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山东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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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山东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docx
山东省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大数据工程专业 技术人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 77 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 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 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鲁办发20181 号) 等文 件精神, 结合我省大数据工程技术特点和实际, 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不唯学历, 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实绩。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大数据及相关 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第四条 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名称对应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其中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凡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 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成绩合 格的,在五年内可申请参加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大 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实行面 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制度,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大数据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第二章 标准条件第五条 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一) 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及相关 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 或 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 以上档次。(二) 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应当具备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 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 以上档次。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一) 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具有跟踪 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熟练运用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2.长期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 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 系统、新技术等已投入使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2)作为主要完成人, 获得 1 项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 明专利, 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 2 项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较高经济或社会效益。(3)参与完成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项目技术报告, 达 到省内先进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 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4)作为主要完成人, 编写完成省级以上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1 项以上,且均已颁布实施。(5)作为主要参与人, 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同等次的其他科学技术奖项 1 项以上。(6)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 CN 或 ISSN 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论文。(7)作为主要完成人, 公开出版 1 部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著作或教材。(二) 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应当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 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 全面掌握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前 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 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展。2.长期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业绩突出, 能够主 持完成大数据及相关领域重大项目, 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在大数据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5.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 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1)主持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等已投入使用, 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获得 2 项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专利,其中至少 1 项 为第一完成人的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承担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具有国 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 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4)作为第一完成人,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 专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1 项以上,且均已颁布实施;或作为 主要完成人, 编写完成省部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2 项以上,且均已颁布实施。(5)作为主要参与人, 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同等次的其他科学技术奖项 1 项以上。(6)作为第一起草人, 公开出版 1 本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 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编著、著作; 或者主持编写 1 部以上大数 据及相关专业通用教材; 或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 2 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的高水平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 2000 字; 或在国内市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第八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 但确有真才实学, 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 格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一般应取得下一级职称三年 以上,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 以上档次。根据申报的职称层次,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破格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通过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 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1.承担省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项目(课题),其成果达 到省内先进水平;或者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 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2.作为主要参与人, 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成果获省、部级科 学技术三等奖以上相当奖项;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 1 项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3.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 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1 项以上, 且均已颁布实施;或作为主 要完成人,参与编写国家级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2 项以上,且均已颁布实施;或在国内市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4.获得设区的市政府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 或获得 2 名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联合推荐。(二)破格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1.承担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国家级项目(课题),其成果达到 国内领先水平; 或者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 广应用) 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或全国推广。2.作为主要参与人, 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成果获国家科学技 术奖;或作为主要参与人, 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成果获省、部级 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相当奖项;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 2 项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 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3.在国内省级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度的12 月 31 日。第十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可提前 1 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职称后开始计算。第十四条 学会、行业协会、研究院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经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奖项参考使用。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发明、奖项以证书为准;著作 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 均须有 ISBN 书号;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 门批准, 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的学术期 刊; 中文核心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 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 或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 中心组织评定的期刊; EI、SCI、SSCI 收录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 论文与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同等待遇;凡冠以“以上”的, 均含本数量级;“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 负责人, 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 1 位;“主要完成人”指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 5 位。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本标准条件自 2021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