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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附加康养Ⅱ两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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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附加康养Ⅱ两全保险条款.pdf

    中宏附加康养中宏附加康养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附加康养附加康养两全保险两全保险的合同条款,本的合同条款,本附加附加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以条款约定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签收本犹豫期(签收本附加附加合同当日起的合同当日起的1515日)内日)内您可以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您可以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1.3 我们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犹豫期满后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4.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3.1 犹豫期满后解除本附加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犹豫期满后解除本附加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5.2 我们对条款中所涉及的专用名词、重要术语等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脚注脚注内容内容 我们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您与我们订立的附加附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1.1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附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其他免责条款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2.6 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3.2 宽限期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4.1 解除附加保险合同的处理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5.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5.3 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6.1 附加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6.2 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6.3 未还款项 6.4 专用名词及其含义 中宏人寿2023两全保险 03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宏附加康养中宏附加康养两全保险条款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附加保险合同您(投保人)与我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附加保险合同 1.1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1.2 附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附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您按照约定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我们签发本附加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除您与我们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除您与我们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外,本附加合同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24 时起承担保险责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任。1.3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 15 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您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您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保险费发票(如有),我们会把已收的保险费退还您。从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如下三项,您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可选择其中一项,经选定后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且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1)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应缴保险费1的总和;(2)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3)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的总和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和。2.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的对于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期满保险金和保险金和身故保险身故保险金金两项保两项保 1 应缴保险费应缴保险费:指按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含已获豁免的保险费)乘以应缴纳的年缴期数计算。其中,(1)若付费方式不是年缴的,需按照年付费方式换算为年缴保险费;(2)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约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但该金但该金额额不包括自动增额权益(若适用)所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自动增额权益(若适用)所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3)若主合同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附加合同中含有健若主合同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附加合同中含有健康运动权益,且按照合同约定达成健康运动权益,我们仍将按达成前的费率计算年缴保险费康运动权益,且按照合同约定达成健康运动权益,我们仍将按达成前的费率计算年缴保险费。2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指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但不包括自动增额但不包括自动增额权益(若适用)所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权益(若适用)所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险责任险责任,我们我们仅给付仅给付一项,并以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予以给付。2.2.1.期满保险金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期满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2.2.2.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利息3,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周岁4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5给付身故保险给付身故保险金金;(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160%160%给付身给付身故保险金故保险金。2.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以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为准)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6;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2.4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除上述“2.32.3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如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如 1.31.3 犹豫期、犹豫期、3.23.2 宽限期宽限期、5.25.2 保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及及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容。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3 利息:利息:指补缴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含(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或者身故保险金产生的利息,该利息分别按如下方式计算:(1)补缴保险费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2)保险合同贷款(含(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利息,按贷款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贷款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3)身故保险金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身故保险金利率计算。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4 周岁: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5 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缴保险费: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每期保险费(含已获得豁免的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期数计算。6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当时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我们应退还的金额。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表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机构规定的限额。2.6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至本附加合同第 30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3)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4)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自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合同周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日。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保险费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所附加主合同生效日依据您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3.2 宽限期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若适用)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若适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4.1 解除附加保险合同的处理解除附加保险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满后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您的身份证明文件,本附加合同在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 24 时终止,我们会向您退我们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您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5.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期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期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您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5.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申请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我们递交下述的证明和资料:1 1、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2)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证明;(3)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5)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7)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如有)。2 2、期满保险金的申请文件、期满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5.3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6.1 附加保险合同效力恢复附加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若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您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经我们审核同意,自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 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6.2 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主合同终止或减额交清(若适用),但因被保险人身故或下述第(3)项情形而导致主合同效力终止的除外;(2)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3)我们因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癌症或恶性肿瘤而首次给付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癌症保险金或恶性肿瘤保险金。(4)其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因上述第(1)或(2)项情形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因上述第第(3)项情)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癌症或恶性肿瘤重度、癌症或恶性肿瘤首次确诊之首次确诊之日起降为零,日起降为零,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6.3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保险费)及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我们有权在扣除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我们有权在扣除前述欠款后给付。前述欠款后给付。6.4 专用名词及其含义专用名词及其含义 除本附加合同特别说明外,本附加合同的专用名词,其释义在本附加合同范围内相同,在本附加合同中不再做重复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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