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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荷金倍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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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荷金倍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中荷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荷金倍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中荷金倍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重要声明】【重要声明】(本本概览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概览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具体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具体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以条款以条款正文正文为准为准)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五年 保障责任保障责任 保障内容保障内容 保障金额保障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给付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若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未满42周岁,给付已交保费的160%;若被保险人已满42周岁,未满62周岁,给付已交保费的140%;若被保险人已满62周岁,给付已交保费的120%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 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5 天天 5 年年 投保本产品您将拥有的保障概览投保本产品您将拥有的保障概览 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期间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期间 中荷人寿中荷人寿2023 两全保险两全保险 59 号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条款条款条款 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投保人就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人就是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1.1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2 投保人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分红是不保证的.6.1 投保人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4.2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4.3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5.2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1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4 4 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7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1.1 保险责任 4.1 受益人 7.1 合同构成 1.2 保险期间 4.2 保险事故通知 7.2 投保范围 4.3 保险金申请 7.3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4 保险金的给付 7.4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 2 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4.5 诉讼时效 7.5 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责任免除 7.6 合同终止 2.2 其他免责条款 5 5 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7.7 年龄或性别错误的处理 5.1 犹豫期 7.8 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的处理 5.2 解除合同(退保)7.9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 3 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7.10 身体检查 3.1 保险费的支付 6 6 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7.11 未还款项 6.1 保单红利 7.12 合同内容变更 6.2 保单贷款 7.13 联系方式变更 6.3 效力恢复 7.14 争议处理 条条 款款 目目 录录 阅阅 读读 提提 示示 条款条款条款 第 1 页,共 10 页 中荷金倍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合同的代码为 BEU。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我们保什么、保多久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范围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范围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 1.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1.1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全残1 1,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周岁2 2,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3 3与现金价值现金价值4 4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42 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 16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 42 周岁,未满 62 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 14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 62 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 12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1.1.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 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 全残全残:指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被评定为第一级伤残程度的残疾情况。2 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3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若保险费发生变更,则依据变更后的保险费确定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4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条条 款款 正正 文文 条款条款条款 第 2 页,共 10 页 1.21.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 24 时起,至第五个保单保单周年日周年日6 6的当日 24 时终止或依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终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2.1 2.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7 7;5、被保险人酒后酒后驾驶驾驶8 8,无合法有效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证驾驶9 9,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有效行驶驶证证1010的机动车机动车1111;6、战争战争1212、军事冲突军事冲突1313、暴乱暴乱1414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2 2.2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6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7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8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1 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2 战争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13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14 暴乱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条款条款条款 第 3 页,共 10 页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3.1 3.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简称趸缴)。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4.1 4.1 受益人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2、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4.2 4.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 4.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以下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4.3.1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1515;1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条款条款条款 第 4 页,共 10 页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1616、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4.3.2 全残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鉴定机构1717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3.3 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3.4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4.4 4.4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公布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作相应浮动所得的利率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4.5 4.5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16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17 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条款条款条款 第 5 页,共 10 页 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5.1 5.1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25.2 解除合同(退保)解除合同(退保)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6.1 6.1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我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投保人对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累积生息1818,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领取,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保单年度1919会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披露红利分配的具体情况。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本合同效力终止后,剩余的红利我们将一次性给付。6.2 6.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贷款利率。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18 累积生息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19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24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24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条款条款条款 第 6 页,共 10 页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6.3 6.3 效力恢复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单贷款及贷款利息利息2020及其他未还款项(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费危险保费2121)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间届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需关注的其他内容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7.1 7.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中荷金倍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7.2 7.2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7.3 7.3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7.4 7.4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7.3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20 利息利息:保单贷款利率、逾期给付保险金利率由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作相应浮动,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21 危险保费:危险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因不承担保险责任而应该返还给投保人的部分保险费。条款条款条款 第 7 页,共 10 页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7.5 7.5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有效期均以生效日起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当日 24 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7.6 7.6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被保险人身故的;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本合同效力终止后,除另有规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已缴的保险费。7.7 7.7 年龄或性别错误的处理年龄或性别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7.4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 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计算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7.8 7.8 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的处理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7.9 7.9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7.10 7.10 身体检查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的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7.11 7.11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及相应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条款条款条款 第 8 页,共 10 页 7.12 7.12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7.13 7.13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7.14 7.14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条款条款条款 第 9 页,共 10 页 附表附表 全残项目表全残项目表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级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 双侧眼球缺失 1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1 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级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1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级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1 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1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1 级 躯干及四肢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1 级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5.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条款条款条款 第 10 页,共 10 页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9.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10.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 级:正常肌力。11.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12.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以 下 空 白 条款条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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