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文.docx

    • 资源ID:96618794       资源大小:17.79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2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2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文.docx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文 那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文的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是学习啦我为你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内容全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内容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其次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主动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整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同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卑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化和培训、供应就业救济等措施,创建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探讨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详细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须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提倡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实力和创业实力;激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供应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国家激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激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激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支配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支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运用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国家激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赐予税收实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运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赐予税收实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赐予照看,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激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肯定期限内赐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其次十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同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动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相互协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其次十一条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激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其次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其次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敏捷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敏捷就业人员供应帮助和服务。 其次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供应政策询问、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公允就业 其次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建公允就业的环境,消退就业卑视,制定政策并实行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赐予扶持和救济。 其次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供应同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允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卑视。 其次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其次十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赐予适当照看。 其次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建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卑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解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卑视性限制。 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供应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激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供应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询问;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救济;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供应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根据规定赐予补贴。 国家激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供应捐赠、资助。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聘请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激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恳信用、公允、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照实向职业中介机构供应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肯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肯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供应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供应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供应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整和限制。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应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须要的状况。 第五章职业教化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化,激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加就业实力和创业实力。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实力开发安排。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激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激励劳动者参与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激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化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亲密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育好用人才和娴熟劳动者。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化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接着教化培训。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中学毕业生实行肯定期限的职业教化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驾驭肯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激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加其就业实力和创业实力。失业人员参与就业培训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与技能培训,激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供应技能培训,增加其就业实力和创业实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等特别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章 就业救济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救济制度,实行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方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缘由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肯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详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支配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支配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根据国家规定赐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救济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供应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救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激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供应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支配残疾人就业,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居处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救济。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供应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 国家激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缘由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赐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刚好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卑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供应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供应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赐予惩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根据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化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化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赐予惩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看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文的人还看了: 1.就业与创业政策 2.就业卑视现象的法律分析论文 3.广东自主创业实惠政策 4.公司只招处女座属于就业卑视行为吗

    注意事项

    本文(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文.docx)为本站会员(1868****340)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