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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CCGF 103.4-2008 葡萄酒葡萄酒的那些事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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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CCGF 103.4-2008 葡萄酒葡萄酒的那些事儿.pdf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3.4-2008 葡 萄 酒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03.4-2008 葡萄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葡萄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葡萄酒。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3 103.4 分类名称 食品 酒类 葡萄酒 2.2 产品种类 按色泽分类可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可分为干葡萄酒、半干葡萄酒、半甜葡萄酒、甜葡萄酒;按二氧化碳含量分类可分为平静葡萄酒、起泡葡萄酒、高泡葡萄酒、低泡葡萄酒 3 术语和定义 3.1 葡萄酒 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3.1.1 干葡萄酒 含糖(以葡萄糖计)小于或等于 4.0g/L 的葡萄酒。或者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 2.0g/L 时,含糖最高为 9.0g/L 的葡萄酒。3.1.2 半干葡萄酒 semi-dry wines 含糖大于干葡萄酒,最高为 12.0g/L 的葡萄酒,或者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 2.0g/L 时,含糖最高为 18.0g/L 的葡萄酒。3.1.3 半甜葡萄酒 含糖大于半干葡萄酒,最高为 45.0g/L 的葡萄酒。3.1.4 甜葡萄酒 含糖大于 45.0g/L 葡萄酒。3.1.5 平静葡萄酒 1CCGF 103.4-2008 在 20时,二氧化碳压力小于 0.05Mpa 的葡萄酒。3.1.6 起泡葡萄 在 20时,二氧化碳压力等于或大于 0.05Mpa 的葡萄酒。3.1.6.1 高泡葡萄酒 在 20时,二氧化碳(全部自然发酵产生)压力大于等于 0.35Mpa(对于容量小于 250mL 的瓶子二氧化碳压力等于或大于 0.3Mpa)的起泡葡萄酒。3.1.6.1.1 天然高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小于或等于 12.0g/L(允许差为 3.0 g/L)的高泡葡萄酒。3.1.6.1.2 绝干高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为 12.1g/L17.0 g/L(允许差为 3.0 g/L)的高泡葡萄酒。3.1.6.1.3 干高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为 17.1g/L32.0 g/L(允许差为 3.0 g/L)的高泡葡萄酒。3.1.6.1.4 半干高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为 32.1g/L50.0 g/L 的高泡葡萄酒。3.1.6.1.5 甜高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大于 50.0 g/L 的高泡葡萄酒。3.1.6.2 低泡葡萄酒 在 20时,二氧化碳(全部自然发酵产生)压力在 0.05 Mpa0.34 Mpa 的起泡葡萄酒。3.2 特种葡萄酒 用鲜葡萄或葡萄汁在采摘或酿造工艺中使用特定方法酿制而成的葡萄酒。3.2.1 利口葡萄酒 由葡萄生成总酒度为 12(体积分数)以上的葡萄酒中,加入葡萄白兰地、食用酒精或葡萄酒精以及葡萄汁、浓缩葡萄汁、含焦糖葡萄汁、白砂糖等,使其终产品酒精度为 15.022.0(体积分数)的葡萄酒。3.2.2 葡萄汽酒 酒中所含二氧化碳是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的,具有同起泡葡萄酒类似物理特性的葡萄酒。3.2.3 冰葡萄酒 将葡萄推迟采收,当气温低于7使葡萄在树枝上保持一定时间,结冰,采收,在结冰状态下压榨,发酵,酿制而成的葡萄酒(在生产过程中不允许外加糖源)。3.2.4 贵腐葡萄酒 在葡萄的成熟后期,葡萄果实感染了灰绿葡萄孢,使果实的成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用这种葡 2CCGF 103.4-2008 萄酿制而成的葡萄酒。3.2.5 产膜葡萄酒 葡萄汁经过全部酒精发酵,在酒的自由表面产生一层典型的酵母膜后,可加入葡萄白兰地、葡萄酒精或食用酒精,所含酒精度等于或大于 15.0(体积分数)的葡萄酒。3.2.6 加香葡萄酒 以葡萄酒为酒基,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馏出液)而制成的葡萄酒。3.2.7 低醇葡萄酒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全部发酵,采用特种工艺加工而成的,酒精度为 1.07.0%(体积分数)的葡萄酒。3.2.8 脱醇葡萄酒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采用特种工艺加工而成的、酒精度为 0.5%1.0%(体积分数)的葡萄酒。3.2.9 山葡萄酒 采用鲜山葡萄(包括毛葡萄、刺葡萄、秋葡萄等野生葡萄)或山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葡萄酒。3.3 年份葡萄酒 所标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 80%(体积分数)。3.4 品种葡萄酒 用所标注的葡萄品种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 75%(体积分数)。3.5 产地葡萄酒 用所标注的产地葡萄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 80%(体积分数)。(注:所有产品中均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增稠剂。)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葡萄酒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葡萄酒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30000 3000 且30000 3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3CCGF 103.4-2008 GB 15037 葡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QB/T 1982 山葡萄酒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49 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以瓶装/桶装葡萄酒为主要抽取对象。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瓶装产品基数应不少于 200 瓶(以 750ml/瓶为基准),桶装产品不得少于 100 桶(以 1500ml/桶为基准),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葡萄酒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9000mL,且不少于 6 个单位包装。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6.3 样品处置 4CCGF 103.4-2008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签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贮、混运,样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葡萄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 葡萄酒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 制 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C 类1 感官 GB 15037 强制性 2 酒精度 GB 15037 强制性 3 总糖 GB15037 强制性 4 干浸出物 GB15037 强制性 GB/T 15038 5 挥发酸 GB15037 强制性 6 柠檬酸 GB15037 强制 7 铁 GB15037 强制性 8 铜 GB15037 强制性 9 甲醇 GB15037 强制性 GB/T 15038 10 苯甲酸/苯甲酸钠 GB15037 强制性 11 山梨酸/山梨酸钾 GB15037 强制性 GB/T5009.29 12 糖精钠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28 13 甜蜜素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97 14 苋菜红 GB2760 强制性 15 胭脂红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35 16 总二氧 化硫 GB2758 强制性 GB/T 5009.34 17 铅 GB2758 强制性 GB/T 5009.12 18 菌落总数 GB2758 强制性 GB/T 4789.2 19 大肠菌群 GB2758 强制性 GB/T 4789.3 20 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GB 2758 强制性 GB/T 4789.4 GB/T 4789.5 GB/T 4789.10 21 标签 GB10344 强制性 GB 10344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5CCGF 103.4-2008 7.1.2 山葡萄酒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C 类1 感官 推荐性 2 酒精度 推荐性 3 总糖 推荐性 4 干浸出物 推荐性 5 滴定酸 推荐性 6 挥发酸 推荐性 8 铁 QB/T 1982 推荐性 GB/T 15038 11 苯甲酸/苯甲酸钠 强制性 12 山梨酸/山梨酸钾 GB15037 强制性 GB/T5009.29 13 糖精钠 强制性 GB/T5009.28 14 甜蜜素 强制性 GB/T5009.97 15 苋菜红 强制性 16 胭脂红 GB2760 强制性 GB/T5009.35 17 总二氧 化硫 强制性 GB/T5009.34 18 铅 强制性 GB/T5009.12 19 菌落总数 强制性 GB/T4789.2 20 大肠菌群 强制性 GB/T4789.3 21 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GB 2758 强制性 GB/T 4789.4 GB/T 4789.5 GB/T 4789.10 22 标签 GB 10344 强制性 GB10344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感官、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柠檬酸、滴定酸、铁、铜、甲醇、苯甲酸或苯甲酸钠、山梨酸或山梨酸钾、糖精钠、甜蜜素、苋菜红、胭脂红、总二氧化硫、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为实物质量检验项目。食品标签列为标签质量检查项目。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6CCGF 103.4-2008 7.3.2 若企业标准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感官、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柠檬酸、滴定酸、铁、铜、甲醇、苯甲酸或苯甲酸钠、山梨酸或山梨酸钾、糖精钠、甜蜜素、苋菜红、胭脂红、总二氧化硫、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5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2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产品标签存在以下五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无产品名称,或者产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 0.1 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 0.1 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质量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 7CCGF 103.4-2008 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不进行复检情况(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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