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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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docx
XX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参与机制,提高行政执 法监督效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xxxx自治区行政 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XX区(不含XX新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社会监 督员的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根据XX 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从社会 公众中选聘出的,对XX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 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兼职人员。第四条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 和协调工作,可以通过座谈会、年度例会、邀请参加专项执法 监督检查活动等方式,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征询对行政执法 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是否有效;(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执法不公、随意执 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的方式是否合法、文明。第六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照区司法局的计划和安排积 极履行下列职责:(-)监督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督促 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关注和调研了解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三)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区司法局或有关行政机关反 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参与区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 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协调、座谈研讨、会议培训等;(五)受区司法局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开展专题 调查研究;(六)办理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第七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有权了解、询问;(二)在区司法局统一组织的执法监督活动中,有权现场 查阅行政执法有关案卷、法律文书和相关资料;对发现的违法 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三)对从事本职工作或其他社会活动期间发现的,违法 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向该执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 议,并向区司法局报备;(四)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第八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 加区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二)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 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 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利用监督便利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与行政执 法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六)不得从事、参与有损于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公平公 正形象或与身份不相称的活动。第九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 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现象,可以按照以下程 序处理:(一)提出纠正意见建议。通过区司法局向该行政执法机 关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区司法局认为合法、合理的,应当采 纳并制作行政执法督察通知书,通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纠 正,并将纠正情况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不能立即纠正 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书面说明,由区司法局 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二)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 向区司法局提供相关违法线索,区司法局要及时转交和督促有 关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有 关情况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第十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可以要求区司法局对其反映执 法问题或违法线索予以保密。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发现案件与本 人及其近亲属、本人服务的处所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 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区司法局发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 应当及时要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回避。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在 聘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区司法局不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支付报酬。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行 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区司法局可以给予表彰。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有权 举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执法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自2023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