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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鸿欣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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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鸿欣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大家人寿2023两全保险047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大家鸿欣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大家鸿欣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在本条款中,“您您”指投保人指投保人;“本本公司公司”指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扣除工本费.1.4您有退保的权利.1.6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您有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3.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单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3.1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4.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1.您与本公司的合同您与本公司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1.4 犹豫期1.5 合同内容变更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2.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保险责任的免除2.6 其他免责条款3.3.保单红利保单红利3.1 保单红利3.2 保单红利的领取4.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 保险金受益人4.2 保险事故通知4.3 保险金申请4.4 保险金给付4.5 宣告死亡处理4.6 诉讼时效5.5.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5.1 保险费的支付5.2 宽限期5.3 保单质押贷款5.4 合同效力中止5.5 合同效力恢复6 6其他事项其他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6.3 年龄性别错误6.4 未还款项6.5 事故鉴定6.6 争议处理6.7 效力终止7.7.释义释义7.1 有效身份证件7.2 现金价值7.3 周岁7.4 毒品7.5 酒后驾驶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大家鸿欣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大家鸿欣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您与本公司的合同您与本公司的合同1.1.1 1合同构成合同构成大家鸿欣禧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1.21.2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人是指与本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1.3 3合同成立与生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效和保险责任开始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指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1.41.4犹豫期犹豫期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1),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1.5 5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本主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向您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2律后果由您个人承担。1 1.6 6解除合同的手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7.2)。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2.1 1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核后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2 2.2.2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3 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2.2.4 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上述“身故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取值如下表:身故给付比例表到达年龄比例0-17 周岁(见释义 7.3)100%18-40 周岁160%341-60 周岁140%61 周岁及以上120%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2.52.5保险责任的免保险责任的免除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释义 7.4);(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释义 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7.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7.7)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2.2.6 6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除“2.5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1.5 合同内容变更”、“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1保单红利”、“4.2 保险事故通知”、“5.2 宽限期”、“5.3 保单质押贷款”、“5.4 合同效力中止”、“5.5 合同效力恢复”、“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3 年龄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保单红利保单红利3.13.1保单红利保单红利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本公司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分配给您。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43 3.2.2保单红利的领保单红利的领取取您可在投保时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确定。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4.1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受受益人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满期保险金受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4.24.2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54.4.3 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申申请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文件;(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满期保险金申满期保险金申请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4.4.4 4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4.54.5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6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4.64.6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5.15.1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本主险合同采用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5.25.2宽限期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5.5.3 3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5.5.4 4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当出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您不享有本公司同期红利的分配。5.5.5 5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本公司同期保单质押贷款利率计算。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7其他事项其他事项6.6.1 1明确说明与如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实告知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26.2合同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限制“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36.3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按累计实付保险费与累计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和性别进行调整。6.46.4未还款项未还款项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或其他应归还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8付。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6.5 5事故鉴定事故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相关的事故,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6.66.6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6.6.7 7效力终止效力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险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1)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2)本主险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本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3)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释义释义7.7.1 1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信息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人证等。7.7.2 2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给您或其他权利人的金额,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7.7.3 3周岁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7.7.4 4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7.7.5 5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7.7.6 6无合法有效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9(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的情形。7.7.7 7无合法有效行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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