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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际音乐节艺术基金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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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际音乐节艺术基金会章程.docx

    北京国际音乐节艺术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国际音乐节艺术基金会。其次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资金筹集,促进我市文化事业的富强、进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 来源于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治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文化局。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宅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 6 号族大厦 401。其次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需具体、明确。一筹集资金;二音乐节的筹备、组织、演出;三社会宣传、音乐鉴评、对外交往、沟通合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宠爱文化事业;二在文化领域内有突出奉献或较大影响;三愿为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基金会工作;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优秀公民。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治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一选举和被选举权;二表决权;三建议权和批判权;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治理权;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义务:一 履行章程的义务;二 执行决议的义务;三 承办托付事项的义务;四 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五 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义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打算重大业务活动打算,包括资金的募集、治理和使用打算;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治理制度;六打算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打算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打算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打算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议,必需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以下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批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患病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担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样,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治理机关依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视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状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治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状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其次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酬劳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当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猎取酬劳。其次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其次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次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安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其次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当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当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其次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别状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别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治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其次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当。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治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担当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担当个人责任。其次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拟定资金的筹集、治理和使用打算;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五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状况。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打算;三拟定基金会内部治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长打算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六理事长授权下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及章程和理事会赐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治理和使用其次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国家财政补助;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其次十九条 本基金会承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依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依据捐赠协议的商定使用。承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 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音乐节的演出活动;二本基金会的日常办公经费;三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或一次性捐赠在 10 万元以上的我捐赠活动、一次性投资在 10 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依据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会余额的 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工程,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工程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治理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 基金会应当准时照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商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状况进展监视。受助人未按协议商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依法进展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承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视和会计监视。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需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以下事项进展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打算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展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展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依据基金会治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治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治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 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治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 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视。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依据章程规定的宗旨连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内,向登记治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治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治理机关的监视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捐赠给其他性质类似的公益机构。无法依据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治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一样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治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2 月 9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治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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