管至凤凰污水处理厂符合4严禁落地国家和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工 艺、装备、产品与项目,依法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继续推进城市 建成区内造纸、印染、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 关闭,推动环太湖生态环境敏感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治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或搬迁至合规 工业园。推进太湖流域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 300 米范围内重点排 污企业逐步退出。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本项目属于 综合供能服 务站建设项 目, 属于城 镇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不 属于工业项目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22959 号)中的要求。四、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根据长江办20227 号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本项目与该文件相关要求无冲突,具体相符性分析如下。表 1-4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 相符性分析条例文件要求项目实际情况是否符合 4 第三条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 口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 以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不属于港口 码头项目符合第四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 国 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沿海港 口布局规划、浙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及 项目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国土空间 规划的港口 码头项目。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 的港口码头项目,军事和渔业港口码头项目,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休闲旅游 配套码头、陆 岛交通码头等涉及民生的港口码头项目,结合国土 空间规划和督导交通专项规划等另行研究执行。本项目不属于港口 码头项目符合第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 不符合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试行)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采石、采砂、采土、砍伐及其他严重改变 地形地貌、破坏自然生态、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利 用行为。禁止在 I 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 设项目。自然保护地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符合第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 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 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符合第七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新 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 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 定。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符合第八条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 挖沙、采矿;(二)禁止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 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开(围)垦、填埋或 者排干湿地;(四)禁止截断湿地水源;(五)禁 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六)禁止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禁止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禁止引入外来物 种;(八)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 污、放生;(九)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 的活动。国家湿地公园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符合第九条禁止违法利用、 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本项目不涉及长江 流域河湖岸线符合第十条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 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符合第十一 条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 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本项目不涉及全 国重要江河湖泊水符合 5 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第十二 条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 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长江 支流及湖泊,且本 项目不新设排污口符合第十三 条禁止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 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符合第十四 条禁止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 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扩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长江 重要支流岸线符合第十五 条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 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上述 项目符合第十六 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 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上述 项目符合第十七 条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 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 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 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符合第十八 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 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 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本项目不属于过剩 产能项目符合第十九 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 能高排放项目符合第二十 条禁止在水库和河湖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物 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本项目不涉及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长江办20227号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 单指南(试行>)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五、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根据2019年6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 合治理方案> 的通知,本项目为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须满足油品储运销VOCs 综合治理要求。加大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脑油、煤油(含航空煤油)以及原 油等VOCs排放控制,重点推进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重点区域 还应推进油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6 表1-5 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符合性分析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深化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O3 污染较重的地区, 行政区域内大力推进加油站储油、加油油气回收 治理工作,重点区域 2019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埋 地油罐全面采用电子液位仪进行汽油密闭测量。 规范油气回收设施运行, 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加强 加油枪气液比、系统密闭性及管线液阻等检查,提高检测频次,重点区域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 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重点区域加快推进 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 部门联网,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本项目拟建区域属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项目地埋式储罐全部采用电子液位仪进行汽油密闭测量。均设置有卸油油气回收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要求项目委托第三方定期进行加油枪气液比、系统密闭性及管线液阻检测,确保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2-2020)中的相关限值要求符合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推进使用低(无) 泄漏的泵、 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推广采 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全部采用无泄漏的泵、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满足相关要求符合加强企业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 VOCs 排放 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 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 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 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建设单位在运行过程中须按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站内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落实台账记录,且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 案中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相关要求。六、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表 1-6 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序 号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符 合1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 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 VOCs 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 VOCs 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 剂等项目。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 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依法依规淘汰涉 VOCs 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引导退出限制类工 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涉 VOCs 污染物产生。本项目属于综 合供能服务站 (加油站和充电 桩) 建设项目, 属于城镇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 不属于工业项 目,不属于产 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9 年本)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 艺装备、落后产符合 7 品投资项目,不 涉及使用及生 产国家鼓励的 有毒有害原料 (产品)替代品 目录中的被替代品。2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体系,制(修)订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等行 业绿色准入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 VOCs 排 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规定,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并与建 设项目位于同一设区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 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VOCs 排放量实行等量 削减: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 行业的建设项目 VOCs 排放量实行 2 倍量削减,直至达标后的下一年再恢复等量削减。项目符合湖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新增的 VOCs总量按 1:2 进行区域 削减替代。符合3全面提升生产工艺绿色化水平。石化、化工等行业应采 用原辅材料利用率高、废弃物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提 升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连续化、 自动化、管道 化等生产技术,鼓励工艺装置采取重力流布置,推广采 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 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 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 超临界二氧化碳喷涂等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 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 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 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 胶印等印刷工艺。鼓励生产工艺装备落后、在既有基础上 整改困难的企业推倒重建,从车间布局、工艺装备等方面全面提升治理水平。项目设计和实施 过程中全部采用 无 泄漏的泵、压 缩机等关键设 备,满足 相关要求。符合4全面推行工业涂装企业使用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严格 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选用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 和符合要求的(高固体分)溶剂型涂料。工业涂装企业所 使用的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 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规定的 VOCs含量限值要求,并建立台账,记录原辅材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含量。/符合5大力推进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全面排查使 用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 企业,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本方案指导目录,制定 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明确分行业源 头替代时间表,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 的原则,实施/符合 8 一批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的项目。加快低 VOCs含量原辅 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在更多技术成熟领域逐渐推广使用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到 2025 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6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 VOCs物料 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 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应优先采用 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 式,原则上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 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对VOCs 物料储罐和污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开展排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项目地埋式储 罐全部采用电 子液位仪进行 汽油密闭测量。 均设置有卸油 油气回收和加 油油气回收系 统。要求项目委 托第三方定期 进行加油枪气 液比、系统密闭 性及管线液阻 检测,确保达到 加油站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中的相关限值要求。符合7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油炼制、石油化 学、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开展 LDAR 工作;其他企业载有气态、液态 VOCs物料设备与管线组 件密封点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应开展 LDAR 工作。开展 LDAR 企业 3 家以上或辖区内开展 LDAR 企业密封点数 量合计 1 万个以上的县(市、区)应开展 LDAR 数字化 管理,到 2022 年, 15 个县(市、区)实现 LDAR 数字 化管理;到 2025 年,相关重点县(市、区)全面实现 LDAR数字化管理。/不涉及8规范企业非正常工况排放管理。引导石化、化工等企业合 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车)、检修、设备清洗 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 可能不在 O3 污染高发时段(4 月下旬6 月上旬和 8 月下 旬9 月,下同)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 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 VOCs排放;确实不能 调整的,应加强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产生的 VOCs应收集处理,确保满足安全生产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不涉及9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 理设施实施改造,应结合排放 VOCs产生特征、生产工况 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不涉及 9 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 附技术的,吸附装置和活性炭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 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活性炭。组织开展使用光催化、 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组合技术等 VOCs 治理设施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更换或升级 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 2025 年,完成 5000 家低效 VOCs 治理设施改造升级。10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 后停” 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投运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 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 产设备停止、残留 VOCs 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 设施。VOCs 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设备 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 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项目建成后按 此规定执行符合11规范应急旁路排放管理。推动取消石化、化工、工业涂装、 包装印刷、纺织印染等行业非必要的含 VOCs排放的旁 路。因安全等因素确须保留的,企业应将保留的应急旁路 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 闭,并通过铅封、安装监控(如流量、温度、压差、阀门 开度、视频等)设施等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做好台账记录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项目建成后按 此规定执行符合12强化重点开发区(园区)治理。依托“清新园区”建设带动 提升园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水平,引导转型升级、绿色发 展,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和统一管理,持续提升 VOCs 治理水平,稳步改善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涉 VOCs 排放重点园区大气环境数字化监管能力,建立完善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石化、化工园区要提升溯源分析能力,分析企业 VOCs组分构成,识别特征污染物。/不涉及13加大企业集群治理。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涉 VOCs 企业超过 10 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各地结合本地 产业结构特征,进一步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 剂、清洗剂的行业,以及化纤、橡胶制品、使用再生塑料 的塑料制品等企业集群。优化企业集群布局,积极推动企 业集群入园区或小微企业园。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实现标杆建设一 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不涉及14建设涉 VOCs“绿岛”项目。推进各地统筹规划建设一批涉 VOCs“绿岛”项目,实现 VOCs集中高效治理。同一类别 工业涂装企业集聚的园区和企业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 中心;在已建成集中涂装中心的园区覆盖区域内,同一类 别的小微企业原则上不再配套建设溶剂型喷涂车间,确实 有需要的应配套高效的 VOCs治理设施。吸附剂(如活性 炭)年更换量较大的地区,推进建设区域吸附剂集中再生/不涉及 10 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企业集 群,鼓励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15推进油品储运销治理。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原油等 油品储运销全过程 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 下,推进重点领域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并要求企业建立日常检查和自行监测制度。各设区市要每 年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 查和整改工作。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吨的加油站全部 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不涉及16加强汽修行业治理。提升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推进各地建 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 VOCs治理设施,钣 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 钣喷车间。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 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 VOCs应 集中收集和治理。底色漆、本色面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 鼓励其他上漆环节的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不涉及17推进建筑行业治理。积极推动绿色装修,在房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中推广使用低 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优先选 用装配式建筑构件和定型化、工具式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减少施工现场涂装作业;推广装配化装修,优先选用预制 成型的装饰材料,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应使用无溶剂涂料和水性涂料。/不涉及18实施季节性强化减排。以 O3 污染高发的夏秋季为重点时 段,以环杭州湾和金衢盆地为重点区域,以石化、化工、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为重点行业,结合本地 VOCs排放 特征和 O3 污染特点,研究制定季节性强化减排措施。各 地排查梳理一批 VOCs物质活性高、排放量大的企业,按 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 O3 污染高发时段 禁止或者限制 VOCs排放的环境管理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不涉及19积极引导相关行业错时施工。鼓励企业生产设施防腐、防 水、防锈等涂装作业尽量避开 O3 污染高发时段。合理安 排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道路沥青铺设等市 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避开 O3 污染高发时段;对确需施 工的,实施精细化管理,当预测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 象时,调整作业计划,尽量避开每日 O3 污染高值时间。/不涉及20完善环境空气 VOCs监测网。继续开展城市大气 VOCs 组分观测,完善区域及城市大气环境 PM2.5 和 O3 协同监测 网。综合运用自动监测、走航监测等技术,加强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园区大气环境监测及监控能力建设;石化、化 工园区推广建设 VOCs特征因子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不涉及22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VOCs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不涉及 11 安装 VOCs 自动监控设施,鼓励各地对涉 VOCs企业安装 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加强 VOCs现场执法监 测装备保障,2021 年底前,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全面配 备红外成像仪等 VOCs泄漏检测仪、VOCs 便携式检测仪、 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设备;2022 年底前, 县(市、区)全面配备 VOCs便携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 等设备。鼓励辖区内有石化、化工园区的县(市、区)配备红外成像仪等 VOCs泄漏检测仪器。本项目生产情况基本能满足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各项要求。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四性五不准 ”符合性分析表1-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点要求“ 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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