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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储能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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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储能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doc

    GF-2021-0514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制定国家能源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二一年十二月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使用说明一、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向公用电网充/放电的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其他形式的充/放电设施,如压缩空气、飞轮储能、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智慧能源系统、微电网等,也可以参照或双方协商简化条款使用。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对于本文本中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如果国家、行业颁布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双方应遵从其规定。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 在正式协议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五、示范文本特别条款及附件中略去的部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约定。目录第1章 定义与解释第2章 双方陈述第3章 双方义务第4章 并网条件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第7章 调度运行第8章 充/放电计划第9章 设备检修第10章 涉网性能第11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第12章 调度自动化第13章 调度通信第14章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第15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第16章 不可抗力第17章 违约责任第18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第19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第20章 争议的解决第21章 适用法律第22章 其他附件1:并网点图示附件2:储能电站技术参数附件3:储能电站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略)(协议编号: )并网调度协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系一家 企业,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电化学储能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储能电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2)乙方在 拥有/兴建/扩建 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公式除外)。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 兆瓦时(MWh)的 储能电站,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储能电站并入甲方电网运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1章 定义与解释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 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1.1.2 储能电站:指位于 由乙方拥有/兴建/扩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容量为 兆瓦(MW)/ 兆瓦时(MWh),共 座(技术参数详见附件2) 如果机组核定容量与其铭牌容量不符,则以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容量为准。下同。的充/放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3 调度命名: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网网架结构、储能电站接入方式、地理位置等综合因素,对储能电站的正式命名。1.1.4 并网点:指储能电站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1)。1.1.5 首次并网日:指储能电站(首台变流器)与电网进行连接的第一天。1.1.6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储能电站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1.1.7 并网方式:指储能电站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1.1.8 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 Generation Control)。1.1.9 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 Voltage Control)。1.1.10 RTU:指远动装置(Remote Terminal Unit)。1.1.11 PMU:指同步相量测量装置(Synchronized Phasor Measurement Unit)。1.1.12 功率变化率:在单位时间内储能电站输入/输出功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变化量。1.1.13 储能电站运行监控系统:指储能电站用以监视、控制储能电池和其他站内设备运行状态,接受并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功率调整、变流器投切指令,上传储能电池及公用系统运行状态、参数等信息,申报检修计划、充/放电功率申报曲线等计算机监视、控制、信息系统的统称。1.1.14 储能电站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指储能电站运行中用以保证储能电站符合并网运行要求、并网点电能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设施,能够实现储能电站有功控制功能、无功及电压控制功能、电能质量控制功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解列功能等。1.1.15 电力监控系统: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作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和设备:能量管理系统、调度交易计划系统、广域相量测量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储能电站监控系统、配电监控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时间同步监测系统、故障录波设备、相量测量设备、电能量采集装置、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综合数据通信网络、通信管理系统(TMS)、通信设备网管系统等。1.1.16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充/放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1.1.17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储能电站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1.1.18 储能电站可用容量:指储能电站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最大可用出力/最大可用电量。1.1.19 故障穿越能力:当电网故障或扰动引起储能电站并网点的电压跌落(或抬升)时,在规定的电压跌落(或抬升)范围内,储能电站(变流器)能够不间断并网运行的能力。1.1.20 充/放电功率申报曲线:指储能电站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的充/放电计划建议曲线。1.1.21 日充/放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储能电站次日各时段充/放电出力的曲线。1.1.22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变电及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1.1.23 涉网性能:指涉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和其它涉网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等。1.1.24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也称电网调度规程。: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1.1.25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26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27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文中没明确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1.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1.2 解释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1.2.6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1.2.7 本协议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的执行。第2章 双方陈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3章 双方义务3.1 甲方的义务包括: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尊重市场化原则,根据储能电站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储能电站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3)。3.1.2 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储能电站正常运行的需要。3.1.3 根据乙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依据乙方申报的月度充/放电计划建议、日充/放电功率申报曲线,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充/放电计划、日充/放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3.1.4 按照乙方提供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合理安排储能电站的设备检修。3.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储能电站运行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3.1.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储能电站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3.1.7 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3.1.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3.1.9 配合乙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3.2 乙方的义务包括:3.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储能电站生产。3.2.2 配备储能电站运行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及相应的自动化、通信等装置,保证其正常运行,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3.2.3 电站配置的二次设备及系统需符合电力二次系统技术规范、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及相关设计规程,储能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保证满足能源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3.2.4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或市场交易结果组织储能电站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等辅助服务。3.2.5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储能电站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3.2.6 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3.2.7 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3.2.8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储能电站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相关气象信息等。3.2.9 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统一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3.2.10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3.2.11 配合甲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第4章 并网条件4.1 乙方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储能电站项目核准(备案)文件。4.2 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反事故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 指防止设备闪络、电气误操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发生误动或拒动的反事故措施等。下同。,且与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并网后检测合同,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变流器等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4.3 储能电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4.4 储能电站调度自动化设施、储能电站运行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等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储能电站充/放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4.5 储能电站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储能电站充/放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3章的有关约定。4.6 储能电站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4.7 储能电站的监控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14号令)及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能安全201536号)、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4.8 储能电站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电网规程相一致。4.9 储能电站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4.10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设备须按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测试规范(GB/T 36548)、电化学储能系统储能变流器技术规范(GB/T 34120)等相关国家标准开展并网检测,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储能电站接入运行的条件。4.11 双方针对储能电站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4.12 若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储能电站加装新的涉网设备时,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给予乙方充足的完成时间,双方达成统一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增加涉网设备的安装与调试。4.13 乙方应具备与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准确进行调度运行信息(充/放电计划、考核结果、可调容量、邮件通知等)交互的系统。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5.1 乙方储能电站并网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5.2 并网申请乙方应在储能电站首次并网日的 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储能电站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5.3 并网申请的受理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得无故拖延。5.3.1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在储能电站首次并网日 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5.3.2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5.4 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储能电站并网的具体事宜做好安排。5.4.1 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 日向乙方提供与储能电站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储能电站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储能电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涉及实测参数时,则在收到实测参数 个工作日后,提供继电保护定值单。5.4.2 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5.4.3 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 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5.4.4 甲方应在储能电站首次并网日 日前对乙方提交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5.4.5 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 。5.5 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 (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充/放电单元并网后 日内提交),包括 对提供资料的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双方可另行约定。:(1)电站电池数量及容量、拟投产日期、经纬度等。(2)与储能电站有关的技术参数及信息:包括电池组型号,变流器的额定功率因数、功率调节速率等。(3)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相关技术参数:包括典型储能电池模型及参数、储能电站等值模型及参数,变压器、谐波治理装置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4)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充/放电单元、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5)与甲方有关的储能电站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储能电站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储能电站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储能电站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6)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7)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8)现场运行规程。(9)电气一次接线图、电池组接线图。(10)储能电站升、降功率的速率,储能电站运行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有关参数和资料。(11)厂用电保证措施。(12)储能电站调试计划、启动调试方案。(13)储能电站有调度受令权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14)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15)其他: 。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6.1 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进行储能电站并网运行调试。6.1.1 储能电站调试运行单元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6.1.2 储能电站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储能单元调试方案,并于并网前 个工作日按调试进度逐项 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也可一次申报。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6.1.3 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6.1.4 对仅属储能电站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力调度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6.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并网调试。6.2.1 将并网调试储能电站纳入正式调度管辖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6.2.2 根据储能电站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储能电站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调试开始 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储能电站。6.2.3 根据充/放电单元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储能电站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6.2.4 电力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6.3 甲方必须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6.4 未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检测的设备,首次并网后 个月内,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储能电站接入系统测试,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储能电站运行特性的检测报告,测试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第7章 调度运行7.1 储能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7.1.1 储能电站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储能电站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1.2 属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储能电站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7.1.3 属电力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储能电站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储能电站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7.1.4 储能电站及储能变流器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或通过安全自动装置切除)后,不得自行并网,须在电力调度机构的安排下有序并网恢复运行。7.2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合理安排储能电站的日充/放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中,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充/放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值班调度员对日充/放电调度计划曲线的调整应提前通知储能电站值班人员。7.3 储能电站升压站、集中式运行设备、集中监控系统等二次设备及通信链路出现异常情况时,储能电站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可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批复检修申请,并修改相应计划。如设备需紧急停运,电力调度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答复。储能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最终批复执行。7.4 储能电站有义务按照调度指令或市场交易结果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备用等辅助服务。7.5 因出现计划内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储能电站正常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方案提前 日通知储能电站。7.6 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 日通知电力调度机构。7.7 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储能电站应按要求参加能源监管机构定期组织召开的厂网联席会议,电力调度机构应在会议上分析电网运行情况、预测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商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在会议上通报储能电站的运行情况及有关储能电站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7.8 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及时告知变动情况。7.9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调度指令、远方控制等措施调整储能电站出力,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次日向乙方披露原因。7.10 试运行期满后,电力调度机构应出具并网调试书面意见。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要求相关储能电站退出并网运行。(1)储能电站未按期完成反事故措施整改。(2)储能电站实际运行过程中不具备本协议承诺的技术能力。第8章 充/放电计划8.1 乙方应根据已签订的市场化交易合同及储能电站运行实际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储能电站的年度、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充/放电计划建议: (1)乙方在首次并网日 日前及在此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充/放电计划建议。(2)乙方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充/放电计划建议,包括预测充/放电量等。(3)乙方在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 日前向甲方提交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期间的充/放电计划建议。8.2 根据市场化交易合同,结合乙方申报的充/放电计划建议,甲方在每年 月 日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分月充/放电计划通知乙方。8.3 根据第8.2条制定的年度分月充/放电计划和乙方申报的月度充/放电计划建议,甲方在每月 日前将编制的下一月度充/放电计划通知乙方。8.4 根据第8.3条制定的月度充/放电计划、电网实际情况和储能电站提供的数据(储能电站须在每日 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最大可用功率和电量,并报告影响其充/放电能力的设备缺陷、故障以及AGC的投入状况),电力调度机构编制储能电站次日充/放电调度计划曲线,并在每日 时前将次日充/放电计划曲线下达给储能电站。8.5 双方约定的其他要求: 。第9章 设备检修9.1 并网运行储能电站设备检修应按照计划进行。9.1.1 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充/放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电力调度机构。9.1.2 电力调度机构在统筹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运行情况等条件后,经双方协商,将储能电站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1)在每年 月 日前将经核准的储能电站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通知储能电站。(2)在每月 日前将经核准的储能电站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通知储能电站。(3)在国家法定节日 个工作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 个工作日前将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设备检修计划通知储能电站。9.2 如果储能电站(储能单元)需要临时停运消除缺陷,应在 小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情况尽量予以安排。9.3 检修备案、申请与批复9.3.1 纳入调度范围的储能电站升压站设备和公用设备(含一、二次设备)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9.3.2 储能电站储能单元检修前,应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9.3.3 检修备案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 日前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9.3.4 检修申请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 日前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9.3.5 检修申请(备案)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名称及数量、检修容量、检修时间、检修内容、对最大可用功率及电量的影响、隔离措施、对系统的要求等内容。9.3.6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 日前将检修申请的批复通知储能电站,并说明储能电站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9.3.7 储能电站应在提交检修备案的同时,制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9.4 乙方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9.4.1 储能电站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复计划检修的,可在已批复的计划开工日前 日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修改检修计划的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检修计划。能够安排的,应将调整后储能电站检修计划提前 日通知储能电站;确实无法安排的,储能电站应设法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否则,电力调度机构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计划检修。9.4.2 储能电站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获得批复不得延期。9.4.3 由于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储能电站不能按计划进行检修的,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储能电站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储能电站。如果储能单元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储能单元超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9.5 设备检修完成后,储能电站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恢复设备运行。9.6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储能电站充/放电能力,应尽可能按照对电站充/放电影响最小的原则安排,并尽早通知储能电站。9.7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储能电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否则,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第10章 涉网性能10.1 甲方与乙方均应遵守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4)、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定(GB/T 36547)、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规范(DL/T 1870)等相关涉网标准、规定,遵守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加强储能电站并网运行安全技术管理,满足并网运行有关要求。10.2 甲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加强电网运行安全调度管理;审核乙方报送的试验方案、试验报告。10.3 对于乙方涉网性能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及电力系统运行要求的情况,乙方应按照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完成整改。10.4 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开展储能电站涉网试验。涉网试验前,乙方向甲方报送试验方案;按照甲方审核通过的试验方案,组织开展试验;试验完成后,乙方及时将试验报告报送甲方:(1)对于新建储能电站,乙方应于首次并网的 日内按标准完成涉网试验。(2)对于在运储能电站开展影响涉网性能改造的,乙方应于改造后首次并网的 日内完成所需涉网试验。(3)对于在运储能电站,乙方以 年为周期完成所需涉网试验。66第11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11.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标准和规定,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1)履行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职能,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电力调度机构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3)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电力调度机构。与储能电站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4)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储能电站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储能电站。(5)指导和协助储能电站进行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6)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和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的反事故措施。11.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标准和规定,负责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接受甲方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并满足以下要求:(1)负责储能电站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储能电站内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力调度机构下达,其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储能电站自行计算整定后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和运行维护,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3)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相关设备的选型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的认可。(4)若甲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改变,储能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变更所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运行状态。(5)储能电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电力调度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储能电站二次专业人员应在一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汇报内容至少包括装置动作行为、开关跳闸、重合闸动作等故障信息,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6)储能电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网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送电力调度机构。(7)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8)于每月 日前完成上月储能电站继电保护(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储能单元保护、母线保护等)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 份给电力调度机构。(9)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范中列出的继电保护要求,继电保护检修工作规范性须满足电力调度机构要求。11.3 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11.3.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若双方在协调中出现分歧,应按照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处理。11.3.2 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 涉及对方的,须经双方确认。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11.4 乙方的继电保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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