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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寿康金生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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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寿康金生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pdf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和谐寿康金生重大疾病保险和谐寿康金生重大疾病保险(B 款)款)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6 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1.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5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4.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5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宣告死亡处理 4.保险费的交纳与现金价值权益保险费的交纳与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现金价值 4.4 保单质押贷款 5.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与与恢复恢复 5.1 合同效力中止 5.2 合同效力恢复 6.其他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合同终止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6.6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7 未还款项 6.8 争议处理 附表一 重大疾病 附表二 中症疾病 附表三 轻症疾病 附表四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附表五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标准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详见每页脚注。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详见每页脚注。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文字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文字突出突出显示显示的部分。的部分。和谐健康2023疾病保险 04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和谐寿康金生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周岁1至 65 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1.3 合同成立与生合同成立与生效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生效对应日2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定支付日4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准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6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 您解除合同的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一定损失。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1 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 生效对应日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保险金额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等待期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意外伤害6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已交纳的保险费7。(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医院8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9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10、中症疾病中症疾病11、轻症疾病轻症疾病12(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则无等待期。首次首次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初次确诊13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之日起现金价日起现金价值减至为零。同时,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值减至为零。同时,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和身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14额外保险金额外保险金和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特定心脑血管疾病15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第二次重大疾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前述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天后,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6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 累计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纳期数计算得出的金额。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8 医院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9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10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11 中症中症疾病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二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中症疾病。12 轻症轻症疾病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三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轻症疾病。13 初次确诊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14 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恶性肿瘤重度”。15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四约定的疾病种类和附表一约定的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第三次重大疾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前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天后,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额外重度”额外保险金保险金 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且被保险人未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自前述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 天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我们对该“恶性肿瘤重度”根据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再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1)与该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2)该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3)该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持续。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已终保险责任已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后重度”额外保险金后,本合同,本合同终止。终止。特定心脑血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疾病额外保险金金 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且被保险人未确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自前述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天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我们对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根据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若“恶性肿瘤若“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已保险责任已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后,本合同终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止。中症疾病保险中症疾病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保险轻症疾病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30%;(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36%;(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45%。除另有约定外,除另有约定外,每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中症中症疾病疾病/轻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我们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照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特别说明特别说明(1)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我们我们仅按一仅按一种给付一次保险金。种给付一次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给付一次保险金。种给付一次保险金。(3)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给付一次保险金。种给付一次保险金。(4)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中任意两项轻症疾病中任意两项及以上的,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及以上的,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5)首次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应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付。2.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1616;(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17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818,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有效行驶证行驶证1919的机动车机动车2020;(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121(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定义中另有约定的,则不在此限);(7)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222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323(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定义中另有约定的,则不在此限);(8)战争战争2424、军事冲突军事冲突2525、暴乱暴乱2626或武装叛乱;(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您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 16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7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4)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5)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6)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9 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20 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2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22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2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24 战争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25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26 暴乱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2.6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2.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2.4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5.1 合同效力中止”、“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5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脚注 8 医院”、“脚注 13 初次确诊”、“附表一 重大疾病”、“附表二 中症疾病”、“附表三 轻症疾病”中突出显示的内容。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2、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以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外的其他保险金申请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包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以及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身故保险金申身故保险金申请请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3.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除身故保险金外其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他保险金的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6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根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保险费的交纳与现金价值权益保险费的交纳与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4.2 宽限期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4.3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4.4 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质押贷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质押贷款利率。我们会在保单质押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若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本合同的效力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1 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2 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4)被保险人身故的;(5)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6.2 明确说明与如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保险费。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6.3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6.4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6.5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6.6 本公司合同解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除权的限制 本本条款条款 6.2 及及 6.5 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6.7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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