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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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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pdf

    ICS Z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847-2018 代替 GB3847-2005、HJ/T 2412005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diesel vehicles under free acceleration and lugdown cycle (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为准。20180927 发布 201905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检验项目.3 5 检验流程和要求.4 6 外观检验.6 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7 8 排气污染物检测.7 9 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要求.8 10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9 11 标准实施.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自由加速法.1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加载减速法.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不透光烟度计的特性和安装要求.3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林格曼烟度法.3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车载诊断(OBD)系统检验程序.42 附录 F(规范性附录)检验报告.49 附录 G(规范性附录)实时上报数据项.56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和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 2412005)的修订。参考了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 3952007)和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对设备的基本要求(HJ/T 2922006)。本标准规定了柴油车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同时规定了柴油车外观检验、OBD 检查的方法和判定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柴油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与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增加了外观检验、OBD 检查等内容;增加了检验流程和检验项目;增加了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并调整了烟度排放限值;增加了检测记录项目和检测软件要求;明确了环保监督抽测内容和方法;删除了关于压燃式发动机以及新生产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和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09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05 月 0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GB 38472005 和 HJ/T 2412005同时废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相关地方排放检验标准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车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柴油车外观检验、OBD 检查的方法和判定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柴油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T 17692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定方法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9147 车用柴油 HJ 437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HJ 8452017 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净功率 net power 按 GB/T 17692 测得的发动机净功率。3.2 压燃式发动机 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 采用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如:柴油机)。3.3 不透光烟度计 opacity meter 附录 C 规定的、用于连续测量汽车排气光吸收系数的仪器。3.4 最高额定转速 maximum rated engine speed 指柴油机所允许的全负荷最高转速。2 3.5 最低额定转速 minimum rated engine speed 发动机下列三种转速中最高者:45%最高额定转速;1000r/min;最低怠速转速。或 制造厂要求的更低转速。3.6 轮边功率 wheel power 指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驱动轮输出功率的实际测量值。3.7 最大轮边功率(MaxHP)maximum wheel power 按本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测量得到的轮边功率最大值。3.8 光吸收系数(k)optical absorption coefficient 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它是单位体积的微粒数 n,微粒的平均投影面积 a 和微粒的消光系数 Q 三者的乘积。3.9 林格曼黑度 ringelmann blackness 将排气污染物颜色与林格曼浓度图对比得到的一种烟尘浓度表示法,分为 05 级。对应林格曼浓度图有六种,0 级为全白,1 级黑度为 20%,2 级为 40%,3 级为 60%,4 级为 80%,5 级为全黑。3.10 氮氧化物 nitrogen oxide NOx 指自排气管排放的氮氧化物,包括一氧化氮(NO)与二氧化氮(NO2)。3.11 发动机最大转速(MaxRPM)engine maximum speed 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测试试验中,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量得到的发动机最大转速。3.12 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VelMaxHP)actual velocity of maximum wheel power 指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试验中,实际测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3.13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HEV 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装置中获得动力的汽车:可消耗的燃料;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3.14 汽车排放检验 vehicle emission inspection 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包括新生产机动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排放检验、监督抽测等。3.15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 指已经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的汽车。3.16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inspection for new produced vehicle at end of production line 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环保检验。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3 3.17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register vehicle 指汽车注册登记前或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进行的环保检验。3.18 在用汽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vehicle 指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的检验,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车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3.19 监督抽测 supervision test 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车的抽检,以及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抽检。3.20 车载诊断 OBD 系统(OBD system)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OBD 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a)诊断影响排放性能的故障;b)在故障发生时通过报警系统显示;c)通过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的信息确定可能的故障区域并提供信息离线通讯。3.21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vehicle environmental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VEID 指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规定的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包括企业对该车辆满足排放标准和阶段的声明、车辆基本信息、环保检验信息以及污染控制装置信息等内容。4 检验项目 4.1 汽车环保检验项目见表 1。4.2 新生产进口汽车入境检验时应按照表 1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还应符合其他标准和法规要求。表 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新生产汽车下线 进口车入境 注册登记1)在用汽车1)外观检验(含对污染控制装置的检查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2)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3)排气污染物检测 抽测4)抽测4)进行 进行5)注:1)符合免检规定的车辆,按照免检相关规定进行。2)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3)适用于装有 OBD 的车辆。4)混合动力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抽测应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进行。5)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检验按有关规定进行。4 5 检验流程和要求 5.1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5.1.1 生产企业确保所有下线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与随车清单一致。5.1.2 生产企业应完成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应至少按照车型年产量的 1%进行加载减速法(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可以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最小抽查数量为 15 辆/年,年产量不足 15 辆的车型,每辆车均应进行检测。5.1.3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流程见图 1。检验信息按附录 G 规定报送信息。5.1.4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新车下线环节可对车辆进行外观检验、OBD 检查以及排气污染物检测等全部检验内容。外观检验重点查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随车清单内容一致。5.1.5 对进口车应在入境前完成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并将检验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车辆登录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抽测)信息报送合格合格是车辆调整,复检否检验结束,下线检验合格是否外观检验 图 1 新车下线环保检验流程图 5.2 注册登记检验项目按照表 1 规定进行,按附录 G 规定报送信息,检验流程见图 2。5 车辆登录外观检验是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OBD不断开)信息报送合格合格是签发检验报告,维修复检签发检验报告,检验结束否否合格否是 图 2 注册登记检验流程图 5.3 在用汽车检验项目按照表 1 规定进行,检验前应进行环保联网核查,查验车辆有无环保违规记录。按附录 G 规定报送信息,检验流程见图 3。6 车辆登录外观检验是OBD检查(按照图E.1检测,如无OBD则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排气污染物检测(OBD不断开)信息报送合格合格是签发检验报告,维修复检签发检验报告,检验结束合格是否否环保联网核查否 图 3 在用汽车环保检验流程图 6 外观检验 6.1 新生产汽车下线 6.1.1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内容是否一致。6.2 注册登记 6.2.1 查验环保随车清单是否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6.2.2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和发动机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是否一致。6.3 在用汽车 6.3.1 检查被检车辆的车况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6.3.2 检查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如有,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7 6.3.3 检查发动机排气管、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如有腐蚀、漏气、破损或松动的,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6.3.4 检查车辆是否配置有 OBD 系统。6.3.5 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应标注。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应确认车辆轮胎表面无夹杂异物。6.3.6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检验时应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7.1 新生产汽车下线 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每辆车的 OBD 系统通讯进行检查,确认 OBD 系统通讯正常方可出厂。7.2 注册登记 检查车辆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了 OBD 接口,OBD 通讯是否正常,有无故障代码。7.3 在用汽车 7.3.1 对配置有 OBD 系统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进行 OBD 检查。排气污染物检验过程中,不可断开 OBD 诊断仪。7.3.2 OBD 检验项目包括:故障指示器状态,诊断仪实际读取的故障指示器状态、故障代码、MIL 灯点亮后行驶里程和诊断就绪状态值,具体检验流程应按照附录 E 进行。7.3.3 若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被激活、车辆与OBD诊断仪的通讯故障、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ECU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均判定OBD检查不合格。如果就绪状态项未完成项超过2项,应要求车主在充分行驶后再进行复检。7.3.4 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OBD数据,不得人为篡改数据。7.3.5 OBD诊断仪应能实现对OBD检查数据的实时自动传输。作为排放检验一部分,OBD获得的信息应自动保存到计算机系统中。7.3.6 对配置有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在用汽车,应查验其装置通讯是否正常。7.3.7 如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被移除,而OBD故障指示灯未点亮报警的,视为该车辆OBD不合格。8 排气污染物检测 8.1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8.1.1 新生产汽车下线 按照规定进行下线车辆排放抽测。排放结果应小于 8.1.2 规定的排放限值。生产企业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排放检测,但应证明其等效性。新定型混合动力汽车污染物测试应在最大燃料模式下进行,车辆应具备明显可见的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切换开关,方便切换为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并能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正常运行(包括怠速),便于进行排放测试,且开关位置应在汽车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8.1.2 注册登记和在用汽车 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切换到最大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测试,如 8 无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则切换到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在测试时若发动机自动熄火自动切换到纯电模式,无需中止测试,可进行至测试结束。应按照附录 A 或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表 2 规定的排放限值。表 2 在用汽车和注册登记排放检验排放限值 类别 自由加速法 加载减速法 林格曼黑度法 光吸收系数(m-1)或不透光度(%)光吸收系数(m-1)或不透光度(%)1)氮氧化物(10-6)2)林格曼黑度(级)限值a 1.2(40)1.2(40)1500 1 限值b 0.7(26)0.7(26)900 注:1)海拔高度高于 1500m 的地区加载减速法可以按照每增加 1000m 增加 0.25m-1幅度调整,总调整不得超过 0.75m-1;2)2020 年 7 月 1 日前限值 b 过渡限值为 1200 10-6。8.2 结果判定 8.2.1 如果污染物检测结果中有任何一项不满足限值要求,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8.2.2 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8.2.2 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 40%,否则判定为检验结果不合格。8.2.3 对于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产车辆,如果 OBD 检验不合格,也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8.2.4 检验完毕后,应签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报告格式见本标准附录 F。8.2.5 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9 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要求 9.1 应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检测、记录、传输、存储及判定 OBD 检查(如适用)和排气污染物检测信息,并使用计算机系统记录和保存外观检验信息。应将标准中要求进行的仪器检查及检定(含校准)结果自动储存在计算机中,便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询。记录和保存的内容应至少包括附录 A、附录 B、附录 E 和附录 G 中所列内容。污染物检测结果为负数或者零,应记录和报告为“未检出”。9.2 检验机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检验信息。9.3 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附录 F 和附录 G 规定内容,实时或按规定周期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检验信息。9.4 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6 年,电子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10 年。9.5 检验(含 OBD 检查和外观检查)工作中,如果发现某一车型车辆集中出现排放超标现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记录和取证工作,填写集中超标车型环保查验记录表(附录 F)并上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应将记录信息通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9.6 汽车生产企业的下线检验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时自动检测、记录、传输、存储,依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报送。9.7 进口车的下线检验信息应在入境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报送。9 10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 10.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应符合本标准要求。10.1.1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a。对于汽车保有量达到 500 万辆以上,或机动车为当地首要空气污染源,或按照法律法规设置低排放控制区的城市,应在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提前选用限值 b,但应设置足够的实施过渡期。10.1.2 跨地区检测的,如车辆登记地或检测地中有执行限值 b 的,应符合限值 b 要求,测量方法允许按照检测地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10.1.3 车辆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车用油品,并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排放检验不合格的,维修后复检时,应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进行。10.2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用汽车进行监督抽测,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实际道路上进行。抽测内容可包括排气检测、OBD 检查、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随车清单核查等内容。对道路上行驶车辆的监督抽测也可按照 在用柴油车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规定的方法和限值进行,一次林格曼黑度超过排放限值,判定车辆排放不合格。采用自由加速法等对车辆进行监督抽测时,可采用本标准规定限值的 1.1 倍进行判定。10.3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进行外观检验、OBD 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变更或转移登记车辆的环保检验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但至少要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 OBD 检查(如适用)。10.4 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报相关排放数据的车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数据上报情况可以给予免于环保上线检验。11 标准实施 11.1 本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11.1.1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11.1.2 注册登记、在用汽车 OBD 检查和氮氧化物测试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仅检查并报告,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11.1.3 全国范围实施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b 具体时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发布。1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相关地方排放检验标准废止。11.3 本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自由加速法 A.1 概述 本附录规定了自由加速法试验条件、车辆准备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软件等技术要求。A.2 试验条件 A.2.1 试验应针对整车进行。A.2.2 试验前车辆发动机不应停机,或长时间怠速运转。A.2.3 不透光烟度计及其安装应符合附录 C 规定。A.2.4 试验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可以直接使用车辆油箱中的燃料进行测试。A.3 车辆准备 A.3.1 车辆在不进行预处理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但出于安全考虑,试验前应确保发动机处于热状态,并且机械状态良好。A.3.2 发动机应充分预热,例如:在发动机机油标尺孔位置测得的机油温度至少为 80。如果由于车辆结构限制无法进行温度测量时,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判断发动机温度是否处于正常运转温度范围内。A.3.3 在正式进行排放测量前,应采用三次自由加速过程或其他等效方法吹拂排气系统,以清扫排气系统中的残留污染物。A.4 试验方法 A.4.1 通过目测进行车辆排气系统相关部件泄漏检查。A.4.2 发动机(包括废气涡轮增压发动机),在每个自由加速循环的开始点均处于怠速状态,对重型车用发动机,将油门踏板放开后至少等待 10 秒钟。A.4.3 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必须在 1 秒的时间内,将油门踏板连续完全踩到底,使供油系统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大供油量。A.4.4 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必须达到断油转速。对使用自动变速箱的车辆,应达到发动机额定转速(如果无法达到,不应小于额定转速的 2/3)。在测量过程中应监测发动机转速检查是否符合试验要求(特殊无法测得发动机转速的车辆除外),并将发动机转速数据实时记录并上报。A.4.5 检测结果取最后三次自由加速烟度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A.5 检测软件 A.5.1 检测系统软件应能够与计算机进行数据传输、存储和判断,自动打印检验报告,具有联网和自动报送功能。11 A.5.1.1 检测软件至少应该具有如下功能:自动判断车辆排放测试结果是否合格;自动存储测试数据,并保证不可被人为篡改;每次测试之前系统应进行自检;如果出现不符合检测条件,影响正常检测时,系统应能够报警并自锁,直到检测条件恢复正常。A.5.2 检测软件自动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下述项目。A.5.2.1 车辆参数 车辆识别代号(或 VIN 号)与发动机号;检测站和检测员编号;检测报告编号;检测日期和时间;车主姓名、地址、电话;车辆号牌号码、车牌颜色、初次登记日期;累计行驶里程数;车辆类别、制造厂;气缸数和发动机排量;变速箱类型;车辆基准质量/最大总质量;发动机额定功率;发动机额定转速;燃料/供油系统;进气方式(自然吸气、涡轮增压);排气管数量;新车达到的排放标准;检验类型(初检、复检等)。A.5.2.2 环境参数 相对湿度(%);环境温度();大气压力(kPa)。A.5.2.3 外观检验、OBD 检查结果 A.5.2.4 检测结果 每次检测都应分别记录自由加速法中最后三次光吸收系数 k(m-1)测量结果和平均值。A.5.2.5 检测过程数据 检测时间(s);每一工况时间(s);发动机转速(r/min);逐秒检测的光吸收系数 k(m-1)。A.5.2.6 检测设备 烟度计制造厂;烟度计名称及型号;出厂日期;上次检定日期;日常检查记录;比对结果记录。1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加载减速法 B.1 概述 本附录规定了加载减速法检测规程、测试设备、检测软件、设备检查等技术要求。B.2 试验方法 B.2.1 车辆准备 B.2.1.1 对车辆及发动机的要求 试验前应该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以确定待检车辆是否能够进行后续的排放检测,对车辆的预检要求见附件 BA。待检车辆放在底盘测功机上,按照规定的加载减速检测程序,检测最大轮边功率和相对应的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表面线速度(VelMaxHP),并检测VelMaxHP点和 80%VelMaxHP 点的排气光吸收系数 k 及 80%VelMaxHP 点的氮氧化物。排气光吸收系数检测应采用分流式不透光烟度计。加载减速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为检验结果不合格。B.2.1.2 试验用燃料 被测试车辆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市售车用柴油,实际测试时,不应更换油箱中的燃料。B.2.1.3 车辆预检要求 在按附件BA进行检查时,如果发现受检车辆的车况太差,不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应对车辆进行维修后才能进行检测。对紧密型多驱动轴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不能按加载减速法进行试验的车辆可按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进行排放检测。检测过程中如果发动机出现故障,使检测工作中止时,必须待排除故障后重新进行排放检测。B.2.2 试验程序 排放检测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车辆进行预先检查,以检查受检车辆身份与车辆行驶证是否一致,以及进行排放检测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检查检测系统和车辆状况是否适合进行检测;第三部分则是进行排放检测,由主控计算机系统控制自动进行排放检测,以保证检测过程的一致性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每条检测线至少应设置三个岗位,一是计算机操作岗位,二是受检车辆驾驶员岗位,三是辅助检查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应随时注意受检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是否出现异常情况。B.2.2.1 预先检查 B.2.2.1.1 待检车辆完成检测登记后,驾驶检测员应将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前等待检测,并进行车辆的预先检查。预先检查的目的是核实受检车辆和车辆行驶证是否相符,并评价车辆的状况是否能够进行加载减速检测,按附件 BA 规定的程序进行预先检查。B.2.2.1.2 在将车辆驾驶上底盘测功机前,检测员还应对受检车辆进行以下调整:B.2.2.1.2.1 中断车上所有主动型制动功能和扭矩控制功能(自动缓速器除外),例如中断制动防抱死系统(ABS)、电子稳定程序(ESP)等。对无法中断车上主动型制动功能和扭矩控制功 13 能的车辆,可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B.2.2.1.2.2 关闭车上所有以发动机为动力的附加设备,如空调系统,并切断其动力传递机构(如果适用)。B.2.2.1.2.3 除检测驾驶员外,受检车辆不能载客,也不能装载货物,不得有附加的动力装置。必要时,可以用测试驱动桥质量的方法来判断底盘测功机是否能够承受待检车辆驱动桥的质量。B.2.2.1.2.4 在检测准备工作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B.2.2.1.2.4.1 对非全时四轮驱动车辆应根据车辆的驱动类型选择驱动方式;B.2.2.1.2.4.2 对紧密型多驱动轴的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不能进行加载减速检测,应进行自由加速排放检测。B.2.2.1.2.5 附件 BA 详细描述了对车辆的预检要求,预检不合格或者存在故障的车辆,维修合格后才能进行检测。B.2.2.2 检测系统检查 B.2.2.2.1 检测系统检查的目的是判断底盘测功机是否能够满足待检车辆的功率要求,同时检查检测系统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B.2.2.2.2 如果待检车辆通过了 B.2.2.1 规定的预检程序,检测员应按以下步骤将待检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上:a)举起测功机升降板,并检查是否已将转鼓牢固锁好。b)小心将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上,并将驱动轮置于转鼓中央位置。注意:除测功机允许双向操作外,一定要按测功机的规定方向驶入,否则有可能损坏底盘测功机,当驱动轮位于转鼓鼓面上时,严禁使用倒挡。c)放下测功机升降板,松开转鼓制动器。待完全放下升降板后,缓慢驾驶使受检车辆的车轮与试验转鼓完全吻合。d)轻踩制动踏板使车轮停止转动,发动机熄火。e)按照测功机设备商的建议将受检车辆的非驱动轮楔住,固定车辆安全限位装置。对前轮驱动的车辆,应有防侧滑措施。f)应为受检车辆配备辅助冷却风扇,掀开机动车的动力仓盖板,保证冷却空气流通顺畅,以防止发动机过热。B.2.2.3 试验准备 B.2.2.3.1 安装好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测量发动机曲轴转速。B.2.2.3.2 选择合适的挡位,使油门踏板在最大位置时,受检车辆的最高车速最接近 70km/h。B.2.2.4 由主控计算机判断测功机是否能够吸收受检车辆的最大功率,如果车辆的最大功率超过了测功机的功率吸收范围,不能在该测功机上进行加载减速检测。B.2.3 排气试验 如果受检车辆顺利通过了上述 B.2.2 规定的检测,应继续进行下述加载减速检测。B.2.3.1 试验前的最后检查和准备 B.2.3.1.1 在开始检测以前,检测员应检查实验通讯系统工作是否正常。B.2.3.1.2 在车辆散热器前方 1m 左右处放置强制冷却风机,以保证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发动机冷却系统能有效地工作。B.2.3.1.2 除检测员外,在检测过程中,其他人员不得在测试现场逗留。车辆安置到位将测功机举升机放下后应对车辆进行低速运行检测,确保车辆运行处于稳定状态。B.2.3.1.3发动机应充分预热,例如:在发动机机油标尺孔位置测得的机油温度应至少为80。因车辆结构无法进行温度测量时,可以通过其他方法使发动机处于正常运转温度。若传动系 14 统处于冷车状态,应在测功机无加载状态下低中速运行车辆,使车辆的传动部件达到正常工作温度。B.2.3.1.4 发动机熄火,变速器置空挡,将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探头置于大气中,检查不透光烟度计的零刻度和满刻度。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 400mm。不应使用尺寸太大的采样探头,以免对受检车辆的排气背压影响过大,影响输出功率。在检测过程中,应将采样气体的温度和压力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必要时可对采样管进行适当冷却,但要注意不能使测量室内出现冷凝现象。B.2.3.2 试验步骤 B.2.3.2.1 正式检测开始前,检测员应按以下步骤操作,以使控制系统能够获得自动检测所需的初始数据:a)启动发动机,变速器置空挡,逐渐加大油门踏板开度直到达到最大,并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记录这时发动机的最大转速,然后松开油门踏板,使发动机回到怠速状态。b)使用前进挡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挡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 70km/h,但不能超过 100km/h。对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注意不要在超速挡下进行测量,加载减速的自动试验规程详见 B.4。B.2.3.2.2 计算机对按上述步骤获得的数据自动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可以继续进行后续的检测,被判定为不适合检测的车辆不允许进行加载减速检测。B.2.3.2.3 在确认机动车可以进行排放检测后,将底盘测功机切换到自动检测状态。a)加载减速测试的过程必须完全自动化,具体要求见 B.4 的检测软件说明。在整个检测循环中,均由计算机控制系统自动完成对测功机加载减速过程的控制。b)自动控制系统采集二组检测状态下的检测数据,以判定受检车辆的排气光吸收系数 k 和NOx是否达标,二组数据分别在 VelMaxHP 点和 80%VelMaxHP 点获得。c)上述二组检测数据包括轮边功率、发动机转速、排气光吸收系数 k 和 NOx,必须将不同工况点的测量结果都与排放限值进行比较。若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 k 或 NOx超过了标准规定的限值,均判断该车的排放不合格。B.2.3.2.4 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在试验过程中检测员应实时监控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和机油压力。一旦冷却液温度超出了规定的温度范围,或者机油压力偏低,都必须立即暂时停止检测。冷却液温度过高时,检测员应松开油门踏板,将变速器置空挡,使车辆停止运转。然后使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运转,直到冷却液温度重新恢复到正常范围为止。B.2.3.2.5 检测过程中,检测员应时刻注意受检车辆或检测系统的工作情况。B.2.3.2.6 检测结束后,打印检测报告并存档。B.2.4 卸载程序 B.2.4.1 将受检车辆驾离底盘测功机以前,检测员应检查相关检测工作是否已经全部完成,是否完成相关检测数据的记录和保护。B.2.4.2 按下列步骤将受检车辆驾离底盘测功机。B.2.4.2.1 从受检车辆上拆下所有测试和保护装置。B.2.4.2.2 将动力仓盖板复位。B.2.4.2.3 举起测功机升降板,锁住转鼓。B.2.4.2.4 去掉车轮挡块,确认受检车辆及其行驶路线周围没有障碍物或无关人员。B.2.4.2.5 车辆驾驶员在得到明确的驶离指令后,方可将受检车辆驶离底盘测功机,并停放到指定地点。15 B.3 测试设备 B.3.1 测试设备组成 测试设备主要包括底盘测功机、不透光烟度计、氮氧化物分析仪和发动机转速传感器等,由中央控制系统集中控制。B.3.1.1 底盘测功机要求 B.3.1.1.1 底盘测功机主要由转鼓、功率吸收单元(PAU)、惯量模拟装置等组成。B.3.1.1.2 测功机应有固定的永久性标牌,标牌应标明以下内容:测功机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型号、序列号、测功机种类、最大允许轴质量、最大吸收功率/车速、滚筒直径、滚筒宽度、基本转动惯量和用电要求等。B.3.1.2 轻型车排放试验的底盘测功机应能测试最大单轴质量不大于 2000kg 的车辆。PAU 的功率吸收范围应保证最大总质量为 3500kg 的汽车能够完成加载减速试验。在测试车速大于或等于 70km/h 时,能够连续稳定吸收 56kW 的功率 5min 以上,在时间间隔不大于 3min 的情况下,能够连续完成 10 次以上对 56kW 的功率吸收。B.3.1.3 重型车试验用底盘测功机,应能测试最大单轴质量不大于 8000kg 或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14000kg 的车辆。PAU 的功率吸收范围应保证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14000kg 的重型车能够完成加载减速试验。在测试车速大于或等于 70km/h 时,能够稳定吸收至少 120kW 的功率连续 5min 以上,在时间间隔不大于 3min 的情况下,能够连续进行 10 次以上对 120kW 的功率吸收。用于检测最大单轴质量为 11000kg 车辆的底盘测功机,应能满足单轴驱动或轴距在1.171.52m 之间的多轴驱动车辆的测试。在任何轴距设置条件下,滚筒中心距公差不得超过 1.3cm。对多轴驱动车辆,对应前后两轴的滚筒转速应匹配,或在所有速度范围内最大速度偏差不超过 1.6km/h。如果前后两套滚筒的速度不匹配,检测软件应能提供两套不同的基准惯量和内部摩擦损失。制造厂可以配备更大的基准惯量,但必须在技术规格上描述清楚。所有滚筒直径应相等,尺寸符合 B.3.1.5 的规定要求。B.3.1.4 测功机的吸收功率 B.3.1.4.1 吸收功率定义 测功机总吸收功率包括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PAU)和由于内部摩擦损失吸收的功率。Pa 是测试车辆的设定功率值,除非另外说明,测功机显示的功率数值应该是 Pa 值:Pa=Pi+Pc 式中:Pi功率吸收单元的吸收功率,kW;Pc测功机内部磨擦损失功率,kW。B.3.1.4.2 对功率吸收装置的要求 应使用电力测功机或者电涡流测功机,在 30-100km/h 的测试车速下,测功机的吸收功率应以 0.1kW 为单位可调。动态功率吸收(PAU 的吸收功率加内部摩擦损失功率)的准确度应达到 0.2kW,或设定吸收功率值的 2%(取两者中的大者)。当环境温度在 0-45 C 之间时,经预热后测功机的功率设定误差不应超过 0.4kW。在环境温度不变时,测功机的准确度应在试验开始后的 15s 内达到 0.4kW,30s 内达到 0.2kW。如果环境温度超出上述范围,测功机必须提供进行修正或者执行制造商的预热程序直到温度达到规定要求。B.3.1.5 对滚筒的技术要求 B.3.1.5.1 轻型车检测用底盘测功机的滚筒直径为 218mm2mm,滚筒内跨距应不大于760mm,外跨距应不小于2540mm。重型车检测用底盘测功机的滚筒直径在216mm与530mm 16 之间。轻型车试验用滚筒中心距根据 B.3.1.5.2 公式计算,偏差应在-6.5mm 与 12.7mm 之间。滚筒内外跨距要求能满足轻型车工况试验的安全要求。B.3.1.5.2 对滚筒中心距的要求 A=(620+D)sin31.5 式中:A滚筒中心距,mm;D底盘测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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