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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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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docx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2014 年 7 月·北 京目录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 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 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加强中 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 捷、高速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 于国家铁路。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 200 km/h 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 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 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 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 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第一编 技术设备第一章 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 1 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 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第 2 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第 3 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完毕应及 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涉及营业线施工时,须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第 4 条 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 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必须有明 确的质量保证期。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第 5 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安全防护、公共安全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第 6 条 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第 7 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但未获得相关资 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 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第 8 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第 9 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等 有关资料。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第 10 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路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构) 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第 11 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改变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货车按铁路总公司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第 12 条 高原铁路应考虑高寒缺氧特点为,旅客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设施, 应采用高可靠、少维修、远程监控的运输设备。第 13 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限界、安全保护区第 14 条 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见附 图 1。在设计建(构)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客货共线铁路机车车辆限 界见附图 2。第 15 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直线部分铁路线间距见第 1 表。第 1 表 铁路线间距线间最小距离序号名称(mm)v120 km/h4 000区间1120 km/hv160 km/h4 200双线160 km/hv200 km/h4 4002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5 3003站内正线5 000无列检作业5 000 般站内v120 km/h5 500有列改建特别困难5 000正线4 与相邻到检作120 km/hv160业或km/h 般6 000改建特别困难上水发线5 500作业160 km/hv200km/h 般6 500改建特别困难5 5005 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5 000站内线间设有高柱信号机时,相邻两线(含正线)均6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5 300站内线间设有高柱信号机时,相邻两线(含正线)只7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5 000调车作业繁忙车站6 5008牵出线与其相邻线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5 000注:线间有建(构)筑物或有影响限界的设施,最小线间距按建筑限界计算确 定。既有线列车最高运行速度提速到 140160 km/h 时,可保持 4 m 线间距。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 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 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2.曲线部分曲线地段的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和线间设施(含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最 小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 1 规定的 v 160 km/h 客货共线铁路的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计算确定。第 16 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 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铁路运 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影响范围内进行影响铁路线路安全稳定的作业 时,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第 17 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 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 高防护架。养护维修及检查第 18 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专业化、信息化,落实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 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 设备质量。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制度,并推行预防性计划修、专业化集中修制度。第 19 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 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第 20 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 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 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第 21 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管理的部门经常检查、周期维修外,铁路局还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 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 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 上报。第 22 条 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1. 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技术复杂 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不少 于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驼峰及调车场线路溜放 纵断面复测,每五年不少于一次。2. 登乘机车、动车组列车或其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 次。3. 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 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4. 对接触网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对其他供电设备定期检查。5. 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构)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铁路局根据需要可加密检查或随时检查。铁路总公司专业技术机构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使用专用设 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和钢轨探伤。救援设备第 23 条 在铁路总公司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 用良好。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 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设应急平台,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 设施和通信等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 救援指挥中心。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止轮器)。动车组应配备止轮器(铁鞋)、紧急用渡板、应急梯、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救援列车停留线,原则上应设在两端接通、便于救援列车出动的段管线(站线)上。救援列车基地应配备生产、生活、培训设施设备。灾害防护第 24 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汛期前进行防洪检查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危树、危石进行检查,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抢险料具及机具,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强化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防洪重点处所监护制度。 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预防和整治措施。汛前,须将防洪重点处所抄送相邻相关铁路局。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 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加强对电子电气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 统,减少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第 25 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1. 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 放工作;2. 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根据需要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3. 做好易冻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4. 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 织好除冰雪队伍。第 26 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生产车间、作业人员间休室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 设置凉棚。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第 27 条 有旅客或工作人员的机车车辆内,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燃煤锅炉、茶炉,餐车低压锅炉、炉灶须有防火措施。餐车低压锅炉还须有防爆措施。机车车辆停车及检修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牵 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货运服务的建(构)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 专用器具。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行车安全监测设备第 28 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 准。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2. 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3. 轨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4. 线路、桥梁、隧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 测设备;5. 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6. 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7. 列车安全防护预警系统、道口及施工防护设备。第 29 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一般要求第 30 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 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第 31 条 工务维修机构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修需要还应 有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修、焊轨基地等。铁路线路第 32 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安全线及避难线。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 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避难线是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线路。第 33 条 、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2 表和第3 表。第 2 表 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 m)铁 路 等 级路段设计行车速度20016012012080(km/h)一般3 5002 0001 2001 200600困难2 8001 600800800500第 3 表 铁路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铁路等级一般困难一般困难牵引种类电力6.015.06.020.0内燃6.012.06.015.0第 34 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大于 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 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到发线有效长范围内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 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 4 表中规定的数值。第 4 表 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最小曲线半径(m)路段设计行车中间站、会让站、越行站速度(km/h)区段站一般困难806006008001201 2008001601 6002 0001 6002002 0003 5002 800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第 35 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 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 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路 基第 36 条 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 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 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 200 km/h 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 1.0 m;线路设计速度为 160 km/h 及以下的铁路,位于路堤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 0.8 m,位于路堑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 0.6 m。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 3.5 m。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路肩标高受洪水或潮水位控制时,其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 加壅水高再加 0.5 m。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 栏设置、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第 37 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采用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及过渡段应强化处理,并设置良好的防排水设备、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对不良地质条件、特殊土及特殊环境等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应及时、彻 底加固整治路基病害,对于一时难以彻底整治的病害,应加强路基监视和检查,并 分期整治。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支柱基础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 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路基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保护,并结合混凝土、土工合成 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了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的安全距离。桥隧建(构)筑物第 38 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具有良好的耐久性,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桥上和隧道内有砟轨道应满足大型 养路机械清筛作业的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桥涵的承载能力和动力性能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构)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 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检查设施。桥上通过超重货物列车、 重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前,应进行承载性能检算。隧道断面面积应满足旅客舒适性要求,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 应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排水系统。全长 500 m 以上的钢桥、全长 3 000 m以上的隧道设置通信设备,必要时设置固定照明、安全警报装置;非全封闭运营时,应进行巡守,必要时进行监视。第 39 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设防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必要高度。桥梁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基础及其附近存在超过容许冲刷时,应防护、 加固既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墩台基础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 求。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综合利用。第 40 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作业通道、避车台(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消防设备等。铁路桥梁作业通道和隧道内安全空间、 救援通道、应急照明和通信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设置等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 隧道内空气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瓦斯隧道还应设置必要的瓦斯监测设备。直线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作业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钢梁明桥面应不小于 2.45 m, 混凝土梁桥面应不小于 3.00 m,线路允许速度 160 km/h 以上桥梁桥面应不小于 3.25 m。作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0.8 m。轨 道第 41 条 新建、改建铁路正线采用60 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重载铁路正线宜采用 60 kg/m及以上类型钢轨的无缝线路。钢轨优先采1用00 m(60 kg/m)、75 m(75 kg/m)长定尺轨。设计速度 120 km/h 以上铁路正线有砟轨道应采用型轨枕和与轨枕配套的弹条扣件、一级碎石道砟。第 42 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 16 mm 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 1 435 mm,曲线轨距按第 5 表规定加宽。第 5 表曲线半径 R(m)曲线轨距加宽值加宽值(mm)r2950295r2455245r19510r19515注:曲线轨距加宽值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 6 表。第 6 表 线路、道岔轨距静态允许偏差线路允许速度v120120v160160v200(km/h)+6+4线路(mm)±2-2-2+3+3道岔(mm)±2-2-2第 43 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双线 地段不得超过 150 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 125 mm。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 7 表。第 7 表 钢轨水平静态允许偏差线路允许速度v120120v160160v200(km/h)正线及到发线(mm)443道岔(mm)443第 44 条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及最低轨温、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为 6 mm,最大轨缝为构造轨缝。长度大于或等于 25 m 钢轨铺设在历史最高与最低轨温差大于 100 的地区时,预留轨缝应进行个别设计。第 45 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他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 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 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同轨型的钢轨。第 46 条 道岔辙叉号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2. 用于侧向通过列车的单开道岔的辙叉号数应根据列车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 合理选用。3. 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12 号。4. 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 12 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 9 号。5. 列车轴重大于 25t 的铁路正线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12 号。6. 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9 号。7. 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 9 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 12 号。8. 峰下线路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6 号,三开道岔不得小于 7 号。9. 段管线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6 号。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辙叉号数限制行 车速度,且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第 47 条 线路允许速度 120 km/h 及以下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道岔;线路允许速度 120 km/h 以上至 160 km/h 及以下,或货车轴重 25 t 及以上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可动心轨道岔或固定型辙叉道岔;线路允许速度 160 km/h 以上区段的正线道岔,须采用可动心轨道岔。第 48 条 道岔应保持良好状态,道岔各零部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道岔出现伤损或病害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第 49 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内规定。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第 50 条 列车运行速度 120 km/h 及以上线路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列车运行速度 120 km/h 以下的线路,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设置或拓宽按照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 看守,由铁路局决定。第 51 条 铁路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 人行过道应设置路障、鸣笛标;站内道口、人行过道两端不设鸣笛标。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他安全设施。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方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根据需要设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铁路道口的铺面、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 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 4.5 m。道口两侧不宜设置接触网锚段关节,不应设置锚柱。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 铁路局规定。第 52 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 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第 53 条 新建的岔线,不应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 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第 54 条 各种建(构)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经铁 路局同意,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下,方可施工。安全线及避难线第 55 条 安全线设置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 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 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 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 50 m。第 56 条 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防护栅栏第 57 条 防护栅栏设置应符合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有关标准的规定。第 58 条 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由工务部门负责,治安管理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第 59 条 对各类通道须设门加锁,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铁路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 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作业门应有警示标识。声 屏 障第 60 条 根据铁路噪声排放治理需要,可在铁路两侧设置声屏障。声屏障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声屏障设置应符合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安装强度须保证运输安全,并满足铁 路设施检修和维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其他行车设备的安全运行。声屏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第 61 条 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500 m 时,应根据疏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外边坡处应有安全通行条件;桥梁声屏障安全通道应结合救援疏 散通道设置。第三章 信号、通信一般要求第 62 条 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通信段等电务维修机构。电务段、通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第 63 条 电务维修机构应具备设备检修、修配、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等。在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的检修地点应设列控车载设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 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GYK)及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检修与测试场所。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场所。铁路电务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并按周期进行中修和大 修。电务车载设备结合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各级检修修程,同步进行检修。第 64 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设置计数器, 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 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使用计算机技术控制的信号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方式操作。第 65 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故障及超限告警。第 66 条 信号、通信设备及机房,应采取综合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第 67 条 机车信号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和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均应取自车上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110 V 时,电压波动允许范围为-20%+5%。信 号第 68 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 机。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第 69 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1. 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 1 000 m;2. 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 800 m;3. 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小于 400 m;4. 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 不得小于 200 m。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 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 200 m。第 70 条 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1. 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2. 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3. 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第 71 条 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反方向运行进站信号机可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其他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 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 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第 72 条 车站必须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小于 50 m 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需要延长时, 一般不超过 400 m。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第 73 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第 74 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也不宜设在起动困 难的地点。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设置位置和显示关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并应满足 列车运行速度规定的制动距离和线路通过能力的要求。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 得装设容许信号。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 应分别涂三条、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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