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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慧享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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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慧享终身寿险条款.pdf

    第1页 共8页 附件 2: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幸福慧慧享享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包括条款脚包括条款脚注、备注和附注、备注和附录(附表)录(附表)。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目 录录 1.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2 1.1 合同构成.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2 1.3 投保范围.2 1.4 犹豫期.2 1.5 保险期间.2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2 2.1 基本保险金额.3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3 2.3 保险责任.3 2.4 责任免除.3 2.5 其他免责条款.4 3.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 3.1 受益人.4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5 3.3 保险金的申请.5 3.4 保险金的给付.5 3.5 宣告死亡处理.5 3.6 诉讼时效.5 4.4.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6 4.1 保险费的支付.6 4.2 宽限期.6 5.5.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6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6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6 6.6.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6 6.1 保单贷款.6 7.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6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 幸福人寿2023终身寿险 03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2页 共8页 8.8.其他事项其他事项.7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 8.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 8.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7 8.4 未还款项.7 8.5 合同内容变更.7 8.6 联系方式变更.7 8.7 争议处理.8 1.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幸福慧享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保险费约定支付支付日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 1.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周岁4(须出生满须出生满 3030 日日,含含第第 3030 日日)至 7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 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收到保险单并签收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 1.5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1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2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保险费约定支付支付日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4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5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3页 共8页 2.1 2.1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6。我们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同一同一保单年度内保单年度内您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主险主险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20%。基本基本保险保险金额减少后,本主险合同金额减少后,本主险合同的的基本基本保险保险金额金额不不得得低于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2.2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2.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身故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到达年龄7处于满 18 周岁(不含)之前,我们按其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已交保险费8、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终止。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处于满 18 周岁(含)之后,我们按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9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其身故时本主险合同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终止终止: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 周岁-40 周岁 160%41 周岁-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2)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我们按其身故时本主险合同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终止终止: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 周岁-40 周岁 160%41 周岁-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基本保险金额(1+3.0%)(保单年度数-1)。其中,基本保险金额(1+3.0%)(保单年度数-1)是指首个保单年度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以 3.0%年复利形式增加。2.2.4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给付身故身故保险金的保险金的责任:责任:(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6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7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8已交保险费已交保险费:指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交清或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如本主险合同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年龄或性别不真实等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的,一次交清或年交保险费根据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已交费年度数已交费年度数: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未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保单年度数;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已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年度数。9交费期满交费期满日:日:指本主险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第4页 共8页(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服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10;(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或驾驶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的机动车14;(6 6)战争)战争15、军事冲突、军事冲突16、暴乱、暴乱17或武装叛乱;或武装叛乱;(7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人的继承人(除除投保投保人本人人本人外)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2.5 2.5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除“2.42.4 责责任免除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加粗的内容。请您仔细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加粗的内容。请您仔细阅读。阅读。3.3.如何申请领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取保险金 3.1 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10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1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2无合法无合法有效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3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依法取得行驶证的;(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4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5战争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16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17暴乱: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第5页 共8页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3.2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如果您、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重大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3.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合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若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合法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须提供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3.3.4 4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3.5 5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新出现后 30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金退还给我们。3.63.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为 2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6页 共8页 4.4.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4.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支付支付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4.24.2 宽限期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之时时仍未仍未支付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则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中止。5.5.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1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2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合同效力的恢复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自本主险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主险主险合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时本本主险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的现金价值。6.6.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6 6.1 .1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主险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现金价值净额18的一定比例,我们有权调整该比例,但该但该比例比例不得高于不得高于 8080%。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6 个月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如果您未能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1)当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等于零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当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等于零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2)当贷款期满,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的当贷款期满,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保单贷款,按我们届时执行的最新贷款利率我们届时执行的最新贷款利率计息,每计息,每6 6个月复利计息一次。个月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7.7.如何解除保如何解除保险合同险合同 7 7.1.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主险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我们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之日起 3030 日内向您退还本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主险合同的合同的 18现金价值净额: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余额。第7页 共8页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您您在在犹豫期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可能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会遭受一定损失。8.8.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8 8.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重大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保险责任,并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如果您因重重大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保险责任,但责任,但会向您会向您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8.2 8.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 8.1、8.3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8 8.3 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2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8 8.4 4 未还未还款项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者退还退还保险费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保单贷款或或者者其其他他欠款欠款,我们,我们先先扣除上述扣除上述各项各项欠款欠款及及应付应付利息利息。8 8.5 5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进行变更。8 8.6 6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主险合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第8页 共8页 8 8.7 7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届时由您和我们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页内容结束本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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