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寿盛世享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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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寿盛世享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 副本.pdf
第 1 页,共 9 页 上海人寿2023两全保险04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上海人寿盛世享赢两全保险(分红型)上海人寿盛世享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条款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第十十条条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上海人寿盛世享赢两全保险(分红型),第 2 页,共 9 页 目录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3 第二条 投保范围.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3 第四条 保险期间.3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3 第五条 保险金额.3 第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3 第七条 等待期.3 第八条 保险责任.4 第九条 保单红利.4 第十条 责任免除.5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5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支付.5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5 第十二条 受益人.5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6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6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6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6 第十七条 失踪处理.7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您还享有哪些权益.7 第十八条 保单贷款.7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7 第二十条 犹豫期.7 第二十一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8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 第二十三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 第二十四条 年龄错误.8 第二十五条 性别错误.8 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9 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9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9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9 上海人寿盛世享赢两全保险(分红型),第 3 页,共 9 页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的构成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协议。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周岁1。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并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保险费保险费约定支付约定支付日日3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第四条 保保险期间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和 6 年两种。您在投保时可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约定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本合同项下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六条第六条 未成年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七条第七条 等待期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日均为等待期。1周岁: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2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上海人寿盛世享赢两全保险(分红型),第 4 页,共 9 页 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一)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事故事故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到达年龄5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 积;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6 6。到达到达年龄年龄 给付比例给付比例 0-17 岁岁 100%18-40 岁岁 160%41-60 岁岁 140%61 岁及以上岁及以上 120%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九条第九条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证的。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红利应分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迟于保单周年日。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您可以在红利应分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红利应分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如果您未能在红利应分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产生利息。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的红利及其利息。4意外意外伤害伤害事故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5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6现金现金价值: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日数计算。上海人寿盛世享赢两全保险(分红型),第 5 页,共 9 页 第十条第十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 7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8 8;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9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0,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1111的机动车机动车12;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条 犹豫期”、“第二十一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四条 年龄错误”和“第二十五条 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并在保险单上或批注上载明。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受益人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3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8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1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2 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二十二条规定)上海人寿盛世享赢两全保险(分红型),第 6 页,共 9 页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保险事故14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如果您果您、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一、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15;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须提供可证明继承人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14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15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十六周岁以下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未成年人。上海人寿盛世享赢两全保险(分红型),第 7 页,共 9 页 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失踪处理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现金价值的 8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保单贷款利率保单贷款利率16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保单贷款期满时,若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累积利息17,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零,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 6 个月,并按我们最近一次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我们解除本本合同的,向您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犹豫期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者按照我们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可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后,本合同即被解除,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后,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我们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16保单贷款利率:保单贷款利率:按批准保单贷款时我们最近一次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执行 17累积利息: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海人寿盛世享赢两全保险(分红型),第 8 页,共 9 页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不计息)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不计息)退还给您。退还给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性别性别错误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上海人寿盛世享赢两全保险(分红型),第 9 页,共 9 页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不计息)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不计息)退还给您。退还给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贷款,我们会在扣除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的未还清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一、本合同期限届满;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