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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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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基本知识.docx

    发票根本学问一、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供给或者承受效劳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一) 发票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其次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治理和监视。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供给或者承受经营效劳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据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二)发票式样确实定: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 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在全国范 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三)发票的根本联次及用途1. 一般发票一般发票的根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 其次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 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2. 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根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需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其次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帐联,销货方作销货的记帐凭证。(四) 发票的根本内容发票的根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工程、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 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税务登记号。(五) 发票的印制一般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制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制止伪造发票专用章。(六)发票的领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供给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七)发票的保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10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和启用整本发票时,应当检查发票是否缺号、重号等,觉察问题,应当准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填错的发票, 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发票丧失,应当于丧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八)违反发票治理的惩罚规定未按规定印制、购领、填开、取得、保管发票以及未按规定承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要分别惩罚: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1. 未经省国家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2. 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3. 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4. 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二未按规定购领发票:1. 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或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托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2. 私售、倒买倒卖发票;3. 贩卖、窝藏假发票4. 向他人供给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5. 盗取用发票;6. 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三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全都;2. 应开具未开具发票;3. 填写工程不齐全;4. 涂改发票;5.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6. 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7. 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发票;8.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9. 开具作废发票;10.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填开发票;11. 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12. 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13. 未按规定报揭露票使用状况;14. 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15. 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1. 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3. 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4. 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者只取得抵扣联;5. 自行填开发票入帐;6. 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7. 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五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1. 丧失发票;2. 损撕毁发票;3. 丧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4.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5.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治理制度;6. 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7. 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特地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8. 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装订成册;9.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根本联次;10. 其他未经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六未按规定承受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1. 拒绝检查;2. 隐瞒真实状况;3. 刁难、阻止税务人员进展检查;4. 拒绝承受发票换票证;5. 拒绝供给有关资料;6. 拒绝承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7. 其他未按规定承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发票的防伪全国统一发票及防伪措施说明全国统一发票票样统一,由各地省级税务机关监制 发票换票证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效劳统一发票大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代开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 代开)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自开 代开 民航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一、手写版一般发票发票联承受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 中间标有SW 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二、局部一般发票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如大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三、电脑发票尚未实行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局部地区使用带有SW 字样的水印纸,其他省市使用一般压感纸。四、定额发票用纸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自行确定。湖南地税一般发票防伪措施一、代开发票:1、发票联承受 47g 的防伪水印纸印制,版面为超线防伪底纹。2、监制章、发票代码用防伪油墨印刷,发票号码承受喷墨印刷。二、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发票:1、发票联承受 45g 的干式复写纸印制,2、监制章、发票代码用防伪油墨印刷,发票号码承受喷墨印刷。三、税控发票1、单联式卷筒发票用 60g 彩纤防伪纸印刷,平推式承受 50g 无碳彩纤复写纸印刷。2、监制章、发票代码用防伪油墨印刷,内圈承受微缩技术用文字组成。3、发票号码承受喷墨印刷,发票联打印内容显紫蓝色。四、裁剪发票效劳、餐饮、住宿、物业、广告、租赁业发票1、发票联承受 40g 防伪卷筒水印纸印刷,版面为超线防伪底纹。2、监制章、发票代码用防伪油墨印刷,监制章内圈承受微缩技术,用文字组成。3、函头文字下面的线条由微缩汉语拼音组成。4、发票号码承受喷墨印刷。五、定额发票1、发票底面图案为超线防伪底纹,方正超线防伪软件制作而成, 一样软件同一个人无制作参数做不出同样底纹;2、发票中上方红色标志为热敏(冷热反响)防伪油墨印制,在加热状态下自行隐去,恒温下即可见;3、发票的四角为紫外光金色税徽标志,在荧光灯下可见;4、发票面流水号为深透黑心红防伪油墨打号,流水号正面为黑色,反面为红色(此油墨为发票和人民币印刷专用墨);5、发票监制章内圆及文字下横线用微编字母组成,用放大镜可见;6、发票号码为喷码印刷。六、其他发票含企业函头手工、电脑票1、承受统一的防伪水印纸印制。2、监制章、代码、号码用防伪油墨印刷。七、密码防伪说明:长沙市效劳、消遣行业发票含裁剪发票、税控发票和定额发票 除以上防伪标志外,票面上印制有密码区,印制在发票号码的下方, 每份发票设置有唯一的 14 位密码,密码上有荧浆涂层掩盖;岳阳市版发票的号码、密码和有奖发票的交警奖区内容,承受较高清淅度的数字喷码技术印制,发票密码由 8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用专用油墨掩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治理发票的法定标志, 其外形、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第三条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第四条 发票的根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其次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依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五条 发票的根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工程,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 (章)等。有代扣、代收、托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托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托付代征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第六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第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治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其次章 发票的印制第八条 方法第七条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第九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二)能够依据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给;(三)企业治理标准,有严格的质量监视制度;(四)有特地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治理;(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治理规定。 第十条 发票准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进展监视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资格。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一)生产责任制度; (二)保密制度;(三)质量检验制度; (四)保管制度;(五)其他有关制度。第十二条 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或生产企业必需依据要求印制或生产。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应当载明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 名称,发票防伪专用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年打算产量等内容。第十三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印制、生产完毕的成品,以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当保管,不得丧失。次品、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第十四条 不定期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依据方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供给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时,应当供给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增值税纳税人和依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七条 方法第十六条所称税务登记证件是指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第十八条 方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 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第十九条 方法第十六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其次十条 方法第十六条所称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其次十一条 方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其次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供给的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留存备查。其次十三条 方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其次十四条 方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方式是指批量供给、交旧购或者验旧购等方式。其次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出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治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工本治理费应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省级税务机关应制定具体治理制度。其次十六条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供给发生购销业务,供给承受效劳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其次十七条 方法第十九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力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供给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前方为有效。其次十八条 方法第十九条其次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担当法律责任”,是指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其次十九条 供给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以及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供给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三十条 方法其次十条“特别状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第三十一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供给零星效劳的, 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第三十二条 方法其次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工程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第三十三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需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开具销售发票。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需做到按号码挨次填开,填写工程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 内容完全全都,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第三十六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三十七条 方法其次十四条“机外发票”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发票。第三十八条 对依据税收治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第三十九条 方法其次十七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包括方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区域。第四十条 方法其次十八条所称发票登记簿的式样和使用方法,以及发票使用状况报告的形式和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第四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当保管发票,不得丧失。发票丧失,应于丧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第四十二条 方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与该县(市) 税务机关联系,使用当地的发票换票证。第四十三条 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第四十四条 收执发票或保管发票存根联的单位,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状况核对卡”后,应在十五日内填写有关状况报回。“发票填写状况核对卡”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六章 罚 则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治理法规的行为进展惩罚,应将处理打算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治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治理法规的行政惩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打算;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 1000 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打算。第四十六条 以下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四)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五)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六)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七)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八)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治理制度;(九)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以下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三)贩运、窝藏假发票;(四)向他人供给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五)盗取(用)发票;(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以下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全都; (三)填写工程不齐全;(四)涂改发票;(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揭露票使用状况;(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以下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第五十条 以下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丧失发票;(二)损(撕)毁发票;(三)丧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丧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第五十一条 以下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承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一)拒绝检查;(二)隐瞒真实状况;(三)刁难、阻止税务人员进展检查; (四)拒绝承受发票换票证;(五)拒绝供给有关资料;(六)拒绝供给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确实认证明; (七)拒绝承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八)其他未按规定承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第五十二条 方法第三十七条所称“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第五十三条 方法第三十八条所称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票。第五十四条 方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称没收非法所得,是指没收因伪造和非法印制、生产、买卖、转让、代开、不照实开具以及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发票、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收 入。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治理法规造成偷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治理法规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 方法第四十条所称“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方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大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实行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治理。第五十八条 方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五十九条 方法实施前发生的发票违法行为,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施行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原有关规定与方法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方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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