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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众优年伴侣定期寿险(2.0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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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众优年伴侣定期寿险(2.0版)条款.pdf

    1 合众人寿(2023)定期寿险 03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合众优年伴侣定期寿险(合众优年伴侣定期寿险(2.02.0 版)版)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您有退保的权利.1.7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4.5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7 本合同有 90 天的等待期.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脚注释义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联系方式变更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8 合同终止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 3.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4.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现金价值 4.3 宽限期 4.4 自动垫交 4.5 保单贷款 4.6 效力中止与恢复 5 5.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5.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4 未还款项 5.5 事故鉴定 5.6 争议处理 2 合众优年伴侣定期寿险(合众优年伴侣定期寿险(2.02.0 版)版)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合众优年伴侣定期寿险(2.0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1。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保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保单周年日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1.3 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周岁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1.4 犹豫期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有效身份证件份证件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3 保险费约定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4 周岁:周岁:周岁年龄是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3 1 1.5 5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61.6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1 1.7 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1.81.8 合同合同终止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2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合同生效日起算,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6 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4 等待期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含)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全残6,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7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本合同合同的的身故身故保险金和保险金和全残全残保险金的给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我们只对其中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身故或确指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为全残的时间。定为全残的时间。猝死保险金猝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61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猝死猝死8,我们除给付2.3 条保险责任中第一项的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猝死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保险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9因交通事故交通事故10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 2.3 条保 6 全残:全残: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障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下列残疾程度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注 2)(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3)(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4)(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 5)注 1永久完全系指在自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肢体肢体缺失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除外。其中,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注 2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医院医院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其中,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类似功能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注 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的状态。注 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7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本猝死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8 猝死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专业鉴定机构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9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客运民航班机指领有营运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飞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客运民航班机的机舱至其再次返回客运民航客运民航班机的机舱至其再次返回客运民航班机的机舱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班机的机舱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5 险责任中第一项的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意外全残保险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事故全残的,我们除给付 2.3 条保险责任中第二项的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本合同合同的的航空意外身故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保险金和航空意外全残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为限,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为全残的时间。指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为全残的时间。轮船轮船意外身故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乘坐客运轮船客运轮船期间期间11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 2.3 条保险责任中第一项的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轮船意外全残保险轮船意外全残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事故全残的,我们除给付 2.3 条保险责任中第二项的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轮船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本合同合同的的轮船意外身故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保险金和轮船意外全残轮船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保险金的给付以一付以一种和一次种和一次为限,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为限,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为全残的时间。指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为全残的时间。轨道交通意外身故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轨道交通工具期间期间12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 2.3 条保险责任中第一项的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轨道交通意外全残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事故全残的,我们除给付 2.3 条保险责任中第二项的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本合同合同的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的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 10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或与其他物体碰撞。11 乘坐客运轮船期间:乘坐客运轮船期间:客运轮船指领有营运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轮船及轮渡。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踏上客运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客运轮船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客运轮船至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客运轮船至其再次返回客运轮船的期间,不属于其再次返回客运轮船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本条款定义的乘坐客运定义的乘坐客运轮船期间。轮船期间。12 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轨道交通工具指领有营运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铁路火车、地铁列车、城市轻轨列车以及磁悬浮列车。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轨道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轨道交通工具至其再次返回轨道交通工具的期间,不属于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轨道交通工具至其再次返回轨道交通工具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本条款定义的乘坐轨道交定义的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通工具期间。6 种和一次为限,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种和一次为限,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为全残的时间。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为全残的时间。2.2.4 4 责任责任免除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猝死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轮船意外全残保险金”、及“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13;(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有效行驶证行驶证16的机动车机动车17;(6)战争战争18、军事冲突军事冲突19、暴乱暴乱20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3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4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6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7 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8 战争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19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20 暴乱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7 2.2.5 5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除“2.2.4 4 责任责任免除”外,免除”外,本合同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 “1.4 1.4 犹豫期”、犹豫期”、“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3.2 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4.64.6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与恢复与恢复”、”、“5.1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 5.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及部分“及部分“脚注脚注释释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1 .1 受益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猝死、猝死保险金、航空意外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轮船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身故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航空、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轮船轮船意外全残保险意外全残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金、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3 3.2 .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 3.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猝死、猝死保险金、航空意外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8 身故保险金、轮船身故保险金、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身故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申请申请(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21、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航空、航空意外全意外全残保险金、残保险金、轮船意外全残保险轮船意外全残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金、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申请申请 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鉴定机构22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3 3.4 .4 保险金保险金给付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单利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3.5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3 3.6 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21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22 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9 4.14.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4.24.2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4.34.3 宽限期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4.44.4 自动垫交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付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4.54.5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按保单贷款申请书约定执行,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利率由本公司分别于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确定并宣布。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4.64.6 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贷款及其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保单贷款利率按日复利计算。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自动垫交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所垫交的保险费、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以上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5.1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险费。5.25.2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的处理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5.35.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限制 本条款第 5.1 条及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5.45.4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按本合同保单贷款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55.5 事故鉴定事故鉴定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5.65.6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11(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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