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 1995-20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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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 1995-20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ICS 13.040.40CCS Z 6064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B 64/ 1995202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2024 - 02 - 04 发布2024 - 05 - 04 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 布DB 64/ 19952024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术语和定义 . 1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5监测要求. 56实施与监督要求 . 6参考文献. 7IDB 64/ 1995202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4日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国宁、李林耀、张明慧、孟江红、江梅、丁婧、朱静、宁秀美、张佩云、刘心浩、洪坤钰、吕诚。IIDB 64/ 1995202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66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4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 84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 1076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3术语和定义GB 4915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DB 64/ 19952024水泥工业cement industry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独立粉磨站)、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新建企业new facility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扣除水分后的干气体为基准。含氧量oxygen 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基准含氧量benchmark oxygen content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含氧量的基准值。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 378222019,3.4密闭airtight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 378222019,3.5,有修改封闭closed/close利用完整的围墙(围挡)及屋顶等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有组织排放限值4.1.1水泥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生产过程生产设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计)氟化物(以总 F 计)汞及其化合物氨矿山开采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10水泥制造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1050100 a30.058 b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1050 c100 c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10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10a 3协同处置电石渣等固体废物,执行氮氧化物限值 150 mg/m 。b 适用于使用液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质脱除烟气中的污染物。c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DB 64/ 19952024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4.1.2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以及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以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r基 =21 O基21 O实.´ r实 ·································································(1)式中:r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r实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O基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为8;O实 实测干烟气含氧量百分率。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2.1矿山开采4.2.1.1矿山穿孔使用的钻机应配备除尘设施。挖掘、装卸设备应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4.2.1.2矿山爆破应采用低扬尘爆破技术,爆堆应喷水。4.2.1.3破碎、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尘罩并配备除尘设施。4.2.1.4输送皮带应封闭,运输车辆应采用封闭车厢或全覆盖等抑尘措施。4.2.1.5矿山运输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洒水降尘,保持清洁。3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1总悬浮颗粒物(TSP)0.52氨 a1.0a 适用于使用液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质脱除烟气中的污染物。DB 64/ 199520244.2.2物料储存4.2.2.1水泥、煤粉、生料、矿粉、粉煤灰、除尘灰、脱硫干粉、石膏粉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料仓(储库)储存,料仓(储库)顶部泄压口配备除尘设施。4.2.2.2原煤、石灰石、粘土、砂岩、熟料、矿渣、石膏等块粒状物料、粘湿物料及其他物料应采用封闭料场(储库、堆棚)储存。4.2.2.3物料均化应在封闭料场(储库、堆棚)中进行。4.2.3物料输送、运输与装卸4.2.3.1物料应采用管道气力输送、空气斜槽、封闭式皮带机、皮带通廊、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或封闭输送,物料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尘罩并配备除尘设施。4.2.3.2粉状物料应采用罐车密闭运输;其他物料应采用封闭车厢或全覆盖方式运输。4.2.3.3粉状物料应密闭装卸,排气应接入除尘设施;其他物料装卸过程应封闭或设置集尘罩并配备除尘设施。4.2.3.4厂区道路及场地应硬化并定期吸尘、洒水,保持清洁;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清扫设施。4.2.4物料加工与产品包装破碎、粉磨、烘干、煅烧、配料、筛分、包装等生产设备,对进、出料口等产尘点应封闭或设置集尘罩并配备除尘设施。4.2.5其他4.2.5.1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采取密闭等防泄漏措施,氨罐区设氨气泄漏检测设施。4.2.5.2除尘设施应设置密闭灰仓和锁风装置;除尘灰应采取袋装、罐装等方式密闭收集,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企业边界监控点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的限值。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mg/m3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4.4.1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应采取措施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仍能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因故障、检修等原因停止运行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4.4.2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 3 m 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 范围内有建筑物4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编号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0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0DB 64/ 19952024时,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4.4.3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测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台账记录企业应按照HJ 847的要求建立和保存台账,记录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等的运行管理信息、监测信息。5监测要求一般要求5.1.1企业应建立自行监测制度,按照 HJ 819、HJ 848 等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5.1.2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和水泥窑窑头(冷却机)排气筒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75 的规定执行。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5.2.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照 HJ/T 55 的规定执行。5.2.3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 3 所列监测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表3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5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编号4氟化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75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6氨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6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4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076DB 64/ 19952024表 3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续)6实施与监督要求新建企业自 2024 年 5 月 4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大气污染物任意 1 h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以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如有更新,按照最新版本执行)、HJ 847 等要求测量、标记为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大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执行 GB 30485 的规定。6DB 64/ 19952024参考文献1 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 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年 第21号)4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 执法函202021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