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docx
2023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乐业才能安居”的科 学论断,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战略,为加快建设西北生态经济 强市和聚力建设幸福提供坚实就业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就业促进法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责任制。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市、县(市、区)、镇(办) 政府及其班子成员,以及市、县两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领导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及其班子成员应当配合镇(办)及有 关部门做好促进就业相关工作。第三条实施本责任制主要任务是持续强化就业优先政 策,夯实各级各部门就业工作责任,统筹各方力量,构建齐 抓共管的就业工作格局,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助推 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实施本责任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 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通过明确责任、建立机制、 严格奖惩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第二章 目标责任第五条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 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把扩大就业作为建设幸福的重要内容,以实现 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主要目标,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 业政策,补齐就业服务领域短板,积极创建“充分就业市”。第七条深入实施劳动就业促进工程,拓宽就业渠道, 扩大就业规模,提升就业质量。到“十四五”末,全市新增 城镇就业10万人,引导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10万人,登 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 5%以内,新 增劳动力50%保障本市用工需求。第八条 大力发展产业吸纳就业,扶持中小微企业、新 社区工厂等做大做强,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创新 发展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培育就业载体带 动就业。第九条推动“归雁经济”蓬勃发展,到“十四五”末, 吸引以在外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科研人才、技能人才等返 乡入乡创业就业3000人,回引以在外高校毕业生、退役军 人、成熟产业工人等返乡入乡创业就业达到3万人。第十条 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做好高校 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精准有 效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援助,兜牢就业保障底线。第十一条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根据就业状 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 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宣传,营造浓厚工作氛围。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镇(办)政府要把扩大 就业和落实就业目标责任作为重要职责,建立完善就业工作 协调机制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 重大问题。其中,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每年听取并 研究就业工作不少于2次。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镇(办)政府主要负责 人是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第十四条市、县(市、区)、镇(办)政府分管就业 工作的领导干部(原则上由本级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分 管就业工作),领导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组织就业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考核等工作。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镇(办)政府领导班子 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就业工作负 直接领导责任,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就业的责任,统筹推进分 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就业工作。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镇(办)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站所)具体负责本地区的促进就业工作。(一)贯彻和执行上级行政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 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落实新时代就 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就业根本任务。(二)牵头落实本级政府关于扩大就业和保障就业的目 标任务,分解年度就业工作任务,并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一)抓落实。认真贯彻实施上级和本级政府关于就业 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就业工作法律法规;根据 政府年度就业工作规划、重点任务,制定本部门任务清单, 全面落实好本部门年度就业目标任务。(二)抓服务。把就业工作纳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内容, 结合部门职能,不断强化作风、优化服务,推进落实。(三)抓宣传。总结本部门落实就业政策、完成就业工 作任务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突出成效,广泛进行宣传报 道。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镇(办)政府其他工作 部门领导干部,认真贯彻实施上级和本级政府关于就业工作 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就业工作法律法规;把就业工 作纳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内容,并落实好本部门年度就业工作 目标任务。学院、职业技术学院,以及各级群团组织、社会组织、 人民团体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章考核问效第十九条建立完善就业工作考核制度,把就业工作纳 入对下级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第二十条建立完善就业工作督查约谈制度,把就业工 作作为对下级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年度督查重要内容,及时 通报督查情况并约谈相关负责人,督查约谈情况与年度目标 责任考核相挂钩。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镇(办)政府依据综 合考评结果,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 人。第二十二条本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就业工作年度考核情 况与次年就业资金分配增减相挂钩。第二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责任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抓好同级工作落实。市政府授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责任制的督查考核和督导 落实工作。第二十五条 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