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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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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docx

    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 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 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 办法(试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质控中心是省级质控中心,指由吉 林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对全省医疗机构相 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质控范围包括全 省所有医疗机构。第三条吉林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质 控中心管理细则,规划质控中心设置,对质控中心进行管理 和考核。第四条吉林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医疗管理和各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求,设立各专业类别质控 中心。质控中心建设以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服务能 力和水平的提高为基本原则。逐步建立与完善质控网络和标 准体系,实现管理同质化、科学化和精细化,不断改进医疗 服务质量。第五条 各质控中心受吉林省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局 委委托,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 科室建设指南、评审细则等要求,制定本专业质控标准和程 序,对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第六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 设置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小组),负责本辖区内 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第七条省级质控中心与市州质控中心共同组成全省医 疗质量控制网络,实行省市二级管理,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医 疗机构。第二章设置和职能第八条 省级质控中心采取委托、指定和申报遴选等方 式确定。.第九条 医疗机构要以正式文件向省卫生计生委、省中 医药管理局提出承担省级质控中心工作的申请,并应符合下 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承担省级质控 中心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内具有明显优 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 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 理局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第十条 医疗机构申请成为省级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卫 生计生、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五)质控组织建设的思路和工作计划;(六)本单位对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意见;(七)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 料。第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省医疗 质量控制管理专家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必要时进行答辩和现场审核。第十二条 经省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专家委员审核同意 后,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相应公示制度对拟 同意成为省级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 的,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以正式文件形式确定省 级质控中心。第十三条 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拟定相关专业本地化的质控程序、标准规范、制 度和计划,并指导贯彻执行;(二)经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定期对 下级质控机构和各医疗机构进行巡检和考核,对外发布专业 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三)协助各级医疗机构逐步组建相关专业质控网络, 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质控机构开展工作;(四)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质控档案和台 账等;(五)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省内 各级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培训;(六)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 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形成质控报 告,为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七)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全省医疗机构应密切配合质控中心的质量控制工作。第三章运行和管理第十五条 各质控中心每年对省内医疗机构至少进行1 次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质控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通报各医疗机构,同时分别抄报省卫生计 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质控报告由各质控中心自行妥善保 存,保存期限为3年。第十六条 各质控中心每年年初与国家相应质控中心沟 通,根据国家相应质控重点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 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年末分别向省卫生计生委 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质控报告。第十七条 各质控中心每年至少开展1次质控培训,培 训内容应包括本专业的行业标准、相关法律规章、质控标准、 薄弱环节、改进措施等内容。第十八条 各质控中心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全省相 应专业质控信息,组织质控交流,经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 药管理局同意后发布全省质控信息。第十九条 各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每 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提出 人选,请示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成立质控 中心成员组。成员组设专(兼)职秘书1名,负责质控中心 日常工作。第二十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 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三)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 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 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两年内未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四)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 件。第二十一条省级质控中心副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中担任相关专业行政职 务;(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熟悉并掌握医疗质量管 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业务知识,了解本省 相关专业的基本情况;(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行中具有较高专业 水平和威望;(四)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 件。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相应 公示制度对拟同意成立省级质控中心成员组进行公示。公示 无异议的,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以正式文件予以 确认。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质 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 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对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 选定。第二十省级质控中心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可另行组织确定质控中心依托 单位:(一)成立1年内未制定质控标准的;(二)未按照质控工作计划完成质控工作任务的;(三)质控中心主任在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受到行政 处罚的;(四)质控中心依托单位所在专业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 全事件的;(五)质控中心依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支持质控中心工作 的。第二十五条 质控中心主任在任期内如因工作调动、健 康等原因不能承担主任工作,可由挂靠单位重新推荐,经省 卫生计生委认可,直至本届任期结束后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 靠单位及主任。如挂靠单位推荐人选不符合质控中心主任条 件或无法承担质控中心主任工作职责,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 医药管理局予以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及主任。第二十六条质控中心依托单位变更时,相关质控管理 工作及资料应于变更后1个月内妥善、完整地进行交接。第二十七条 质控中心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 局和挂靠单位给予经费保障,按规定使用相关经费,自觉接受卫生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质控中心应根据本细则和本专业质控工 作需要,制定本中心质控管理工作制度。第二十九条各质控中心所依托单位应对质控中心工作 给予一定经费支持,保证质控工作顺利开展。.第三十条各市(州)已经建立本地区质控中心的,应 参照本办法对本地质控中心进行管理。第三H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和吉林省中医 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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