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盛朗康顺(易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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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盛朗康顺(易享版)重大疾病保险东吴盛朗康顺(易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有助助于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2.5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5 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9.4 有效身份证件 1.1 保险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5 意外伤害事故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6 全残 1.3 投保年龄 6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9.7 医院 1.4 犹豫期 6.1 效力中止 9.8 专科医生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6.2 效力恢复 9.9 轻症疾病释义 2.1 基本保险金额 7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10 重大疾病释义 2.2 保险期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11 毒品 2.3 保险责任 8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2 酒后驾驶 2.4 责任免除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5 其他免责条款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4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3.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3 年龄错误 9.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1 受益人 8.4 未还款项 9.16 遗传性疾病 3.2 保险事故通知 8.5 合同内容变更 9.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 保险金申请 8.6 联系方式变更 9.18 现金价值 3.4 保险金给付 8.7 争议处理 附表:附表:甲状腺癌的甲状腺癌的 TNMTNM 分期分期 3.5 诉讼时效 9 9.释义释义 4.4.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9.1 保单年度 4.1 保险费的支付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4.2 宽限期 9.3 周岁 东吴人寿2023疾病保险 01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东吴盛朗康顺(易享版)重大疾病保险东吴盛朗康顺(易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1.1 保险保险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1.2 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1)和保险费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约定支付日(见 9.2)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30周岁周岁(见9.3)至60周岁。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有效身份证身份证件件(见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2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被保险人 因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见 9.5)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全残(见 9.6),或被医院医院(见 9.7)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 9.8)确诊发生本合同“轻症疾病释义轻症疾病释义(见 9.9)”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释义重大疾病释义(见 9.10)”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轻症疾病保险轻症疾病保险金金 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9.9 轻症疾病释义”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9.9轻症疾病释义”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照其中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金 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9.10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9.10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照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我们所保障的我们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名称轻症疾病名称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 3 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9.9 轻症疾病释义”。1.恶性肿瘤轻度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我们所保障的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名称重大疾病名称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 28 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9.10 重大疾病释义”。1.恶性肿瘤-重度 15.瘫痪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16.心脏瓣膜手术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8.严重脑损伤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6.严重慢性肾衰竭 20.严重度烧伤 7.多个肢体缺失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23.语言能力丧失 10.严重慢性肝衰竭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12.深度昏迷 27.严重克罗恩病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2.4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1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3),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见 9.14)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5);(9)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 9.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17)。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9.18)。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9.9 轻症疾病释义”约定的轻症疾病、“9.10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2.5 5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 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3.2 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3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或全残保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申请险金申请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身故时提供);(4)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被保险人全残时提供);(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轻症疾病保险轻症疾病保险金金和和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申请申请 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3.4 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3.3.5 5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4 4.1.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4 4.2 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 5.1.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 5.2 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如何恢复合同效力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 6.1.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 6.2.2 效力恢复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 7.1.1 您解除合同的手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 8.1 1 明确说明与如实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28.2 我们我们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 8.3 3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8.48.4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8 8.5 5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8 8.6 6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8 8.7 7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释义释义 9.19.1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9.29.2 保险费约定支付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日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9.39.3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9.49.4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9.59.5 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9.69.6 全残全残 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9.9.7 7 医院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9.9.8 8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9.9.9 9 轻症疾病释义轻症疾病释义 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是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 3 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 版定义)规定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一)恶性肿瘤轻度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 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1)TNM 分期为期的甲状腺癌;(2)TNM 分期为 T1N0M0期的前列腺癌;(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ICDICD-O O-3 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 0(良性肿瘤)、(良性肿瘤)、1 1(动态未定性肿瘤)、(动态未定性肿瘤)、2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ICD-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ICD-O-3: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 为准。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见附表)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9.9.1010 重大疾病释义重大疾病释义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 28 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规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一)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 “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TNM 分期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ICD-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ICD-O-3: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 为准。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见附表)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二)(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三)(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肢体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肌力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 级:正常肌力。语言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 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四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五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六(六)严重慢性肾衰竭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七七)多个肢体缺失)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八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九)(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 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脑垂体瘤;(2)脑囊肿;(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十十)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