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金意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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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金意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 副本.pdf
阅阅 读读 提提 示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5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3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6.1 您有权解除合同 8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2.5、3.2、7.1、10.1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3.2 保险金的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3.6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中止 5.11、7.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终止 9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0.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1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4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7 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支付 7.1 效力中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 7.2 效力恢复 1.3 投保范围 4.3 定期追加保险费的补交 8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4 合同的签收 4.4 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变更 9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1.5 犹豫期 5 保单结算保单结算 10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5.1 保单账户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保险期间 5.2 结算利率 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2 保险金额 5.3 最低保证利率 11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2.3 保险责任 5.4 初始费用 11.1 年龄错误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5 保单管理费 11.2 未还款项 2.5 责任免除 5.6 风险保险费 11.3 合同内容变更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5.7 保单持续奖励 11.4 联系方式变更 3.1 受益人 5.8 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11.5 争议处理 3.2 保险事故通知 5.9 账户利息 12 释义释义 3.3 保险金申请 5.10 部分领取和退保费用 3.4 保险金给付 5.11 宽限期 3.5 宣告死亡处理 6 如何进行部分如何进行部分领领取取 3.6 诉讼时效 6.1 部分领取 中意人寿2023终身寿险 03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中意中意金意锁金意锁终身寿险(万能型)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金意锁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12.1)、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12.2)、保单周月日保单周月日(见12.3)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周岁(见12.4)(须出生满7日)至7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 合同的签收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1.5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次日起,日起,有有15日的犹豫期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12.5)。自自我们收到我们收到您您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的申请书时申请书时,本合,本合同即被解除,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2.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您一次性付清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及不定期追加保险费之和,减去您累计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金额。2 2.2.2 有效有效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以下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年龄 给付比例 0-17周岁 100%18-41周岁 160%42-61周岁 140%62周岁及以上 120%(2)保单账户价值 2.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2.4 未成年人身故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起2年内自杀,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2.6);(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2.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驶(见12.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2.9)的机动车的机动车(见12.10);(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12.11)。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3.3.1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所需的证明和资料料 (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3.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4 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3.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付清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和不定期追加保险费。4.1.1 一次性付清保险一次性付清保险费费 您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支付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4.1.2 定期追加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在投保时或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定期追加保险费。您应与我们约定定期追加保险费的支付期限、支付金额、支付频率和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支付日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支付日(见12.12),并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4.1.3 不定期追加保险不定期追加保险费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随时向我们申请不定期追加保险费。4.2 停止定期追加保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险费 您可以申请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自我们收到申请之日起,您可以停止支付以后各期的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重新申请定期追加保险费。4.3 定期追加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的补交的补交 您应在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按约定的支付金额支付定期追加保险费。如果您未申请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但未能按时支付定期追加保险费,您可以在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补交定期追加保险费。如果您在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如果您在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仍未支付日内仍未支付定期追加保险费,我们将视同您已申定期追加保险费,我们将视同您已申请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请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4.4 定期追加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变更数额变更 如果您选择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定期追加保险费停止之前,您可以申请增加或者减少定期追加保险费的数额。变更后的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须符合您申请时我们关于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的约定。您连续两次您连续两次申请变更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申请变更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1年。年。增加或者减少后的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在我们收到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的下一个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生效。5 保单结算保单结算 5.1 保单账户保单账户 为履行保险责任,我们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我们将每年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5.2 结算利率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根据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结算周期(上个自然月)的结算利率(年化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5 算日为每月1日。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5.3 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0%。实际结算实际结算利率是不确定的,但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利率是不确定的,但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5.4 初始费用初始费用 对于您支付的一次性付清保险费,本合同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标准为1.0%。对于您支付的定期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标准为1.0%。对于您支付的不定期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标准为3.0%。5.5 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 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5.6 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身故保险金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在本合同的生效日和保单周月日,我们收取每个保单月度保单月度(见12.13)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险金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本合同的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保单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且不低于零。5.7 保单持续奖励保单持续奖励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照前5个保单年度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发放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意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照上一个保单年度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发放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5.8 账户价值的计算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方法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1)账户建立时,账户建立时,保单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账户价值等于您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后的余额;余额;(2)支付追加保险费后,支付追加保险费后,保单保单账户价值按您支付的追加保险费扣除账户价值按您支付的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3)发放保单持续奖励后,保单)发放保单持续奖励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账户价值按所发放的保单持续奖励所发放的保单持续奖励等额增加;等额增加;(4)结算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结算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5)收取风险保险费收取风险保险费后,后,保单保单账户价值按账户价值按收取收取的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等额减等额减少少;(6)部分领取部分领取保单保单账户价值后,账户价值后,保单保单账户价值账户价值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费用之和等额减少及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费用之和等额减少;(7)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降为零。)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降为零。5.9 账户利息账户利息 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账户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的账户利息。在结算日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个结算周期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周期的实际天数月利率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在非结算日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个结算周期的实际经过天数。6 结算周期的实际天数利率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月日利率 5.10 部分部分领领取和退保取和退保费用费用 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选择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或退保,我们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选择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或退保,我们将按以下将按以下公式公式收取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收取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部分部分领取或退保领取或退保费用费用=部分领取账户价值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或退保时账户价值或退保时账户价值 部分领取或退保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率费用率 本公司收取的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率详见下表:本公司收取的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率详见下表: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率 第一年 3%第二年 1%第三年 1%第四年 1%第五年 1%第六年及以后 0%上述账户价值为我们接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或者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账户价值。5.11 宽限期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在某一保单周月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付风险保险费,则自该保单周月日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扣减您欠付的减您欠付的风险风险保险费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保单账户,我们将从保单账户中扣减您欠付的风险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如果您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日零时起效力中止。6 如何进行部分领取如何进行部分领取 6.1 部分部分领领取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2)申请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的规定。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3)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有关的其他资料。对于满足本条所述部分领取条件的,我们自接到部分领取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若您申请使用账户价值交纳我们指定的保险产品保险费的,则我们不收取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7 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7.1 效力效力中止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结算保单利息,且,不结算保单利息,且不发放持续奖励不发放持续奖励。7 7.2 效力恢复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内显著增加外,在您补付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您补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保单账户。我们将从我们将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您欠付的风险保险费保单账户中扣除您欠付的风险保险费。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我们有权解除合同。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8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中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根据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账户价值计算。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9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终止:(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2)被保险人身故;(3)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10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会向您退还保险费。8 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10.1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11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同的的账户账户价值。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其中,本合同的账户价值为我们做出解除合同决定当日的账户价值;(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以扣减个人账户价值形式补收少收的风险保险费(不计利息)。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风险风险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和应付风险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不计利息)退还给您,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11.2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未还款项或未计算在内的已领取的账户价值,我们会在时,如果您有未还款项或未计算在内的已领取的账户价值,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或账户价值后给付。扣除上述欠款或账户价值后给付。11.3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1.4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11.5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 释义释义 12.1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9 12.2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2.3 保单周月日保单周月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2.4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12.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12.6 毒品毒品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2.7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2.8 无合法有效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2.9 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有效行驶证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2.10 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2.1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12.12 定期追加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支付开始支付日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12.13 保单月度保单月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每月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月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月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