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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天安人寿爱守护(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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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天安人寿爱守护(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pdf

    天安人寿爱守护(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 天安人寿天安人寿 20202323 疾病保险疾病保险 0 00808 号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天安天安人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1515个自然个自然日(即犹豫期)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 扣除保单工本费扣除保单工本费1.41.4 被保险被保险人人享享有有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3 3 您有减保的权利您有减保的权利3.3.5 5 您有保单您有保单质押质押贷款的权利贷款的权利3.3.6 6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3.83.8 您有退保的权利您有退保的权利1.61.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您解除本保险本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1.1.6 6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2.4 您应当按时您应当按时交交纳保险费纳保险费3.23.2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4.34.3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5.1 1 我们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有有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6.14 重大疾病分组 6.15 毒品 6.16 酒后驾驶 6.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6.19 机动车 6.20 遗传性疾病 6.2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2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2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6.24 组织病理学检查 6.25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6.26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6.27 TNM 分期 6.28 肢体 6.29 肌力 6.3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6.31 永久不可逆 6.32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6.33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1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3.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保 3.6 保单质押贷款 3.7 年金转换选择 3.8 保险费自动垫交 4.4.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未还款项的扣除 4.6 诉讼时效 5.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6.6.释义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6.3 现金价值 6.4 认可医院 6.5 专科医生 6.6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6.7 意外伤害 6.8 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 6.9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6.10 保单生效对应日 6.11 住院 6.12 实际住院天数 6.13 保单年度 天安人寿爱守护(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 天安天安人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天安人寿爱守护(爱守护(臻享版臻享版)终身终身重大重大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1.1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周岁(详见释义)(详见释义),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1.2 2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1.31.3 合同成立与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 1.4 4 犹豫期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费(详见释义)。自自本本公司公司收收到合同解除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1 1.5 5 合同内容变合同内容变更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 1.6 6 您您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的手续及风险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30 日内向您退还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1.71.7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天安人寿爱守护(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3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1 基本基本保险金保险金额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根据本合同约定减保的,则以根据本合同约定减保的,则以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 2.2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2.3.1 轻症轻症疾病疾病保保险金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内日内(含(含 9 90 0 日)日),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后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详见释义)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的保险保险责任责任终止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的累计累计给付次数给付次数以以四四次为限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轻症症疾病定义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和本合同所指的中中症疾病症疾病(详见释义)(详见释义)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定义和和本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定义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责任。2.3.2.3.2 2 中症疾病保中症疾病保险金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内日内(含(含 9 90 0 日)日),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后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 60 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每种每种中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中症疾病保险金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给付后该种中中症疾病症疾病的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天安人寿爱守护(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4 终止终止。本合同本合同中中症疾病保险金症疾病保险金的的累计累计给付次数给付次数以以两次为限。两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2.3.2.3.3 3 住院关爱津住院关爱津贴贴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后日后,若从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自其年满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起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1%0.1%乘以实际实际住院天数(详见释义)住院天数(详见释义)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同一个保单年度(详见释义)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同一个保单年度(详见释义)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以司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9090 日为限;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日为限;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如被保险被保险人人已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已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的,本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本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时,均均需扣减需扣减已已累计给付的累计给付的住院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关爱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2.3.2.3.4 4 重大疾病保重大疾病保险金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详见释义)重大疾病分组(详见释义)。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次时,本合同本合同终止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重大疾病给疾病给付付重大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2.32.3.4 4.1.1 首次重大疾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内日内(含(含 9 90 0 日)日),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90日后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以及“2.3.12.3.1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2.3.22.3.2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2.3.2.3.3 3住院关爱津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贴保险金”、“2.3.2.3.5 5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的保险责任均终止,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值降为零。天安人寿爱守护(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5 2.3.2.3.4 4.2.2 第二次重大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180日后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10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终止。2.3.2.3.4 4.3.3 第三次重大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180 日后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2.3.2.3.4 4.4.4 第四次重大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180 日后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3013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2.3.2.3.4 4.5.5 第五次重大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180 日后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4014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2.3.2.3.4 4.6.6 第六次重大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180 日后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15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2.3.5 5 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内日内(含(含 9090 日)日)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后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 200%200%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前述“前述“2.3.2.3.4 4 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2.3.2.3.5 5 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另一项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保险金将不再给付。天安人寿爱守护(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6 2.3.2.3.6 6 轻症疾病轻症疾病或或中症疾病中症疾病豁豁免保险费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后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2.3.2.3.7 7 重大疾病豁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后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2.2.4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1-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2-10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详见释义)(详见释义);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机动车(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9.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详见释义)。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 项情形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住院治疗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第 3-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3-10 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住院治疗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3.1 保险费的交保险费的交纳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天安人寿爱守护(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7 3.23.2 续期保险费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的交纳、宽限期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详见释义)交纳保险费。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欠交的保险费。3.33.3 合同效力中合同效力中止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任。3.43.4 合同效力恢合同效力恢复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计算前述补计算前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为上限确定。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为上限确定。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并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53.5 减保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承担承担保险保险责任责任。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申请减保。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申请减保。3.63.6 保单质押贷保单质押贷款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本合同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金额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数值时,本合同终止。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结合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申请保单质押贷款。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申请保单质押贷款。3.73.7 年金转换选年金转换选择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于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起的任一保单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年金保险,但用于转换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对年金保险转换部分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将按转换时您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您需在拟申请年金转换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至少提前 30 日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转换年金申请。3.83.8 保险费自动保险费自动垫交垫交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且此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应交纳天安人寿爱守护(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8 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垫交的保险费视作您从本公司的保单质押垫交的保险费视作您从本公司的保单质押贷款贷款。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 4.1 .1 保险金受益保险金受益人人的指定和的指定和变更变更 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 4.2 .2 保险事故通保险事故通知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 4.3.3 保险金及豁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免保险费的申请申请 1.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给付及豁免保险费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天安人寿爱守护(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9 2.申请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住院发票复印件和费用明细清单;(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还须填写索赔申请书(含资料调阅授权书)委托栏,并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4 4.4 4 保险金的给保险金的给付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4.54.5 未还款项的未还款项的扣除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如您有欠交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后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再办理相关手续。4.64.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其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天安人寿爱守护(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0 5.15.1 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向您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保险条款,本公司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您因重大过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25.2 本公司合同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解除权的限制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 5.3 3 年龄确定与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并向您向您退还退还本合同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5.45.4 地址变更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5.55.5 失踪处理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5.5.6 6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天安人寿爱守护(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1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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