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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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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docx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 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 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 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 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 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 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一)被挪用资金数额的计算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的大小,是影响刑事责任轻重、有无的重要情节。计算 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主要注意以下问题:1、对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单位资金的,在挪用期间内,给单位造 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获取的利息、收益或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3、在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下,挪用数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多次挪用 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以后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的,挪用的 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4、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其中有的用于非法活动,有的用于营利活动,有 的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应当首先按挪用的三种类型:即“超期未还型”、“营利 活动型”、“非法活动型”,分别计算其数额。已还的,以及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 的尚不足三个月的应扣除。如果其中有一种达到相应的标准,就以本罪论处;三 种数额均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但相加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以本罪论; 三种数额均未到达相应数额标准的,相加后仍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应以犯 罪论处。即便数额已超过“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罪的起点数额,也是如此。(二)被挪用资金的用途认定正确认定被挪用的资金的问题,区分不同类型的挪用资金行为的关键,进而 在很多场合下决定着行为人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关系到罪重罪轻的问题。1、如果行为人用挪用的资金归还借款的,应根据原借款的用途来认定其挪 用行为的性质。具体来说,如果因个人合法的生活消费等非营利性活动而借用他 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应考虑“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是 因从事合法的营利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是因从事非法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资金归 还的,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2、挪用资金不直接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作 准备,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有 的人将挪用的资金给他人作注册私有企业的资金证明,以取得工商登记。这种行 为虽不是用挪用的资金直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是属于为营利活动作准备的行 为,是资金的非法使用人整个营利活动不可缺少的环节,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 行营利活动。3、在以挪用的资金作担保的情况下,应当以根据所担保债务的性质,确定 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性质。比如,他人为升学、买房等原因从银行贷款,而行为人 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法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视其挪用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超 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还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他人是因合法的生产经营 遇到资金周转困难而向银行借款,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提供担保的,则应 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他人从事非法活动,而行为人以挪用的 资金为之非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4、界定某一活动是属于非法活动还是合法的营利活动,必须结合资金使用 人自身的情况来认定。例如,挪用资金进行炒股,对一般公民来说,属于挪用资 金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如果是证券从业人员挪用资金进行炒股,或者挪用资金给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则应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 易,显然,应当视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而不能再以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对待。再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经商办企业,如果是挪用人自己或与他人共 同经商办企业,那么由于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 业的规定,便认定其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果挪用人未参与经商办企业, 只是将资金给他人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则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 利活动。5、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原理,在挪用资金 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1)如果行为人明知(包括确切知道,知道有可能)使 用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则应按资金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即如 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 动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则应按行为 人挪用资金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2)如 果行为人不知道使用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则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确定 其挪用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以使用人对资金的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 质。具体来说: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 错误,以为他是合法的非营利活动的,则应视其挪用资金数额、时间,考虑其是 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 营利活动,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他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则其行为应属于挪用资金进 行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 是用资金进行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则应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 属于“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或者“营利性活动型”挪用资金罪。(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6日作出了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 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o(四)挪用资金罪既遂、未遂的判定标准挪用资金罪的既遂,并不以资金是否被实际使用为标准,而是以资金的占有权是否以被非法转移为标志,也就是说,即使是挪用资金后尚未使用的,仍然应 当认为已构成既遂的挪用资金罪,而不能认为是挪用资金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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