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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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优化水利行业营商环 境,按照省纪委省监委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 作部署,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按照“提高站 位、迅速部署,压实责任、自查自纠,完善制度、常态监 管的工作原则,聚焦水利工程项目决策、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 用、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建设信息公开及信用体系建设、 监督整改和案件查办等关键环节,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 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 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 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全 省水利高质量发展。二、治理时间和范围(一)治理时间2023年9月至12月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 问题专项治理,自2024年1月起转为常态化管理。(二)治理范围 告制度。四、保障措施省水利厅成立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 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建设与管理处, 抽调人员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省发改委等5部门联 合印发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各类人员充当“黄牛” 据客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将抓好专项 治理工作作为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台账, 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 见。(二)压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规定 的范围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认真整改。要把监督 检查作为推动排查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加强对自查自纠情 况的重点抽查和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肃工 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 从宽处理;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 “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 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三)强化调度,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 项治理期间实行周工作调度机制,请各设区市水利局于9月 19日前报送1名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名单。从10月12 日起,每周四下午16: 00前将周工作进展情况和附件1、2、 3报送厅建设与管理处。省水利厅将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 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并重点督导。进入常态化管理后,省水利 厅将每半年检查通报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确保专项治理 取得实效。对2022年以来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专项治理, 重点检查违规发包、工程进度滞后(特别是不重视移民安 置工作造成的工程滞后)、EPC及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 目。三、主要工作任务(一)统一思想,动员部署(完成时限:2023年10月 中旬)省水利厅召开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 理工作会议,访谈部分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 部门主要负责人。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水利企业 座谈会,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开展宣传,在门 户网站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专项治理专栏。(二)自查自纠,台账管理(完成时限:2023年11月 中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治理范围,对本级项目开展 自查自纠,建立整改台账,限时销号,并填写2022年以 来水利工程项目情况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 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 项治理项目排查情况表。主要检查内容如下:1.工程项目决策。(1)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问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否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 审、评价和用地预审;(3)是否通过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细则和移民安置 规划大纲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审核;(4)移民安置实物调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 实物调查出现重大漏项、错项,是否执行了实物调查工作 权属人签字(章)认可、公示程序,实物调查重要原始资 料是否归档保存完好;(5)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是否征求了移民意愿、 有关专业部门意见和地方政府意见,是否签订了移民安置 协议,是否向移民群众公布了补偿补助标准和兑付办法;(6)是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 任务,各设计阶段是否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 勘测设计工作是否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7)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 在“报大建小”问题,是否存在不按程序变更设计、进行概算 调整问题;(8)是否存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问题,有关勘 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 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2.招标投标活动。(1)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2)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是否严格执 行了招标投标制;(3)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非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按 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进行“一 标一评”,是否进行了招标投标总结报告备案;(4)招标公告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是否存在 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 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5)是否存在以获得特殊行业、特殊奖项作为评标加 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6)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 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7)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 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8)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 串标、低于成本价中标问题;(9)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回避 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 存在评标专家不按评标办法评标问题;(10)是否存在各类人员充当“黄牛”据客等违法违 规行为问题。3.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开工问题,是否按规定办 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2)项目法人组建是否符合规定,项目法人机构设 置、制度建设、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3)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4)是否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 和监理实施细则;(5)是否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 测等方式实施监理,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现场监 理人员能否满足工程需要,是否符合投标文件要求;(6)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问题;(8)验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前是否按 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 项验收,是否按规定进行竣工审计;(9)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 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10)工程建设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落 实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是否明确质量负责人;(11)施工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12)是否存在工程质量低劣问题,是否及时对检查 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 故是否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3)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按规定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是否 足额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1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具备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 训,是否按规定制订应急救援预案。4 .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1)财务管理是否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物资采购监管薄弱的问题;(2)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 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3)是否存在超概算10%以上的问题,是否存在工程 配套资金不到位问题;(4)是否存在降低征地、移民补偿标准的问题。5 .移民安置实施管理。(1)是否按照要求派出移民安置综合设计代表和现场 监督评估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是否落 实了移民搬迁安置措施和生产安置措施;(2)是否开展了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分户建档、档案收 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专项部门、乡镇政府等有关单位是 否向移民管理机构档案部门和项目法人档案部门移交档案 资料;(3)是否按照规定对移民安置方案调整、移民安置项 目设计变更和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履行了变更审核程 序;(4)是否制定了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是否按照审批或 备案程序调整年度计划;(5)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是否影响到工程建设进度,是 否出现了集中居民点建设延期、土地调整不到位、重要专 项设施复建推迟等影响移民安置实施进度的问题,移民安 置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是否进行了移交。6 .建设信息公开及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示的情况。7 .监督整改和案件查办。(1)稽察、审计、监察等整改意见是否落实;(2)对群访情况或重大舆情事件处置是否及时;(3)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 为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三)抽查复核,依法处置(完成时限:2023年12 月)1 .在前期自查的基础上,各设区市水利局对辖区内水 利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县(市、区)数量不少于 40%,每个县(市、区)抽查项目不少于3个,EPC及采 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全部抽查。省水利厅将派若干工 作组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每个设区市抽查项目 若干个。2 .市场主体、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 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 制度,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并 按照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办法进行 管理。3 .项目法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水利系统组建项目 法人的,由项目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 责。非水利系统组建项目法人的,及时函告其主管部门。4 .加强部门联动。对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围 标串标案件,和虚报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的违法行为,及时 向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对领导干部插手水利工程项目等违 规行为,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线索。5 .省水利厅在各地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依法开展联合 惩戒。(四)举一反三,以案促改(完成时限:2023年 12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剖析“2.09专案,加强党风 廉政教育,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和评标专家库职工的警示 教育。通过典型案分析研究,梳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 的普遍性问题和成因,查找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修 订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建立大数据分 析应用长效机制,依托智慧水利,开发水利项目投标报价 分析人工智能模型。及时开展评标专家资格复核,组织指 导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参与评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