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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_T 3649.10-2023 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 第10部分:集约化平台互动交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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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_T 3649.10-2023 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 第10部分:集约化平台互动交流.docx

    ICS 35.240CCS L 60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 23/T 3649.102023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第 10 部分:集约化平台互动交流2023 - 11 - 30 发布2023 - 12 - 29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23/T 3649.102023目次前言 . 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14 功能建设 . 15 互动管理 . 2IDB 23/T 3649.10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23/T 3649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的第10部分。DB23/T 3649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集约化平台基本要求第 2 部分:统一信息资源库第 3 部分:集约化平台安全防护第 4 部分:集约化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第 5 部分:网站第 6 部分:元数据第 7 部分:集约化平台内容安全审核第 8 部分:集约化平台运维第 9 部分:集约化平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第 10 部分:集约化平台互动交流第 11 部分:集约化平台政务信息公开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数字经济研究会,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陆、管宏强、田松。IIDB 23/T 3649.102023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第 10 部分:集约化平台互动交流1 范围本文件给出了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互动交流的规范,包括功能建设和互动管理等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省级、市(地)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互动交流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23/T 3649.1-2023  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 第1部分:集约化平台基本要求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功能建设4.1 总体要求4.1.1 省、市(地)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按照 DB23/T 3649.1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 第 1 部分:集约化平台基本要求建设统一互动交流平台,提供调查征集、在线访谈、咨询投诉等功能。4.1.2 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4.1.3 政府网站各个具有互动交流功能的栏目(网上信访、纪检举报等专门渠道除外)应使用政府网站统一用户认证功能,实现“一号登录”。4.1.4 政府网站互动交流功能应通过政务新媒体平台实现移动端互动交流功能。4.2 调查征集政府网站应开设征集调查类栏目,并符合以下要求:a)  征集类活动应提供文件全文以及详细的征求意见说明,情况特殊的还应提供提交意见示例范本。活动结束后,公布公众参与情况和公众意见的反馈采纳情况;b)  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c)  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的,应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d)  调查类活动应针对调查主题或事件,提供单选、复选、填写内容等形式丰富、调查项目全面的问卷形式。活动结束后,公布调查结果分析情况。4.3 在线访谈1DB 23/T 3649.102023省级、市(地)级政府门户网站应开设在线访谈类栏目,通过视频、图文等多种直播形式,在线介绍、解读政府和部门重点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包括但不限于访谈计划、访谈预告、访谈实录、访谈回顾、访谈留言与回复等。4.4 咨询投诉政府网站的咨询投诉类栏目,提供有效的咨询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对各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b)  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c)  对各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d)  对依照法定职责应由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e)  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咨询投诉。5 互动管理5.1 调查征集5.1.1 应通过政府网站“互动交流”频道中的“意见征集”、“网上调查”等栏目,发布征求意见及线上调查问卷,广泛征集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1.2 征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a)  日常征集;b)  议题征集;c)  专项征集。5.1.3 调查征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广泛听取群众的诉求;b)  了解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c)  听取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1.4 征集活动结束后,对广大网民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安排专人进行整理、归类和数据汇总,经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在适当范围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  征集主题;b)  征集时间;c)  征集形式;d)  征集部门;e)  征集结果;f)  数量和公开采纳情况。5.1.5 意见征集和网上调查的数据统计信息,宜采用图表多种形式呈现。5.2 在线访谈5.2.1 各级政府、部门按年度参加本单位政府网站在线访谈;5.2.2 围绕本级政府重点工作及社会热点事项等开展本级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每年不少于 12 期;5.2.3 各市(地)、区县政府及省直厅局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在每年 12 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下一年度在线访谈计划,汇总报本级政府办公厅同意后组织实施。5.2.4 在线访谈承办单位应根据访谈计划安排,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渠道等提前发布访谈预告。5.2.5 每期在线访谈时长宜控制在 60 分钟以内,最长不超过 90 分钟。2DB 23/T 3649.1020235.2.6 对访谈现场收到的网民提问,做到有问必答,准确答复,及时答复,确保访谈真正起到宣传政策、引导舆论、回应关切作用。对不能当场答复的问题,在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级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公开回复。5.2.7 访谈结束后应以图文、视频等方式及时发布访谈实录。5.2.8 各级政府网站应及时转载重要“在线访谈”信息。5.3 咨询投诉5.3.1 应确保咨询投诉入口正常运行,及时受理各类网民留言,受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a)  对本省出台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b)  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c)  对各级行政单位的咨询、建议和意见;d)  对各级新政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效率、质量的投诉、意见、建议;e)  与群众生产、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f)  依法应予受理的其他问题。5.3.2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或不在留言办理范围内的网民留言,应明确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a)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b)  内容不清或没有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情况造成无法调查核实和办理的;c)  正在办理或办理终结的信件;d)  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方面应按正常渠道逐级汇报的;e)  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件。5.3.3 应及时回复受理的网民留言,回复时间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5.3.4 应提供高质量的留言回复,回复内容做到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精练,适用法律条例准确。对受政策或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推诿、敷衍。5.3.5 针对网民留言提出的复杂问题,如短期内无法给出明确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缘由并及时反馈网民,必要时可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网民相关情况。5.3.6 凡认为所承接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提出转办建议,重新审核确定责任单位。5.3.7 针对未及时回复的情况,应通过催办、督办、通报等措施,督促各责任单位做好办理工作,让群众反映的问题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办理回复。5.3.8 根据来信人意愿或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公开网友留言内容等相关答复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信件标题、留言时间、答复时间、答复单位、答复内容等。5.3.9 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向来信人回复办理结果,不得向社会公开。5.3.10 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障来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等有关情况外泄,不得公开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来文来信处理情况。5.4 回应关切5.4.1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5.4.2 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相关业务部门做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5.4.3 回应信息应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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