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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众附加壹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23)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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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众附加壹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23)条款.pdf

    1 合众人寿(2023)疾病保险 02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合众附加合众附加壹号壹号提前给付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保险(2022023 3)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您有退保的权利.1.6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4.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本合同的疾病责任有 90 天的等待期.2.4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脚注释义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保险合同的终止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2.6 其他免责条款 3.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4.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3 宽限期 4.4 保单贷款 4.5 合同效力中止 4.6 合同效力恢复 4.7 年金转换权 5 5.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性别错误 5.4 未还款项 5.5 事故鉴定 6 6.附件附件 附件一 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 附件二 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 附件三 中症疾病种类及定义 附件四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附件五 重大疾病分组 2 合众合众附加壹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壹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232023)条条款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1.1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周岁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 28 天至 59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21.2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合众壹号两全保险(2023)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1.1.3 3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41.4 犹豫期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责任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件2,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1 1.5 5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1 1.6 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及风险 犹豫期届满,您可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1 周岁:周岁: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3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3。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1.71.7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2)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4)被保险人身故;(5)主合同效力终止,但下列两种情形导致主合同效力终止的除外: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您投保了本附加合同可选责任中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时,因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导致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2.2 未未成年人身故保险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3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2.2.4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基本责任基本责任 以下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责任,共计两项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身故,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等待期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含)内初次发生且经医院医院4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5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6、轻症疾病轻症疾病 3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4 医院: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以康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类似功能为主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要功能的医疗机构。5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6 重大重大疾病:疾病: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 100 种,具体释义见“附件一 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4 7或中症疾病或中症疾病8,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9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付保险金:首次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金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以下三项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3.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之和。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若您未投保若您未投保可选责任中的可选责任中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重度”保险金金,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本附加附加合同终止合同终止。若您投保了若您投保了可选责任中的可选责任中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重度”保险金金,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责任,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责任、轻症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和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如(如果您果您选选择择投保投保)全部终止全部终止,且本附加合同且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现金价值降为零。自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逐期豁免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上述被豁免的续期保险费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上述被豁免的续期保险费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险费和利息。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首次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可选责任可选责任 以下为本以下为本附加附加合同的可选责任,合同的可选责任,您可以同时选您可以同时选择投保如下择投保如下三三项责任中的一项责任中的一项项或或多多项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将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可选部分的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将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可选部分的保 7 轻症疾病:轻症疾病:我们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 35 种,具体释义见“附件二 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8 中症疾病:中症疾病:我们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共有 20 种,具体释义见“附件三 中症疾病种类及定义”。9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猝死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专业鉴定机构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5 险责任;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我们不承担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险责任;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我们不承担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一 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中症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中症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首次重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两次为限,每种中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两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首次重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可选责任二可选责任二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 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重大疾病分组(具体请见附件五)。首次重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多次重大疾大疾病保险金和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病保险金对应的每组重大疾病每组重大疾病所给付的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附加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多次重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六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六次次时,本项保险责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给付多次重大疾病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一、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日后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合同所列的重大 6 疾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若被保险人于第二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日后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大疾病中除前述两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三、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若被保险人于第三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日后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大疾病中除前述三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四、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若被保险人于第四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日后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大疾病中除前述四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五、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日后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大疾病中除前述五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届时,若您未选择可选责任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或选择后该项保险责任已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可选责任三可选责任三 “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重度度”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我们已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于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我们已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于“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 3 年后,再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届时,若您未选择可选责任中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或选择后该项保险责任已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7 再次确诊的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包含下列情形:包含下列情形:(1 1)与前一次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重度”;(2 2)前一次“恶性肿瘤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重度”的复发、转移;(3 3)前一次“恶性肿瘤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重度”仍持续存在。“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保险金保险金累计给付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以一次为限。特别注意事项特别注意事项 本本附加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且以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且以一次为限。一次为限。若您未投保若您未投保可选责任中的可选责任中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重度”保险金金,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其中一项的同时,本,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其中一项的同时,本附加附加合同终止。合同终止。若您投保了若您投保了可选责任中的可选责任中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重度”保险金金,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此后我,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此后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2.2.5 5 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10;(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有效行驶证驶证13的机动车机动车14;(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10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1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3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3)没有取得合法有效行驶证。14 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8(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5;(10)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7。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2.62.6 其他其他免责条款免责条款 除“除“2.52.5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详见“2.4 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3.2 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4.5 4.5 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5.1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5.3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6 6 附件附件”及及部分“脚注释部分“脚注释义”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1 .1 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16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9(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首次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金、轻症疾病保险、轻症疾病保险金金、中症疾病保险中症疾病保险金金、多次重大疾病、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重度”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 3.2 .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因因故故意或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损失程度等难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 3.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首次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金、轻症疾病保险、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金、多次重大疾病、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重度”保险金申请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并须附与诊断相关的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检查诊断报告、血液检查或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 3.4 .4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10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3.5 失踪处理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3 3.6 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4.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限与主合同一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4.2 保险单的现金价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4.34.3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4.4.4 4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按保单贷款申请书约定执行,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利率由本公司分别于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确定并宣布。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4.4.5 5 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 11 任。任。4.4.6 6 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贷款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保单贷款利率按日复利计算。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4.74.7 年金转换权年金转换权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且被保险人年龄及保单存续有效期满足年金转换条件的,我们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1)您通过申请减保,将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2)您按本保险条款“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将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3)受益人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5.1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对保险条款中保险条款中免除免除本公司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责任的条款,本公司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2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35.3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 12 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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