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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宝人寿福臻享终身寿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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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宝人寿福臻享终身寿险条款 - 副本.pdf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1.1 签收合同后 15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5.1 您有退保的权利.5.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1、2.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3.1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4.2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出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4.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6.3保险费自动垫交 1.1保险责任 4.1受益人 6.4 减额交清 1.2基本保险金额 4.2保险事故通知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1.3有效保险金额 4.3保险金申请 7.1合同构成 1.4保险期间 4.4保险金的给付 7.2合同成立与生效 1.5合同终止 4.5宣告死亡处理 7.3 投保范围 2.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4.6诉讼时效 7.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1责任免除 5.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7.5年龄性别错误 2.2其他免责条款 5.1犹豫期 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7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1保险费的支付 6.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7.8未还款项 3.2宽限期 6.1现金价值 7.9合同内容变更 3.3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6.2保单贷款 7.10争议处理 国宝人寿2023终身寿险 00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国宝人寿福福臻臻享享终身寿终身寿险条款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福臻享终身寿险合同”。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周岁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2(含)之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全残3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全残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 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 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指最后一期应交保费所在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例如:交费期为 10 年的,交费期满日为第十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交费期间为一次性交清的,交费期满日为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3 全残:全残: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注)失明(注);(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确诊疾病之日起 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注: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含)之前全残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全残的,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表一: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4 给付比例 18-40周岁 160%41-60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如下方式计算: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确定的每期保险费乘以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1.2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您每个保单年度保单年度5内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需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要求。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1.3 有效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第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 1.0275 倍。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1.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1.5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即时终止: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2.因本合同或其附加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2 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4 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指的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保险单上载明的投保年龄不一致,则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作为投保年龄。5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2.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 2、3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2.2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3.2 宽限期”、“3.3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4.2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7.5 年龄性别错误”、“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9 合同内容变更”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3 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3.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6向我们交纳保险费。3.2 宽限期宽限期 如果您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60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3.3 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及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对应利息利息7、偿还所有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 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4.1 受益人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6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7 利息利息:将按本公司公布的贷款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申请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8;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申请申请 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评定书;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4.4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8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0.25%以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5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领取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取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归还我们。在被保险人失踪期间,如果有其他应给付的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付。4.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本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 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经济损失,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有经济损失。5.1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2 您解除合同的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6 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6.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6.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 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6.3 保险费自动垫保险费自动垫交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部分收取利息,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同保单贷款。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6.2及 6.3 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6.4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是指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本合同继续有效。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净保险费9,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本合同附有可以减额交清的附加险合同,则附加险合同必须与本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有效保险金额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7.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构成。7.2 合同成立与生合同成立与生效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7.3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7.4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7.5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7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9 净保险费: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7.6 明确说明与如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7.7 合同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限制 上述 7.5及 7.6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7.8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贷款、自动垫交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及利息或欠交的保险费,我们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7.9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我们,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我们将不承担责任。7.10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条款全文结束)(条款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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