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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_T 4202-2022 小动物诊疗机构设立与管理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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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_T 4202-2022 小动物诊疗机构设立与管理技术规范.docx

     ICS 11.220CCS B 41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42022022小动物诊疗机构设立与管理技术规范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of smallanimal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institutions2022 - 06 - 29 发布2022 - 07 - 29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4/T 4202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合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本文件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望江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钱昌银、刘华、裴美玲、方卫霞、程晓峰、沈学怀、凌学士、黄晓慧、郑新勇、陈曦、王维、苗文萍、王道忠、沈思志、俞兵、卢庆辉、李之付、王军、杨德康、曹安民、范亚楠、沈艳、王倩、周迎春、段倩倩、董先敏。IDB34/T 42022022小动物诊疗机构设立与管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小动物诊疗机构的选址、建筑与布局、器械设备、执业人员、防疫消毒、废弃物处理、生物安全管理、兽药管理、公示告知、诊疗档案管理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小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1)第588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4)第424号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4)第404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5)第44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3)第2号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450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业部 2017年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小动物诊疗机构small animal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institutio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在规定的诊疗范围内,从事小动物(包括体型较小的畜禽、宠物等)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动物诊所和动物医院。4  选址距离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 200 m。水源远离饮用水源地,不得对水源造成污染。1使用面积不少于  40  m 。使用面积不少于  120  m 。配有  X  光机或者  B  超等设备的应设相应检验室,每个区域实用面积不少于  4  m ,层高不低DB34/T 420220225  建筑与布局建筑要求动物诊疗场所的建筑应结构合理、坚固,有良好的采光与通风设施;动物诊疗场所应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经营用户共用通道。内部构造5.2.1  天花板动物诊疗场所天花板表面涂层应光滑、不易脱落,防止污物积聚。5.2.2  地面动物诊疗场所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易冲洗、无毒的材料,便于清洗和消毒。5.2.3  内墙动物诊疗场所离地 1.5 m 内墙裙应使用防水、光滑、可冲洗、耐腐蚀、无毒的材料,便于清洗和消毒。墙面应保持清洁。面积与分区5.3.1  动物诊所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如下:2诊所内部应设置候诊区、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等区域,各区域间应有物理隔离。5.3.2  动物医院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如下:2应设置候诊区、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输液室、患病动物隔离室。2于 2.2 m。患病动物隔离室应有通风口。5.3.3  兼营动物美容、寄养及动物饲料、动物用品经营等项目的小动物诊疗机构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具备动物诊所或动物医院的相应条件,同时兼营区域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与诊疗区域有物理隔离。6  器械设备诊疗器械设备动物诊所应配备诊疗台、手术台、保定架、听诊器、体温表、称重器、输液架、输氧设施等用于动物常规检查和治疗的相关器械;动物医院除满足动物诊所条件之外,还应有 X光机、B超等设备。手术器械设备2DB34/T 42022022应配备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各种常规手术器械和设备。消毒器械设备宜配备高压灭菌器、紫外灭菌灯、喷雾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冷藏设备应配备用于保存兽药、疫苗和相关检测样本等的医用冰箱(冰柜)等。常规化验设备宜配备恒温箱、显微镜及化验血、粪、尿等的常规检测仪器。医疗废弃物储存设备应配备医疗废弃物、动物尸体和病理组织专用储存设备。要求密闭、防渗漏、防锐器穿透,且便于清洗、消毒,并加贴明显的警示标识。医疗废物应与动物尸体和病理组织分开存储。应配有医疗废水储存或处理设备。器械设备管理6.7.1  专人管理器械设备指定专人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等医疗废弃物不得转卖。6.7.2  维护和检定器械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验仪器设备等须由法定部门检定的,应经相关部门检定,并粘贴合格检定标识。6.7.3  放射性诊疗设备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配备人员防护设施。7  执业人员人员要求7.1.1  动物诊所人员要求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是在执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执业兽医。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动物诊所应配备 1 名以上执业兽医师。7.1.2  动物医院人员要求除满足动物诊所条件外,动物医院应配备 3 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人员培训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本单位执业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和专业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备案和变更3DB34/T 420220227.3.1  聘用的执业兽医师和助理执业兽医师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7.3.2  动物诊疗机构里执业兽医发生变动时,应在一周内及时向备案机关报告。8  防疫消毒卫生消毒建立动物诊疗场所定期消毒制度,诊疗器械使用前后应严格消毒,执行“一畜一用一消毒”制度,防止诊疗过程中的交叉感染。疫情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行。防疫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行。9  废弃物处理诊疗废弃物处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病死动物尸体、病理组织、样本等生物物质处理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于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处理,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10生物安全管理人员防护应做好畜主的问诊工作,在详细了解就诊动物病情和实施有效防护的基础上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生物安全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检验检测过程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执行。11兽药管理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12公示告知公示内容动物诊疗许可证、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动物诊疗收费项目和防疫制度等应在诊疗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4DB34/T 42022022告知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应履行告知义务。实施手术前应让畜主签收手术(麻醉)风险告知书。对病危动物实施抢救性治疗还应让畜主签收病危通知书。13诊疗档案管理门诊记录记录畜主、门诊号、就诊时间、接诊人员等情况。病历处方13.2.1病历记录记录畜主、患病动物年龄、品种、性别、整个发病经过及相关症状、特点、每次就诊时间、用药等情况。每次记录应有执业兽医师签名。13.2.2出具处方执业兽医师根据患病动物的症状及特点,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和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相关规定规范执行。检验报告单对患病动物所做血、粪、尿常规检查、X光片、B超等相关检查的报告单应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的签名,并存档备查。归档保存诊疗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实行诊疗档案跟踪,保存 3 年以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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