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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美相互宜生相传终身寿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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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美相互宜生相传终身寿险条款 - 副本.pdf

    信美相互宜生相传终身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1.3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6.1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6.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5.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您的权益,请的权益,请您您仔细阅读本条款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期间 1.3 保险责任 2.2.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3.3.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4.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效力中止 4.2 效力恢复 5.5.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诉讼时效 6.6.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7.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7.1 保单贷款 7.2 减额交清 7.3 转换年金 8.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合同构成 8.2 合同成立及生效 8.3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4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5 年龄性别错误 8.6 未还款项 8.7 合同内容变更 8.8 联系方式变更 8.9 争议处理 8.10 合同终止 9.9.释义释义 9.1 全残 9.2 意外伤害 9.3 周岁 9.4 年生效对应日 9.5 现金价值 9.6 交费期满日 9.7 保单年度 9.8 动车组列车(国内)9.9 毒品 9.10 酒后驾驶 9.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2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3 机动车 9.14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15 复利 9.16 有效身份证件 信美相互2023终身寿险031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 信美相互宜生相传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美相互宜生相传终身寿险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1.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 1.11.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1.21.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1.31.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1.1.3 3.1.1 必选责任必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全残全残(见(见 9.9.1 1)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意外伤害伤害(见 9.2)导致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按如下数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周岁(见 9.3)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年生效对应日(见 9.4)之前(不含当日)全残,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9.5)。(2)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全残,且全残在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见 9.6)之前(不含当日)的,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比例 18 至 40 160%41 至 60 150%61 及以上 120%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7)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投保年龄是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3)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全残,且全残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的,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三项的较大者: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比例 18 至 40 160%41 至 60 150%61 及以上 120%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第n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0%)n-1;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且身故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比例 18 至 40 160%41 至 60 150%61 及以上 120%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且身故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三项的较大者: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比例 18 至 40 160%41 至 60 150%61 及以上 120%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第 n 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0%)n-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 1.3 3.2 2 可可选责任选责任 您可选择投保下列可选责任,您所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所选择的相应保险责任。下列可选责任中的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动车组列车(国内)动车组列车(国内)(见 9.8)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须同时投保。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我们不承担下列可选责任。航空意外身故航空意外身故或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客机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我们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动车组列车(国动车组列车(国内)内)意外身故意外身故或或全残全残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动车组列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动车组列车车厢起至走出动车组列车车厢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如下数额给付动车组列车(国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动车组列车(国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2)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的,动车组列车(国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我们给付的动车组列车(国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2.2.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2.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8)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动车组列车(国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9);(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12)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9.13);(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9)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10)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强行登上或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3.3.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以及未按时交纳的影响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以及未按时交纳的影响 3.13.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9.14)交纳保险费。3.23.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这部分讲的是保险合同中止的影响,以及您如何恢复已中止的合同的效力这部分讲的是保险合同中止的影响,以及您如何恢复已中止的合同的效力 4.14.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4.24.2 效力恢复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照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按复利复利(见 9.15)计算。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5.5.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5.1 受益人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但须以我们认可的方式通知我们。我们将及时出具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5.25.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5.35.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全残保险金申请全残保险金申请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9.16);(2)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3)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3)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特别注意事项特别注意事项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5.45.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复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5.55.5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6.6.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6.16.1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26.2 您解除合同的手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7.7.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7.17.1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之日的24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7.27.2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额交清:(1)本合同生效满两年;(2)您尚未交纳申请时所处保单年度的首笔保险费;(3)您提交申请的时间在申请时所处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内(含当日)。我们审核同意后,将以您申请时所处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作为您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数额须符合我们的要求),按照我们的约定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我们将按照您减额交清后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减额交清后,本合同“1.3 保险责任”中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为您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办理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7.37.3 转换年金转换年金 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若本合同生效满五年,您可以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1)若您申请将全部现金价值用于购买转换年金保险,则转换后本合同终止;(2)若您申请将一定比例的现金价值用于购买转换年金保险,则转换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该比例减少,我们按您申请转换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现金价值,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转换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规定。转换年金保险的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经我们审核同意,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生效后,我们按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8.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8.18.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8.28.2 合同成立及生效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年生效对应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8.38.3 明确说明与如实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48.4 我们合同解除权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58.5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性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8.68.6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未还清的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8.78.7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出具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8.88.8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邮箱或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8.98.9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8.108.10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3)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9.9.释义释义 这部分是对条款中的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这部分是对条款中的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9.19.1 全残全残 本合同所述“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 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注: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且病程持续超过 180日(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我们认可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指自意外伤害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9.29.2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 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9.39.3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9.49.4 年生效对应日年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59.5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中的现金价值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为基础计算。9.69.6 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 指您与我们约定的本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交纳日的次日。9.79.7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89.8 动车组列车(国动车组列车(国内)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运营速度不小于160公里/小时的国营客运车次编号G、D 或 C 字头铁路动车组列车。9.99.9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109.10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9.119.11 无合法有效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驾驶证已过有效期。9.129.12 无合法有效行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9.139.13 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9.149.14 保险费约定交纳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159.15 复利复利 本合同采用日复利,即每一日的利息计入下一日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一日的利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A=P(1+r1)(1+r2)(1+rn);式中A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代表本金,ri代表第i日的利率,n代表日数。9.169.16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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