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B 款)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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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B 款)条款 - 副本.pdf
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B 款)条款 第 1 页 共 11 页 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B B 款)款)富德生命2023 养老年金保险 05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即“我们”。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犹豫期: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保险期间虽不超过 1 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您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的一定期间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责任。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六条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十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第七条 在 某 些 情 况 下,保 险 合 同 会 效 力 中 止,但 在 一 定 的 条 件 下,您 可 以 申 请 复在 某 些 情 况 下,保 险 合 同 会 效 力 中 止,但 在 一 定 的 条 件 下,您 可 以 申 请 复效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主险合同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B 款)条款 第 2 页 共 11 页【条【条 款款 目目 录】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三条 保障方案 第十八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如何解除合同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第十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一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十二条 减少保险金额 第二十七条 欠款扣除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释义释义 第十四条 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 释义 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B 款)条款 第 3 页 共 11 页【条【条 款款 内内 容】容】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保障方案保障方案 本主险合同的保障方案为保障方案一和保障方案二,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投保单上载明。如需变更保障方案,您可以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释义一)现金价值(释义一)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交费期间、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及变更后的保障方案为基础重新计算。保障方案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当日)起不得变更。保障方案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当日)起不得变更。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年领两种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投保单上。养老年金领养老年金领取方式自首次养老年取方式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当日)起不得变更。金领取日(含当日)起不得变更。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男性有 60 周岁(释义二)周岁(释义二)、65 周岁和 70 周岁三种,女性有 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70 周岁四种。本主险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由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投保单上。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当日)起不得变更。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当日)起不得变更。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三)三)。第二次及以后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后每月(月领时)或每年(年领时)的对应日。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B 款)条款 第 4 页 共 11 页 一、养老年金给付 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按以下金额给付养老年金:1.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的,给付金额为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5%;2.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的,给付金额为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四)四)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含)后身故,我们承担如下身故保险金责任:1.保障方案一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2.保障方案二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第 20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将按保证领取 20 年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20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年金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2012基本保险金额8.5%-已领取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的的第第 2020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后身故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我们不承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三、祝寿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 8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给付第一笔祝寿金;2.若被保险人在 9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第二笔祝寿金,给付后,祝寿金给付责任终止祝寿金给付责任终止。不论选择不论选择何种何种保障方案,被保险人保障方案,被保险人 9090 周岁后周岁后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以后,本主险合同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以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为为零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第七条第七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本自本主险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五);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B 款)条款 第 5 页 共 11 页 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八)的机动车(释义九);证(释义八)的机动车(释义九);6.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 1 1 项情形的,本项情形的,本主险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主险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八条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约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第十条第十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零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您尚有保单贷款未归还,您仍需向我们支付相应的保单贷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您尚有保单贷款未归还,您仍需向我们支付相应的保单贷款利息。款利息。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犹豫期后,若本主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您提出书面申请时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80%为限,同时须符合我们当时的保单贷款规定。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500 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贷款利息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约定的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贷款利息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约定的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若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若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本主险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次日零自本主险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减少保险金额减少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5 年,您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累计减少的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每次申请减少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减少保险金额的规定。如果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时有保单贷款未还,我们将不予办理减少保险金额。如果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时有保单贷款未还,我们将不予办理减少保险金额。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时,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退还您减少保险金额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 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B 款)条款 第 6 页 共 11 页 保险金额后,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同比例减少,您应交纳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我们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累积保单贷款本息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 1 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 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B 款)条款 第 7 页 共 11 页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均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一、养老年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养老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三、祝寿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祝寿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以上保险金的申请,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及时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对不能确定的部分,待最终确定后,我们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B 款)条款 第 8 页 共 11 页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如何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您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解除合同申请书;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若您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齐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主险合同订立或复效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恢复效力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保、恢复效力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B 款)条款 第 9 页 共 11 页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投保规定的,我们有权解除合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投保规定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2.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或性别有误,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或性别有误,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或性别有误,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相关规定、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签发批单后生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您告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欠款扣除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主险合同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及利息、累积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及利息、累积保单贷款本息,我们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应付利息。保单贷款本息,我们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应付利息。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释义释义 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B 款)条款 第 10 页 共 11 页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释义释义 一、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二、周岁 指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岁,不足 1 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10 年 10 月 1 日,2010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9月 30 日 24 时期间为 0 周岁,2011 年 10 月 1 日零时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24 时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三、保险合同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 2 月 29 日的,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 2 月 28 日。四、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主险合同已经向我们交纳的保险费。如本主险合同发生过减少保险金额情形,则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少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五、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六、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八、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九、机动车 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B 款)条款 第 11 页 共 11 页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