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按月银行代发工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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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按月银行代发工资制度.docx
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按月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 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 1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 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 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阿拉善盟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 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按月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 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 民航、矿山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类企业。其他用人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 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制度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盟、旗区住建、交通、水务及其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建设类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到工程建设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国有银 行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 的银行账户,委托银行为该企业的农牧民工发放工资。工期在30日以内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农牧民工工资 实名制登记,日清日结,登记台账保存3年备查。第五条 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已 与实名制对接的银行,采取单位名称加后缀形式命名(法人 名称+工程款拨付账户+农牧民工工资账户)。专用账户开立 前,开户银行应当与存款人及其关联方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明确专用存款账户业务范围及付款流程、付款依据等内容。专用账户资金专门用于农牧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 用。第六条 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主要用于:(一)存储工资保证金;(二)核算建设单位或建设类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 支付的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三)根据企业在实名制系统中生成的工资信息,支付 农牧民工工资。第七条 建设类企业在开设工资代发专用账户时,应当 与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资代发账户开 设银行签订工资代发账户管理协议。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合同补充条款中 应明确将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项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 应当将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报工程建设地行业主管 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 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一定比例 或当月应发工资总额为标准作为当月农牧民工工资,单独拨 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总承包企业上月农牧民工工资银 行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当月应付人工费或其他工程款的前置 要件。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发工资总额为标准作为当月 农牧民工工资,划转至开户银行按月代发工资账户。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类施工企业 应当持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农牧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等材 料,通过本企业托管银行为本企业农牧民工办理工资卡,实 行一人一卡。分包企业参建职工发生变化的,及时向施工总 承包企业重新报送。对持有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的农牧民工,施工企业 应当将工资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个人可以 凭社会保障卡经银行渠道领取。对无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农牧民工,施工 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银行工资卡,并由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第十一条托管银行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报材料审查无误后,及时为农牧民工开设个人实名制银行卡,对已持有 托管银行实名制银行卡的不再办理,并如实记录。施工企业 要及时将银行卡发给农牧民工本人签收,并负责银行卡的补 办、变更等事宜。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农牧民工实名 制登记信息,将上月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的农牧民工本 人签字确认的农牧民工工资清单,于当月15日前报送托管 银行。第十三条托管银行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报的农牧民 工工资支付明细表和汇入金额核对无误后,通过农牧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牧民工个人实名制银行卡 中,并将银行发放记录及时通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属地 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托管银行发现违反 专用存款账户协议,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当及 时向存款单位发出警示通知,及时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款拨付情况和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用 账户设立、资金拨付、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日常监 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 对农牧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 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如其专用账户内有 结余资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60日后,凭职 工名册、考勤表、工资支付明细表和职工撤场清算表等相关 用工和工资支付材料,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由托 管银行按规定将账户内结余资金一次性返还施工总承包企 业。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未按 时报送或虚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或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总 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其情况予以联合通报,并依法责 令其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惩戒体系实施惩戒。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款进入农牧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暂行办法处理。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实现监管信息上共享、执法力量上互 助、违法处理上联动、管辖区域上共治。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兹有 单位于 年 月日在 行开立项目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 O特此证明。开户银行:年 月 日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甲方(发包人):乙方(总承包人):丙方(银行):甲、乙、丙三方对 工程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要求,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人。甲、乙、 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 处设立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农牧民工工资的发放。第二条 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 丙方负责对农牧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 资金支付农牧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委托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雄厚资金保障实力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自 治区、盟级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二)具备办理农牧民工工资托管与工资发放业务的能 力与经验。(三)具有与实名制监管系统、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 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业务经办专用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安全、高效完成工资托管业务办理及数据统计分 析。办理过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的托管银行,未出现过 问题的,应予以优先考虑。第四条丙方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乙方设立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 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 息。第五条托管期限。丙方对专户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开户 之日至撤销之日为止。第六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 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支付清单。第七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规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托管银行账户。第八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牧民工工资,被代发农牧民工个人 银行卡申请资料和确认后的农牧民工工资清单由乙方提供, 其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第九条农牧民工工资监管。乙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时,由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 察部门予以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牧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划拨资金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同时,由行业主管 部门责令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丙方应免费为农牧民工办理实名制个人工资卡。工资发 放后,应及时将工资支付信息免费传送至实名制管理系统、 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和农牧民工本人。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 则该协议终止。第十一条甲方未按规定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工资专 款资金,给农牧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提供虚假工资清单,给甲方和农牧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乙方承担责任;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而给他方造 成经济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 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第十三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