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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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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docx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治理规定1998 年 4 月 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公布 依据 2023 年 8 月 2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82 号令修改 依据 2023 年 6 月 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50 号令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治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力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效劳,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抢救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治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治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视检查。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治理本地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治理工作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治理部门。 本市打算、规划、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工商行政和市政治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展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治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预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进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本市鼓舞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寻常由投资者使用治理,收益归投资者全部。寻常使用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其次章 人防工程的建设第七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应当依据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相结合。第八条 各单位依据规定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打算或者市建设委员会的建设打算。由国家专项投资建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市人防办的人防工程建设打算, 并向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进展建设。第十条 市人防办参与对公共建筑的初步设计和总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住宅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建住宅工程和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准。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转变;确需转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依据规定应当建设人防工程的工程建设工程,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或者其他缘由不宜建设人防工程的,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可以易地集中建设人防工程。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应当依据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要求和使用效能进展设计,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设计标准。人防工程的出入口以及采光、通风、采暖、防水、防火、供电、照明、给排水、噪声处理等设计,应当实行相应措施符合寻常使用的要求,并在设计中同步完成。第十三条 担当人防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资格等级。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报送市人防办,经审查批准发给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第十五条 依据规定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人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向规划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当依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防水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阅历收合格的,依法向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备案,并可交付使用。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规定移交人防工程的档案资料。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保守人防工程的隐秘。第三章 人防工程的维护与使用其次十条 本市鼓舞寻常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效劳。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治理进展监视检查。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治理由人防工程治理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进展维护治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力量。其次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治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公用人防工程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由所在地的人防工程治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有关单位出工维护。有关单位出工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据市物价局和市人防办规定的标准出资托付人防工程治理部门维护。其次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治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觉察安全隐患准时处理并向人防工程治理部门报告。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视检查。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人防工程治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其次十三条 制止以下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一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二进展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力量的作业;三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四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确需进展可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力量的作业,应当报人防工程治理部门批准,并在实行有效安全措施后进展。其次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撤除人防工程;确需撤除的,应当报人防工程治理部门批准,并由撤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补偿被撤除人防工程的标准由市人防办提出,报市物价局批准。其次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报人防工程治理部门批准,在依据人防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实行有效安全措施后进展,并不得转变人防工程的主体构造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力量。其次十六条 寻常使用人防工程,应当依据规定报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视治理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持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寻常使用人防工程,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具体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由市人防办提出,报市物价局批准。第四章 法律责任其次十七条 在城镇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修建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对当事人赐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可处以10 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八条 不依据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致使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对当事人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其次十九条 侵占人防工程的,由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对当事人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人防工程治理部门对当事人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擅自改造、转变人防工程主体构造的;二擅自撤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三未实行有效安全措施,擅自进展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力量的作业,或者承受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撤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意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急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199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1986 年 8 月 15 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治理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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