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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移动增值业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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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移动增值业务协议.docx

    中国电信标准合同文本版本号 ZGDX2009097移动增值业务协议合同签订地: 合同编号: 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于:1. 甲方是一家向社会公众供给根底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的 电信运营公司,拥有电信根底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效劳销售系统、 浩大的客户群。2.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合法供给移动增值业务的效劳供给商SP,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移动增值业务的资格。乙方期望基于甲方的移动通信网络及增值业务平台供给增值业 务效劳,并拥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3. 甲乙双方已就移动增值业务的开展达成共识:双方将本着开放、创、共赢的根本原则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双方经公平协商,以进展和丰富安康的移动增值业务为目的,以实现共赢为根底,就甲乙双方间移动增值业务开展事宜,达本钱协议。第一条 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协议对全部相关用语的定义参见中国电信移动增值业务合作治理办 法、中国电信移动增值业务SP 信用积分治理方法等中国电信及第 10 页 共 15 页甲方的业务标准、治理方法、无线运行维护规程、业务质量标准及/ 或客户效劳标准及其他相关文件统称“甲方相关治理方法”。本协 议及甲方相关治理方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依据中国法 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 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其次条 合作模式2.1 基于中国电信移动网络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乙方以自身名义向甲方用户“用户”供给各类信息效劳、应用等移动增值业务“增值业务”。甲方依据本协议商定向乙方供给通信网络、各类 业务平台等,并向乙方供给计费以及代收费等效劳。2.1.1 经协商全都,乙方依据本协议商定开展 业务类增值业务。2.1.2 本协议商定的业务类别将随技术创和业务创不断扩充。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拟开展除本协议商定增值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类“增值业务”,甲乙双方可就增值业务另行 签署协议,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增值业务纳入本协议项下。2.2 合作地域:经协商全都,甲乙双方在 范围内开展合作。2.3 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2.4 除非双方另有商定,乙方应认可甲方因业务进展需要提出的 增值业务及合作模式变更,并帮助甲方完成上述变更。2.5 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甲乙双方应依据该政策 执行。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权利和义务3.1.1 甲方向乙方有偿供给移动通信网络、增值业务平台及用户 资源,为乙方供给接入效劳,并负责业务代计/收费。3.1.2 甲方有权依据业务及市场进展状况,不时制定或修改中 国电信移动增值业务SP 合作治理方法、中国电信移动增值业务 SP 信用积分治理方法等甲方相关治理方法,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3.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申请的各类业务进展评审,依据乙方业务 进展、信用评价及违约状况优胜劣汰,嘉奖乙方创业务,监视乙方客户效劳质量。3.1.4 甲方负责建设和维护SP 效劳系统,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利用 SP 效劳系统公布通知/公告、甲方相关治理方法及相关政 策,负责治理及更与增值业务有关的信息。甲方所公布信息到达乙方 SP 效劳系统接入点的,即视为乙方已收到并了解甲方所公布信息。甲方将告知乙方在SP 效劳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以便乙方登录SP 效劳系统。3.1.5 甲方在 SP 效劳系统中生成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投诉及违约处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表格、附件等的公布、回复、 确认、说明等,除非特别指出,均视为双方进展沟通的证据;且以到 达乙方 SP 效劳系统接入点的时间视为乙方收到并了解该等信息的时间。甲方可在SP 效劳系统中供给适当的备份和查询功能,但不负责完整保存或再次供给上述信息。3.1.6 甲方将向乙方安排SP 编号,用于在甲方计费结算系统、增值业务平台系统、客户效劳系统等系统中识别乙方。甲方保证乙方 获得的 SP 编号的稳定性,并成认该SP 编号在甲方系统中与乙方具有同等表示力。3.2 乙方权利和义务3.2.1 乙方以自身名义向用户供给增值业务,并负责业务内容的 开发、乙方自有产品平台的建设维护、市场推广和客户效劳。3.2.2 本协议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持续具备开展增值业 务所需的全部资格要件,并应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以下资格证 明文件:(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3) 短消息类效劳接入代码为: 。(4) 依据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治理方法规定,其他乙方从事增 值业务应具备的资质证明。(5) 甲方认可的满足资质条件、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或测试通过等证明文件。3.2.3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信息产业相关的政策,并 严格遵循本协议及甲方相关治理方法。乙方违反前述规定应担当违约等责任。3.2.4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前依据甲方要求签署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其他名称的文件以甲方实际供给为准,并严格遵守在该等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如乙方违反上述商定,构成违约,应依据本协议商定及甲方相关治理方法规定担当相应违约责任。3.2.5 乙方承诺,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用户供给的增值业务及其服务和信息内容应为合法、安康、安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主管部 门关于信息安全治理的要求、甲方相关治理方法以及乙方在信息安 全保障责任书或类似文件中的承诺。否则,除依法担当行政等责任 外,乙方并应向甲方担当相应违约责任。3.2.6 乙方可利用其在SP 效劳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SP 服务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实现业务申请、公司信息维护、双方信息沟通等功能。乙方应照实登记并准时更其名称、指定银行、账户、联系 人、客服等信息,并应自行妥当保存SP 效劳系统生成的合同信息、 结算信息、投诉及违约处理信息等。3.2.7 乙方应自行妥当保管其用以登录SP 效劳系统的用户名SP 编号和密码,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允许第三方使用。由于乙方自身 缘由造成用户名SP 编号和密码被他人知悉而导致甲乙各方和/或用户损失的,乙方应担当全部责任。3.2.8 乙方申报业务或变更现有业务类别,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或在甲方SP 效劳系统中提交有效的申请,并递交其有资格经营该项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3.2.9 乙方应向甲方供给增值业务查询和退订的网络接口和权限;并应依据甲方要求,向甲方供给包括用户进展状况、用户分类、 用户使用习惯、业务前景推测等数据、报告,并准时向甲方传递乙方在开展增值业务时所获知的用户资料,保证甲方用户资料库的实时更。同时,甲乙双方均确认,甲方拥有用户资料的全部权,用户资料 及信息属甲方保密信息,乙方应当担当本协议商定的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用于本协议商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或以任何方式供给第三方使用。3.2.10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与移动终端厂商联合在移动终端或UTK/ OTA 卡中内臵业务。3.2.11 乙方在向用户供给增值业务效劳前包括市场推广、业务宣传必需以适当方式充分告知用户该项效劳的内容、供给方式、 资费标准信息费和通信费、取消退订方式、客服 等用户定制/点播业务及支付费用需要知晓的内容。乙方保证,在向用户供给增值业务效劳前,已切实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并能够证明已获得用户定制/点播业务确实认。3.2.12 乙方在向用户供给增值业务效劳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强制、诱骗、哄骗、哄骗等使用户定制/点播业务并收取 相应费用,或由此给用户增加不必要的额外负担。3.2.13 乙方承诺,以自身名义对外供给增值业务,不得误导用户认为增值业务的内容或效劳是由甲方、或由甲乙双方联合供给。如 因此导致甲方对外担当责任的,乙方应担当全部责任,赔偿甲方一切 损失,并负责消退负面影响。3.2.14 乙方向用户供给增值业务时,不得存在甲方相关治理办法中制止的各类行为,或从事有损甲方及/或用户等第三方合法利益 的行为,或为有损甲方及/或用户等第三方合法利益的行为供给支持含不作为的放任。否则,除依据本协议及甲方相关治理方法商定 担当相应违约责任外,乙方并应担当由此给甲方、用户等第三方造成 的一切损失,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声明其责任,消退不良影响。第四条 工作界面及维护双方维护界面示意图4.1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以设备连接点为界,各自负责维 护各自界面。甲乙双方工作及维护界面如以下图所示。4.2 甲方维护责任4.2.1 甲方移动数据网络及其增值业务平台所需的软硬件系统由甲方负责投入。4.2.2 甲方协作乙方连通各种甲方的网关或效劳器至乙方效劳器 的通讯线路。4.2.3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开放其与增值业务相关的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4.2.4 甲方负责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网络通信正常,对甲方缘由引 起的网络故障担当责任。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 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享有限制其传送的权利。4.2.5 甲方有权对甲方所属维护界面的数据流量、端口进展掌握 和调整,需将结果通知乙方。4.2.6 甲方有权依据需要在业务运行期间对乙方所供给增值业务 随时进展必要的测试和数据统计,并有权依据测试结果要求乙方依据 甲方相关治理方法规定进展整改。4.2.7 甲方负责向乙方供给乙方使用通信通道的数据流量统计,并保证这些统计数据的牢靠性和准时性。4.2.8 在因网关或其他网络设备进展调试、维护或其他可预见性的缘由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前,甲方应尽早通知乙方,包括中断的缘由、 时间和周期。4.2.9 在因网关或其他网络故障等缘由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发生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准时通知乙方。4.3 乙方维护责任4.3.1 乙方自行负责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开展本协议 项下增值业务的全部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的工作和 费用。4.3.2 乙方负责乙方系统与甲方各种网关或效劳器的互连,负责担当相关通信线路的申请、租用及维护,并担当相应的费用。4.3.3 乙方保证其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维护工作不得在甲方 业务繁忙时间进展,可能对用户产生较大影响的工作必需在深夜进展,尽量削减对用户使用移动增值业务效劳的影响。乙方保证上述工作的进展不会影响甲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并对由此引起的甲方网络系统故障担当相应的责任。4.3.4 乙方对其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修改工作,必需事先以 书面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如通过SP 效劳系统通知甲方,由甲方通告用户,并保证最大限度降低对用户的影响。乙方听从甲方在紧急状况下为保证各种增值业务的正常稳定而对数据流量的调整安排。4.3.5 乙方在向甲方通信平台传送各种数据或信息时,保证数据流量不对甲方网络的安全负荷产生危害。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 安全的不正常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有权限制其传送。4.3.6 乙方保证供给 24 小时不连续的系统维护,并担当因维护不当对甲方、用户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第五条 计费与结算5.1 本协议商定的费用包括通信费和信息效劳费两局部。5.2 通信费通信费价格由甲方制定。用户或乙方使用甲方移动通信网络所发 生的各种通信费,由甲方计费并收取。通信费收入归甲方全部。5.3 信息效劳费5.3.1 信息效劳费是用户因使用乙方所供给增值业务而产生的除 通信费以外的费用。信息效劳费价格原则上由乙方制定并经甲方审核 通过。信息效劳费统一由甲方代计费并代收费,乙方不向用户直接收取信息效劳费。5.3.2 信息效劳费的任何变更包括价格、收费方式的变更需由甲方确认通过方可正式实施。乙方在制定信息效劳费价格时可以选择按次、按时长、包月等多种收费方式,亦可以供给多种收费方式供 用户选择。乙方应以在其网站上公布、在定制协议书上明示、在手机界面上展现或发送短信等形式明确告知用户信息效劳费的收取方式、 标准、缴费时间、客服 等事项。5.3.3 信息效劳费的代收费(1) 甲方在为乙方代理收取信息效劳费之前,有权对代理收费工程及概要内容进展逐项审核,乙方应予以乐观协作。审核内容主要为:乙方供给的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 57 条、第 58 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并且,双方全都确认,甲方上述审核行为的实施与否,均不免除乙方就增值业务内容的合法合规和不侵权所担当的全部责任。(2) 甲方在代乙方向用户收取信息效劳费之前,乙方应供给相 关资料证明用户是在知情、自愿的状况下使用该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应以用户实际开头使用为计费起点包月的状况除外;甲乙双方应将用户定制/点播、使用业务的记录保存5 个月以上。(3) 用户要求供给代理收费计费清单的,甲乙双方均应免费向 用户供给,且不向对方及用户收取费用。(4) 后付费用户对代理收取的信息效劳费存在异议并拒绝交付,且乙方又无法当场供给证据证明其收费无过失的,甲方将只收取该局部争议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并准时将有关状况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用户妥当解决异议。(5) 预付费用户对代理收取的信息效劳费产生异议,且乙方在15 日内无法供给证据证明收费无过失的,甲方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并在下一结算周期从乙方应收取的信息效劳费中扣除该局部 信息效劳费。乙方负责与用户妥当解决异议。(6) 在用户异议解决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停顿或终止该用户异议业务以外的其他乙方所供给增值业务。5.3.4 信息效劳费的结算原则(1) 甲方计费结算系统统计出的、应收取的信息效劳费“应收信息效劳费”不包括未收取或退还的用户投诉或有异议的款项。(2) 就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供给的网络、技术效劳及代收费等效劳,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效劳费用。双方全都确认,甲方直接从 代收取的信息效劳费“应收信息效劳费”中扣除坏账、甲方效劳费用及不均衡通信费如有后,将剩余信息效劳费“结算费用”按本协议商定支付乙方。双方依据第 种方式进展结算:短信不均衡通信费=下行条数-上行条数*0.05 元/条彩信不均衡通信费=下行条数-上行条数*0.15 元/条(a) 短信SMS业务类:乙方结算费用1-8%应收信息效劳费×1甲方效劳费用比例15% -短信不均衡通信费。(b) WAP 业务类:乙方结算费用1-8%应收信息效劳费×1甲方效劳费用比例15%。(c) JAVA 业务类:乙方结算费用1-8%应收信息效劳费×1甲方效劳费用比例15%。(d) 彩信业务类:乙方结算费用1-8%应收信息效劳费×1甲方效劳费用比例15% - 彩信不均衡通信费。(e) BREW 业务类:在扣除与高通的信息效劳费分成(10%)的根底上同乙方进展结算,乙方结算费用1-8%-10%应收信息效劳费×1甲方效劳费用比例15%。(3) 甲乙双方依据上述结算方式计算出对应支付给乙方的各个增值业务的结算费用,加总后,扣除或加上乙方所应支付或取 得的其他费用,即得出甲方最终结算给乙方的收入即“结算信息 效劳费”。上述“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欠付费用及违约金、 先行赔付款、因违约行为扣除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甲乙双方另 行协商全都,也可对乙方的业务收入与应支付费用分别结算,分别适用结算流程。5.3.5 信息效劳费的计费周期甲方计费系统对乙方信息效劳费的统计周期。通常依据自然月划 分,从自然月 1 日 0 时开头至该月末最终一日24 时完毕。5.3.6 信息效劳费的结算流程结算每月进展一次,结算周期为三个月,即第一个月产生的信息 效劳费,在第三个月月底前拨付到乙方账户。单月信息效劳费的结算 流程如下:(1) 第一个月产生信息效劳费。(2) 其次个月向乙方公布结算信息。(3) 如有疑问,乙方可于结算信息公布后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电信申请对账。双方误差在协议商定误差范围8%内,以中国电信结算数据为准;误差超过商定范围8%,双方应重核对,明确误差缘由后,准时按实际状况调整结算数据。(4) 乙方在双方商定时间范围内向中国电信供给结算确认单及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按甲方要求加盖乙方公章。(5) 假设由于乙方缘由或者对账缘由造成乙方未能在商定时间 范围内反响结算确认单和发票按甲方要求盖乙方公章,则甲方将延迟对乙方该月的信息效劳费结算付款,并有权在收到乙方结算确认 单及发票后的下个季度末前向乙方付款。甲方因适用本条款而推迟付 款时间不构本钱协议规定的拖延付款,亦不担当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6) 假设乙方未能在一年之内自业务发生的其次个月十五日起算向甲方发出结算确认单,则视为乙方自前述期限届满后放弃收取 该笔款项的权利。甲方自此免除向SP 支付该笔款项的义务,且不向乙方担当任何责任。(7) 中国电信于第三个月二十八日前将结算信息效劳费拨付到 乙方指定账户。5.3.7 如结算信息效劳费为负数,则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足相应款项。乙方在支付款项后应准时到甲方处 猎取正式发票。如乙方延迟支付,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欠费总额1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从下一期结算信息效劳费中直接扣除其欠费 及违约金。如乙方延迟支付达60 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5.3.8 乙方应准时更其在 SP 效劳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等付款所需信息,假设由于乙方未准时更付款所需信息导致甲方付款被银 行退回、或导致其他困难以致甲方不能准时付款,则甲方将延迟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担当拖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延迟处理时间为自甲方获知乙方正确的银行账户之日起最近的一个6 月份或 12 月份。5.3.9 如乙方因适用本协议及甲方相关治理方法中的规定而终止协议,则甲乙双方将就终止前发生的信息效劳费进展结算。结算时, 应按本协议所述确定结算方法、周期和流程,并结合本协议中有关乙方违约责任的商定包括违约金等以及因违约扣除结算信息效劳费的规定执行。5.3.10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银行地址:户名:账号:第六条 权利保护及侵权处理6.1 乙方承诺,乙方所供给增值业务的效劳/信息内容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的规定;乙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与权利人及/或其代理人签订必要的授权/许可协议,并保证乙方供给的增值业务效劳不会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6.2 假设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侵害了其学问产权、其他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乙方应负责尽快妥当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担当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罚金、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 的赔偿金额。6.3 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在增值业务中使用甲方企业名称、效劳品牌、业务品牌、商标、标识或LOGO 等。未经另行协商全都或甲方事先书面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前述任一标识,否则将构成 侵权。乙方应负责消退负面影响,并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或终止7.1 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必需提前十五日书面通 知另一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本协议。7.2 除本协议及甲方相关治理方法中明确规定的状况,未经协议 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7.3 由于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本协议及甲方相关治理方法规定的责任、义务,或严峻违反本协议及甲方相关治理方法规定,造成 另一方“守约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担当违约责任,守约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7.4 合作期限内,乙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1) 未经甲方批准,将在甲方处获得的SP 编号、中继线、数码网址等资源用于本协议商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或者将该等资源的 全部或局部供给应第三方使用。(2) 业务经营地区超出了其资质许可所规定的经营地区、经营业务范围。(3) 在未获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或者所取得的资 质许可已经丧失的状况下,供给需要资质许可的业务内容和种类。(4) 供给虚假的版权等权利来源证明、虚假资质证明文件。(5) 其他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管部门要求、本协议商定 及甲方相关治理方法规定,擅自经营业务、供给内容的行为。(6) 甲方相关治理方法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7.5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破产、丧失开展本协议项下增值业务的资质或力量等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性质、资质以及民事行为力量的大事,应准时通知甲方,本协议相应终止,乙方并应遵守甲方相关治理方法中关于退出缓冲期的规定。 其中,假设乙方发生分立、合并,则本协议终止后,承继乙方本协议项 下增值业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应重向甲方申请开通业务,并及 时修改甲方业务系统以及SP 效劳系统中的乙方企业识别代码和其他 信息。7.6 如乙方公司名称变更,乙方应准时到工商治理部门、信息产 业主管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换领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业务资质证明,并按本协议商定提交甲方审查。第八条 保密8.1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承受方”从对方“披露方”取得的、获知的、或因双方履行本协议而共同制造且具有不行分割性的商业隐秘包括财务隐秘、用户信息、技术隐秘、经营诀窍和或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无论上述信息和资料以何 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披露方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书面等方式说明其具有保密性。8.2 承受方有义务对保密信息实行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隐秘所采 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承受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给或披露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局部或全部用于本协议约 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承受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为己方从事该业务 的、确有知悉必要的负责人和雇员知悉,但同时须指示该等负责人和 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8.3 承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对保密信息进展复制。承受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 留存含有保密信息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承受方应当在披露方提出合理主见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将含有保密信息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的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全部复制件。8.4 本条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状况:(1) 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承受 方全部。(2) 保密信息在供给应承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合 法获得。(3) 保密信息是承受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人 处合法获得的。(4) 该保密信息是承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5) 承受方应法院或其他法律、行政治理部门要求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 而披露保密信息的,应马上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8.5 甲乙双方亦应对本协议的签订及内容担当保密责任。8.6 甲乙双方为了履行本协议而进展的沟通、通知、告知等文件 传递或文件交换,应由双方妥当保管,不得用于不利于双方开展合作的目的。双方不得诋毁诽谤对方,亦不得在公开场合以攻击对方为目的公布不利于对方或双方合作的言论。8.7 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年内持续有效。甲方向其关联公司披露保密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不行抗力及免责9.1 如由于战斗、骚乱、恐惧主义、自然灾难、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掩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 导致甲方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担当违约责任,但应马上将大事状况书面通知对方, 并应于十五日内提出大事详情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依据大事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打算是否连续履行或终止协议。9.2 如政府治理部门提出要求的,甲方将暂停或终止供给相应服 务,且不担当任何责任。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 全部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 方友好协商解决。假设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 均可实行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1) 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章进展仲裁。仲裁在北京进展。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担当。(2) 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0.3 仲裁或诉讼进展过程中,双方将连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 或诉讼的其它局部。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11.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1.2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3 合作期限届满后,在对本协议内容不作变更的前提下,甲 方可对乙方的履约力量和资格进展审核,如甲方认为乙方具有履约能 力并且乙方的资质符合连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合作期限将于期满后 自动续延,每次续延以一年为限,续延次数 。续延期内,双方将连续遵守本协议商定及甲方相关治理方法规定。11.4 合作期限内,甲方相关治理方法为本协议的组成局部。除另有商定外,甲方相关治理方法的规定与本协议的商定不全都的,以 甲方相关治理方法为准。11.5 除本协议另有商定或甲方相关治理方法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局部权利、义务均不得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 转由第三方担当。如乙方依据本协议商定或甲方相关治理方法规定将 局部工作转由第三方担当的,乙方应就该第三方的工作向甲方担当全 部责任。11.6 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1在协议双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或其他导致共同责任的关系。2授权一方为另一方招致 费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义务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11.7 假设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某项权利, 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假设该方已经行使或局部行使某项权 利,并不阻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11.8 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之前曾开展移动增值业务合作,或就 本协议项下之增值业务签署过类似协议,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甲乙 双方履行本协议的商定,原有合作及协议自动终止。11.9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协议正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定义条款本协议附件为:附件二附件三违约行为列表信用等级评价附件四分成比例列表 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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