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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家嘴国泰永泰鸿福(3.0 版)终身寿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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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家嘴国泰永泰鸿福(3.0 版)终身寿险条款 - 副本.pdf

    陆家嘴国泰永泰鸿福陆家嘴国泰永泰鸿福(3 3.0.0 版)版)终身寿险条款终身寿险条款 2023.06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黑体黑体或是黑体黑体加下划线加下划线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重要提示】【重要提示】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犹豫期 2.32.3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您认为本保险不适合您,您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3.33.3 一、身故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 二、航空二、航空交通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 宽限期宽限期 6.26.2 对于续期保险费,如您因故未能按时交付的,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我们仍然承担保险责任。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的权的权利利 8.28.2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权利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权利 11.211.2 符合约定的条件,您有权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转换合同转换 11.311.3 本合同有效且生效满两年后的交费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经我们同意后,将本合同转换为当时我们认可的可供转换的其他人寿保险合同。陆家嘴国泰人寿2023终身寿险007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退保退保 14.114.1 犹豫期过后,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您应履行的义务您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5.1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按时交纳保险费按时交纳保险费 6.16.1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期间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及时通知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8.18.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该及时通知我们。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释义释义 1.1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3.3.13.3.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和保单年度,将影响身故保险金的金额,请您特别关注。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4.14.1 发生 4.1 项下的情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特别注意本合同中有关免除或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和释义。公司网公司网址址 客户服务热线客户服务热线 9537495374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1.释义释义 8.6 诉讼时效 1.1 释义 8.7 保险金的给付 8.8 失踪处理 2.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 合同的构成 9.9.保单第二投保人权益保单第二投保人权益 2.2 合同生效 9.1 第二投保人 2.3 犹豫期内合同解除 9.2 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方式 9.3 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时间要 3.3.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求及变更时的限制 3.1 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 9.4 撤销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 3.2 保险期间 3.3 保险责任 10.10.受益人受益人 3.3.1 身故保险金 10.1 受益人的指定 3.3.2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0.2 受益人的变更 10.3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 4.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10.4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4.1 责任免除 11.11.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变更 5.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11.1 减额交清保险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2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11.3 保险合同转换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 12.12.保险合同借款保险合同借款 6.6.保险费保险费 12.1 保险合同借款 6.1 保险费的交付 6.2 宽限期 13.13.转换年金转换年金 6.3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13.1 转换年金 7.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4.14.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7.1 合同效力的中止 1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 15.15.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8.8.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15.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1 保险事故的通知 15.2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8.2 保险金的申请 15.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8.3 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15.4 争议的处理 8.4 申请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15.5 批注 8.5 申请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别 证明文件资料 【条款【条款内容】内容】1.1.释义释义 1.1 1.1 释义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2.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 2.1 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及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2.2 2.2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分期且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对应日1 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2.3 2.3 犹豫期内合同解除(犹豫期)犹豫期内合同解除(犹豫期)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向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如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如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解除权利。再行使本条的合同解除权利。3.3.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3.1 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批单)上。1、合同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期。如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2 3.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3.3 3.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3.3.13.3.1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年龄达十八周岁周岁2 2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保险费总额3 3。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4 4。(二)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间内身故内身故的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三)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身故的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当年度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金额;从第二个保个保单单年度起,年度保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三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三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1+31+3%)。)。2、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3、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比例表:给付比例表:到达年龄 比例 1840周岁 160%4160周岁 140%61周岁以上 120%注: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单年度数-1 2、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3、保险费总额: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非年交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4、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保险合同上所示,各保险单年度间的现金价值以该保险单年度末及前一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经过日数比例计算;若因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现金价值将重新计算。3.3.23.3.2 航空航空交通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5 5期间期间6 6因遭受航空航空交通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7 7,并自交通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按本合同我们除按本合同3.3.13.3.1条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条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合同按本合同总交保险费总交保险费8 8的的2 2倍给付航空倍给付航空交通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空交通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2000万元万元。4.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4.1 4.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因下列情形之一,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的,我们不承们不承担担给付给付保险保险金的金的责任;责任;(一)投保人(一)投保人对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三)(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5.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5.1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您故意或您故意或因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的,我们有权解权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我们通知解除本合同时,若您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我们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5、客运民客运民航班机航班机:指以公共运输为目的,经政府相关部门登记许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于核定航线以收费方式合法营运的客运民用航空器。6、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7、交通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指交通工具发生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的客观事件。8、总交保险费:总交保险费:为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非年交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事故9 9,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5.2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真实,并且其真实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年龄不符合我们对我们对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要求要求,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但应当退还退还本合同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各项保险金例折算给付各项保险金;(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5.3 5.3 我们解我们解除权的限制(不除权的限制(不可抗辩、禁反言可抗辩、禁反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5.1条、第5.2条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二)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三)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的。6.6.保险费保险费 6.1 6.1 保险费的交付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交费方式及日期向我们交付续期保险费。6.2 6.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的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的欠欠交保险费交保险费1010。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的,本合同的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的,本合同的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9、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10、欠交保险费:欠交保险费:指依本合同约定投保人到期应交付而未交付的保险费。但本合同如有垫交保险费或保险合同借款的情形,则还应包括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未偿还保险合同借款及利息。6.3 6.3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订立本合同时,您可以在投保书上选择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如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的,我们将以宽限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您应付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垫交保险费的利息按垫交保险费的金额、经过天数及利率,依单利方式计算。各期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逾一年未交付的,则利息并入垫交保险费中计息。我们每年将分别在一月和七月第一个工作日,于公司官网公布垫交利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垫交一期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我们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交期间。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垫交一期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我们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交期间。垫交期间不足一日的,本合同的效力自次日零时起中止。垫交期间不足一日的,本合同的效力自次日零时起中止。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及利息。7.7.合同合同效力的中效力的中止及恢止及恢复复 7.1 7.1 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7.2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复效的书面形式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1111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通过并补交全部欠交保险费,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所有款项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两年,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两年,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申请未经我们未经我们审核通过的,我审核通过的,我们有权们有权解除解除本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8.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8.1 8.1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不可抗力不可抗力1212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能在规定定的十日内通知我们的十日内通知我们,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我们。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我们。8.2 8.2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 8.3 条约定的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和 8.4、8.5 条约定的特别证明文件资料。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补齐。11、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其他您与二级(含)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其他您与我们共同协商确定的医疗机构我们共同协商确定的医疗机构。12、不可抗不可抗力: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8.3 8.3 一般证明文件资一般证明文件资料料 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一般证明文件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合同;(3)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保险金如转变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8.4 8.4 申请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申请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特别证明文件资料:(1)医院医院1313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2)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8.5 8.5 申请航空申请航空交通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特别证明文件资料:(1)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2)所能提供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3)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8.6 8.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8.7 8.7 保险金的保险金的给付给付 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我们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承诺,我们应尽可能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我们承诺,我们应尽可能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不归责于我义务,但不归责于我们原因导们原因导致的给致的给付延误或不属于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付延误或不属于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付保险金,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付保险金,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将还将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基准利率加计利利率加计利息给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息给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我们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等能确定的,我们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确定给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8.8 8.8 失踪处理失踪处理 13、医院:医院: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其他您与我们共同协商确定二级(含)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其他您与我们共同协商确定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护理、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护理、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在符合第 3.3.1 条、3.3.2 条的情形下,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在符合第 3.3.1 条、3.3.2 条的情形下,我们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我们金退还我们,本合同效力依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确定。本合同效力依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确定。9.9.保单第二投保人权益保单第二投保人权益 9.1 9.1 第二投保人第二投保人 第二投保人是指原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后,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成为本合同新投保人的人。第二投保人需要您事先指定。您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通知我们指定第二投保人,如原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有权在本合同9.3条约定的时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第二投保人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投保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9.2 9.2 指定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方式第二投保人的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指定本合同的第二投保人,我们将出具相关批注。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须为自然人。若您指定第二投保人,您应区分原投保人身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状态,分别指定第二投保人。对于原投保人身故时,被保险人已经年满 18 周岁的情形,您仅能指定被保险人本人为第二投保人。您指定第二投保人时,须经过您的配偶、被保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第二投保人本人的书面同意。您指定第二投保人时,应当确保第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否则指定无效。9.3 9.3 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时间要求及变更时的限制保人时间要求及变更时的限制 第二投保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原投保人身故后两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申请。在不抵触当时的通行规则及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原投保人身故的,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在向我们申请变更投保人时,应当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不抵触当时的通行规则及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原投保人身故的,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一种,则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不能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1)第二投保人不愿意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的;(2)第二投保人在原投保人身故时已经身故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若第二投保人与原投保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投保人身故在先;(3)第二投保人于申请变更成为新投保人之前身故的;(4)第二投保人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原投保人身故后两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的申请的;(5)第二投保人在申请变更时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或因与当时的通行规则、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无法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的;(6)第二投保人因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7)其他不能或无法成为第二投保人的情形。9.4 9.4 撤销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撤销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 您已指定本合同的第二投保人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撤销本合同的第二投保人。我们收到撤销第二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后,出具相关批注。10.10.受益人受益人 10.1 10.1 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的指定 订立本合同时,您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如您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的,则以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10.2 10.2 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受益人。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会同您一起提出申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会同您一起提出申请;您指请;您指定或变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面同意。10.3 10.3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数个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如被保险人或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则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享有。10.4 10.4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11.11.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变更 11.1 11.1 减额交清保险减额交清保险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如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我们将以变更生效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后的净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交保险费。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改为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基本保险金额改为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下一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11.2 11.2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您每年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但您每年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申请时所在保单年度初的基本保险金额的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申请时所在保单年度初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20%。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可。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可以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要求。以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要求。您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后,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改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改为减少后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自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各期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本合同自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各期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我们将按减少后的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若您申请若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当年度保险金额须同比例减少。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当年度保险金额须同比例减少。1 11 1.3.3 保险合同转换保险合同转换 本合同有效且生效满两年后的交费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经我们同意后,将本合同转换为当时我们认可的可供转换的其他人寿保险合同。如您申请转换,我们可以要求您出具被保险人的可保性证明。12.12.保保险合同借险合同借款款 12.1 12.1 保险合同借款保险合同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合同借款。每次借款期间不可以超过六个月,借款金额最高以借款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应还款项后净额的 80%为限。借款的利息按借款金额、借款期间及利率,依单利方式计算。借款期满日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借款期满日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未偿还的,借款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计算下一借款期起的利息。息,逾期未偿还的,借款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计算下一借款期起的利息。我们每年将分别在一月和七月第一个工作日,于公司官网公布基准借款利率及相关规则,实际办理借款时适用的借款利率以保全业务批单或相关文件中的约定为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加计欠交保险费及其他应还款项,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加计欠交保险费及其他应还款项,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本合的,本合同效力中止。同效力中止。13.13.转换年金转换年金 13.1 13.1 转换年金转换年金 您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审核同意且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成立后,按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被保险人满被保险人满 6060 周岁且保单生效满周岁且保单生效满 1010 周年后的周年后的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对应日对应日,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1)若您选择转换本合同的全部现金价值,本合同于转换年金保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成立时效力终止险合同成立时效力终止。(2)若您选择部分转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成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我们将依照本合同 11.2 条关于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保险责任。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14.14.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14.11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解除合同申请书;(2)保险合同;(3)您的身份证明。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您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15.15.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15.1 15.1 未成未成年人身故年人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限制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的限额,身故给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我们对超过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我们对超过限额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并将无息将无息退还退还该该部部分分对应的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已交保险费。15.2 15.2 欠交保险费及未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的,若本合同有欠交保险费及其他应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的,若本合同有欠交保险费及其他应还款项还款项的,我们将在扣除前述欠款及利息后,再行给付。的,我们将在扣除前述欠款及利息后,再行给付。15.3 15.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以免影响本合同的权益。您不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您。15.4 15.4 争议的处理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您和我们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5 15.5 批注批注 除受益人的变更外,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需经我们在本合同上批注后,方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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