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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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docx
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持续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和对基层治理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盯当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短板,通过“四抓四强”提升行动,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现“四个规范化”(即组织体系规范化、制度规范化、阵地建设规范化、职能事务规范化),全面提升村(居)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和服务功能,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架构。村(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一般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等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造成缺额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补选,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还未健全的,应及时选举成立,确保基层组织的工作有序运行。(二)提升村(社区)干部队伍素质。全面加强村(社区)干部教育管理,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任务,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政策法规、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公共服务、群众工作、廉洁教育等为重点内容,积极举办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班,按照分级分层次培训的要求对村(居)“两委”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轮训,切实提高村(社区)“两委”干部履职尽责本领和为民服务能力。(三)规范民主协商制度。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协商程序和协商结果的运用,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协商内容方面,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协商目录,对涉及当地村(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切身利益和村(居)民反应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矛盾纠纷要及时组织相关利益方进行协商。协商主体方面,根据协商事项确定协商主体和组织形式,保证利益相关方多元参与,可邀请各界代表、相关专家学者、第三方机构等方面的代表参与。协商形式方面,在坚持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拓展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形式开展,并加快搭建网上协商等信息化平台拓宽协商形式,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协商程序方面,村(居)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协商议题和协商主体,多渠道提前向协商主体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公正公平开展协商,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结果,并及时向相关人员反馈落实情况。协商结果运用方面,强化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重视协商成果后续环节的监督工作,落实好议事协商信息公开公示。(四)规范民主决策制度。各村(社区)要完善以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机制,村(社区)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切实推进基层民主。村(居)民会议由本村(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村(居)民组成,由村(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驻本村(社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辅助方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五)规范民主管理制度。对现行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彻底纠正和废除文本内容涉嫌违法违规和触碰道德底线的内容;指导各村(社区)结合实际,完善制定程序,及时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扫黑除恶、扫黄打非、移风易俗、民族团结、河(湖、湾)长制等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一步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制度和履行机制,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需经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公布。加快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品牌化建设,支持各村(社区)在组织活动场所、村(社区)广场或交通要道制作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展示栏。(六)规范民主监督制度。各村(社区)要完善以村(居)务公开、村(居)务监督、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切实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村(居)民委员会要如实、及时公布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事项,年内所有村(社区)开展村(居)务公开 x次以上,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并接受村(居)民的查询。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并通过宣传册、广播、发放明白卡(纸)等形式拓展村(居)务公开形式。公开栏旁应设立“意见箱”并公布监督电话,广泛收集村(居)民意见或建议。村(居)民对村(居)务决策和公开事项存在疑义的,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七)规范村(居)务档案管理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居)务档案制度,规范村(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环节工作,确保村(居)务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要推动落实村(居)务档案专人负责制,及时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和声像进行统一保存和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档案柜或者综合档案室,并加快推进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八)推进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积极整合乡村振兴帮扶资金、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和场地,通过多种方式完善公共服务设施,2023年农村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xx%。优化综合服务设施内部布局,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整合服务项目和xx,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村(社区)组织和工作机制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办公,实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九)规范村(社区)服务阵地挂牌。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只悬挂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和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内部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牌,方便群众识别和办事。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布局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设计布局。(十)推动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职。各乡(镇)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宣传工作,推动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减负措施清单和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清单。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工作事项准入和动态管理制度,及时帮助村(居)民委员会解决突出问题。(十一)规范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指导村(社区)落实好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和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是加强基层治理的重要抓手,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中工作要点之一。各乡(镇)民政办要充分认识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主动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将其列为重要工作议程,指定专人负责,逐级压实责任,全面统筹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二)强化督导抓落实。各乡(镇)民政办要认真学习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相关文件,督促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对照上述主要任务查摆差距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推动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县民政局将于2023年7月-10月份对各乡(镇)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三)善于总结抓典型。各乡(镇)要注重总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导向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工作的全面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