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01_T 0084-2023 地理标志产品 老龙口白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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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01_T 0084-2023 地理标志产品 老龙口白酒.docx
ICS 67.160.10CCS X 612101沈阳市地方标准DB2101/T 00842023地理标志产品 老龙口白酒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Laolongkou Baijiu2023 - 09 - 26 发布2023 - 10 - 26 实施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101/T 00842023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 1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25 自然环境. 26 产品分类. 27 主要原辅料要求.28 生产工艺要求. 29 产品质量. 310 检验方法. 411 检验规则. 412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IDB2101/T 0084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2005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T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 标准通用要求制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沈阳市知识产权局、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并归口,按职责分工做好宣贯、实施监督等工作。本文件起草单位:沈阳天江老龙口酿造有限公司、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大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喜东、文武、李昂、柳世夫、王烁、李洪江、张博乔、阚鸿、任雷、师帅、张欣欣、邱天姿、曹莹、罗旭、佟金萍。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本 文 件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联 系 地 址 及 方 式 : 沈 阳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南 关 路 118 号 ,024-24011129)、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36号,024-82703879)。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联系地址及方式:沈阳天江老龙口酿造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1号,024-88766566)、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沈阳市和平区永安北路8号,024-23881581)。IIDB2101/T 00842023地理标志产品 老龙口白酒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老龙口白酒的保护范围、自然环境、产品分类、主要原辅料要求、生产工艺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老龙口白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1 小麦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1 高粱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 10460 豌豆GB/T 10781.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109 白酒工业术语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质量要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3 术语和定义1DB2101/T 00842023GB/T 15109、GB/T 1078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老龙口白酒 Laolongkou Baijiu在保护范围内,以优质高粱为原料,以老龙口中温大曲为糖化发酵剂,采用传统的老五甑操作法,泥窖固态发酵,续糟配料,混蒸混烧,甑桶蒸馏,分段接酒,分级贮存,陈酿、勾调而成的具有老龙口风格的白酒。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老龙口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97号批准的范围,即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长白山余脉沈阳天柱山水带上(地理坐标:北纬41°4659.7941°5419.69、东经123°2643.96123°359.29之间)。5 自然环境属受季节风影响半湿润暖温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温差较大,冬季漫长。夏季炎热,气温平均24.8左右;冬季寒冷,平均气温在-11;全年平均气温在6.88之间。平均年降雨量为727mm734.5mm。每年霜期146d163d,平均155d左右。6 产品分类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高度酒:42%vol65%vol;低度酒:38%vol。7 主要原辅料要求7.1 生产用水:来自保护范围内的深井水,井深 80m 以上。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7.2 高粱:选用优质红高粱,质量应符合 GB/T 8231 的规定。7.3 大曲:以优质小麦、大麦、豌豆为原料踩制的中高温大曲。外表面颜色一致,有分布均匀的白色斑点或菌丝,曲皮薄、断面呈灰白色,菌丝生长丰满,无生心、黑心等现象。7.4 小麦:应符合 GB 1351 的规定。7.5 豌豆:应符合 GB/T 10460 的规定。7.6 稻壳:壳皮整齐、颜色新鲜,无发霉变质现象,贮存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8 生产工艺要求8.1 高粱粉碎:粉碎度为 4:6 瓣。8.2 清蒸排杂:时间宜为 30min40min。8.3 醅料掺拌:按老五甑工艺进行。8.4 加曲:当材料温度达到入窖条件要求时,加入大曲粉,掺拌均匀。8.5 酒醅发酵:入窖淀粉含量 16%22%,入窖酸度 2.5 以下,入窖水分 52%60%。材料入窖温度:春秋冬季 1015,夏季较室温低 1左右,发酵期 55d 以上。2项目高度酒低度酒酒精度/(vol)426538固形物/(g/L)a0.380.65总酸/(g/L)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的执行的指标0.500.30总酯/(g/L)2.201.60己酸乙酯/(g/L)1.202.800.902.20酸酯总量/(mmol/L)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的执行的指标35.025.0己酸 + 己酸乙酯/(g/L)1.500.80注: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a 酒精度 41%vol49%vol 的酒,固形物可小于或等于 0.50g/L。项目高度酒低度酒色泽和外观无色或微黄、透明a香气窖香糟香雅逸、醇香怡人口味口感醇厚绵柔、甘美爽净、香味谐调、回味悠长醇和绵软、香味协调、余味怡畅风格具有本品独特风格a 当酒的温度低于 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项目要求a甲醇 /(g/L) 0.6a氰化物 (以 HCN 计)/(mg/L) 8.0铅(以 Pb 计)/(mg/kg) 0.4a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DB2101/T 008420238.6 陈酿:蒸馏后的酒放入陶瓷坛中贮存一年以上,勾调后放入酒海中进一步老熟。9 产品质量9.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9.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9.3 食品安全指标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要求。同时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食品安全指标9.4 净含量偏差3DB2101/T 00842023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9.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和GB 14881的规定。10 检验方法10.1 感官要求: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测定。10.2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10.3 总酯、己酸乙酯、固形物: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测定。10.4 总酸:按 GB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以乙酸计。10.5 酸酯总量、己酸:按 GB/T 10781.1 规定的方法测定。10.6 甲醇: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测定。10.7 氰化物: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10.8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10.9 真菌毒素:按 GB 2761 规定的方法测定。10.10 净含量偏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11 检验规则11.1 原辅料原辅料入库前应查验质量证明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11.2 组批与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2L进行检验。11.3 检验分类11.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产品自生产日期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己酸乙酯、固形物、甲醇、净含量和标签。产品生产日期大于一年的产品出厂前需要复检,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固形物、酸酯总量、己酸+己酸乙酯、甲醇、净含量和标签。11.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产品定型投产时;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或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4DB2101/T 00842023国家食品安全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11.4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指标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12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12.1标志、标签12.1.1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12.1.2 标签应按照 GB 7718、GB 2757、GB/T 10781.1 规定执行。12.2包装、运输和贮存酒瓶应符合GB/T 24694规定,内塞应符合GB 4806.7规定,包装、运输、贮存按照GB/T 10346规定执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