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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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实施细则.docx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和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根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的创建遵循自主自愿、公开公平、文明绿色、节能减排的原则。鼓励各施工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第三条 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其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示范作用,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四条 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管理和认定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和*湾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创建项目的选报和过程检评。第五条 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每年度认定一次。申报市优秀园林工程和*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项目,应先认定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第六条 创建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分申报、过程检评、择优认定三个阶段。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七条 申报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在*市行政区域内。(二)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相关建设程序,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工程设计、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财政投资的项目要有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三)新建绿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平方米),且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整治改造提升项目,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三)工程工期在90日历天以上(含90日历天),竣工或计划竣工时间在本年度,即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前竣工。(四)工程类别可以是工程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或EPC项目,申报内容应为园林绿化部分(提供总合同和相关施工合同)。第八条 申报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二)申报日前一年内,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三)非独立承建全部工程量的项目,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联合承建的,其申报企业应达到工程总造价的40%以上(以合同约定为准)。第九条 申报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的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现场管理:有健全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现场设置规范有序,材料堆放整齐,原场地利用植物保护措施到位,扬尘防治、垃圾分类工作到位,出入车辆冲洗干净,渣土覆盖到位,落实工完场清制度。(二)安全生产管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针对工程安全隐患的相关清单、风险评估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对风险系统较高的土坡造型、乔木吊装、假山叠石、临时用电等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临边临水围护到位、安全警示标志明显规范等。(三)现场台账记录:施工台账记录真实规范,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技术措施真实有效,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符合规范要求,工地安全日记和班组安全活动记录真实可追溯,特种作业人员及岗位人员等持证上岗。(四)办理了以项目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五)工程照片、影像资料清晰、齐全、内容完整,能对申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作出准确评价。第十条 施工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认定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一)工地发生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五)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及相关部门检查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六)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十一条 创建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的,申报程序如下:(一)开工前或正式开工一个月内(以开工报告书所确定的时间为准),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递交*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创建计划表,经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现场审查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式两份)。(二)对于符合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申报条件的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申报单位应将“*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参选工程”匾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样式和编号)悬挂在项目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参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申报资料的准备,并于下年度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十二条 申报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一)*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二)专职持证的安全文明施工人员上岗证书(原件的扫描件)。(三)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及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原件的扫描件)。(四)以项目为单位的“建筑工人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原件的扫描件)或以项目为单位的“安责险”。(五)介绍组织实施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的书面说明材料,包括组织网络、实施计划和实施措施等,字数不得少于1000字。(六)同时申报省园林标化优良工地的项目,须提供能充分反映各阶段(施工前、施工过程中、扫尾阶段)的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的视频U盘一份(限时5分钟,MP4格式,图像清晰、顺序正确、解说清楚)。其中反映施工过程的录像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动态影像资料清晰、齐全,内容完整(覆盖施工主要区域和主要过程,即能对申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作出正确评价)。(七)能充分反映各主要区域各阶段(施工前、施工过程中、扫尾阶段)的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的彩色照片资料一份(不少于30张,jpg格式,未经加工处理,照片像素2兆以上;照片按顺序编号,每张照片取名规则为区域加施工过程,并提供一张编号及名称汇总表、绘制一张平面图显示编号位置),其中施工过程照片不少于20张(工程照片清晰、齐全,内容完整,且和动态视频内容同步一致)。(八)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市级复查记录表和整改情况资料。第四章 检评与认定第十三条 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实行过程检评和择优认定相结合。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检评实施动态管理。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日常检评、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检评。(一)县(市、区)级检评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分别在工程的初期、中期或末期,依据*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分表,对辖区内参评的园林绿化工程开展不少于2次的定期检评。检评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打分,填写*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并现场反馈,检评的分数按比例计入该工地评审得分。(二)市级检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评组,以检评方式进行,依据*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分表,对参评园林绿化工程中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不定期检评。检评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打分,填写*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并现场反馈,检评的分数按比例计入该工地评审得分。(三)施工过程市级检评得分实行分级管理:1一次检评得分低于80分的项目,终止申报参评省园林标化优良工地资格。2一次检评得分低于70分的项目,直接予以摘牌处理,终止参评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资格。3一次检评得分70分以上低于80分的项目,将随时组织专家,在工程同一施工阶段对该项目再次检评,得分仍低于80分的,予以摘牌处理。(四)施工过程县(市、区)检评应当按照市级检评分级管理规定;需摘牌处理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摘牌建议。(五)现场检评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创优情况。2抽查项目管理部的安全管理资料和文明施工专项资料。3检评组向项目部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择优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参评项目的资料(申报资料和视频资料)进行审查评级。资料审查评级分为A、B、C三级,相应得分为100分、80分、50分。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参评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得分市级检评得分的平均分×60%+县(市、区)检评得分的平均分×30%+资料审查得分×10%。(二)集中评审:评审人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业学会、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议程有:1听取资料审查评级情况汇报。2查看评审材料(申报资料和视频资料)。3评审人员评议打分。4最终得分参评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得分×90%+各评审人员打分的平均分×10%。5确定认定结果。最终得分85分(含)以上项目推荐为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第十六条 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认定实行公示制。参评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名单。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人员和评审人员应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或者通报,直至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76-88517661)。第二十条 对认定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的项目,择优推荐参与相关评优评奖活动。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申报项目存在较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摘牌建议,由我局审查后予以摘牌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标化优良工地每年的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另行通知。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1*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创建计划表;2*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参选工程参选匾牌样式(参考);3*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表;4*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分表;5*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