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制度.docx
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工作,贯彻 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实现项目质量目 标,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上级单 位有关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依据(一)国家或行业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及招标技术 规范;(二)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三)与设计单位议定或会议决定并经批准的补充规定;(四)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五)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同意的施工技术措施中的 标准等。第三条 专职质检员必须取得质检员证书并经考察合格,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无证人员不得从事质量检查 验收工作。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 项目部应成立以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组长,工程、安质、试验、测量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质量验收评定领导小 组。第五条职责分工(一)项目技术负责人作为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 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技术交底、规范培训、验收策划和监 督检查等工作。(二)项目质量管理部门作为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主 责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三)项目专职质检员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 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评定。(四)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专职 质检员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工作。第三章验收评定管理第六条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现场管理 人员、作业人员分层级、分工种、分工序开展技术交底和验 收规范培训交底,现场工区长、领工员、专职质检员、技术 员、班组长及作业人员等,应认真学习并掌握质量要点、验 收标准、管控要求及奖罚措施。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分为检验批、分项、分部和 单位工程验收评定,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 级,上一验收项全部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验收项的验收。第八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范要求, 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并按验收要求制 定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专职质 检员应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后及时组织填写、签认。第九条 每道工序完成后,项目班组、技术员和专职质 检员应严格按“三检制”组织内部验收;专职质检员严格按 行业质量验收标准对每个检验批的质量进行评定,确认实物 质量达到预控指标要求后,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第十条质量验收评定(一)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按照有关行业的工程质量验 收评定标准及合同规定条款实施。(二)检验批由专职质检员组织施工技术人员、班组长 等人员,依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检验批的工程质量进行验 收评定,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验收评定。(三)分项、分部工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 人员、专职质检员进行评定,分项工程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 组织验收评定,分部工程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评 定。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同时报请勘察、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同时报请验收设计单 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四)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技术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 人等有关人员参加。(五)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 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分包单位 和项目相关人员按验收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分包单位 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项目部。(六)验收评定要求1 .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数据不可靠;工程外 观存在严重缺陷、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的项目不能予 以验收,经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2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一次通过率不低于100%,验收 合格率100%;3 .单位工程综合质量评定合格率100%;4 .所有评定结果要有监理签字认可。第十一条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 用功能的主要材料、试块、试件、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 等,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 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第十二条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通知 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 续施工。第十三条交工验收(一)各分部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 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项目部应及时对建设项目进 行综合评定,提出标段交工验收申请,进入交工验收流程。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二)项目有关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交工验收,并为验收工作提供服务和便利。针对验收提出的问题,项目 部质量管理部门应督促整改。第十四条竣工验收项目部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工作,并应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提供服务和便利。第四章质量保证资料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项目完成质量指标 的依据和进行验工计价的凭证,质量评定应按验收规范要求 及时填写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经监 理和相关方签认后妥善保存。第十六条项目部应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数据、 分项工程自查数据等质量保证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原件记录 清晰,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质量保证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所用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二)材料配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三)地基处理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四)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 表;(五)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 量影响分析;(六)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 计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等;(七)中间交工验收资料;(A)施工过程各方指出的较大质量问题、交工验收遗 留问题及试运营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资料。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 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 体检验或抽样检验。第十八条项目部资料管理员应负责质量保证资料管理工作,并完善借阅制度。工程完工后,由项目部组织按建设 单位竣工资料编制办法进行组卷,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经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工程部 门应及时制定返工或返修方案,现场负责人按方案组织返工 或返修并重新进行验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组织认真 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防止问题重复发生,严格按“四 不放过”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工程管理部,自下发之日起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