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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附加雁门关两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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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附加雁门关两全保险条款.pdf

    长城附加雁门关两全保险条款长城附加雁门关两全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4.1 保险费的交纳 9.1 周岁 1.1 合同订立 4.2 宽限期 9.2 有效身份证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 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9.3 意外伤害 1.3 投保年龄 5.1 现金价值 9.4 全残 1.4 犹豫期 5.2 保险单借款 9.5 已交保险费年度数 1.5 保险期间 6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9.6 毒品 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6.1 效力中止 9.7 酒后驾驶 2.1 基本保险金额 6.2 效力恢复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2 保险责任 7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2.3 责任免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10 机动车 3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1 现金价值 3.1 受益人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3.2 保险事故通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3 保险金申请 8.3 年龄错误 3.4 失踪处理 8.4 未还款项 3.5 保险金的给付 8.5 全残的鉴定 3.6 诉讼时效 8.6 效力终止 3.7 司法鉴定 8.7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4 4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9 9释义释义 长城人寿2021两全保险 02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长城人寿保险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附加雁门关两全保险条款长城附加雁门关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1.1 合同订立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雁门关两全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1.3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含)至 65 周岁(含)。不同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1.4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任。1.1.5 5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2 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9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9090日)日)因意外伤害(见因意外伤害(见 9.39.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49.4)的,我们)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身故或全残保险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加险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见 9.5)本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无息)160%;(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以下两项金额之和:(1)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本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无息)。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其他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终止的情形,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时已交保险费年度数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一)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二)本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无息)。2.2.3 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复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但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外);(四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9.6););(五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7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9.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99.9)的机动车(见)的机动车(见 9.109.10););(六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险合同的现金价值(9.119.11)。)。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全残的,我们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价值。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3.1 受益人受益人 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三、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五、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的,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七、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人包括保险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继承人的监护人。3.3.3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二)身故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身故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全残保险金申请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全残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二)全残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全残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三)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的,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满期保险金申请满期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满期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满期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满期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三)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三、如果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受托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四、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43.4 失踪处理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之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且之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确知其没有死亡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金,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3.3.5 5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或满期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中利息损失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或满期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3.6 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73.7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4 4.1.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9.12)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 4.2.2 宽限期宽限期 一、一、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二、二、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对应的保险费,除非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对应的保险费,除非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另有约定,否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力中止。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5.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25.2 保险单借款保险单借款 一、一、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一年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本附加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二、二、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三、三、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实际具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有的现金价值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四、四、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险合同进行保险单借款。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险合同进行保险单借款。您对主险合同申请保险单借款时,本附加险合同应同时进行保险单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6.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6.26.2 效力恢复效力恢复 一、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并向我们补交您全部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如果您有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需要同时向我们交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所有款项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效力恢复。二、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三、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7.1 您解除合同的手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续及风险 一、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二)解除合同的申请书;(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合同解除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三、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您支付相当于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项并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您支付相当于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项并书面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应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书面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应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8.1 1 明确说明与如实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告知 一、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三、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四、四、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险合同。五、五、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六、六、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无息)。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无息)。七、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八、如果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您申请复效时,我们就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向我们告知。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您的复效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意您的复效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因此而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复效之日(含)起们因此而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复效之日(含)起至本附加险合同解除之日(含)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至本附加险合同解除之日(含)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付保险金的责任。8.28.2 我们合同解除权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38.3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8.48.4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8.8.5 5 全残的鉴定全残的鉴定 若被保险人全残,在治疗结束后,由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被初次诊断患有疾病之日起满 180 日(含)治疗仍未结束,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被初次诊断患有疾病之日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8.8.6 6 效力终止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一)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四)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五)其他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8.8.7 7 适用主险合同条适用主险合同条款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一)合同内容变更;(二)联系方式变更;(三)争议处理;(四)本附加险合同中其他未明事项。释义释义 9 9.1 1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9.9.2 2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等证件。9.39.3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9.9.4 4 全残全残 指下面列出的 8 种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注: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9.9.5 5 已交已交保险费保险费年度年度数数 在本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内,已交保险费年度数为保险单年度数;在本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已交保险费年度数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9.9.6 6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9.7 7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9.9.8 8 无合法有效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资格;(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9.9.9 9 无合法有效行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9.19.10 0 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9.19.11 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9.19.12 2 保险费约定交纳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日 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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